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民法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民法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李建伟民法主观题讲义2022电子版
李建伟民法主观题讲义2022电子版
李建伟民法主观题讲义2022电子版
本讲义主要围绕民法主观题展开,涵盖了民法学基础知识、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错误等内容。
其中,重点探讨了民法中的
主体行为能力问题,为读者深入理解这一领域提供了指引和参考。
一、民法学基础知识
1.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 民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3. 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是什么?
二、民事主体
1. 民事主体的概念和分类有哪些?
2. 未成年人的民事能力如何确定?
3. 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和丧失有哪些情况?
三、行为能力
1. 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和作用是什么?
2. 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有哪些?
3. 行为能力限制的种类和效力如何?
四、真实意思表示
1. 真实意思表示的概念和作用是什么?
2. 真实意思表示的要求和形式有哪些?
3. 契约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何论证?
五、错误
1.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错误类别有哪些?
2. 不同错误类型的效力和效果有何不同?
3. 如何纠正错误?
本讲义以简明扼要的方式,深度剖析了民法主观题中的重要概念和知
识点,帮助读者深入理解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和错误等问题。
对于法律专业学生、从业人员以及有民商经验者均有很高的指导和参考作用。
2011民法讲义 李建伟
民法彩色笔记李建伟、张翔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P11(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可参见《担保法》第52、73、88条)。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的权利。
李建伟民法讲义物权债总部分
李建伟民法讲义(物权、债总部分)物权制度基本理论物权概述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效力物权的种类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制度所有权取得共有及优先购买权主从物的认定:(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3)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并存关系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他物权○抵押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押权○质押权、质押权×抵押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物权的优先性一、法定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主要交通工具、企业设备(1)登记时间不同,先登记的优先(2)同一天在不同法定部门登记的,同一顺序二、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顺序(1)都登记的,先登记优于后登记(2)同一天登记的,处同一顺序(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登记的优于为登记的(4)都未登记的,处同一顺序三、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1)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法定抵押权〉质押权(2)自愿登记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买卖互易继受取得赠与遗赠遗嘱继承所有权的取得先占(无主财产)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原始取得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添附善意取得一、基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而产生的债权规则:1、因归还失主而产生的费用有权向失主主张2、不得主张报酬3、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4、拒绝返还的构成侵权之债5、拾得物非由于拾得人故意而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添附财产归属原则(善意):(一)动产与动产附合:按主从物归属,不能区分的按价值大小,再给予补偿。
(二)动产不动产附合:按不动产归属,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
(三)加工:依原材料,如加工价值远大的按价值大小归属,再给予补偿。
李建伟民法讲义版个人版
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1.自然人的一生(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2. 法人的一生(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民法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李建伟民法讲义个人版定稿版
李建伟民法讲义个人版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1.自然人的一生(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2019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共42页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民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2021年众合考前突破班民法 李建伟讲义
2021年众合考前突破班民法李建伟讲义2021年众合考前突破班民法-李建伟讲义众合教育2021年民法突破八十题――研发人:丁绍宽、马特、吴一鸣、蒋学跃、李建伟(2021,08-09)第一部分民法通则1.民事法律关系可能的命题点: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并不是所有人类社会中的所有行为和事件都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好意施惠中出现侵权或合同缔结过程中有过错致对方损害,仍受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动及其类型法条:合同法第42、43、58、合同法表述二8条、物权法106条试题1:以下哪种情形设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为了排斥竞争对手,特假装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后借故终止谈判b.甲在火车上惧怕睡过东站,就与乙协商在至东站后吵醒自己,且为此向乙缴付100元。
后乙也睡著而没吵醒引致甲误东站c.甲因自己通过司法考试邀请乙在某酒馆喝酒庆贺,乙自己贪杯醉酒致胃出血住院治疗d.甲带着邻家七岁儿童一起游泳,后者在游泳中溺水身亡例题2: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合同无效时,双方不产生任何法律关系b.发生侵权时,双方当事人产生绝对权的法律关系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约因为一方蓄意按程序后未予核准,另一方可以主张偿付侵害d.合约违宪后,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将出现物权的变动关系2.民事权利可能的命题点:形成权(概念和范围;与除斥期间的关系:多数形成权都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但除斥期间并不仅仅适用于形成权);各种民事权利的属性法条:合同法47、48条例题3:关于民事权利的相关问题,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b.债权人的的撤销权或者代位权,必须通过法院行使c.请求权并非就是权利受侵犯后才可以产生,且就可以针对特定的对象行使d.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是绝对权,丙负有消极义务例题4:关于民事权利,以下哪些选项就是恰当的?a.知识产权做为支配权,不存有对应的义务人和义务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拒绝追认的权利,属于抗辩权c.张某吃掉或者卖掉其拥有的一块面包的行为,属于行使请求权的行为d.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的行使方式3.宣告死亡可能将的命题点:申请人顺序;被宣告丧生人再次发生后的四种后果(人格、遗产、婚姻、领养)法条:民通意见25、29条、40条例题5:张生走失5年之后,有家人妻、父、子三人。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民法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2011年ZH考前突破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2011年ZH考前突破班李建伟民法讲义2011年民法突破阶段授课提纲众合教育民法学科组第一部分:民法总则部分共16个点预测题16题考点1:民法的调整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命题点:民事法律关系与情谊行为的区别法条:民法通则第2条【预测题1】下列哪种情形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多选)A.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省府公务员,我就与你订立婚约B.甲开设博客,好友乙作为忠实粉丝,多次点击致甲博客人气大增C.甲通过司法考试请乙喝酒,乙不胜酒力而喝醉,甲听任乙自己回家,乙回家途中摔倒受伤D.甲为庆祝女儿考上北京大学大宴宾朋,请乙帮忙招待客人考点2:民事权利命题点:民事权利的分类及特征法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预测题2】以下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多选)A.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必然是不作为义务B.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期间C.抗辩权是否定对方请求权的权利D.权利的行使不都是法律行为考点3:形成权命题点:形成权的行使;形成权与除斥期间法条:物权法第245条【预测题3】下列关于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单选)A. 形成权的行使必然是法律行为,且需要经过法院、仲裁机构等途径来行使B. 所有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默示的方式做出C. 形成权一般受除斥期间限制,而受除斥期间限制的均为形成权D. 形成权均是以单方法律行为形式行使的,但是并非所有单方法律行为都构成形成权考点4:权利能力、人身权与精神损害赔偿命题点:人身权的具体种类;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与继受法条: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1、3、7、人身损害解释第18条第2款【预测题4】梁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
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期间,梁某因手术感染医治无效死亡。
梁某死亡后,生前仇敌宋某在网上散布谣言,说梁某死于因私生活不洁而罹患的艾滋病。
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A.医院侵犯了梁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宋某侵害了梁某的名誉B.梁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医疗费赔偿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C.梁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D.就宋某的行为,梁某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以梁某名义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考点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命题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及宣告死亡的顺序;财产代管人的确立1法条:民法通则第21条、民法通则解释第25、29、30条【预测题5】2000年1月,刘某因与单位领导闹矛盾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
民法讲义-李建伟教学文案
民法彩色笔记李建伟、张翔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P11(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可参见《担保法》第52、73、88条)。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的权利。
2011年众和系统强化班李建伟民法上(民法总则、物权法、担保法)讲义
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一、民事法律关系(一)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个独企业、分支机构等)(二)客体债权:行为(作为、不作为)物权:物、权利知识产权:智力成果人身权:人身利益(身份、人格)(三)内容必须是受民法调整调整的关系,区别于道德伦理关系以及不归法律调整的生活关系;必须是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等;必须是有约束力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如债权、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买卖、抵押权质权等,也可能直接由法律规定,如留置权。
【例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1,单)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如张三拥有一栋房子,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一人;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针对这个世界上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的,故又称对世权、绝对权;只不过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二)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客体是行为(作为、不作为),如买卖之债的客体就是交付行为,运输之债的客体就是运输行为;标的(标的物)为物等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彩电买卖合同之债的标的(物)就是彩电本身。
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1.物权请求权。
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34-36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2.占有保护请求权。
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人整理版)
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1.自然人的一生(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2. 法人的一生(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2011众合专项补强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众合教育2011年度VIP报过班辅助讲义李建伟(2011,04,10~14,北京)第一讲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自然事件、生活事件)合同(债权)行为处分(物权)行为(登记交付抛弃)法律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法律事实(意思表示行为)遗嘱行为代理行为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行为法律关系事实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非意思表示行为)先占、添附、拾得、发现等行为创作、发明行为(二)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分1. 有无意思表示:前者不需要;后者必需【例1】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延-3-1,单)A.抵销权属抗辩权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2.法律后果的发生依据:前者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后者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3.行为效力分类:前者不存在效力分类,后者有2-4种效力类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与内容合法与否(1)与行为能力的关系上的具体区别(2)与意思表示的关系的具体区别(3)与内容合法的关系的具体区别兹举一例:今有三人小强、大强与老强,分别5岁、15岁、55岁,分别从事同样的五项行为;购买钻戒、订立遗嘱、结婚、写诗一首、在候车室捡到可乐瓶一只,三人对应的法律效果分别是?【例2】张强7岁,有绘画天才。
他作的画很受人们的喜爱,有的还获了奖。
张强对他的绘画作品:(95-3-10,单选)A.享有著作权。
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不论作者有无民事权利能力B.享有著作权。
因为绘画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需要作者享有行为能力C.不享有著作权。
因为绘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作者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D.不享有著作权。
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要求作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例3】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
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
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99-2-11,单选)A.该转让协议有效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C.该转让协议无效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例4】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08-3-55,多)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例5】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民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物权同时也是支配权:直接支配标的物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无需他人的积极义务协助。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债权也属于请求权:请求特定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在于: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后者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3前者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4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5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
举例:作为地役权的通行权的理解: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二)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与与债权的相容性、平等性 1.“一物多卖”的考点之一——所有权的强烈排他性:同类绝对排斥——债权的完全相容性与一物多卖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论:——合同(债权)都有效——只有一人能够取得所有权——在“一物多卖”场合(“一物多卖”的考点二)甲→→→乙(6.1)100万房屋→→→丙(6.2,恶意?)120万→→→丁(6.3,恶意?)150万甲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三人:相容;平等;都有机会得到履行。
一旦办理过户手续?:乙丙的请求:——确认甲丁合同无效?——否认丁的所有权?——请求丁承担侵权责任?——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2.物权效力优先物权>物权;物权>债权;债权//债权。
含义及其应用——其一,在破产场合(资产)1000万甲→→→乙(3年前)1000万债权→→→丙(2年前)1000万债权→→→丁(1年前)1000万债权设置抵押?思考三个问题:1.三个普通债权?:债权平等性2.三个抵押债权?:物权之间的优先性、顺位性3.一个抵押债权,两个普通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其二,人保与物保的区别之一:举例: 1000万元借款甲→→→乙(主债权人,当事人)(主债务人,第三人)X↗↖丙↗(保证人,当事人)Y(房1000万,车200万、股票800万元,其他1000万元)思考问题:从乙的角度,希望丙提供提供人保还是物保?结论:债权人只享有一般债权vs 优先受偿权(2)两个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在合同转让中理解买卖不破租赁甲→→→乙(承租,余3年)转让↓↙↓↗(租金?)丙就以后3年的房屋占有、使用,谁优先?——债权物权化:预告告登记:效力及其适用期间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1签约买房→→→→→→→→→→→→→→→明年4.1登记过户↓3月(12.1可办理→→明年3.1)思考问题:1.预告登记的对象是物权还是债权;2.预告登记后该权利的性质发生变化了吗?3.预告登记的真正效力在于对抗,对抗的实质含义是什么:不阻止债权发生,但阻止物权发生。
【例1】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
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
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09-3-8,单))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例2】(1)甲父向乙开发商购买预售房屋一套,支付部分价金。
为防止开发商再处分该屋,甲父办理了预告登记。
后房价大涨,乙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了房屋钥匙,丙随即入住。
一个月后,甲父查知实情。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丙,属于无权处分,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B、由于丙是善意,且该房屋已经交付,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C、假设该房屋由于遭雷击起火而毁损灭失,风险由丙承担D、由于甲父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故甲父可以要求丙返还该房屋(2)假设两年以后,甲父死亡,甲继承其父该屋所有权,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甲实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B、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C、尽管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丁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D、只有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丁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三)物权的追及效力与债权的相对性——追及效力受合法取得、有权占有的阻断——债权的相对性决定其被动性[例1] 王进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表一块。
顾客程才拾得后出售给张军,后将其送给女友杜兰。
杜兰在一次公园旅游中借给闺蜜姚红,姚红游园中不小心该手表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低价格卖给下夜班回家路上的工人陈平。
问:陈平与王进是同事,王进发现手表,王进可否向陈平请求返还手表?【例2】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
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久久考资 qq:200912570 2011年全程资料仅需188元!送2010年全程资料!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补偿其损失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例3】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2000年卷二43题,多选)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答案】1,是。
2,AB。
3,BC《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242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权利救济的区别1. 物上请求权的体系与债权请求权的双重保护——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物权/债权的保护,但债权仅依赖于它)2. 诉讼时效适用上的区别:——物权请求权无时效限制——占有请求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债权请求权有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