宪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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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习心得

2014年12月4日,我们迎来了首个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我们法学院全体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都经行了学习宪法的活动。下面我来谈谈此次学习《宪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公布施行以来,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改,充分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反映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我国现行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执政理念。

回顾我国宪法历程,一方面依照宪法我国制定了涉及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法律239部,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为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取得了巨大成就。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在实际生活中,宪法实施还有很多难点和问题。

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所谓的“基本权利”因为立法的不作为,保障性的法律有所缺失。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出版自由。但是在立法对于出版自由的实施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中,而这些较低层次的法律规范也对出版自由的范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不仅限制了出版自由的内容,而且控制出版机构的设立。换句话说,目前在出版自由这项权利的法律法规中,大多数是对于这项权利的限制而非保护。

要保障宪法的实施,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也非常重要。在目前的形势下,对国家机关实行宪法监督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首先,我国没有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主要分为三类,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这种规定的广泛性有余而明确性不足,这种特点导致了宪法监督不具备足够的权威性。即使这些主体对国家机构违宪行为作出裁定,也很难得到执行。其次,我国也没有想过的程序法对宪法监督的施行

作出规定。现代社会中国家权力具有立法职能和广泛的自由裁量性。现代法治的核心不在于列举和阐述授予多少立法权和自由裁量权,虽然这也需要,但其主要在于寻求通过程序机制实现对权力的有效控制。

我认为针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要明确树立保障宪法权利的理念,首先应该做到对于宪法权利实施的立法权限上。对于限制宪法中规定的权利自由的规范更要采取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对于宪法权利,不能随意允许行政机关制定规则来进行限制,也不允许立法授权给行政机关对其加以限制。对于没有法律规定,而是由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对宪法权利进行限制的文件应该尽快废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进行立法研究。

而制约国家权力,我认为应该尽快制定程序性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行使活动加以控制。法律程序是一种对国家权力的过程控制,通过对立法过程和裁量过程的程序化,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积极约束。通过程序实现的法治,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限制权力行使的恣意性,保障国家权力行使符合宪法的规定。所以,在立法中需要增加国家权力的程序规范,严格国家权力对公民自由权干预的程序规范,赋予公民对国家权力的抗辩程序,明确国家权力对公民社会权积极作为的程序规范,通过程序机制实现国家权力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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