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处方不能取代纸质处方电子处方有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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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处方不能取代纸质处方电子处方有方便

中国医药报

目前,很多大中型医院对医疗服务工作采用了电脑网络化管理,一些医院的纸质处方正逐渐被电子处方所替代。由于信息化管理的便捷性特点,医院采用电子处方无疑有很多方便之处,但由此引发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尚无明确的法律地位

按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医院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方是医生为患者开具的、用于疾病治疗的书面文件,具有技术、经济和法律方面的意义。处方必须有执业医师的亲笔签名以示负责。医师处方也是药师审核合理用药、调配发药的唯一法律依据。

这里所说的合法的“处方”,指的是传统的纸质处方。目前一些医院使用的电子处方应该不在此列。因为,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传统的纸质处方可以用电子处方来代替。

尽管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我国在新的《合同法》中已经提出可以使用电子形式的合同文本,如电子文档、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由于这类证据容易被修改,在作为证据出示前,还要经过法律部门的核查鉴定。

笔者认为,电子处方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即电子处方的使用尚不合法。不仅如此,在目前情况下使用电子处方,也存在其他一些医疗不安全及侵犯患者知情权的隐患。

让患者消费不明白

前不久,陈女士到当地一家市级医院看感冒,挂号后,挂号员给了她一张磁卡。门诊医生看过她的病情后,开具了电子处方,然后对她说:“先吃点药,不好再说。”陈女士问:“开的什么药?”医生回答:“用药在磁卡里面,缴费取了药就知道了。”陈女士拿着磁卡到收费处缴费,收费人员刷卡后告知“共180元”。什么药这么贵?陈女士问:“能告诉我是什么药吗?”收费人员让她去问医生。陈女士去问医生,医生又让她去问药房人员,而药房工作人员又让她找收费员。陈女士很气愤,“到底怎么样才肯给我处方,我花钱看病,难道连吃什么药都不应该知道吗?”看到要引起纠纷了,医院收费人员才给陈女士打印了一张纸质处方。

存在用药安全隐患

按照相关规定,医院对医师处方有一整套管理制度和审核程序,而电子处方则无法使这些制度得以很好地落实。

首先,电子处方不利于药师审查合理用药。

特别是住院患者的电子处方传到药房以后,一个科室的所有患者的处方药物品种和数量能够自动合并。这大大方便了药物的调配,但药师履行审方的职责,把好合理用药的最后一关,无形中被省略掉了。

其次,电子处方录入由药师变为护士,加大了出错的几率。在使用电子处方前,医院住院患者用药,是由药师根据医生的纸质处方录入电脑的。使用电子处方后,住院处方多由护士根据医生书写的病历录入电脑。以往,作为操作熟练、熟悉药物的药师在录入处方时,由于药品代码类同等问题,时常难免出现录入错误,药师在发药前还必须根据医生的纸质处方再重新核对,无误后才能发药。而现在改由护士录入医师处方,与药师录入处方相比,出现录入错误的几率无疑会增大。

因此,医生必须书写纸质处方,药师依据医生的纸质处方与电脑核对无误后才能发药。药师不见医生的纸质处方发药,与《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

第三,电子处方存在药物用法不详的问题。

部分电子处方没有药物详细的用法用量,只有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如电子处方开出胰岛素400单位1支,而患者实际上每次只用8个单位,这样的特殊用法很难在电子处方上明示出来。临床上不少药物都有特殊用法,电子处方上不显示,无疑是一种安全隐患。

另外,患者的诊断、麻醉处方要求的患者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在电子处方上一般是不显示的。而这些内容按照规定,是必须注明在医生的手写处方或打印以后的纸质处方上的,药师只有依据纸质处方才能审查处方的合理性(诊断与用药的相符性等),然后再与电子处方核对,最后调剂发药。

须为患者提供纸质处方

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医师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其第四十二条还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因此,不管医院是否使用电子处方,都必须为患者提供由医生签字的纸质处方,或为医生手写或电脑打印均可,这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和医生的义务。

随着国家处方管理制度的日益健全,处方的作用日益重要。如果处方由医院单方控制,患者凭处方自由选择院内购药或院外购药的规定将成为空话。医院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应该靠高超的医疗诊断技术、热情周到的服务和价廉质优的药物。如果不在这些方面下功夫,而是只想以控制处方来垄断患者用药,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患者也不会同意。医院一旦失去了患者的信任,就很难谈到生存和健康发展了。(卫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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