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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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

二O一三年五月

前言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由云南建筑技术发展中心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国家建筑能效标识的成果和经验,以我省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结合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测评标识方法,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和附录。

本导则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云南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有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科技外事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邮编:650228)。本导则主编单位:云南建筑技术发展中心

本导则参编单位: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吴丹唐雷高嘉云马海萍刘建华张皓刘正荣

周智勇林娟丁祥罗熙张金乾吴文明李立奎

潘哲刘安桥焦世超

本导则审查专家:王云昌崔跃刘永丽赵智捷邓宏旭张文林徐锋

翟辉李家泉赖竹寒邓岗叶轶朱培世赫平

李浩冰刘寒芳李明郑文徐冰峰

云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3)

4测评标识方法 (5)

5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 (8)

5.1基础项 (8)

5.2规定项 (9)

5.3选择项 (12)

6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 (13)

6.1基础项 (13)

6.2规定项 (14)

6.3选择项 (16)

7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 (18)

7.1基础项 (18)

7.2规定项 (18)

7.3选择项 (19)

8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 (20)

8.1基础项 (20)

8.2规定项 (20)

8.3选择项 (22)

附录A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基础项节能率计算 (23)

附录B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基础项节能率计算 (36)

附录C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汇总表 (48)

附录D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汇总表 (50)

附录E居住/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汇总表 (52)

附录F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53)

附录G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54)

附录H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汇总表 (55)

附录I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汇总表 (56)

附录J居住/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汇总表 (57)

附录K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流程示意图 (58)

附录L建筑能效测评等级证书 (59)

附录M建筑能效测评等级标识牌 (61)

1总则

1.0.1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低能耗建筑,倡导天然节能,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依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以及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实施节能改造前的既有民用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申请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本导则所指建筑全能耗包括:供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和动力设备等能源消耗。

2术语

2.0.1建筑能效测评

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核查与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2.0.2建筑能效标识

依据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2.0.3能效理论值测评

根据设计资料,通过模拟计算得出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全年耗能量,同时结合新技术应用情况综合评价建筑物能效水平的活动。

2.0.4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

以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为依据进行的建筑能效标识。

2.0.5能效实测值测评

建筑物在能效理论标识完成且建筑用能设备正常运转后,应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能耗现场连续实测,根据实测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标识等级进行修正,并对建筑能效实测值进行标识。

2.0.6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

建筑投入正常运行后,以实际运行能效为建筑能效测评依据进行的建筑能效标识。

2.0.7参照建筑

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与所标识建筑完全一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及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和动力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满足国家现行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假想建筑。

2.0.8节能率

基础建筑全年单位建筑面积全能耗与标识建筑全年单位建筑面积全能耗的差值,与基础建筑全年单位建筑面积全能耗之比。

3基本规定

3.0.1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分别进行测评标识。对于兼有居住、公共建筑双重特征的综合建筑,当居住或公共建筑面积占整个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10%,且面积大于1000㎡时,应分别进行测评标识。

3.0.2建筑物在建设工程中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3.0.3建筑能效标识分为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和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两个阶段。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有效期为1年。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后,在建筑物正常使用1年后,且入住率超过30%时,应对建筑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根据实测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进行修正,给出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结果,有效期为5年。

3.0.4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且包括与该建筑相联的管网和冷热源设备。对居住小区中的同类型建筑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时,可抽取有代表性的建筑单体进行测评,作为同类型建筑能效标识依据。抽检数量不得少于10%,并不得少于1栋。同类型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等级应按抽测单体能效测评标识的最低级别确定。在对相关文件资料、部品和构件性能检测报告审查以及现场抽查检验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耗计算分析及实测结果,综合进行测评。3.0.5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应由建筑能效标识管理部门认定备案。

3.0.6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与选择项。

1基础项: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和方法,计算或实测得到的建筑物单位面积供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和动力设备等综合耗能量。

2规定项:除基础项外,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和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围护结构及供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和动力设备系统必须满足的项目。

3选择项:对高于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用能系统和工艺技术加分的项目。

3.0.7建筑能效标识划分为五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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