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校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水电管理,保障教学、科研以及师生生活用水用电需求,合理使用与节约水电资源,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后勤处为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负责校园供水管线、输电线路、高压配电房等水电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巡查与值班工作,保证水电正常供应;参与学校供电、供水、排水的规划和改造工作;受理用水用电申请工作;负责学校节能工作,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负责与地方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
第三条学校对教学、科研、行政等部门的用水用电实行配额指标管理,超额自负,节约提留。
第四条学校根据各部门的用水用电设备情况,结合部门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核定其水电配额指标,以经费预算方式下达各部门使用。
第五条学校各水电用户必须服从学校后勤处的统一管理,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用水用电秩序。
第二章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校园节水节电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后勤处、财务处、教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国际交流学院、学生工作处、监察处等部
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学校节水节电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各部门的节水节电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节水节电的相关事宜,为校园的节水节电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节水节电领导小组下设节水节电办公室,节水节电办公室挂靠后勤处,全面履行校园水电的具体管理职能,负责部署、协调、监督、检查节水节电各项工作。成立节水节电督查组,随时巡查、抽查各部门的水电使用情况和节水节电落实情况,并及时通报和处理。
节水节电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制订学校水电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细则;
2.审核各部门年度水电使用指标及水电经费分配方案,报节水节电领导小组审批;
3.考核各部门节水节电工作完成情况;
4.拟订学校节水节电奖罚方案。
第七条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为本部门节水节电总责任人,负责监督落实学校下达的本部门节水节电工作目标任务。各部门指定一名水电管理工作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水电经费指标管理和水电计量确认等工作。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对全校水电经费总预算的编制和管理,以及按标准收取水电费。年终时,校内各部门必须结清水电费后,方可动用奖福类基金。
第九条各级学生管理部门及校团委须将节水节电工作纳入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并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校园节约活动。各
部门认真做好本部门的节水节电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节水节电意识,落实节水节电管理措施。加强对本部门节水节电工作的检查、督促、考核与管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十条后勤处根据学校下达的水电经费指标,建立水电经费管理台帐,及时按月报送水电统计报表。负责全校水电表的抄录、水电费核算、对外支付水电费的确认以及日常节水节电的运行值班、巡查、设施维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节水节电工作必须列入各个部门的工作考核目标,要做好管辖范围的节能管理和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根据学校总体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将节水节电工作纳入本部门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年终干部考核、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先进党员等的重要参考条件和依据。
第三章水电供应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新建基建项目必须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纳入项目经费预算。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需符合水电建设规划要求,项目开工前,后勤处需参与施工技术协调,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处需向后勤处提交一套水电竣工图存档备案。新建水电配套设施在保修期间由基建处(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施工单位及时保修,保修期满并经后勤处水电队验收合格后,交由后勤处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增加用水用电设施时,应到后勤处办理申请或登记手续。一次新增永久性动力设备用电功率超过2千瓦时,应首先提出增荷申请,经后勤处审核确认供电安全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五条各部门所属或使用的用水用电设备设施不得擅自转给他人使用。如确属需要,应联系后勤处办理转移申报手续。
第四章水电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水电定额管理工作由学校后勤处统一管理。通过学校水网电网的用水用电,由使用单位的用水用电指标需增加时,需提出申请,经后勤处技术初审和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分配用水用电指标。
第十七条校内各水电用户用水用电都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缴纳费用。
第十八条校内基本建设工地以及其它安装修缮装饰工程需要用水用电,应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经后勤处核准并安装水电计量装置后方能使用。凡因实际情况不能或不便装接水电计量装置的,可由后勤处根据施工性质和施工内容,按照实际工程造价的7~10‰收取水电费用。
第十九条水电计量设施(水表、电能计量装置等)应得到保护。除了后勤处之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私自拆装、破坏水电计量设施或改变水电计量设施位置。严禁在水电计量设施附近堆放杂物,乱倒垃圾而影响正常的水电计量工作。
第二十条以下情况属于违章用水用电
1、未经允许通过公共供水供电设施擅自接用水电,或绕越用水用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
2、故意损坏用水用电计量装置,或使其计量不准或失效。
3、伪造或开启用水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水用电。
4、擅自移动、改装水电计量装置,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用途。
5、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即擅自接入大功率用电设备,或增加用电设备而没有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6、利用学校公共用水用电设施满足部门未经学校批准的营利性活动需要的,或用于个人消费的。
7、未经允许将本部门用水用电设施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违章用水用电行为,应受到严肃处理。处罚方式包括警告、通报、断水断电、报请追究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罚款以及其它经济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以及学生生活用水用电实行配额指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用水用电和倡导节约用水用电,各部门应根据其水电配额指标控制自己的水电耗用。
1、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以及其它教辅部门,其用水用电配额指标应根据设备功率和设备实际需要使用的时间进行核定。核定的用水用电配额指标,由学校财务以水电费预算项目列入部门经费预算,节约部分可留存部门作办公经费使用,超出部分自部门办公经费中优先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