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设立论文
简关于行政诉讼的主客观条件的论文
简关于行政诉讼的主客观条件的论文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施行,它是一部“民告官”的法,是中国走向法制社会和依法治国之路的里程碑,《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不仅使行政相对人的人权得到尊重,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且对拥有强大权利的行政机关起到了维护和监督的作用。
“依法治国”已载入我国宪法,没有行政审判的国家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
但直到今天,我国相当多的地区的行政审判制度仍处于萌芽期。
有的法院没有独立的行政审判庭,有的法院虽设立了,也是有其名,无其实,不办行政案件,主要精力用于办理民、经案件。
是当真没有行政案件吗?从各种传媒所闻,可知行政诉讼案件其实很多,除某些人为因素外,造成“有案不受”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行政起诉条件在理解上存在偏差。
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起诉条件进行理论和法律上分析研讨。
一、提起行政起诉的主观条件——对行政行为的怀疑没有行政诉讼制度的国家,行政权利便可能失去监督和控制,这个国家将可能会成为一个人治国家而非法治国家。
公民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决的活动。
这里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称行政管理相对人,简称“民”;而行政机关是恒定的被告,简称“官”,因此,人们把行政诉讼称“民告官”。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民”也包括作为被管理一方,以普通法人身份出现的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在内,这里的“官”主要指行政机关,但也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1)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
(2)企业公司,如盐业公司、烟草公司。
(3)事业单位,如学校,也可成为“民告官”的被告。
(4)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有时也被授权一些行政职能。
以上这些机关甚至个人行使了法律法规授权的职能,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行政分为私行政和公行政,公共行政即指与私行政相对的公行政。
公共行政这一术语开始时仅表示国家行政,但随着时代发展,其内涵已得到大大扩展。
现在,公共行政已普遍被承认包括国家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两方面的内容。
政府公共行政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所实施的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社会公共行政则是指社会性的公共组织对一定领域内的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
随着行政权社会化趋势的加强,社会公共行政引起了人们普遍的关注,不同学科的学者对此作了程度不一的探讨。
对于行政法学界而言,社会公共行政这一领域具有巨大的冲击性,将会使原有的行政法理论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
一行政法为何应介入社会公共行政领域?第一,这是社会公共行政对行政法的需求决定的。
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履行公共职能,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但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别之一在于它们在公务涉及的范围上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政府公共行政是以所有公共事务作为管理对象,而社会公共行政只是涉及到一定领域、一定行业的公共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社会公共行政主体不考虑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只顾及本领域、本行业的公共利益。
这时候就需要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对社会公共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管理,而这就需要行政法的法律支持。
社会组织进行公共行政需要具有公共权力。
而社会组织的公共权力来源如果不依靠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授予,仅仅依靠社会组织自身的组织性权力(如行政组织成员对行政组织公共权力的认可),其权威性不能确立,其合法性也成问题。
第二,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自身发展的需要。
社会公共行政这一新领域给行政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将会改变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
现代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与行政法诞生初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英美法系最早给行政法下定义的是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他认为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之限度与方式:君主或主权者直接行使其主权,或其所属之高级行政官吏之行使主权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主权。
论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
论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论文题目: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摘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领导及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产生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所进行的法律程序。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约领导行权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包括保护权利、维护公正、弥补法律缺陷、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
通过分析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行政诉讼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行政诉讼;目的;功能;法治一、引言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它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个体为诉讼主体,以领导及其行政机关为被诉主体。
行政诉讼制度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制约领导行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是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原因和价值所在,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的探讨。
二、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
领导及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
行政诉讼作为救济机制,旨在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受损害权益的当事人,实现权益的合法保护。
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确保领导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的功能1. 维护公正行政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通过司法程序,公平公正地审理行政争议,维护了各方利益的平衡。
行政诉讼的存在,使领导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更加注重规范和公正,避免滥用权力和行为的发生。
2. 弥补法律缺陷行政诉讼是治理法律缺陷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行政规范不完善、法律空白、司法裁量权过大等问题,这些问题会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产生负面影响。
行政诉讼通过补充法律不足、填补法律空白的方式,弥补了法律缺陷,提高了法律的完善度和适用性。
3. 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诉讼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具有积极作用。
行政诉讼制度的存在可以强化行政机关的决策,促使其在行政行为中更加慎重和规范,避免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
法学论文5篇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现状和展望实行法治的根本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这是一项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作为这一工程重要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无疑是富于挑战性的。
这里且将实际工作中的一点思考呈送给各位,希望获得教益。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法制建设中的法律地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由来和内涵的不断丰富。
我国追求法治走过了一条漫长而艰辛的道路。
在古代即有儒家的“礼治”与法家的“法治”之争,虽然“法家”所言“法治”与我们今天所言“法治”并非同概念。
后来儒家的“礼治”逐渐占据正统地位,其中吸收了法家、墨家、阴阳家等的理论,是为儒法合流,被历代统治者奉为圭臬。
《唐律疏议》是封建制法典的代表。
封建时代法制的基本特点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公开规定不平等。
至晚清,法律大臣沈家本是法治的倡导者,我国开始有了宪法。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发了《钦定宪法大纲》,为袁世凯所利用。
孙中山倡民主共和,提出“民主、民生、民权”,是追求现代民主法治的初步探索。
蒋介石提出“军政、训政、宪政”的三步程序,以“宪政”为其目标,其实一直实行是军事独裁,政治独裁。
在前苏联,由于斯大林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严重破坏法制,给全世界的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恶劣影响,贻害深远。
共产党执政后如何治国,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发展史上未得到彻底解决的问题。
我党对中国民主法制建设道路的探索,始于夺取全国政权之前。
建国后,法制建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一个很薄弱的环节,探索和实践民主和法制的过程,遇到的最大阻力就是缺乏民主和法制的意识和习惯。
始于1957年逐渐盛行的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极大地危害了国家和人民,民主与法制在文革中走向全面危机,忽视法治带来的严重的恶果是:公检法被彻底砸烂,形成了人治下的群治现象,社会正常秩序荡然无存,给国家和民族带来了巨大灾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揭开了新的历史篇章。
1979年,邓小平提出了解决中国问题的发展战略:一是在政治发展上实现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二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实现全面的现代化。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行政诉讼法论文)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行政诉讼法》的于1990年颁布实施以来,对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滥用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也凸显出这部法律的一些问题,本文以现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浅析应该如何对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一、行政诉讼管辖涵义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它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哪个法院拥有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二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该在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管辖包括“纵"、“横”两个方面的内容,通过纵向的级别管辖来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处理好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判力量和审判任务的合理分配,确保案件的正确审理;通过横向的地域管辖来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审判力量的合理分工,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的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对行政诉讼的管辖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由于行政诉讼中存在“官强民弱”的现实情况,现行管辖制度在行政审判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障碍,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大量案件由基础法院管辖导致行政效力低下。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明确,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由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等都依赖于同级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拥有行政管理权的当地行政机关存在疑虑。
一方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诉讼有所顾虑,有时即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存在也不敢起诉、不愿起诉的心理。
2003—2007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刑事案件338万件、民事案件2 200万件,而行政案件只有47万件,平均每年9万多件,这反映出我国依法执政能力增强的同时,也折射出人民而在不愿告的心理。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论文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论文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点建设应当从学科培养目标出发,关注现实,注重基本训练,并着眼于独立研究能力与批判学术意识的养成。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论文篇一摘要:党的刚刚召开,依法治国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本文从当代大学生的特点、高等教育目标与高等教育内容等方面分别论述了宪法对于高等教育的意义,提出要建设法治国家应当把宪法学作为高等教育的通识课程,让学生在大学阶段除了学习专业技能知识之外也应树立起良好的法治信念,这对于建立法治国家、实现宪政和民主必将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宪法高等教育通识课程12月4号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的日子,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日”。
每年12月初全国各地就会展开形式各异的法制宣传活动,向民众宣传法治、宪政、民主、共和的理念。
高等教育作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主要手段,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是否具备法治意识,是否理解宪政、共和等理念会关系到社会主义目标能否实现。
故而,笔者主张宪法不仅应作为法科学生的必修科目,在高等教育领域,宪法也应作为通识课程让所有的学生都接受。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它主要规定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各种制度与公民基本权利,它调整的就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而一个“高度富强、文明、民主、法治的社会”应是怎样的社会,起码应该是权利得到尊重、权力得到制约、法律是制定良好、实行良好的社会。
我国自1954年颁布第一部宪法以来,一直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围绕这一主题,先后颁布了400多部法律,上万个规范性文件。
虽然在“”期间发生了政策的断层,但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一直是我国政府工作目标的重中之重。
从一五普法到现今的六五普法,国家向普通民众宣传法律的脚步一直都没有停止。
但作为执法者的机关干部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并不都如想象中那么到位。
我作为绵阳市四五普法、五五普法、六五普法讲师团成员,也屡次面对不同的受众作过各种类型的法律讲座,在宣传法律的过程中不得不看到,很多人甚至执法者本身对于法律的理解是有偏差的。
法理课程组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法理课程组本科毕业论文选题一、法理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1.论法的效益与平等2.论法律中的平等问题3.论法制的现代化标准4.论法律的权威5.论法律权威生成的条件与过程6.论腐败行为的法律控制7.论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条件8.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平等9.论法治的基础10.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障碍因素11.论责任与义务的关系12.论法律移植的条件和模式13.论法律关系中的若干问题14.论法制现代化的途径15.论法治的模式15.法治道路的模式选择16.论法治国家的特征17.我国法律监督中的若干问题18.试论法律信仰的危机及其拯救19.论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及评价标准20.法的本质新探21.论司法独立制度的精神实质及其在中国的适用22.从立法质量浅析我国法治的实现23.论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完善24.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25.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26.论错案追究制27.拿不来的法治——浅谈法治与法的移植28.浅析刘涌二审判决的司法公正问题29.论“恶法亦法”30.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二、宪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1. 论宪法的特征2.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3. 论宪法惯例4. 论宪法解释与修改5. 论制宪权6. 论宪法的基本价值7. 论宪法的功能8. 论我国的自治制度9. 试论我国选举制度的缺陷和完善10. 论政党制度与宪政关系11. 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12. 试论公民的平等权13. 论言论自由权14. 论我国公民的监督权15. 论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16. 论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17. 论公民财产权18. 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19. 我国宪法中经济制度规定的评析20. 论宪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21. 论公民的受教育权22. 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3.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24. 从宪政角度论述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思考25. 论宪法的司法化26. 论宪法的审查模式27. 试论我国的地方制度28. 试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9. 论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30. 宪法修改与宪法稳定性的辨证分析三、行政法本科毕业论文选题1.我国行政法治的最新发展2.关于我国设立行政法院的思考3.论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4.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5.私法在行政法上的适用6.论行政授权7.论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8.公产制度的初步探讨9.公务法人之研究10.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11.论行政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12.论公务员的服从义务13.论行政法上相对人的抵抗权14.论内部行政行为的司法控制15.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16.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17.论行政给付18.行政契约研究19.行政指导的救济20.论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范围之界定21.行政罚与刑罚的竞合问题研究22.一事不再罚原则研究23.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24.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与未来25.论行政听证中的职能分离原则26.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之研究27.论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28.论具体行政行为的附款29.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30.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之比较四、法制史本科论文选题1、论神判、天罚观念的社会历史基础2、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3、论秦代法律制度对西周法制的创新4、试论汉朝的刑罚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论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论文.doc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论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作者:***学校:新疆广播电视大学专业:法学年级:13春法学本科学号:*************指导教师:**2016 年5月目录论文摘要 (1)一、行政法正当程序的其本含义与渊源 (2)(一)行政正当程序的基本含义 (2)(二)英国正当程序的法律渊源 (2)(三)美国正当程序的确立与发展 (2)(四)大陆法系国家的正当程序演变与发展 (2)二、行政法正当程序的理论基础 (3)(一)行政程序工具主义 (3)(二)行政程序本位主义 (3)(三)程序主义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 (3)三、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 (4)(一)避免偏私原则 (4)(二)行政参与原则 (4)(三)行政公开原则 (4)(四)监督制约原则 (4)四、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发展 (4)(一)从开放式到发条式的发展 (4)(二)影响流转的两个重要因素 (5)参考文献 (6)论文摘要论文从行政法正当程序历史发展渊源以及理论基础上结合行政正当程序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以及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发展。
对“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
论述“行政法正当程序”这一原则。
论文具体内容研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法正当程序的基本含义于渊源。
分析的行政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以及历史渊源。
2、行政法正当程序的理论基础。
论文论述了行政程序的工具主义、本位主义、程序主义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为行政法正当程序提供了理论基础。
3、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
即避免偏私原则、行政参与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监督制约原则四个要素。
4、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发展。
论文以开放式到发条式的发展、影响流转的两个重要因素为线索。
论述了行政正当程序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以及发展。
总之,论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探讨,力求体现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程序发展过程中的突出作用,明确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制中的核心地位。
行政法第18条解读
郑州大学行政法实务论文院系: 法学院专业: 法律硕士(非法学)姓名:***学号:************2015年 12月 1 日目录一第18条的内容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经复议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新旧法条对比....................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司法解释第八条关于复议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跨行政区域管辖........................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确定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背景........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对第18条第二款的解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实践探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跨行政区域管辖的途径............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解读一第18条的内容概述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在我看来,第18条主要确定了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以及特殊地域管辖中的经复议案件的管辖原则和跨行政区域管辖。
由于复议案件法院的确定以及跨行政区域管辖是今年新规定的内容,所以在接下来的论述中,我主要阐述经过复议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以及跨行政区域管辖。
二经复议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一)新旧法条对比旧法第 17 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论我国法院行政审判权的界限
论我国法院行政审判权的界限 作为我国三大诉讼之一的行政审判制度,从其制定到实施的近20年来,对维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无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行政审判权在实际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有的行政纠纷本应由法院解决,却被拒之门外;而某些应由其他机关或组织处理的案子法院却受理了,并因此造成了一些纠纷同时被两个机关作出了不同的处理,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如我国南方的某市,为了保证城市开发建设及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竟然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规定,在拆迁范围内引起的任何纠纷只能向政府的职能部门请求解决,并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当同一个纠纷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行政法律关系或与仲裁管辖有冲突时如何妥善解决,在管辖问题上如何对当事人予以救济等,由于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太明确,更是引发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
基于这种原因,在当下我国司法改革陷入困境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厘清我国行政审判权的界限这个在司法改革中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
1 我国行政审判权界限之内涵考察作为审判权构成部分之一的行政审判权,是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站在中立的立场,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请求并在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下依照诉讼程序审理、裁判行政纠纷的权力。
行政审判权作为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权力,具有中立性、独立性和终局性,受特殊程序的制约。
[1]行政审判权具有审判权的全部权能,一般包括主管权和管辖权、受理权、取证权与采纳证据权、对事实问题的认定权、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权力、诉讼活动的主持权以及裁判权等。
为了更好地论述行政审判权的界限问题,这里需要对行政审判权产生的背景作些简要回顾。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只能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行使权力,这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毕业论文-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范本模板】
毕业论文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姓名:专业:08级法律(本科)学校:中共新乡市委党校时间:2010年月日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和健全,证据在各种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决定当事人胜诉或者败诉的关键因素.而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制度又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有很大的区别。
这种区别又集中体现在诉讼当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上。
民事、刑事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而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并兼顾原告、第三人合理分担举证责任。
这是由于行政诉讼具有它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都是具有某种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特殊的地位决定着在行政诉讼当中特殊的举证责任分担。
本论文试从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入手,论述了行政诉讼当中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制度的现实意义。
并分别从被告,原告和第三人分担不同的举证责任的理由,分析对诉讼结果所产生的效力和影响。
同时也对行政诉讼当中法律对举证责任所作规定的一些不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说明了行政诉讼举证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目录】一、举证责任的一般性原则规定二、举证责任的涵义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的分配四、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时限【正文】一、举证责任的一般性原则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针对行政诉讼的特点,对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
我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探讨 开题报告
我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探讨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一、论文题目: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探讨二、论文选题背景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立法中争议的一个焦点。
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初创行政诉讼制度以来,经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呈逐步扩大趋势,这是符合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方向的。
但是从现代法治行政的角度来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论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是法定的由法院受理并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涉及到司法权,行政权和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
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就是法院的“主管范围”。
它决定着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案件中的责任与分配。
对行政主体而言,受案范围实质上就是其行政行为受司法审查的范围。
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讲,受案范围就是“起诉范围”。
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公共权力发生矛盾时,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该谨慎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四、当前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10年有余。
10余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8. 6万多件,审结57. 3万多一、目录二、摘要关键词三、正文1,前言2,现行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大缺陷是过于狭隘4,亟须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5,结语六、研究方法本文在以人为本的科学执政理念的指导下,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收集大量研究资料,提取相关数据,通过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剖析,提出不合理的观点,并找出相应的对策。
七、论文安排时间10年9月—10年10月31日定题目;收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11年2月1日—2月28日定提纲,3月1日—3月31日提交开题报告并完成第一稿4月1日—4月18日进行论文第二次修改4月19日—4月25日进行论文第三次修改4月26日—5月9日进行论文第四次修改2011年5月10日提交毕业论文八、参考文献[1]HW Seliger, M.1989:”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89.p9.河北经贸大学XXXX学院毕业论文[2]孙关宏,政治学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3:186-187。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1)论文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1)论文摘要比例原则被学者们誉为公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并被视为人权保障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它的实质在于规制国家正确行使权力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
本文以一个案例作为出发点,对比例原则的内涵,地位,作用进行探讨,旨在为行政执法提供一些参考,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合理化。
关键词行政比例原则自由裁量权公权力案例索引一审:诸暨市人民法院(20XX)诸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20XX年7月3日)二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绍中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20XX年11月25日)案情原告:郭建军被告:诸暨市国土资源局 20XX年3月开始,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三村赵四自然村村民郭建军在拆除老房的基础上,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重建东面一间平方米的住宅。
20XX年11月16日,诸暨市人民政府向郭颁发了诸暨集用(20XX)字第1—1327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20XX年2月7日,诸暨市人民政府以郭提供的房屋权源证明失实为由,对郭建军作出诸政行决字(20XX)第1号行政决定,撤销诸暨集用(20XX)字第1—1327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由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郭建军不服,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XX年5月28日,绍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
郭于20XX年6月19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院于20XX 年8月3日作出(20XX)诸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维持诸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
郭建军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XX年3月22日,诸暨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于20XX年9月11日,向郭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11月28日,诸暨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郭建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郭作出责令其退还在暨阳街道东三村郭庄处非法占用的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诸土资监罚(20XX)第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代行政法治研究论文
现代行政法治研究论文[提要]本文提出观念更新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概括分析了法治政府的六个要件,即有限政府、法制统一政府、透明廉洁政府、公正诚信政府、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概括提出了行政公务人员应当树立的现代行政法治观念,即宪法至上、尊重人权、行政权限、行政民主、行政服务、政府诚信、行政程序、监督责任、权利救济、法治渐进等十种观念。
[关键词]依法行政法治政府行政公务人员现代行政法治观念(一)国务院于今年3月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并于近期修订了《国务院工作规则》,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也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些都是坚持执政为民、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宏大系统工程。
那么何谓法治政府?一般认为至少应具备如下6个要件:一是行政权力受到有效约束,建立起权力有限政府;二是能够保障市场自由,建立起法制统一政府;三是政务公开、规范,建立起透明廉洁政府;四是遵循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办事,建立起公正诚信政府;五是坚持便民、高效的现代管理原则,建立起服务型政府;六是不断完善监督与救济机制,建立起责任政府。
这六个要件是相辅相成、互系互动、有机构成的。
(二)通过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起法治政府,这是很有意义的。
在建设法治政府这一宏大系统工程中,需要制度创新,但首先需要观念更新。
如果没有正确的思想观念指导,既不可能推出我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所要求的制度创新,而且有了科学适用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正确实施。
历史经验表明:不同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于客观事物会有不同的认识,会有不同的法律实施效果。
例如1995年举国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活动中,在四川省夹江县曾发生轰动一时的打假案:一个涉嫌制假的私有印刷企业受到查处后,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认为技术监督机关越权执法且违反法定程序,于是起诉到人民法院,没想到引起轩然大波:一些机关、媒体甚至部分人大代表予以干涉,纷纷指责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保护制假者,致使该案审理工作难以进行下去。
行政法论文-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
行政法论文-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摘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前提条件。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政府的权力来自法律的授权,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从而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一、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内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的基本方略。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进了宪法。
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重大发展。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这是新时期党的治国方式和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其中,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依法行政的根本含义,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且依据法律。
法律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准绳,也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
首先,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
在法治国家里,政府和公民都要遵守法律,但首先是要求政府守法,依法行政。
国务院1999年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强调,依法行政主要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
第二,依法行政的内容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务事务,一要有法律授权,二要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
同时,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
而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标准是法律,监督的机制、手段也是由法律规定。
第三,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益。
浅谈司法独立相关论文
浅谈司法独立相关论文法独立,虽然在西方世界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理论和法治原则,也被许多西方国家所确认和践行,甚至今天也已经被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所认可和遵从。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司法独立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司法独立相关论文范文一: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通过要求司法的公正和现代化,以期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其中司法独立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对此,国家也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随着人们追求法治社会意识的不断增强,进而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制约司法独立的各种问题必将最终解决,真正的司法独立体制必将确立。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和我对司法独立现状的认识及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程序中保障法官司法权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系“技术性的司法规则”。
不过这两种意义联系紧密:前者是后者的保障,而后者乃前者的意义和价值之所在。
由此出发,采用一个较为概括性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虽然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政原则与司法原则,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但鉴于各个国家的政治、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不同,很难给出一个可以普遍使用的标准。
即使是我国学者,对于司法独立的涵义,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也会得出不同的理解。
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结构上的独立与程序上的独立。
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是审判权独立与法官独立,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对当事人独立,职能独立,机构独立和内部独立。
也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的独立,司法主体的独立,司法行为的独立和司法责任的独立。
还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尽管各家的理解角度不同,但其基本点是一致的:即司法独立不仅包括法院的独立,还包括法官的独立和法院内部的独立。
法学毕业论文(5篇)
法学毕业论文(5篇)法学毕业论文(5篇)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第1篇(一)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特点1.医院是毕业生就业的最主要渠道。
五届毕业生到各级公立或民营医院就业的比例达20%,缘由在于:第一,医院亟需医法结合的人才。
“通过调查,现今只有22.7%的医院会配备医事法学专业人才,近乎68.2%医院会配备比较擅长沟通的医生,而会配备专业的律师仅仅占11.1%,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医院在人才的配备与需求上消失了严峻偏差。
”[1]随着医院医疗质量平安管理的加强,医疗纠纷的投诉、调解和应诉的增加,医务部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人员需求也随着增大。
以往仅从临床医生中汲取医务人员的方式已经跟不上形势,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务部招录的首选。
一方面由于绝大部分具有医学背景的医生都倾向选择临床实践的部门,较少选择医务部等理论性较强的部门工作;另一方面,医务部工作涉及到法律学问,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具备肯定的法律学问,因此,仅有医学背景的医生从事医务部工作,学问结构上存在欠缺,不利于医务部的进展,而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院医务部招录人员的首要选择。
其次,医院招考条件相比公务员系统要求较低,考试竞争激烈程度远远没有公务员系统高。
例如,省级三甲医院在招录时,只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这给毕业生很多留在城市的机会。
与此同时,相比传统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医事法学毕业生由于具有肯定的医学教育背景,在卫生事业单位考试和面试中具有肯定的专业特色优势。
第三,医院行政人员待遇高于基层公务员。
2.法检系统和公务员系统就业单位全部为基层单位。
随着国家公务员招录体制的改革,省级、市级甚至省会城市的区级单位招录公务员一是人数削减,二是法学专业学历要求都在硕士以上,大部分还要求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受,所以法学本科专业适合的岗位绝大部分是县(区)级或乡(镇)级单位。
(二)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1.用人单位招录和职业进展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到医院就业存在的问题:(1)公立医院的招录门槛较高,要参与省、市一级的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考。
全国法院学术论文
全国法院学术论文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全国法院学术论文》的内容,具体内容当前法律的主要作用是解决现实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思想指导各地法院的工作,一味地追求结果可能会使法院工作失去指导其行为的基本原则,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当前法律的主要作用是解决现实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思想指导各地法院的工作,一味地追求结果可能会使法院工作失去指导其行为的基本原则,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篇一中西法院文化比较摘要当前法律的主要作用是解决现实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思想指导各地法院的工作,一味地追求结果可能会使法院工作失去指导其行为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此时强调法院文化建设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法院文化的研究价值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法院文化建设发展的梳理和对西方法院文化的研究,旨在探讨西方法院文化发展经验对我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院文化;中西对比;研究价值;借鉴意义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3-0050-03一、法院文化的研究价值法院工作在日常生活之中以实践为主要内容,法院工作可以总结为是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寻找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是法官在繁多的法律条文中找寻可适用法律的方式方法。
在如此与生活密切联系的法院活动中,我们应当寻找一种支配我们做事方法的理论依据,这种思想是指导法律人处理法律事务的理论标尺,是指引法院活动前进方向的指挥杆。
这种理论依据就应该是我们在过往的法院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拥有传承性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法院活动的意识形态总结,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院文化。
法律是"舶来品"。
然而这种"物种"怎样在中国存在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用,是我们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最该研究的根本问题。
然而在政法传统和当今转型社会的影响下,中国恐怕必须以工具论的角度来看待法律。
法律的首要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至于自由、公正、和平等对法律价值的归纳是对彼岸理想法的形容以及不乐观的可以说是对现实法律强加的美名。
行政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篇一:行政法学论文(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浅议行政裁量权中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关系【摘要】行政裁量权现今已成为行政权中最活跃、最显著的部分。
行政裁量权的大量存在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它的广泛存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且也固然有其存在正当的依据。
现今行政裁量权已成为实现个案正义所需的政府工具,是政府行政能动性的生动体现。
但是“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地权力绝对地腐败”。
所以对行政裁量的控制就显得十分的重要。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英美法的合理性原则和大陆法的比例原则是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主要标准。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各有其侧重点,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就有了互动的共同基础。
本文即是在行政裁量的控制中,来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关系。
【关键词】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行政裁量权Abstract: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has become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in the most active, the most significant part. There are a lot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the inevitable demand of modern administration. It widely exists has become an indisputable fact, and also is the existence of legitimate basis. Nowadays,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has become to realize individual justice needed government tool, is a vivid manifestation of the government 's initiative.But " power corruption, absolute power and absolute corruption ". So the control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very important. From the practice of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he principle of rational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of civil law in Anglo-American law is the main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o control. The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rationality principle and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on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has its character,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dministrative rationality principle and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and have a common foundation interaction. This paper is in the control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o discuss the administrative rationality principle and proportion principle.Keywords: Administrative rationality principle;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proportionality;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构建法治社会,满足社会的需要,但是“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地权力绝对地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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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设立论文
如果行政案件需要行政法学的专业素质,一般法官不能胜任的话,那么民刑事案件中的很多案件,都会涉及到医学、科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难道因为是特殊性质的案件,就要一类类的去设立专门法院吗?
设立专门法院,势必要为这些行政法官们的工资福利、行政法院的设施、法院管理的运转拨付大量的经费,必然会造成国家财政上的巨大负担,而是否能有相对应的成效回报给纳税的人民,却无法预测。
而在作者看来,设立行政法院会带来诸多的弊端,而且在现有体制的前提下,其功能也未必能改观多少。
首先,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在农村和边远地区所设立许多基层法院,其条件和环境可以说是捉襟见肘,如果还要另外设立一套行政法院系统,其结果必然是只在一些中心城市设立。
其结果,必然会使行政案件中民告官的一方,不能在像现在这样直接在一般的法院起诉,而必须得长途跋涉去少数的行政法院,这必然会增加民告官的诉讼成本,忽视对农村和边远地区的贫者弱者的权益保障,不但违背了司法便民的原则,而且会在人权保障上造成地区之间的不平衡,违背平等保障的社会主义理想。
并且,现在已经是21世纪,由于科技的发达、政府职能的强化、新类型权利的出现,在一个案件中,所涉及的规定究竟是公权规定还是私权规定,当事人是公权受侵害还是私权受侵害,案件是行政案件还是民刑事案件,经常会很难区分。
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导入行政法院这一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代的产物,被公权力侵害的老百姓往往会不易辨别案件性质,难免出现找错衙门的情况。
而这时,行政法院和一般法院的管辖,就有可能会出现互争或者互推,使告官的当事人被推来推去。
即使没有出现推诿的情况下,移送案件的程序,也必然会给当事人造成诉讼时间和费用上的损失。
司法权,不能审查监督行政,这是对于司法权的极大限制。
司法监督行政,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的希望就会落空。
国外历史上,行政裁判所属于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很大程度上,是维护行政机关利益的。
官官相护,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再看似完善的制度,也是通过人来运作的,忽视对于人背后的控制因素做出的良好预期,将会证明是片面的。
更何况,设立行政法院的主张,与我国的地理、
经济、人文、政治基础并不适合。
我们不能把民告官的难题,归罪于现行制度本身,认为只要改革了制度,就能解决了问题。
其实,毋庸讳言的是,没有进一步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没有法官独立的实现。
从这一点可以说,没有改革的深化,即使多搞一个行政法院系统,也不可能摆脱掉一般法院法官所面对的问题。
实际上,法官的独立在法院行政化体制下难以充分确保,才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管道。
但是,为了解决行政干预司法,就提出模仿大陆法系的某些国家,单设行政法院(英国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法院)。
如果这样,就能够使行政法院摆脱行政化的法院体制的话,何不让所有的法院都改革这种体制,使所有类型的案件审理都实现独立公正呢?而如果行政法院也不得不接受这种行政化法院体制的话,又如何能够期待,行政法院中的法官会比一般法院的法官更独立、更能发挥人权保障功能呢?
例如,日本在战前曾经有过行政裁判所,其在君主立宪体制下,所担当的维护天皇专制的功能取向,自不待言。
战后,随着民主宪法的实施,行政法院终于被废止掉,基于权利平等原则,行政诉讼归类于民事诉讼。
在最近的司法改革审议会中,个别的行政法学者提出恢复行政法院,但并没有被采纳。
理由很简单,右翼政党主宰下的日本式政治结构,才是造成司法判决整体趋向保守的根源。
即使是行政法院,也同样逃避不了制约司法发挥保障人权功能的政、经、文、社方面的大环境。
综上所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应当以是否有利于为人民方便而又及时地提供救济,是否有利于保障裁判的独立和公正,是否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司法权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控制、为人权提供保障的功能为出发点。
而如果像个别行政法学者所主张的,单独设立一套行政法院系统的话,会在诉讼救济的管道上,增加人民的诉讼障碍和负担,而另一方面,又未必能回避和解决法官独立的根本问题,而其结果,只会使WTO对于中国要求的法院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变形变质为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使司法机关的护宪功能萎缩。
这样的结果,值得所有关注中国司法的学者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