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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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的
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府发[2008]8号
【发布部门】六盘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27
【实施日期】2008.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的通知
(市府发〔2008〕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环保局《关于实施2008年全省COD减排项目限期整治的函》(黔减排函〔2008〕1号)和贵州省环保局《关于实施清水江赤水河北盘江流域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函》(黔环函〔2008〕88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啤酒(集团)六盘水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等九家单位下达限期治理计划(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限期治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尽快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各有关地方政府和项目主管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督促各限期治理项目单位抓紧实施治理方案,确保实现2008年环境污染限期治理目标。

三、市、县(特区、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所辖限期治理单位治理工作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及时指导各限期治理单位解决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限期治理单位按期、保质完成治理任务。

四、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或责令停业直至关闭。

附表:2008年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一览表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附表:2008年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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