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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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人员的健康管理,保障放射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离射塔(含放射性医疗用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放射性工作环境的单位,包括核电厂、核研究院所、放射医学机构等,以及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放射人员是指在放射性工作环境下从事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核工程师、放射工程师、医学放射科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定期检查、健康评估和健康指导,全面了解放射人员的身体状况,及时发现并预防相关疾病,提高放射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五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应当实施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职业健康教育,提高放射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章健康管理内容第八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包括三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健康监测和评估、健康指导、应急处理。
第九条健康监测和评估是指对放射人员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生化指标检测、影像学检查等,评估放射人员的身体状况和疾病风险。
第十条健康指导是指通过对放射人员进行个体化的健康指导,提供相关职业病防护知识和生活习惯指导,帮助放射人员提升职业健康水平。
第十一条应急处理是指在发生放射事故或放射性污染事件后,对放射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和相关处理措施,保证放射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章健康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放射性医疗器械使用资质;拥有专业的健康管理医生和相关技术人员;设有完善的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第十四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健康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文(3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文(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ed5bc2a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a1.png)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预防和控制放射性危害,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包括医疗、工业、科研等领域的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和管理,并接受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管理的组织和指导。
第二章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包括医生、职业健康技术员等。
第七条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包括放射监测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等。
第八条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测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健康监测,包括体检、射线剂量监测、血液检测等。
第十条职业健康监测应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并记录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发现体检结果异常或有不适症状时,应及时报告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监测结果应做好保密工作,只能告知本人和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章职业健康保护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确保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的齐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应按照标准和规范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服等。
第十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射线源和设备,减少接触放射线的机会。
第十六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对放射工作的认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章职业健康事故应急和处理第十七条发生职业健康事故时,放射工作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报告领导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散和后果。
第十九条职业健康事故处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篇)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篇)](https://img.taocdn.com/s3/m/1f336da0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e6.png)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 定期体检: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身体健康检查,包括全面体检、胸部X射线、肺功能等相关检查项目。
2. 职业暴露评估: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暴露评估,包括评估其接触辐射的频次和剂量,并对其进行相关防护措施的培训和指导。
3. 防护设施和装备: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配备有效的防护设施,如铅制护罩、手套、防护眼镜等。
同时,必要时应提供防护装备,如个人剂量监测器和辐射防护围裙等。
4. 健康教育和培训:为了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应定期开展有关辐射防护的培训和健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5. 工作环境监测: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辐射水平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6. 职业健康监护:建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定期进行辐射暴露和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
7. 应急预案和处置: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
8. 心理健康支持:提供心理健康支持和辅导,帮助工作人员解决工作和心理压力。
9. 奖惩机制:根据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奖惩机制,同时对违反健康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10. 相互合作和交流:鼓励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合作和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职业暴露风险。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的目的是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防止放射性辐射对其身体产生不良影响。
下面是一个可能包含的内容及措施:1. 健康检查: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需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身体检查和辐射检查,以确保他们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2. 辐射防护:工作人员应接受辐射防护培训,掌握辐射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必须佩戴适当的防护设备,如防护衣、手套、眼镜等,并遵循相关操作规程,减少辐射接触。
3. 工作时间和休息:确保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合理安排,避免长时间连续接触辐射。
4. 紧急情况处理: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工作人员在突发事故或辐射泄漏等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并提供相应的紧急处理培训。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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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准备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到山西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站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检查合格者,方能从事放射工作。
2、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到山西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站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医学检查。
在本公司内调离放射工作岗位一年内,再参加一次体检。
3、安全环保部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及时组织联系年度体检工作,及时将个人体检结果装入档案,并填写于个人“放射工作员证”。
4、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接触放射源的工作时,一律要佩带个人剂量计(γ射线计量盒)。
个人剂量计测读周期为三个月。
5、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将剂量计带在工作服左领尖上(或胸前位置)。
严禁随意打开,不许轮换佩带,当天工作结束时,不要把剂量计置放在工作场所内,以便准确测试。
6、剂量监测工作由山西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监测结果(监测评议书或报告书)。
7、安全环保部按时下发收回、送交个人剂量计,收集个人剂量检测结果。
8、参加安全环保部以上单位组织监测时,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发放相应的补助费,现场测一枚源,补助____元/人,(每组限为____人)。
9、检修、改造过程中,装、卸一枚源,增加补助____元。
10、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____周保健休假。
11、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标准(即每人每月月____元)。
参考国人部(____)____号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____通知中二类人员享受保健津贴标准。
12、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在接受健康检查,保健休假期间照常享受保健津贴。
13、临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5、正式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停发。
16、如因从事放射工作而检查出身体出现国家有关规定的疾病,公司将给予一定的治疗时间和费用补助。
放射性事故管理规定1.放射性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他事故。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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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是针对从事放射性物质应用、管理、研究等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进行管理的法规。
该规定的实施旨在保障放射人员的健康,预防放射性疾病风险的发生,促进放射工作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一、规定的范围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医疗、科研、原子能、核电、核武器等领域从事放射性物质应用、管理、研究等工作的人员。
同时,规定还适用于为放射人员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职业健康监测机构。
二、规定的管理内容1.职业健康监测放射人员在从事放射性物质应用、管理、研究等工作前,应接受职业健康检查,以确保他们的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此外,他们需要进行定期的健康监测,包括健康评估、放射性物质内外照射剂量测定、生物指标检测等。
任何异常结果都需要受到密切关注和处理,确保放射人员的身体状况维持在安全水平。
2.安全培训与教育放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其对放射性物质与放射安全的认识和了解。
培训课程应包括放射工作操作规程、个人防护措施、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放射人员在工作中需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作操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3.防护措施放射人员需要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以减少放射性物质对身体的内外照射。
这包括穿戴防护服、手套、眼镜等个人防护装备,使用屏蔽和封闭式装置等技术措施,以及规范的工作操作等。
4.医疗保健如果被放射物质内外照射或暴露,放射人员应及时接受医疗护理和紧急处理。
医疗机构需要及时提供放射性类别和剂量测定、医疗护理、随访和记录等服务,以帮助放射人员恢复健康。
三、管理的意义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在推动放射工作安全生产、维护人员身体健康、促进放射工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保障人员身体健康放射性物质在内外照射人体后,对人体的损害为常人所不易察觉的,而职业性暴露和长期接触将具有慢性后果。
贯彻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不但可以通过职业健康监测及时发现职业性健康问题,还可以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和减少医源性放射病的发生,从而更好地保障放射人员的身体健康。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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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健康管理规定,以规范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保护其健康。
本文将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
1.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包括常规体检和放射工作相关的特殊项目检查。
常规体检项目包括身体状况、生化指标、心电图等,特殊项目检查包括放射线暴露量、放射性物质残留量等。
2. 健康体检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对于发现的健康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和跟踪。
二、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
1. 放射工作人员在进行放射工作时应佩戴符合标准的防护装备,包括防护服、护目镜、口罩等。
2. 在接触放射性物质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接触皮肤和吸入呼吸道。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1. 放射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放射安全培训,了解放射工作的风险和防护知识。
2. 定期进行放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
四、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监测。
1. 对放射工作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包括空气中放射性物质浓度、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等。
2. 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放射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五、放射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管理。
1. 针对放射工作人员可能面临的心理压力和心理问题,开展心理健康辅导和咨询服务。
2. 建立健康的工作氛围,鼓励放射工作人员相互支持、互相关心,保持良好的心态。
六、放射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
1. 制定放射工作应急预案,包括放射事故的处置流程、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的准备等。
2. 进行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放射工作人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和应变能力。
七、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测和评估。
1. 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包括放射暴露量、放射性物质残留量等。
2. 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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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医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放射科室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主动管理和被动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强化职业健康管理措施。
第四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构,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和指导。
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医院应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其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保障其健康生活与工作。
第六条医院应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管理预案,应急处置相应的职业病和事故。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第七条医院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记录相关的健康信息、职业暴露史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
第八条医院应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职业病检测和生物学监测等。
第九条医院应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如防护服、防护眼镜等。
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修理。
第十条医院应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职业健康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用品,减少职业暴露的风险。
第十二条放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和监测,配合医院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医院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保护,如提供相应的防护设备、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等。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本制度,不得利用职业健康管理的漏洞和空白进行违规行为。
第三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等。
第十六条对于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有权解除其工作合同,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监督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医院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五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五篇)](https://img.taocdn.com/s3/m/117d11be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80.png)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第一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二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____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四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五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____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____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十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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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利益,依据《____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防____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以后每____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2、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____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____个月至少检测一次,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____时,必须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4、医院负责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5、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医院统一保管,终身保存。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____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切实保障放射工作者身体安全,预防职业病危害的发生,特制定本措施:1、认真____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____规及专业技术的知识学习和培训。
2、在医院放射防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____落实放射防护人员的防护措施。
3、督促相关科并检查落实放射性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4、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及时整改。
5、对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要时时提示受检人员注意。
6、对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适时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7、放射诊疗工作放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并作好对患者和受检者的放射防护宣传。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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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安全和健康,促进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包括放射医师、放射技师、放射治疗师、核工程师等。
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接受健康管理并积极配合工作。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机制,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措施,确保健康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健康管理实施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健康体检,包括常规体格检查、放射辐射相关疾病筛查等内容。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当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保护个人免受辐射的影响。
第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确保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的职业培训和教育,了解放射工作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健康宣教活动,增加健康知识和意识。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出现不适或有疑似职业病症状,应当及时报告单位,并接受相关的检查和治疗。
第三章健康管理责任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负责配备合格的医疗机构,提供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服务。
第十二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康档案,记录放射工作人员的体检结果、职业病状况等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健康宣教活动,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知识。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危害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健康风险。
第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第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违反健康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放射工作单位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放射工作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精选10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精选10篇)](https://img.taocdn.com/s3/m/4f46d2ad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f4.png)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精选10篇)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第三章个人剂量管理第四章健康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
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
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因进修、教学等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条放射专业学生入学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入学前健康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GB16387-1996)要求的不得就读放射专业。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6803817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5da0243.png)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一、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
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一般为30天,也可视情况缩短或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二、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l-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实施。
四、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历次医学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五、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参与事先计划的照射和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
授乳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内照射。
六、根据工作场所类别与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
对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
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七、放射工作人员按本规定在接受健康检查、治疗、休假疗养或因患职业性放射病住院检查、治疗期间,保健津贴、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诊断为职业性放射病或不适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将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另行分配其他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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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性物质使用、射线源操作和辐射检测等工作的人员。
由于放射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和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危害,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措施。
一、放射工作人员岗前健康检查1. 放射工作人员在进入放射工作岗位之前,必须接受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
包括全身体检、血液检查、尿液检查、X射线胸片等项目。
如发现有患有传染性疾病、肝炎、结核等疾病的人员,应禁止其从事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和血液检查。
保持健康状态,对于工作环境下潜在的辐射危害具有重要意义。
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暴露防护1. 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严格遵守防护措施,如穿戴合适的防护服、戴好防护眼镜、佩戴防护手套等。
避免直接接触放射性物质,减少辐射暴露。
2. 放射工作人员应经常进行辐射监测,及时掌握自己的辐射暴露情况。
如发现辐射暴露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医务人员求助。
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教育1. 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加强员工对辐射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使员工了解辐射对健康的危害,知道如何正确使用防护设施。
2. 定期组织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辐射防护技能。
使员工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降低职业健康风险。
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测1. 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测,定期检查员工的职业健康状况。
发现职业病例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2. 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员工的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
为员工的职业健康管理提供依据和参考。
五、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保障1. 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病防治基金,为受到辐射伤害的员工提供及时的治疗和补偿。
确保员工的权益和健康。
2. 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职业健康问题。
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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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预防和控制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应当由单位负责,个人配合。
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周期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体格检查、生化检验、影像学检查等。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本人,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疗,并报告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第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包括佩戴防护装备、减少无必要的曝露时间、保持良好卫生习惯等。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放射工作技术培训,提高自身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场所应当具备安全防护设施和紧急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辐射检测,保证辐射剂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可能造成辐射危害的情况,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四章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第十七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危害知识、个人防护措施、紧急救援等。
第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职业健康知识考核。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参加职业健康培训后应当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五章职业病防治第二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患有职业病的,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应政策支付相应赔偿和补偿。
第二十二条放射工作人员患有职业病的,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进行相关处置。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范本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b0b8728a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ec.png)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放射人员的身体健康,规范放射人员的工作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第一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目标是预防和减少放射性物质对人体造成的危害,维护放射人员的健康。
第二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防范为主、预防为主、综合管理。
第三章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一节放射人员健康体检第三条所有放射人员应定期接受放射人员健康体检,并按照规定填写健康档案。
第四条放射人员健康体检应包括常规体检和放射性物质相关的特殊体检。
第五条定期体检的频次根据放射人员的工作性质和辐射剂量确定。
第六条放射人员健康体检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放射人员,对有问题的放射人员要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措施。
第二节职业健康监测第七条岗位辐射剂量较高的放射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健康监测。
第八条职业健康监测内容包括放射性物质检测、辐射病变检测等。
第九条放射人员职业健康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放射人员,对有问题的放射人员要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措施。
第三节危害评估与防护措施第十条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危害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提供充足的个人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确保放射人员的个人防护。
第十二条加强危害教育和培训,提高放射人员对辐射危害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确保放射人员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四节心理健康管理第十四条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心理健康评估,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
第十五条提供丰富的业余文体活动,鼓励放射人员参与,缓解工作压力,保持心理健康。
第十六条加强对放射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其心理健康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七条对有心理问题的放射人员要进行专业治疗和辅导。
第五节放射人员福利保障第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放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和福利。
第十九条建立放射人员职业病、工伤保险制度,确保放射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2024年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55af955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f7.png)
2024年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射人员的健康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防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从事放射作业的人员进行健康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施策,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放射人员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健康,确保其身体和心理状态良好,减少对辐射的敏感性和损害风险。
第二章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主体第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从事放射作业的人员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第六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服务机构是从事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条从事放射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对放射人员进行健康管理的法定责任,确保放射作业的安全和人员的健康。
第三章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内容第八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内容包括:(一)健康评价:通过体格检查、辐射生物学监测、健康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放射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二)健康监测:对患有某些放射相关疾病的放射人员进行定期监测,包括放射病、白血病、甲状腺疾病等;(三)心理健康管理:根据放射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提供心理咨询、心理干预、心理康复等服务;(四)健康教育:开展针对放射人员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他们的健康素养和危害防范意识;(五)职业病预防:加强放射作业场所的卫生环境管理,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六)记录和报告:对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数据进行记录和报告,建立健全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七)其他必要的健康管理措施。
第九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制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程序第十条从事放射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组织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确保程序合法、科学、规范。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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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预防放射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运输等活动中直接从事放射性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科学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放射工作人员参加与职业健康相关的培训和健康检查,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制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计划,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培训,使其掌握放射性基础知识、放射安全防护知识和放射性疾病防治知识。
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和设施,并对其进行使用和维护培训。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记录放射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健康检查结果、职业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和接触放射性物质的情况,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放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放射防护用品和设施,防止放射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离岗前,应当接受全面的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个人健康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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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防护知识与相关法规的培训作如下规定。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1、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新聘放射工作人员或调入本单位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参加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定期参加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调离放射岗位或离开单位时,应参加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4、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放射工作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工作人员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有职业禁忌证或疑似职业病者不得从事该职业。
(2)、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放射工作有关的健康损害的人员时,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职业病病人及疑似职业病病人要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对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要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
二、个人剂量监测: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配戴个人剂量计。
2、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本单位采取每90天送检1次。
三、放射工作人员培训1、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培训;做到每个人员都进行培训,考核合格。
2、上岗前必须参加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能少于4天。
3、在岗期间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能少于2天。
四、放射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1、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档案。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终生保存。
2、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相关检查档案。
五、费用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和防护知识培训的费用均由本单位负责支出,不得向放射工作人员收取相关费用。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5篇)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5篇)](https://img.taocdn.com/s3/m/6cda12f1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0a.png)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医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提高工作人员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建立科学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的对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放射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技师、护士等从事放射工作的所有人员。
三、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1.根据国家和医疗行业的相关规定,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性物质的检测、辐射剂量的测量、放射病学检查等。
3.医院应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职业健康体检的场所和设备,并负责体检结果的记录和报告。
四、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放射工作环境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下工作。
2.医院应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的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3.医院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检修,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五、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1.医院应根据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辐射服、防护手套等。
2.医院应培训放射工作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定期进行防护用品的检查和更换。
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防护用品,严禁擅自取下或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六、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1.医院应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传达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
2.医院应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和提高,增强其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医院应根据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需要,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和岗位能力提升。
七、职业健康监测和评估1.医院应定期进行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测和评估,分析评估结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
2.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职业病报告制度,及时记录和报告职业病病例和职业健康事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八、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1.医院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和控制放射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改进工艺流程、优化工作方式等。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7557b555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7a26167.png)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xx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
xx年六月三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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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
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门诊部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年满 18 周岁。
2.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
3.门诊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统一的培训和考核,每次培训的情况均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四.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1.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 90 天,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 门诊部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 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五.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正确佩载个人剂量
计。
六.职业健康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门诊部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门诊部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门诊部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 7 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7.门诊部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8.门诊部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②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③ 职业性放射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9.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门诊部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个人剂量监测的管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由门诊部放射防护小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