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电动工具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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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本规定明确了手持式电动工具采购、验收、使用、检查、维修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程序,旨在防止手持式电动工具在使用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主要包括:直角研磨机(也称角磨机)、冲击钻、手电钻、电磨、手持砂轮机、电锤等。

3、定义

按电击保护方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

3.1 Ⅰ类工具: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只有基本绝缘(即保证工具正常工作必须的绝缘)。这类工具在使用时必须要有接地保护措施。

3.2 Ⅱ类工具: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提供了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

3.3 Ⅲ类工具: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依靠采用特低电压(36伏或42伏)供电,这种工具不需要双重绝缘和接地保护,适用于有特殊要求的场所使用。

4、引用文件

4.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

4.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3883.1-2008

5、职责

5.1 采购部

5.1.1负责根据各部门提交的采购计划购买符合要求的合格产品。

5.1.2负责联系供应商对属于质保期内的故障产品退货、换货或维修。

5.2 使用部门

5.2.1对本部门需用的电动工具提出采购计划,将本部门的电动工具到设备动力部进行登记、备案。

5.2.2负责本部门新购电动工具的验收;新购电动工具必须带有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即 3C 认证标志)、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资料,相关资料应由专人保管。

5.2.3 负责本部门电动工具日常检查,每3个月将电动工具送至设备动力部进行定期检查。

5.2.4电动工具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或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5.3 设备动力部

5.3.1 建立、健全公司电动工具台账。将各车间、部门使用的电动工具进行登记、备案。

5.3.2 每3个月对公司的电动工具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测记录。

5.4 安全管理

5.4.1 负责电动工具日常使用、检查和维护的安全监督。

6、管理内容

6.1 电动工具的使用

6.1.1 使用前,熟悉电动工具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了解工具的性能,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时,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2.2 使用任何电动工具必须佩戴防冲击护目镜,并根据使用条件佩戴防尘口罩、安全帽、绝缘鞋、听力保护等装置。

6.2.3 在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时,必须在电气线路中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开关)、隔离变压器等保护措施。

6.2.4 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

6.2.5 电动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拆除、接长或调换。

6.2.6 电动工具的插头、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头、插座中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单独连接保护接地线(PE);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直接连接起来。

6.2.7 电动工具的危险转动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除。

6.2.8 电动工具的的开关必须能开启和关闭该电动工具,否则不得使用。任何时候不能使用电线搬运、拉动电动工具或拔出插头。

6.2.9 在调整、更换附件或贮存电动工具前,必须从电源上拔掉插头。

6.2 电动工具的检查和维修

6.2.1 电动工具使用部门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在每次使用前,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日常检查。

6.2.2 电动工具的日常检查应至少包括以下项目:

a) 是否有产品认证标志和定检合格标志;

b) 外壳、手柄有无裂缝或破损,有无变形或松动;

c) 保护接地线(PE)连接是否完好无损;

d) 电源线、插头是否完好无损;

e) 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损、破裂;

f) 各种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安全;

g) 工具转动部位是否转动灵活、轻快,无阻滞现象;

6.2.3电动工具的定期检验

6.2.3.1电动工具的定期检验项目:

a)文件6.2.2中的所有项目;

6.2.3.2 经设备动力部检查合格的电动工具,要在电动工具的适当部位粘贴检查“合格”的标识;使用部门要注意保存标识的完整性;“合格”标识应鲜明、清晰、正确并至少应包括:

a)工具编号;

b)检查单位名称;

c)检查人员姓名;

d)有效日期。

6.2.4 未经检验合格或检验超期的电动工具不得使用。

6.2.5长期搁置不用的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上表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经检查合格,粘贴“合格”标志后,方可使用。

6.2.6 电动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接地线(PE)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不利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要立即进行部检查、修复,否则,严禁继续使用。

6.2.6电动工具经维修和检验合格后,要在适当部位粘贴“合格”标志;对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仍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工具,必须放在指定地点并做标识和隔离,及时按规定报废。

6.2.7使用部门和维修部门不得任意改变工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

7、记录

7.1 《手持式电动工具台账》(HSE/LY23-01)

7.2 《电动工具安全检查记录表》(HSE/LY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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