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法制下的记者维权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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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新闻记者的法律保障

论当代中国新闻记者的法律保障

论当代中国新闻记者的法律保障摘要:新闻记者是一种社会性职业,记者的工作不仅关乎记者本人,也关乎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

但长期以来,记者的采访工作面临诸多问题,采访遭拒是最为普遍的现象,法律对记者权利的保障也不甚完善。

因此,本文从新闻记者采访遭拒谈起,探讨当代中国新闻记者的法律保障问题,不仅对新闻记者,也对整个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新闻记者;采访遭拒;法律保障中图分类号:G2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00498860今年 4 月 21 日,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被埋压的 4 名男童在当地公墓安葬。

经过家属同意后,红星新闻、新京报、上游新闻等媒体记者前往采访。

在陵园门口,记者被 9 名当地工作人员阻拦、推搡、殴打,无人机被干扰,手机被抢走。

这种强硬拒绝新闻记者采访的状况,在记者的日常工作中并不鲜见。

新闻记者,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个弱势群体。

如果记者无法通过法律来实现自己的采访权利,则无法满足广大公众的知情权,从而阻碍报道权、批评权和监督权的实现。

在中国新闻法律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这是新闻记者尽管无奈但必须接受的现实。

本文旨在探讨当代我国法律对新闻记者的保障问题,对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国新闻记者的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一、新闻记者的含义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这是自 2009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对新闻记者的定义。

二、我国对新闻记者的法律保障(一)新闻法与记者的权利义务1.新闻法的概念新闻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对新闻传播活动起强制作用, 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权力对权利尊重之下的新闻自由的法律, 是保障新闻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相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新闻法是指规范新闻活动的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总和, 既包括专门法,也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的条款之中的内容。

法制新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制新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制新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制新闻是一种专业性新闻,在20年的发展过程中,其宣传了契约观念、诉讼观念、依法办事和法理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但是,法制新闻发展到今天,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从问题以及解决对策为主题进行阐述。

近年来,新闻媒体对于社会中的一些法制热点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比较重大的案件,新闻报道往往以专题以及跟踪报道的方式进行持续关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媒体报道自身出现一些问题并对正常司法审判活动产生一定消极影响。

一、我国法制新闻存在的问题(一)法治新闻引导的偏差。

近年来,虽然法制新闻不断发挥积极地指导、监督作用,但是同时出现了新闻媒体报道内容发生偏差的情况产生,比如不根据实际情况客观报道而是掺杂主观倾向,或者过分渲染血腥暴力,将不真实的情况随意传播。

(二)对司法工作的干扰。

法制新闻过多的将注意力放在社会敏感度较高的案件,一些新闻工作者法制观念较为淡薄,法律素质不高,思想片面导致在报道过程中感情用事、信口开河,凭主观感觉妄断是非,产生信息污染并影响舆论,给司法机关独立办案造成很大压力。

另外,在案件报道内容上,有些会无节制无分寸地报道新闻,如尚未侦破时透露应保密的内容,或者在审理阶段随意报道当事人诉讼外的隐私,造成法庭审理复杂化。

(三)法制新闻报道的专业性不强。

错用法律相关概念,比如将侦查错用为侦察,或者弄混淆相关的强制措施以及刑罚。

法律用语不规范,例如媒体报道时分不清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区别,将犯罪嫌疑人提前定位罪犯,侵害了其合法利益。

而且罪与非罪的问题认识不明确。

刑法中没有规定的犯罪,如果违法也只是违反行政法规,收到行政处罚,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犯罪。

(四)关于报道的技巧和方法上,法制新闻报道并不完善。

很多报道并没有站在观众的角度来思考观众的需求,而且单一的报道方式,单一的节目形式使得法制新闻的报道的影响力并不够广泛。

法制新闻报道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法制新闻报道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法制新闻报道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杨锐来源:《传媒论坛》2018年第12期摘要:法制新闻报道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具有密切的关系,中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法制新闻报道也不断发展,但目前法制新闻报道中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先对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而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能为法制新闻报道提供参考建议。

关键词:法制新闻;报道;存在问题;优化对策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079 (2018) 12-00-02与法律相关的报道就是法制新闻,法制新闻是新闻报道的重点。

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制新闻报道在社会发展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一些法制新闻由于存在各种问题容易引发新闻纠纷。

为此,相关单位有必要积极采取措施对法制新闻报道进行改进。

一、法制新闻报道应注意的问题(一)忽略了法制新闻的社会功能就现阶段而言,一些法制新闻报道仍存在不够重视法制新闻社会功能的问题,其表现主要为报道内容媚俗化,或是浮于表面,不具有为民众科普法律知识的作用。

法制新闻的社会功能不被重视,其报道内容存在问题,在普及法律知识方面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这不利于推进社会法制化进程。

为了满足民众日益发展的需求,法制新闻报道也在不断创新改进,其报道内容和报道形式都朝着多样化的趋势发展。

如今,法制新闻不仅承担了社会法制传播的责任,还能够丰富广大民众的法律知识,具有突出的社会功能。

为了充分发挥法制新闻的社会功能,必须做好法制新闻报道工作,敏锐发现法制新闻事实,对新闻事实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公正地将事实报道出来,通过报道帮助读者树立法律意识,丰富读者的法律知识。

法制新闻报道应善于挖掘事件的本质,将事实的法律价值充分发挥出来。

(二)记者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薄弱法制新闻报道方面还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新闻记者法律意识薄弱,储备的法律知识比较匮乏,不能做出较高专业水平的新闻报道。

新闻法治化的困惑与出路

新闻法治化的困惑与出路

新闻法治化的困惑与出路作者:李程申婧来源:《新闻爱好者》2009年第12期当今社会,新闻传媒由于其自身搜集传播信息、舆论监督等特性,已逐步成为公民实施言论自由权利的主阵地。

完善的新闻法治环境不仅能使新闻活动更加规范,而且更能有力地保障新闻自由。

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作为全体人民的共识写进了宪法。

然而。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虽然当前新闻法律体系中有大量由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不同法律等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中部分条款不同程度地对新闻自由和新闻活动给予一定的规范,但至今却没有一部系统而完整的新闻法,这将直接影响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新闻媒体发挥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因过于空泛而无从落实;新闻采访是新闻媒体存在的生命线,虽然记者的采访权在事实上得到了默许和认可,但却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记者享有“采访权”、“报道权”。

因此,一直以来,制定和颁布《新闻法》成为不少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呼吁的对象,并且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新闻法的缺失使新闻法治化陷入困境1979年5月,复旦大学新闻系学生在校庆学术报告会上率先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问题。

1980年9月,赵超构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小组会议上提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的建议。

然而,20多年过去了,《新闻法》却始终没有出台,新闻法的缺失,虽然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新闻活动无法可依,但却给当前的新闻传播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具体来说,《新闻法》难产的原因在于对新闻法的性质、功能等关键问题的明确上,行政部门、立法机关、专家学者各抒己见,这些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如何界定和表述《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新闻、出版自由;舆论监督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新闻媒体和出版社要不要主管和主办单位等。

在新闻立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新闻法的立法目的难以明确阻碍了新闻事业法治化,新闻立法的宗旨是傈护和发展新闻自由,但也强调了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限制和约束,成为立法与否旷日持久的争执核心。

浅析中国新闻法治现状—以《新快报》事件为例

浅析中国新闻法治现状—以《新快报》事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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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中国新 闻法治现状
— —
以 《 新快报》 事件为例
文/ 刘策
摘 要 :在我 国目前缺 乏单行 的 《 新 闻法》 的客观现 实下,我 国在新闻领域的法治化 建设存在 不足。新闻 自由的范 畴在得不到充分界定和 阐 释 的情况下会和 包括名誉权 、司法权在 内的其他权利产 生冲突。以 《 新快报》 为代表的新 闻侵 权事件 可以折射 出中国新闻法治存在 的弊 端。 关键词 :新 闻法制 ;现状 ;《 新快报》
1 . 中 国 的新 闻法 制 建 设 1 .1 .新 闻法 的 界 定
目前,由于我 国并没 有经全 国人 大或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审议通 过 的 《 新 闻法》 ,部分人会理所当然地认 为我 国不存在新闻的法律法规。这是 种误解 ,原因在于对新闻法这概念的不了解 。新 闻法 。基本的定义为 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对新闻传播活动起 强制作用 ,调整新 闻活动 中的 各种法律关系 ,保障权利对权利 尊重下 的新 闻 自由的法律。 _ l 广 义上 的 新闻法 ,可以理解为所有规范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 ,这就 可以指仅 以新 闻活动为对象 而制定 的专门的一套法律 ,也 可以指散见 于其他 法律部 门 内的有关新 闻活动的法律条文 ;狭义上的新 闻法 ,才是 以 “ 新闻法”为 名称的单独的一 部法律 。我 国目前还 没有 《 新 闻法》 ,现行新 闻法制 的 来源主要包括 三个层次 :《 宪法》有 关条款 ;一些基 本法律和法 律及其 司法解 释中与新 闻传播活动有关的条款 ;有关报纸 、广播 、电视的专 门 行政法规 、规章 。 _ ¨ 对新 闻法这一概念 的界定 ,可 以明确我 国的新闻传 播活动 并不是无法可依 ,而是有法可循。 2 .新 闻侵权事件折射下的新闻法治弊端 改革开放 以来 ,我 国一直有着新闻立 法的尝试 和努 力 ,但 最终都没 有取得成果。在 没有 《 新闻法》 的这一客观法治现实下 ,新闻侵权行 为 这一新 闻领域 产生 的侵犯法律的行为和相 关部门对此行 为的处 理都极能 反映出现阶段新 闻法制现状 的困境和本身存在的弊 端。 《 新 快报》 事件 是2 0 1 3年最引人注 目的新 闻法 制事件 ,这一 事件的发生 以及后 续的发 展很大程度上折射 了现今新 闻法治现状的弊端。从 2 0 1 2年 9月 2 6日到 2 0 1 3年 8月 8日,《 新快报》 记者陈永 洲在未到 中联重科进行 实地调查 和核实的情况下,通过其媒 体平 台发表关 于 中联 重科 的负面文 章共 1 8 篇 ,其中陈永洲署 名的文章 l 4篇 ,被 长沙警方 以 “ 损害 商业信 誉罪 ” 拘捕。这 一事件 引发公众和舆论的强烈关 注 ,《 新 快报》 连续 2天在头 版以 “ 请放人 ” 、“ 再请放 人” 的大字呼吁法放人 。但陈永洲 在随后接 受央视访问时承认 自身罪行 ,顿时引得舆论哗然 。 新闻 自由是通过传播 媒体表现 出来 的言论 、出版 自由,也就 是 围 绕新闻及与此 相关 作品所进行 的一系列 活动 的 自由,是 新 闻传播媒 体 在法律 规 定 或认 可 的情 况 下 ,及 时 、客 观 、真 实地 搜 集 、采访 、写 作 、传递 、发表 、评论 、印刷 、发行新闻及 与此 相关 的其他 作 品的 自 主性状态 。 概念尽 管在字 面上 阐释 了新 闻 自由的意义 ,但实 际 的新 闻 自由的运用 需要向公众传 递信息 ,传 导价 值观 ,进 行舆 论监 督 ,通 过 自由的新 闻活动来完成对舆论 的引导 ,要不 断地体现 社会 公器 的属 性。新 闻自由的合理运用 ,很大 程度上体现 了对社 会公 共利 益 的实现 上。然而 ,这 个过程 中会 出现一 些 和受 保 障 的个 体 利益 相 矛 盾 的现 象。尽管我 国在宪法和其他 法律 文件 中承诺新 闻 自由 ,但是 由于缺乏 部单行 的 《 新闻法》 ,新 闻 自由和新 闻侵权 法律 上的界 限缺 乏严 格 的界定 。《 新 快报》 事件 中,实 际新 闻 自由标 准的缺失 体 现在新 闻 自

近年来新闻记者采访受阻事件的实证分析

近年来新闻记者采访受阻事件的实证分析

2 0 1 3年
6 4 % 。发生 在 北 京 地 区 的有 5起 , 占总 数 的 6 . 1 7 % 。这说 明 , 媒体较 为集 中和活跃 的地 区 , 发 生
开例外 情况 规定 的不 叫确 , 所 以给 了行 政 信息 圳
有者 可乘之 机 , 本应 公开 的信息拒绝公 开 。 而在美 国的《 信 息 自南法 》 中, 对豁 免 公开 的 信息 分成 了九大类 , 并采用 排除 的方 法 , 除此 九类 外 的信息都 应公 开。英 国还对例外 信息进行 绝对 例外 和相对 例外 的划 分 , 对 相对 例 外规 定 了公 共 利 益和损 害测试 两种 判 定 方法 , 只有在 信 息不 公
待。
笔者 基于互 联 网资源 , 选 择 百 度 和谷 歌两 个 受众 广泛 使用 的搜索 平 台 , 以“ 记 者被 打 ” 和 年份 为关 键词 , 对排 名 在前 十 页 的 消息 进行 逐 条分 析
和统 计 。 同时 , 根 据个 别 消 息 中 的线 索又 进行 深
度挖掘, 以期 获 得 较 为 广 泛 和 完 整 的统 计 信 息 。 本文分 析 建立在 对大量 事实 资料 的收集整理 和综 合归 纳 的基 础上 , 统计 调查 与个案 分析相结 合 , 从
当前社会处于转 型期 , 公众最为关心 的公共 信息主要涉及国家权力廉洁和行政管理 、 公共服
[ 收稿 日1 1 1 ] ] 2 0 1 3— 0 3—1 5
[ 作者简介 ] 冯 琳( 1 9 8 8一) , 女, 河南 安阳人 , 主要从事新 闻政策与法规研究。
l 4 2
安 帅 范学 院学 报
者采访受 阻事 件 , 分析表明 , 发生在南方 的频率很高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及 学校 和医院方面 的事件较为显著 , 与土地使用和拆迁相关 的事

浅论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困境与发展

浅论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困境与发展

2018.4News Dissemination新闻传播传媒观察【作者简介】莫梓芫,硕士研究生,长江日报社记者。

新闻舆论监督思想在新闻出版自由中扮演着内在价值基点的作用,它的法律依据源自于知晓权提出。

新闻包括“事实的报道”和“舆论的表达”两个方面,在中西学者和业界都有一个共识,即积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表达,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有助于一个国家的公民更充分地享有权利,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和水平。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内涵及社会功能(一)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监督权被视为国家赋予人民的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而舆论监督则是监督权在新闻媒体领域的使用与拓展。

知名的甘惜分教授指出,舆论监督实质上是公众借助新闻传播媒介的组织形式来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以表达舆论影响公共决策的一种社会现象。

而且在现代社会,公众意见通过借助大众传播媒介被广泛表达,变成通过媒介来进行的新闻舆论监督。

狭义来说,舆论监督的概念与新闻舆论监督重合,即通过大众传媒表达和传播有倾向性的议论、意见与看法,对权力行使、社会政策进行监督和评判。

它被认为是人类文明的产物,体现着社会民主的进步,言论自由的表达。

(二)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1.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新闻舆论监督的手段和方法,为深挖事件现象以及其背后所蕴含的本质提供了无限可能,正是在此基础上,规模庞大的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通过新闻舆论监督这个平台,积极有效地参与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民主监督的进程中,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正如朱镕基为焦点访谈所做的题词:“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

2.有效地抑制了贪污腐败犯罪。

新闻舆论监督让贪污腐败问题曝光在阳光下,让这些阴暗行为无处躲藏。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老虎苍蝇一起抓的反腐行动取得阶段性的胜利,也获得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这与新闻舆论监督功能是分不开的,大量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一再宣传,使得反腐败深入人心,让这一话题成为舆论热点,人民群众广泛监督,有效地抑制了贪腐的滋生。

媒体行业的新闻记者权益保护演讲稿

媒体行业的新闻记者权益保护演讲稿

媒体行业的新闻记者权益保护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我今天的演讲题目是媒体行业的新闻记者权益保护。

作为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一员,我深知新闻记者在履行使命的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和挑战。

新闻记者是社会的观察者、信息的传递者,他们用文字和图像记录下社会的发展变革,为民众提供公正、客观的资讯。

然而,他们的工作环境却并不轻松,甚至存在一些媒体行业的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和改善。

首先,新闻记者在采访和报道过程中面临着身体安全的威胁。

有些报道对象不愿意接受采访,甚至存在暴力行为威胁和恶意攻击的情况。

这对记者的人身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也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新闻记者的权益保护工作,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意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为新闻记者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

其次,新闻记者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面临信息获取的困难。

有些重要信息对于新闻记者来说难以获取,特别是政府、企业等相关方面的信息。

这不利于记者对事件的真实报道,甚至对于媒体行业的公信力也会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开放、透明的信息渠道,在尊重隐私的前提下,为新闻记者提供更多的信息支持。

另外,新闻记者在报道中还面临着经济权益的问题。

由于报社资源有限,工资待遇不高,一些新闻记者的经济状况并不理想。

这不仅增加了他们的生活压力,也可能对他们的工作产生消极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重视新闻记者的经济权益,加强行业内的薪资和福利保障,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新闻报道工作,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新闻记者在报道中还会面临一些法律纠纷和诉讼风险。

在一些新闻报道中,因为信息的传播和解读存在不确定性,有时会被指控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甚至招致法律诉讼。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新闻记者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防范和应对相关法律风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有良好的新闻记者队伍作为支撑和推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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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法制下的记者维权之困
近些年,“打记者”、“抓记者”之类的恶行频频被曝光,且频率有不断加强的趋势。

一时间,新闻记者成了高危职业,其人身权利、职业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

本文试图理清记者权利的来源,在中国特色新闻体制下分析维权之困的原因,并就权利的维护做出力所能及的探讨。

标签:记者权利;中国新闻法制;中国新闻体制
一、记者权利并非“无源之水”
曾有人发表文章说:“目前在中国,不光是采访权、编辑权、批评权等,在法律上都是既无条文根据,也无判例支持,其赖以生存的采访、报道活动实际上也没有任何法定权利。

”笔者对这种过于悲观的看法并不赞同,因为记者权利在法律上其实是有源可溯的。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从这一根本出发,我们可以细致梳理出我国记者的权利源流。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批评建议权利”、“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的权利,正是记者采访权、报道权、知情权、新闻批评权的源泉和根本。

除了宪法之外,新闻出版总署等新闻管理机构也制定了一些法规文件、通知、办法以保证记者和媒体权利的正常行使。

这些文件使记者权利上升为职业权利,并在具体的新闻实践中为记者和媒体提供保护。

二、记者权利在现实中“面临失效”
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记者维权提供了依据,但遗憾的是其在现实案例中的保护力度却令人堪忧。

以采访权为例,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广西高速公路通行费拟涨价25%,多家媒体欲报名采访价格调整听证会,却遭到拒绝。

广西物价局回应,称限制媒体采访听证会是因为足够容纳百人的场地“太小”。

这种牵强的拒绝理由,有故意限制媒体采访的嫌疑。

而在现实中,这并不是孤例。

主办方们总能想到五花八门的说辞拒绝记者、搪塞大众舆论,而记者们貌似只能被动接受,顶多在自己报纸的一亩三分地上发发牢骚罢了。

当记者以上述《办法》质疑广西物价局时,对方竟以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的:“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的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政府主管部门可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为借口,回击了媒体。

这个细节暴露出一个严重的问题:我国各部门在制定法规时各自为政,易造成下位法的冲突。

而在现实冲突中,媒体一方往
往成为牺牲品,让渡自己的权利。

不仅如此,以听证会为例,现在通行的一种办法是主办方自己制作一种“采访许可证”发放给媒体,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反而没有采访资格。

媒体人心中神圣的记者权利,成为了行业内的“自娱自乐”。

无疑,记者的知情权、采访权、监督权受到了侵害。

面对如此困境,记者拿什么捍卫自己的权利呢?一次次的不了了之,使我们认识到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正是因为在我国现有的新闻法律体系中,采访权等记者权利作为习惯权的使用要远远多于作为法定权的使用,或者说相关规定并不见于法律条文,而仅仅出现在某通知、某办法中,当面对强硬的公权力时,自然会显得无力。

记者权利面临失效,亟待《新闻法》的出台。

三、中国新闻体制下的《新闻法》难产
法条分散,法律层级过低状况,是目前我国新闻法律法规的现状。

当谈到中国新闻法的制定,呼吁者常常以欧美国家为借鉴。

美国的违宪审查机制,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媒体的权利和新闻自由。

欧洲大陆国家拥有最先进的新闻法,保护新闻自由是宪法问题,是具象而非抽象的。

然而这样的期许只是“看起来很美”,在新闻体制上,我们与欧美国家是截然不同的。

西方新闻媒体“第四机构”建基于“三权分立”制度,新闻媒体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对它们起到监督作用。

政府提出任何措施,媒体总是众说纷纭,有支持有指责。

我国不搞“三权分立”,传媒的基本体制是“党管媒体”,媒体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

新闻媒体隶属于而不是独立于党政机关,因而不可能实行这样的“监督”。

那么,在这样颇具中国特色的新闻体制下,符合母法——宪法精神的《新闻法》有可能诞生吗?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难道任何一个公民能够不经审查而自办新闻机构、发表出版新闻著作吗?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难道记者就可以随意调查而不受公权力的压迫和制约吗?显然,在“党管媒介”的新闻体制下,这是不可能的。

四、记者的自我救济和行业保护的缺失
记者维权涉及到方方面面,绝非只靠一部《新闻法》就能解决。

“打铁还需自身硬”,记者权利被频繁侵犯,与媒体“品格”和记者自身职业素质亦密切相关。

因而在讨论维权时,不能忽视记者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

另外,行业维护也是欧美国家记者维权的有力途径。

但遗憾的是,在我国新闻体制下,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的实际效用却非常有限。

由于不可抗拒的历史深层次原因,媒体协会与政府部门关联甚密,难以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行政化有余而社会性不足。

就我国国情而言,一部行之有效的《新闻法》的出台,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
程。

而当下,作为新闻人,我们渴望并期待着记者这个职业能获得社会大众更多的尊重,至少使其权利合法化,保证正常的新闻采编活动不受某些异化的公权力的制约,并在受到侵害时,能有“硬”法可依。

参考文献:
[1]陈力丹.采访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J].现代传播,2004.
[2]胡新桥,王俊荣.记者职业权利的特征与保护[J].湖北社会科学,2013.
[3]易少龄.我国新闻媒体采访权行使问题研究及其规范[D].四川.2004.
[4]王平,宋韧.记者维权的困境和出路[J].今传媒,2005.
[5]黄奇萃.记者权利及其救济[D].上海:复旦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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