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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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的个人所得税篇一:劳务合同, 个人所得税篇一: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东小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刘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
【筹划案例】张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
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各地讲课。
XX年5月,张老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张老
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 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张老师)支
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 5 月20 日,张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5 月30 日,该企业财
务人员支付钱老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 万元,实际支付讲
课费
4万元,其计算如下: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 000X (1-20%)
X 30%-2 000=10 000(元)
支付讲课费=50 000-10 000=40 000(元)
张老师10 天以来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 000 元,住宿费5
000 元,伙食费1 000 元,其他费用开支1 000 元。张老师10 天净
收入为30 000 元。
返回北京后,一好友刘先生来访。刘先生系一税务专家,经常为
企业和个人进行避税筹划。他们在闲聊中,张老师提到了授课一事。在审阅张老师的讲课合同后,刘先生指出,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刘先生建议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 000 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甲方负责。” 张老师想了想,觉得很有道理。
【筹划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刘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法律含义,却往往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很少。本案例中的张老师便属于这种情况。
刘先生建议对合同进行修改,其道理如下:
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有可
能有所减少。因为:
(1) 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2) 合同上规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
因而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但实际来说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
(3) 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
从张老师这一方来说,收入可以增多是最好的结果,而且由于该老师在外讲课机会较多,如果每次都能多收入一笔,一年下来的总收益增加额则是非常可观的数目。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个人会经常遇到提供劳务服务的机
会,这时签订合同方式不同可能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
的经济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因而对合同的订立方式进行必要的设计安排就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一般而言,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1) 合同上最好将费用开支的责任归于企业一方,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2) 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就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
对较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实际适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在这种情况下,相对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3) 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篇二:节省个税支出巧签劳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