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
典型合同纠纷案例
典型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名称: A公司与B公司合同履行纠纷
案情描述:
2019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了A公司向B公司提供1000台手机的具体型号和数量,并约定交付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中还约定了价格、付款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规定,A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按时交付所购买的手机。
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发现A公司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规格和质量标准不符。
B公司多次提出退换货、补偿损失等要求,但A公司未予以配合,以合同未明确细节为由拒绝了B公司的请求。
B公司认为A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了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
B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B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交流记录以及测试报告等,以证明A公司提供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并且给B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和商誉损失。
A公司辩称,手机质量问题是由B公司在接收货物后的使用、保管和维修过程中引起的。
他们坚称其交付的手机都符合合同约定,质量问题是因为B公司的操作失误和错误使用所致。
A公司还提供了一些证据,如检验报告和通信记录,试图证明其手机在交付时完好无损。
法院将根据合同约定、交付证据、质量检测报告和双方陈述等进行审理,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进行裁决。
同时法院也会酌情考虑其他因素,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理期望、商业惯例以及可能对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等方面的影响。
案件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等待法院的判决。
事实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5年取得某地块的开发权,并投资建设了一处住宅小区。
2007年,开发商与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该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为5年。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纠纷。
二、纠纷情况1. 物业服务费纠纷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应按月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物业公司未按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导致开发商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欠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滞纳金。
2. 物业管理范围纠纷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包括小区绿化、卫生、安保、维修等。
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物业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职责,导致小区绿化、卫生等方面存在问题。
开发商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物业管理费使用纠纷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维修、绿化、卫生等方面。
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物业公司存在将物业管理费挪作他用的行为,开发商对此提出质疑,要求物业公司说明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三、法院判决1. 关于物业服务费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物业公司未按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物业公司欠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滞纳金。
2. 关于物业管理范围纠纷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职责,存在违约行为。
但考虑到物业管理涉及多个方面,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小区绿化、卫生等方面的问题承担一定责任,并要求物业公司采取措施改善物业管理状况。
3. 关于物业管理费使用纠纷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挪用物业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案例编号:001案件概述:员工A与公司B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资、工时、休息日、福利待遇等条款。
在合同履行期间,员工A发现公司B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公司B单方面降低了员工A的工资。
纠纷点:1. 加班费未支付问题。
2. 工资单方面降低问题。
解决过程:员工A首先与公司B进行了沟通,要求支付加班费并恢复原工资水平。
公司B拒绝支付加班费,并声称工资调整是出于公司经营需要。
随后,员工A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公司B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支付员工A相应的加班费。
同时,公司B单方面降低工资的行为未经员工A同意,也未提前通知,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应恢复员工A的工资至合同约定水平。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员工A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单方面降低员工工资,且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
员工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首先与用人单位沟通,如沟通无果,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编号:002案件概述:员工C与公司D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D以员工C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解除了与员工C的劳动合同。
纠纷点:1. 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解决过程:员工C认为公司D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因为公司D在试用期内未提出任何异议,且未提供具体的工作表现不佳的证据。
员工C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公司D在试用期结束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D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C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D支付员工C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采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一批机械设备。
合同中明确了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
然而,甲方在验收时发现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
甲方要求乙方更换设备或退款,乙方则以设备已经交付为由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更换货物、退货、赔偿损失等。
案例二: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在特定日期前交付一批原材料。
由于乙方生产安排不当,导致原材料延迟交付。
甲方因原材料短缺而被迫停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则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
案例分析:在合同法中,延迟交货通常属于违约行为,除非乙方能够证明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据,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案例三:合同变更未书面确认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后因市场变化,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增加采购数量。
双方通过电话达成了一致,但未将变更内容书面确认。
甲方在履行合同时,按照变更后的条款要求乙方交付更多货物,乙方则坚持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最好以书面形式确认。
在本案中,由于变更内容未书面确认,乙方有权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
甲方若要变更合同,应与乙方协商并书面确认变更内容。
案例四:第三方介入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一批产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方C因与乙方存在债务纠纷,扣押了乙方准备交付给甲方的产品。
甲方因此无法按时收到货物,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第三方C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乙方作为合同的一方,有义务保证甲方能够按时收到货物。
乙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第三方的纠纷,并尽快履行合同义务。
电商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卖家”)系某知名电商平台的注册卖家,主要从事某品牌服装的线上销售。
被告(以下简称“买家”)系该电商平台的一名消费者,于2021年6月15日在卖家店铺购买了一件价值1000元的某品牌连衣裙。
卖家于同日通过快递公司将连衣裙寄出。
买家收到货物后,发现连衣裙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遂与卖家协商退货。
双方协商未果,买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买家是否有权要求退货?2. 卖家是否应承担退货责任?3. 退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何承担?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七日内,如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退货。
本案中,买家在收到连衣裙后七日内发现质量问题,符合退货条件。
因此,法院判决卖家应承担退货责任。
关于退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退货服务,并承担退货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卖家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承担退货过程中产生的快递费用。
至于退货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商品包装费用等,由卖家与买家协商解决。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电商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七日内,如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退货。
本案中,买家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发现质量问题,符合法律规定,有权要求退货。
2. 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退货服务,并承担退货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卖家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承担退货责任,并承担退货过程中产生的快递费用。
3. 退货费用承担问题退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本案中,法院判决卖家承担退货过程中产生的快递费用,其他费用由卖家与买家协商解决。
这体现了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考虑到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理利益。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王某因合同纠纷诉讼案
案例:王某因合同纠纷诉讼案事实经过:王某和李某之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出售一辆汽车给李某,并以一定金额作为合同价款。
合同约定王某应在特定时间将车辆交付给李某并领取合同价款,但在约定交付时间到来时,王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李某不能按时使用汽车。
李某因此起诉王某,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履行方式、质量、时间等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否则将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王某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
而李某因此无法按时使用汽车,因此可以要求王某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建议: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因合同违约造成损害的,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因此,李某可以要求王某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支付违约金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对于合同纠纷案件,建议当事人应及时采取法律行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履行合同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据支持。
案例:张某因邻里纠纷起诉李某案事实经过:张某和李某是同一小区的邻居,由于周边环境问题引发纠纷。
李某在自家阳台上安装了一个大型花盆,影响了张某家的采光,并且常常有花叶掉落到张某家的领地内。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未果,于是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移除花盆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律师解读:根据《物权法》第34条,邻近关系人有不得侵害邻近权,不得排除或者妨碍邻近人行使邻近权的规定。
邻近关系人应当根据相互间的邻近情况和合理需要合理行使、履行邻近权的义务,互不侵犯、互相尊重。
根据以上事实,李某的花盆安装导致张某家的采光受到影响,并常有花叶落入张某的领地,已经构成对邻近权的侵害。
建议:在遇到邻里纠纷问题时,建议当事人首先尝试通过对话、协商等和解方式解决问题。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采取法律行动,通过法院解决纠纷。
中国知名合同纠纷案例
中国知名合同纠纷案例中国知名合同纠纷案例:1.北汽与比亚迪-宝马合作纠纷案:2013年,北汽与比亚迪联合与宝马合作,在中国生产和销售宝马品牌的电动车。
然而,由于技术分歧和市场需求不断变化,双方出现了合作纠纷。
北汽声称比亚迪没有按照合同要求生产足够的电动车,对宝马提供的技术支持也不力,导致合作无法正常进行。
此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媒体关注和公众讨论,双方最终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了纠纷。
2.苹果与高通专利纠纷案:2017年,苹果与高通之间爆发了一场专利纠纷。
苹果指控高通对其向他人许可专利收取过高的费用,而高通则指控苹果侵犯了其专利权。
双方在美国和中国多个地区的法庭展开了长时间的诉讼。
该案引起了全球范围的关注,对两家公司的声誉和业务关系产生了巨大影响。
最终,双方于2019年达成和解协议,结束了这场长时间的纠纷。
3.阿里巴巴与雅虎合同纠纷案:2005年,阿里巴巴与雅虎在中国建立了合资公司阿里巴巴雅虎。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双方之间的合作逐渐出现了纠纷。
雅虎以其在合资公司中的股权被稀释为由,指责阿里巴巴未遵守合同约定。
该纠纷最终在中国法院中审理,并于2012年以雅虎接受阿里巴巴的赔偿,以及转让其在阿里巴巴的股权来达成了和解。
4.华为与T-Mobile泄露商业机密案:2014年,美国T-Mobile向华为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后者从其实验室窃取了商业机密和相关技术。
T-Mobile声称,华为的员工通过不当手段获取了T-Mobile的技术知识,并试图将其运用到自身的产品中。
华为对此次指控予以否认,并提出反诉称T-Mobile做出了错误的指控。
该案受到了媒体普遍关注和公众争议,并于2017年以华为支付罚款并最终和解的方式结束。
5.万达集团与AT&T广告合同纠纷案:2011年,中国万达集团与美国电信巨头AT&T签订广告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万达集团为AT&T的产品和服务在中国进行广告宣传。
然而,由于双方对广告发布时间和内容的分歧,合作沟通不畅引发了纠纷。
法律课堂合同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乙公司的原因导致货物延误,甲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到货物。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沟通,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定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是否应返还定金?3. 乙公司是否应赔偿甲公司损失?三、法律分析1. 关于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已构成违约。
2.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返还定金,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10万元定金,乙公司违约后,应当返还定金。
3.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赔偿甲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在本案中,由于乙公司违约导致甲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到货物,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公司应当返还定金,并赔偿甲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定金10万元,并赔偿甲公司损失5万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和实力,降低合同纠纷风险。
2. 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6篇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6篇篇1保管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概述2019年5月1日,小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以小明为租赁方,物业公司为保管方的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内容,小明将其家中的贵重物品寄存在物业公司的保管箱内,并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合同约定,物品保管期为一年,到期后可选择续签或取回物品。
然而,一年后的5月1日,小明前往物业公司取回物品时,发现保管箱中的珠宝首饰不翼而飞。
小明立即向物业公司索要赔偿,并提出了赔偿金额为10000元的要求。
物业公司拒绝承认责任,认为其在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并不存在失窃的情况发生。
双方因此产生了保管合同纠纷。
二、争议焦点及双方主张1.小明主张:小明认为,在保管合同中,物业公司应当保证妥善保管其贵重物品,确保不会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
然而,小明取回时发现物品遗失,证明物业公司未能履行保管义务。
小明提出,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2.物业公司主张:物业公司辩称,其细致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在整个保管期间都对保管箱进行了定期检查,并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情况。
物业公司质疑小明在此次纠纷中的诚信性,认为小明可能存在私自取走物品或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
因此,物业公司坚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及解决方案1.法律分析:保管合同是指一方(保管人)接受他方(委托人)财产的管理、保护和保存之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与小明之间签订的保管合同,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小明的贵重物品,并承担因保管不善而导致物品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他方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解决方案:鉴于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小明的贵重物品有妥善保管的行为,而小明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损失事实,认定物业公司存在保管不善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依法应当支持小明的赔偿请求。
建议物业公司主动与小明协商解决赔偿金额,并切实履行赔偿责任,避免进一步恶化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篇1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涉及了买卖双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买卖合同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双方因为各种原因会发生矛盾和争议。
今天我们来讲一个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
小明是一家婴儿用品店的老板,他在网上购买了100件婴儿连体衣,准备在店里进行促销。
他找到了一家供货商,通过电话和短信订购了这批货物,并支付了货款。
然而,当货物送到店里后,小明发现其中有10件婴儿连体衣存在质量问题,部分衣服有破损或者褶皱,无法正常出售。
他立刻联系供货商,希望可以退货或者更换新的货物。
但是供货商拒绝了他的要求,称这是小明自己的问题,应该自行解决。
小明很生气,他认为这批婴儿连体衣是供货商承诺的产品,应该保证质量和完好无损。
他拿出合同,指出供货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供货商坚持不认可,甚至威胁小明说如果他想退货,就得承担违约金。
小明感到很无奈,他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他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详细讲述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并提供了相应的合同和证据。
律师分析了合同内容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认为供货商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先是通过书面形式向供货商发函,提出了解决方案并要求赔偿。
但是供货商仍然拒不配合,坚持自己的立场。
于是,律师为小明提起了诉讼,将供货商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律师充分陈述了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提出了具体的索赔要求。
供货商也派出了律师进行辩护,双方各自展示了证据并进行了辩论。
经过审理和调解,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供货商应该向小明赔偿货物损失费用,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要保持理智和冷静,不能轻易让步。
当发生矛盾和争议时,应该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善于沟通和妥协,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避免更大的损失和伤害。
希望大家可以引以为戒,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完。
篇2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它是指卖方承诺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承诺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一种合同关系。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6篇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6篇篇1赠与合同是指出于赠与目的的合同,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让与受赠人,受赠人则接受赠与人财产无条件无偿所有权转移的合同。
赠与的对象主要是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有价证券等。
在实施赠与合同的过程中,赠与人和受赠人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赠与合法有效。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赠与合同可能产生纠纷。
下面将介绍一起关于赠与合同的纠纷案例。
某甲与乙是好友多年,在一次酒后,因为甲对乙表示感激之意,突发奇想,提出将自己的一栋房屋赠与给乙。
乙当时也是酒兴正浓,便接受了甲的赠与。
赠与之后,乙开始入住并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甲因为某种原因和乙发生了矛盾,要求乙归还房屋。
乙认为这是一份赠与合同,不应该返还,并且自己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认为是合理维护了房屋的价值。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将此事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甲认为自己当时是在酒后说的,且并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因此认为赠与不合法无效。
而乙则认为赠与是双方自愿的,并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属于真实意思表示。
法庭审理该案件后,认为赠与需要经过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受赠人接受赠与才能成立,双方都有主观意愿。
而在本案中,甲当时可能并非真实意愿表示,且未经过正式手续,乙也没有以书面形式确认赠与,因此本案的赠与不成立。
乙应当返还已经使用过的房屋,并且支付装修费用。
最终,乙按照法院的判决,将房屋返还给甲,并支付相关的装修费用。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赠与合同中,双方必须要有真实的意愿表示,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才能够保证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赠与是一种对财产的无偿转移,既涉及到双方的意愿,又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最好能够书面形式确认,以免后续发生纠纷。
如若发生纠纷,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遵照法院的判决处理。
赠与合同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合同,但也需要谨慎对待,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篇2赠与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概述在商业合作中,赠与合同广泛应用。
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购房者(以下简称“购房者”)被告: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2015年,购房者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一套商品房。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购买该小区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宅,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购房者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60万元,并按期支付了后续的分期付款。
然而,在购房者支付完全部房款后,开发商却以市场行情变化为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开发商始终不予理睬。
购房者遂将开发商和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赔偿因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同时要求中介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交付房屋?2. 购房者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3. 中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开发商作为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开发商以市场行情变化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2. 购房者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给购房者造成了损失。
法院根据购房者提供的证据,认定购房者因延迟交付房屋所遭受的损失为5万元。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者5万元损失。
冯某高某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判决书5篇
冯某高某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判决书5篇篇1一、案件概述本案件是关于冯某与高某之间的合同欠款纠纷。
根据法院的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在某年某月某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了具体的业务合作事项及相应的金额支付等条款。
然而,被告高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支付义务,导致原告冯某遭受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高某支付合同欠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根据原告冯某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了合同,约定被告高某购买原告冯某的货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支付。
2. 合同签订后,原告冯某按照约定履行了其义务,向被告高某提供了货物。
3. 被告高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支付,存在欠款行为。
4. 原告冯某多次向被告高某催款,但被告高某一直未能履行其支付义务。
三、法律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1.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作出以下判决:1. 被告高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支付合同欠款。
2. 被告高某应向原告冯某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3. 如被告高某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理由阐述本院做出以上判决的理由如下:1. 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2. 被告高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3. 原告冯某要求被告高某支付合同欠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高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诉讼费用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冯某预付,被告高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合同法律风险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焦点1. 工程款支付纠纷:建筑公司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工程进度。
开发商则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存在返工现象,因此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
2. 工期延误纠纷:建筑公司认为,由于开发商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错误,导致其施工进度延误,应予以顺延工期。
开发商则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建筑公司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
3. 施工质量问题:双方就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产生了争议,建筑公司认为,质量问题系因开发商提供的材料不合格造成的,而开发商则认为,质量问题系建筑公司施工不当所致。
三、法律分析1. 工程款支付纠纷: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款支付应以工程进度为依据。
若建筑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进度与实际相符,开发商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若建筑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存在返工现象,开发商有权拒绝支付相应部分的工程款。
在本案中,若开发商能够证明建筑公司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其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的行为合法。
2. 工期延误纠纷: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期延误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错误、材料供应不及时、天气原因等。
若因开发商提供的施工图纸错误导致工期延误,建筑公司有权要求顺延工期。
在本案中,若开发商提供的施工图纸确实存在错误,导致建筑公司施工进度延误,建筑公司有权要求顺延工期。
3. 施工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负责。
若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纠纷典型案件范文
合同纠纷典型案件范文一、案件背景。
咱今儿个要讲一个特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老张呢,在城里有一套闲置的小两居室,就想把这房子租出去赚点外快。
正好小李刚到这个城市工作,到处找房子,在网上看到老张房子的出租信息,觉得位置和价格都挺合适,就联系了老张。
二、合同签订。
这两人一见面,感觉都还挺靠谱的。
老张就拿出一份自己从网上找的房屋租赁合同模板,稍微改了改就和小李签了。
合同里约定啊,这房租每个月1500元,押一付三,租赁期限是一年。
小李当时满心欢喜地就搬进去了,老张也顺利拿到了第一笔租金。
三、纠纷产生。
可是住了没几个月,问题就来了。
这房子的水管啊,不知道为啥开始漏水,小李就给老张打电话,说:“老张啊,你这房子水管漏水,搞得我这厨房和卫生间到处都是水,这可咋整啊?”老张呢,他就觉得这房子租出去了,这些小事儿就该小李自己解决,就回小李:“这房子现在归你用着,小毛病你自己找人修修呗,合同里可没说我还得管修水管啊。
”小李一听就不乐意了,他觉得按照常理,这种房子本身的设施出问题,房东应该负责维修啊。
四、矛盾升级。
就这么一来二去的,两人的关系就变得特别僵。
小李觉得老张太不讲道理,一气之下就开始拖着不交房租了。
老张呢,看到小李不交房租,更是火冒三丈,觉得小李这是故意耍赖。
他跑到房子那里,对小李说:“你要是再不交房租,就赶紧给我搬出去。
”小李也不甘示弱,说:“这房子有问题你不解决,还想赶我走,没门儿。
”五、法律介入。
这时候啊,老张心想,我可不能吃这个亏,就一纸诉状把小李告到了法院,要求小李补交房租并且搬走;小李呢,也提起了反诉,要求老张支付水管维修费用并且赔偿自己因为水管漏水遭受的一些损失,像被水泡坏的一些生活用品啥的。
六、判决结果。
法官经过仔细审理呢,最后做出了判决。
法官认为,虽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水管维修责任,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租赁房屋内正常使用情况下自然损坏的设施,房东老张负有维修的义务。
所以,老张要承担水管维修费用。
合同纠纷案件案例大全
合同纠纷案件案例大全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基本信息:甲方:某家电公司乙方:某家庭用户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义务: 提供合格的家电产品并向乙方提供相关的服务;2. 乙方义务: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3. 履行方式: 甲方将产品送达到乙方指定地点;4. 期限: 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有效;5. 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如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支付货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合同约定的货款;乙方有权在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时要求甲方更换或维修。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经过各方协商,签订时各方已经阅读并完全理解合同的所有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具有可执行性。
案例二:服务合同纠纷基本信息:甲方: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某商务客户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义务: 提供符合协议标准的酒店服务,确保提供服务的效果和质量;2. 乙方义务: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3. 履行方式: 服务提供方式为预定房间,并确保开放房间优先,娱乐活动等活动费用另行支付;4. 期限: 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有效;5. 违约责任: 一方未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就是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等。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甲方提供的酒店服务费用;乙方有权在酒店服务不符合协议标准时要求甲方更换服务,如果甲方拒绝改正,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经过各方协商,签订时各方已经阅读并完全理解合同的所有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具有可执行性。
以上是合同纠纷案例大全,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实际合同纠纷案件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合同条款拟定。
典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某小区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导致交易中断。
乙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构成违约?2. 乙的损失如何认定?三、法院判决1. 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按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2. 乙的损失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乙因甲违约而未能获得房屋,其损失包括定金10万元及因无法入住房屋而产生的租金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返还乙定金10万元,并赔偿乙租金损失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产交易纠纷案件,涉及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利益冲突。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在交易中的重要性。
房屋作为大宗商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买方的居住安全和利益。
在交易过程中,买方有权对房屋质量进行查验,并要求卖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本案中,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表明其对房屋质量存在疑虑。
若甲在签订合同前未对房屋质量进行充分了解,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2. 买卖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篇1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某日,甲方与乙方在一家二手车交易平台上达成了一项买卖合同,甲方打算向乙方购买一辆价格合理的二手轿车。
合同约定,乙方将提供一辆价格为10万元的二手轿车,并且保证车辆无事故,无抵押,无质押,车况良好。
甲方支付了全款后,乙方将车辆送至了甲方指定的地点。
然而,当甲方接收到车辆后,发现车辆车身漆面有多处刮痕,内饰有破损,还发现了车辆曾经被泡水的痕迹。
同时,甲方又发现了车辆的行驶证上有过事故记录,并且车辆已经被抵押。
甲方认为乙方明知车辆存在以上问题,却隐瞒不报,导致自己受损,于是拒绝接受车辆,并要求乙方退还购车款。
而乙方则认为车辆是按照合同进行交付的,甲方应当接受车辆并支付剩余尾款。
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甲方将乙方告上法庭,要求乙方退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庭受理后,双方提供了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发现乙方提供的车辆存在实际瑕疵,并且乙方在合同中并未向甲方如实告知车辆的真实情况。
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合同是需要交易双方如实合法告知对方有关合同标的物的情况的。
因此,法庭认定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庭判决乙方退还购车款,并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这一纠纷案例,给人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教训,即在买卖合同中,双方交易时务必如实告知对方有关合同标的物的情况,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
愿此案例成为各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的参考,保障双方的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与正义。
篇2买卖合同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
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出现纠纷。
下面我将给大家介绍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来说明该类纠纷的处理过程。
案例描述:甲方是一家家具生产厂家,乙方是一家家具零售商。
双方在一次商业展会上达成合作意向,签订了一份代理销售协议,约定乙方从甲方处订购家具,并负责销售。
合同中规定了订单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具体条款。
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纠纷案件在市场经济中较为常见,涉及民事、商事等多个领域。
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后果的角度,对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探讨。
二、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后果概述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事责任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2. 行政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可能涉及到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3. 刑事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能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 诉讼费用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因诉讼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5. 诉讼时效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1. 民事责任(1)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如下:①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②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
③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侵犯对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①停止侵害:当事人一方侵犯对方合法权益,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
②排除妨碍:当事人一方侵犯对方合法权益,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排除妨碍。
③消除危险:当事人一方侵犯对方合法权益,存在危险,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消除危险。
2. 行政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可能涉及到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
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例
一、案件背景:张某与另一名男士研究生王某签订了一份艺术品委托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张某负责买方,王某负责卖方,买卖双方约定将艺术品交付给张某,张某向王某支付1000元的费用,但最后没有将艺术品交付张某。
二、案件事实:王某承诺将艺术品送到张某指定的地址,但是到了指定的日期却未与张某取得联系,只是发来半成品,使得张某不能正常使用上述艺术品。
三、案件争议:王某声称,他们只是提供一份半成品,要求张某按照自己的方式加工完成,但张某却认为,合同中约定的是将成品送到张某指定的物品,王某未能遵守合同约定,他要求王某按照合同规定送到成品,并赔偿损失费用以及延期送货产生的损失。
四、案件判决:法院认为,尽管王某发送的半成品是可用的,但是由于张某未能正常使用艺术品,所以王某未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因此判决王某按照约定将完整的成品送到张某指定的地址,并赔偿给张某1000元的损失费以及延期送货产生的损失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纠纷案件餐饮加盟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5)成民初字544号【裁判要旨】如果同一区域、同一时期,特许人先后特许两家以上加盟店,其中一家加盟店的实际经营及获利状况势必会因此受到较大冲击,特许人未及时向被特许人履行相关信息告知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而当特许人未披露信息直接影响合同履行且足以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下,被特许人取得合同解除权。
【案情介绍】原告:袁伟被告:星班客管理公司成?A分公司、星班客管理公司2013年9月20日,袁伟与星班客管理公司成华分公司签订了《专卖协议》,授权袁伟作为公司拥有的“一食三客”7D多层转转锅品牌在四川省珙县的加盟商。
同时星班客管理公司成华分公司向袁伟出具的“一食三客”招商政策载明,加盟精品店的投资总额29 800元,店面面积35平方米;关于“一食三客代理模式”包括县级市、地级市等6个级别,代理权及优势共有6项内容,其中区域保护是指按照代理模式的级别享有区域内独家经销权。
合同签订后,袁伟按约支付了加盟费,并投入房租、装修、经营设施等费用,于10月19日正式开业。
但袁伟发现同在珙县巡场镇、相距不到500米的地点,同样品牌的另一家专卖店在袁伟签订合同之后被授权加盟,且于同年11月2日开业。
袁伟认为星班客管理公司成华分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已经明确告知袁伟拥有一公里范围的区域保护权,但却隐瞒同一区域内存在其他加盟店的情况,导致袁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而星班客管理公司作为星班客管理公司成华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据此,袁伟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解除袁伟与星班客管理公司成华分公司签订的《专卖协议》;星班客管理公司成华分公司、星班客管理公司退还袁伟加盟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当特许人未披露能够影响合同履行,且足以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信息的情形下,被特许人取得合同解除权。
本案中,被告作为特许人在签约时,并未明确告知原告即被特许人,选择不同类型的加盟店会取得不同范围及方式的经营权限,而在珙县巡场镇步行距离仅800米左右的区域内,除了被特许人袁伟的加盟店外,星班客管理公司成华分公司还许可另一家规模更大、开业在后的加盟店,此种情形势必引起两家加盟店的竞争,而该信息两被告并未披露,直至袁伟发现另一家店装修并开业,上述情况势必会对原告的实际经营及获利造成较大冲击,且导致袁伟因准备不足、竞争出现而难以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未履行披露义务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涉案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应承担各自返还的民事责任。
特许人应向被特许人返还加盟期限内未实际经营期间所对应的投资款19866元,而被特许人也应立即停止使用合同约定的商标品牌、经营性资源并向特许人返还协议所约定的专用设备。
由于涉案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于星班客管理公司成华分公司及星班客管理公司,则袁伟有权主张赔偿损失。
袁伟因履行涉案合同支付了房屋租金、装修费、广告费、购置设施费、货款、运费及员工工资等,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及袁伟的实际经营期间,酌情认定损失为28000元。
【法官点评】该案例涉及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未履行披露义务时,被特许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否成立的法律判断。
(一)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在于: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性资源;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前述经营性资源;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因此,在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中,被特许人是通过运营特许人许可的包括注册商标、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而获取相应的商业利益。
(二)特许人未履行披露义务与被特许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认定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专章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以及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建立并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对于避免信息不对称给被特许人带来的投资风险以及实现特许人、被特许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实践中,如何认定特许人是否已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合同是否应当被解除,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
目前,认定特许人是否完成相关披露义务并判断被特许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成立与否,还应当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被特许人主张的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进行具体分析认定。
只有在特许人隐瞒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影响到特许经营合同的实质内容,对缔约与否、合同履行以及能否实现合同主要目的产生实质性影响,才可以认定特许人未完成披露的法定义务,被特许人行使解除权的事由成立;若特许人未披露信息对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或对于合同履行行为及合同目的的实现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则不宜作为未完成披露义务而认定合同解除。
“那式生活”衍生品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6)津02民初491号二审案号:(2017)津民终489号【裁判要旨】合同目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期望达到的最终目标。
在合同约定不明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及合同订立的背景等予以综合判断。
衍生品产业领域目前发展尚不成熟,实践中相关合同的签订与内容尚不规范,争议发生时双方往往有不同的理解,法院可能也会有不同的认识。
无论从合同名称还是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涉案《衍生品开发授权合同》并非一般意义上以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为主要特征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而是在我国文化娱乐领域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不断提高、内容产业高速增长、衍生品市场开发潜力巨大的环境下,依托明星与综艺节目的影响力等合作开发周边产品的一种新型合作方式。
对涉案合同目的的认定,亦应基于这种背景因素进行判断。
【案情介绍】一审原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珂兰公司)一审被告:天津那是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那是公司)2016年6月7日那是公司与珂兰公司签订的《衍生品开发授权合同》第2条约定的授权范围为那是公司所有的“那式生活”相关品牌元素,授权种类为排他性许可使用,具体为那是公司授权珂兰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素材进行首饰类系列产品的设计、制造、售卖。
《衍生品开发授权合同》签订后,那是公司将“那式生活”相关品牌元素(尚在申请注册阶段的三个商标)授权珂兰公司使用;珂兰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前,分两次向那是公司支付授权金共计1000000元。
根据那是公司提供的NASING品牌元素,珂兰公司设计、生产了第一批衍生品款式产品,并于2016年6月29日交由那是公司审核,双方就产品的设计及做工等问题进行了沟通。
2016年7月5日双方就中国好声音节目授权问题,那是公司明确表示因中国好声音版权存在争议不能取得节目授权,双方也未就宣传推广替代方案达成一致。
2016年7月15日珂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合同于2016年7月14日解除。
法院认为,涉案《衍生品开发授权合同》是以那英作为导师参与的中国好声音节目为基础而设立,合作开发“那式生活”相关品牌元素衍生产品,并利用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影响力进行宣传推广以实现商品价值最大化及利益共享,这也是双方签订该合同的主要目的。
那是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珂兰公司合同相关权益无法获得,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故珂兰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通过诉讼解除合同,条件已经成就。
因涉案合同已经解除,珂兰公司有权要求那是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授权费,法院酌情确定由那是公司返还珂兰公司授权金800000元。
【法官点评】本案系珂兰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以那是公司不能向其提供约定的素材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引发的纠纷。
判断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要在准确理解和界定合同目的基础上,审查违约行为是否存在,并充分考量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涉案《衍生品开发授权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即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关于涉案《衍生品开发授权合同》的目的以及关于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各方面的内容。
衍生品产业系从具有一定影响力或商业潜力的内容资源中挖掘可衍生元素,通过商业化手段开发周边产品投入市场,实现影视作品、综艺节目、文化艺术等与商品的跨界融合,该领域发展尚不成熟,实践中相关合同的签订与内容尚不规范,争议发生时双方往往有不同的理解,法院可能也会有不同的认识。
本案的审理,对于衍生品授权开发合同这一新型合同的性质、目的、特点等进行了深度的认定和剖析,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对于该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教育培训机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1192号二审案号:(2016)苏01民终8325号【裁判要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可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作为的裁判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法规的直接选择适用。
特许经营合同未予约定的情况下,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权。
赋予被特许人此项法定单方解除权的目的在于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被特许人一定的“冷静期”。
特许人未披露其应当于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书面向被特许人披露的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据此解除涉案特许经营合同。
【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米其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米其儿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川鹏赵川鹏与米其儿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24日,分别签订了《米其儿国际早教品牌授权合作协议》《米其儿托乐嘉门店转让协议》,约定米其儿公司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授权赵川鹏使用其商标及特许经营体系,在特定区域内从事早期教育工作。
双方还约定涉案门店现在册学员的培训费用已由米其儿公司收取,赵川鹏负责完成后续的课程服务。
上述协议签订后,赵川鹏按照约定向米其儿公司支付了合同款项合计528540元。
2015年4月1日至16日,赵川鹏置于涉案门店的收银机共收取学员学费14892元,进入赵川鹏账户。
2015年4月16日,赵川鹏向米其儿公司发送了《解除“米其儿品牌特许授权协议”以及“米其儿托乐嘉门店转让协议”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上述协议,返还已交款项。
此后,仍有多名学员陆续向涉案门店交纳学费,但该费用未进入赵川鹏账户。
二审庭审中,赵川鹏述称,在签订涉案合同之前米其儿公司仅口头告知其在册学员数量很少、盈利很好,但从未正式披露过具体情况。
米其儿公司承认未书面告知过赵川鹏在册学员的数量、学习周期等情况,但认为赵川鹏多次到涉案门店内实地考察,应当已经了解相关情况。
关于涉案门店交接状况,米其儿公司称双方已就涉案店面物品进行了交接,但赵川鹏认为自身并未接手涉案店面的正式经营,涉案店面物品也未实际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