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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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指供人口生活饮用、烹饪、洗涤、冷却等各种用途的自然水、地下水、地表水、梯级水库水等水源的水质要求和卫生标准。

标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一般技术要求:包括水源、水处理、水质检测等方面的要求。

2.水质指标:包括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硫化物、铁、锰、氟化物、硒、镉、汞、砷、铅等指标。

3.放射性指标:包括氡、钍、铀等指标。

4.微生物指标:包括总大肠菌群、大肠杆菌、菌落总数等指标。

5.感官指标:包括色度、浑浊度、气味、味道等指标。

6.水处理剂及其残留物的指标:包括絮凝剂、消毒剂、pH值等指标。

7.监测频次及方法:规定了水质监测的频次和方法。

8.附录:包括各项指标的详细检测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标准应该根据当地的情况进行评估。

此外,生活饮用水的质量不仅受水源、处理技术等方面的影响,还受到管道输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影响,因此在使用饮用水时应注意保护水质卫生。

以下是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各项指标的具体标准要求:1.水质指标:•生化需氧量(BOD5)≤3mg/L•化学需氧量(COD)≤5mg/L•氨氮(NH3-N)≤0.15mg/L •总磷(以P计)≤0.03mg/L •总氮(以N计)≤10mg/L •硫化物(以S计)≤0.05mg/L •铁(以Fe计)≤0.3mg/L •锰(以Mn计)≤0.05mg/L •氟化物(以F计)≤1.0mg/L •硒(以Se计)≤0.01mg/L •镉(以Cd计)≤0.005mg/L •汞(以Hg计)≤0.001mg/L •砷(以As计)≤0.01mg/L •铅(以Pb计)≤0.01mg/L 2.放射性指标:•氡(Ra-226)≤0.1Bq/L•钍(Ra-226)≤1.0Bq/L•铀(U)≤0.03mg/L3.微生物指标:•总大肠菌群≤100个/100mL •大肠杆菌≤1个/100mL•菌落总数≤100个/mL4.感官指标:•色度≤15度•浑浊度≤1NTU•气味、味道符合要求5.水处理剂及其残留物的指标:•絮凝剂≤0.5mg/L•消毒剂(以Cl2计)≤0.5mg/L•pH值6.5-8.5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指标是对于自来水公司提供的饮用水而言的标准要求,对于自来水输送管道中可能存在的二次污染和居民家中可能存在的管道污染,需要做好定期检测和管护,保证家中自来水水质达标。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是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国家标准,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要求和监测方法。

生活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因此,制定和遵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GB5749标准,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一定的卫生要求,包括水质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指标。

这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浑浊度、色度、气味、味道、重金属含量、有机物含量、细菌和病毒的数量等。

只有当水质符合标准要求时,才能确保人们饮用水的安全性。

除了水质指标外,GB5749标准还规定了对生活饮用水的监测方法和频率。

监测是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的重要手段,通过定期监测水质,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水质问题,确保人们饮用水的安全。

标准中规定了监测的项目、方法和频率,以及对检测结果的评价标准,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遵守GB5749标准对于保障人们的饮用水安全至关重要。

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这一标准,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监测和管理,确保人们的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同时,公众也应当关注自己所使用的饮用水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共同维护饮用水的安全。

总之,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保障人们饮用水安全的重要依据,遵守这一标准对于维护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关注自己所使用的饮用水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共同努力,确保人们的饮用水安全。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中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分为三个级别:一类、二类、三类。

以下是各项指标的标准:一类水(直接供人饮用):1. 总大肠菌群:不得检出;2. 水中臭味、异味:无异味、无臭味;3. PH值:6.5~8.5;4. 总硬度(以CaCO3计):不大于300mg/L;5. 溶解性总固体:不大于1000mg/L;6. 氨氮:不大于0.15mg/L;7. 铅:不大于0.01mg/L;8. 汞:不大于0.001mg/L;9. 六价铬:不大于0.05mg/L;10. 氰化物:不大于0.05mg/L;11. 氟化物:不大于1.0mg/L;12. 硒:不大于0.01mg/L;13. 砷:不大于0.01mg/L;14. 氯离子:不大于350mg/L。

二类水(经过煮沸、净化后可供人饮用):1. 总大肠菌群:不大于100个/L;2. 水中臭味、异味:无异味、无臭味;3. PH值:6.0~9.0;4. 总硬度(以CaCO3计):不大于450mg/L;5. 溶解性总固体:不大于1500mg/L;6. 氨氮:不大于0.5mg/L;7. 铅:不大于0.05mg/L;8. 汞:不大于0.001mg/L;9. 六价铬:不大于0.05mg/L;10. 氰化物:不大于0.05mg/L;11. 氟化物:不大于1.5mg/L;12. 硒:不大于0.01mg/L;13. 砷:不大于0.05mg/L;14. 氯离子:不大于450mg/L。

三类水(不宜直接饮用):1. 总大肠菌群:不大于1000个/L;2. 水中臭味、异味:无剧烈异味、无臭味;3. PH值:6.0~9.0;4. 总硬度(以CaCO3计):不大于550mg/L;5. 溶解性总固体:不大于2000mg/L;6. 氨氮:不大于1.5mg/L;7. 铅:不大于0.10mg/L;8. 汞:不大于0.001mg/L;9. 六价铬:不大于0.05mg/L;10. 氰化物:不大于0.10mg/L;11. 氟化物:不大于1.5mg/L;12. 硒:不大于0.01mg/L;13. 砷:不大于0.05mg/L;14. 氯离子:不大于600mg/L。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1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1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a)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b)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c)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d)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e)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表 3 水质非常规指标和限制”所规定指标的实施项目和日期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建设部和卫生部备案,从2008年起三个部门对各省非常规指标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

生活饮用水17项标准

生活饮用水17项标准

生活饮用水17项标准
生活饮用水质量通常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标准而有所不同。

在中国,生活饮用水的质量标准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卫生标准》制定。

以下是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一些主要指标,共17项:
1.色度:不超过5度。

2.浑浊度:不超过1度。

3.气味:无异味。

4.味道:无异味。

5.PH值:
6.5-8.5。

6.电导率:不大于1250μS/cm。

7.溶解氧:不低于5.0毫克/升。

8.总大肠菌群:不检出。

9.大肠杆菌:不得检出。

10.菌落总数:不超过100个/毫升。

11.大肠杆菌群:不得检出。

12.耐热大肠杆菌:不得检出。

13.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超过100个/毫升。

14.硫酸盐:不得超过250毫克/升。

15.氯化物:不得超过250毫克/升。

16.氟化物:不得超过1.0毫克/升。

17.三价铬:不得超过0.05毫克/升。

这些标准涵盖了生活饮用水的基本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指标,确保了水质的安全、清洁和适合人体饮用。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了解特定地区的标准时,应该参考当地的法规和规定。

这里提到的标准是根据中国的标准进行的说明。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解读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解读

3、水质监测
• 2022版标准删除了“9水质监测”的内容,(包括9.1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9.1.1~9.1.5和9.2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9.2.1~9.2.3。原因是,作为技术标 准, 不宜涉及行政管理的内容。但是,水质监测工作不会缺失。 • 3.1 卫生行政部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1705 等规范规定了卫生监督监测的水质指标和监测频次。 • 3.2住建行政部门 •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规定了供水单位水质采样点设置、检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会
1、适用于各类生活饮用水。 2、删除了水质监测的内容。
设计日供水量在1000m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 下的渠中式供水。
水质卫生要求
4.1.7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条件限制,水质部分指标可暂按表4执行,…… 4.1.8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指标和一般 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1985年首次发布,2006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2022)替代《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022年3月15日发布;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 供水水质和卫生安全评判的技术标准
★ 各级政府卫生执法、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行政部门对饮用水卫生与质量监督
• 在实际操作中,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须注意——谁来作风险评估? 谁 批准?是卫生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还是人民政府? 例如,当发生原水水质突发性污染时,经水质应急处理技术和措施处置后, 嗅和味仍然不能符合标准规定。嗅和味虽然对人体健康不存在严重的直接 危害,但对广大用户、媒体舆论、社会稳定及城市形象均有较大的负面影 响。这个责任和担当不是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单位能够独立承担的。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1.引言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们平时日常饮用、烹饪和洗漱等用途的水源。

水质安全是保障人们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

饮用水的质量直接影响人们的健康状况。

因此,制定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是确保人们饮用水安全的基本措施之一。

2.国际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各自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这一标准主要基于饮用水中的化学物质和微生物的浓度。

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食品及农业组织(FAO)联合制定了《世界饮用水指南》,该指南提供了全球范围内的饮用水质量标准建议,以保障人民的健康。

3.中国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也制定了生活饮用水的质量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下是中国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pH值:6.5-8.5•总大肠菌群:不能检出•铜:≤1.0mg/L•锌:≤5.0mg/L•总砷:≤0.05mg/L•六价铬:≤0.05mg/L •高锰酸盐指数:≤2.0mg/L •氟化物:≤1.0mg/L•氰化物:≤0.05mg/L •挥发性酚:≤0.001mg/L •硝酸盐:≤10mg/L•亚硝酸盐:≤0.1mg/L •氨氮:≤0.50mg/L•氯化物:≤250mg/L •铁:≤0.3mg/L•锰:≤0.1mg/L•氯酸盐:≤100mg/L•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氯化亚砷:≤0.01mg/L•硫酸盐:≤300mg/L•可溶性铝:≤0.2mg/L4.分类标准根据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将水质分为五个等级:•一级:适用于直接饮用水源,如自来水厂供水;•二级:适用于通过简单处理后饮用的水源;•三级:适用于通过常规处理后饮用的水源;•四级:适用于通过特殊处理后饮用的水源;•五级:仅适用于非直接饮用水源。

5.水质监测和治理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的质量,水质监测和治理非常重要。

水质监测通常包括定期对水源、供水管道和水处理设备等进行检测,以确保水质符合标准。

如果发现水质超标,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如增加水处理设备或改善水源质量等。

现行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现行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现行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国的《生活饮用水标准》(GB 5749-2006)是一套全面、严格的生活饮用水标准,旨在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1. 水的感官性状:要求水质清澈、透明,无异味,无肉眼可见的异物。

2. 水的化学卫生质量:规定了水的pH值、浑浊度、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氨氮、耗氧量、挥发性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铅、汞、镉、砷、硒、氰化物、亚硝酸盐等20多项指标。

3. 微生物指标:规定了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阿拉鲍氏菌等微生物指标。

4. 放射性指标:规定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放射性指标。

5. 消毒副产物:规定了氯仿、二氯乙酸、三氯乙酸等消毒副产物的限量。

以上标准是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任何生活饮用水的水质都不应超过这些标准。

5750-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

5750-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

5750-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
根据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以下
是5750-2023年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一、微生物指标
1. 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2. 霉菌和酵母菌:每100毫升不得超过100个。

3. 大肠菌群和总大肠菌群共指标:不得检出。

二、化学指标
1. pH值:6.5-8.5
2. 氨氮:不得超过0.50毫克/升。

3. 总硬度:不得超过450毫克/升。

4. 铅:不得超过0.01毫克/升。

5. 汞:不得超过0.001毫克/升。

6. 镉:不得超过0.005毫克/升。

7. 镉加铬(以Cr计):不得超过0.05毫克/升。

8. 氟化物:不得超过1.0毫克/升。

9. 氰化物:不得超过0.05毫克/升。

10. 砷:不得超过0.01毫克/升。

11. 六价铬:不得超过0.05毫克/升。

三、放射性指标
1. γ射线总剂量当量率:不得超过0.1微希/小时。

四、其他指标
除上述指标外,还包括臭味、浊度、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等指标。

请注意,以上仅列出了一部分主要指标,具体的标准要求可能还
包括其他指标,请参考最新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获取准确
信息。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我国政府一向十分关心和重视饮用水卫生工作,多次发布和修改饮用水卫生标准。

1956年制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及1959、1976年修订的标准分别包括15项、17项、23项微生物、一般化学和感官指标,着重技术要求,均未列为强制性卫生标准。

1985年卫生部组织饮水卫生专家结合国情,吸取了世界卫生组织(WHO)《饮用水质量标准》和发达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先进部份,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水质指标由23项增至35项,由卫生部以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发布(GB5749-85)增加了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律效力。

该标准于1985年8月16日发布,1986年10月10日实施,共五章22条。

(分总则、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和水质检验。

)具体来讲,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必须满足三项基本要求:1.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

3.水的感官性状是人们对饮用水的直观感觉,是评价水质的重要依据。

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良好,为人民所乐于饮用。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共35项。

其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5项,主要为了保证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毒理学指标15项、放射指标2项,是为了保证水质对人不产生毒性和潜在危害;细菌学指标3项是为了保证饮用水在流行病学上安全而制定的。

随着经济和工农业的迅速发展,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政府和广大居民的关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更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为了和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卫生部于2001年6月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是我国规定的一项国家标准,主要涵盖了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和监测方法。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适用范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适用于各类城镇供水、农村供水以及生活饮用水质量卫生监测。

二、基本要求: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以下基本卫生要求:
1、色、味、臭应与普通自来水相同;
2、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耐热大肠杆菌的数量应符合卫生法规定的限量要求;
3、水中镍、砷、氟、硒等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限量;
4、水中病原微生物和有害化学物质的含量应符合卫生要求,以保障人体健康。

三、检测方法:
生活饮用水的监测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物理指标的测量:如水的颜色、气味、浑浊度、透明度等物理指标的测定;
2、化学指标的测量:如水的PH值、溶解氧、氨氮、总硬度、氟化物等化学指标的测定;
3、微生物指标的检测:如大肠菌群、总大肠菌、耐热大肠杆菌等微生物指标的测定;
4、金属元素的测量:如铜、铅、锌、镉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四、卫生监测:
为了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需要进行定期的卫生
监测。

在监测过程中,主要应检测水源水质、管网水质等多个环节,并对不合格的水进行处理,以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总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的一项基本措施,各地方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并确保每一阶段的执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一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概述生活饮用水是指用于日常生活饮用、烹调、洗漱、清洗等各种用途的水。

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国家对生活饮用水制定了一系列的卫生标准。

本文将从生活饮用水的基本要求、水质指标、卫生监测、管道网络等多个方面,全面介绍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生活饮用水的基本要求生活饮用水是人体最重要的资源,其基本要求是安全、洁净、透明、甘美、无异味。

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应该经过除铁、除锰、软化、过滤、消毒等工艺处理,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生活饮用水中不应含有任何有害物质和微生物,水质应稳定,且水温应适宜。

此外,要求供水部门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指标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指标主要包括有机物、无机物、微生物、放射性物质等方面。

以下是主要指标的详细介绍:1、化学需氧量(COD):COD反映水中有机物的含量,一般应不超过15 mg/L。

2、氨氮:氨氮是衡量有机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其标准为0.15 mg/L。

3、总磷、总氮:总磷和总氮作为富营养化水体的主要指标,其标准分别为0.5 mg/L和1.5 mg/L。

4、PH值:PH值反映水体的酸碱程度,其范围为6.5-8.5。

5、微生物指标:包括大肠杆菌、菌落总数、耐热菌群等,其数量均不得超过规定限值。

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为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性,水源地、水厂、管道网络等各个环节均需建立监测系统,进行日常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水源地水质、加药后水质、出厂水质、管网水质等。

针对大众关心的问题,如“水中是否含有重金属”、“水中是否存在放射性物质”等都需要进行监测。

一旦发现水源污染或加药不当等问题,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水源污染对人民健康造成危害。

四、生活饮用水的管道网络生活饮用水经过处理后,通过供水管道网络输送到千家万户。

为了保障水质,管道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进行,管道材质应采用无毒、不锈蚀的材料,检查所用严格把关,使管道无水渗漏、无沉淀、无污染。

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

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外观和组织特征:生活饮用水应具有清澈透明、无异味、无悬浮物等特征,外观应符合卫生要求。

2. pH值:生活饮用水的pH值应在6.5-8.5之间,接近中性。

3. 水温:生活饮用水的水温应符合人体舒适的要求。

4. 致病微生物和细菌:生活饮用水中不应含有致病微生物和细菌,如大肠杆菌、霍乱弧菌等。

5. 总大肠菌群:生活饮用水中总大肠菌群的数量不应超过100个/100毫升。

6. 水中化学物质:生活饮用水中各类化学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污染物)、营养物质(如钙、镁、钠等)等。

7. 放射性物质: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保证人体健康。

8. 氯和二氧化氯:生活饮用水中氯和二氧化氯的残留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保证水的卫生安全。

9. 防腐剂和农药残留:生活饮用水中不得检出禁用的防腐剂和农药残留。

10. 放射性核素: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应符合国家相
关标准,以保护人体健康。

以上是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主要内容,这些标准旨在保证人们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保护公众健康。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用途的饮用水可能有额外的标准要求,因此在具体应用中应遵守当地相关规定。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1. 一般原则《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详见附录2.1〕中的4.1.1〜4.1.4是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的一般原则。

如果在实际饮用水中存在。

GB 5749—2006文本中没有规定的污染物,则按此原则处理。

本标准所指水质要求是指居民用户端水质必须符合GB5749—2006的要求。

2.饮用水必须消毒《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的4.1.5规定“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这是一条总的要求。

考虑到供水的各个环节都存在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即使是取深层地下水作为水源,原水中未曾检出过大肠菌群等指标菌,也应经消毒处理。

经过消毒并保留一部分余量的消毒剂,对饮用水在出厂后的输配水管道、蓄水容器中可以起到防御微生物污染的作用,增加饮用水的安全性。

关于有烧开水习惯的地区,集中式供水能否不消毒的问题,标准修订组认为,将水煮沸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饮水消毒方法,但喝烧开水的人,还有日常用水,使用未经消毒的水洗涤、漱口和洗涤生吃的蔬菜、水果,也是一个重要的传染途径。

因此,即使在有喝开水习惯的地区,生活饮用水消毒仍然是必要的。

3.饮用水消毒应有余量《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的4.1.6中规定几种常用消毒剂的与水接触时间、出厂水中限值、出厂水中余量和管网末梢水中余量等,这些是根据经验数据作出的规定。

决定饮水消毒效果的因素是消毒剂浓度和接触时间。

4.关于紫外线消毒关于紫外线消毒饮用水的问题在GB 5749-2006中没有提及,这是因为至今没有报道现用的紫外线消毒饮用水后会产生什么有害副产物,无法设定限制条件和设定限值。

GB 5749—2006没有提及紫外线消毒,并不妨碍它在饮用水消毒中的正确使用。

若采用紫外线消毒饮用水可参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501)的紫外线强度(70uw /cm2)的要求执行。

5,小型水厂和农村分散式供水分质指标放宽GB 5749-2006中4.1.7规定“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条件限制,水质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这项规定主要是考虑我国有部分农村地区,受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要执行。

生活饮用水标准2023

生活饮用水标准2023

生活饮用水标准2023
2023年4月1日,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正式实施,这是一项中国国家标准,归口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这项标准主要涉及生活饮用水的质量和卫生要求。

根据这项标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1.水质清澈透明,不得有异色、异味、异物,不得含有肉眼可见的悬浮物。

2.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包括微生物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指标、消毒剂指标等。

此外,对于集中式供水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供水设施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包括水处理设备、供水管材和配件等。

2.水处理设备应满足水质要求并安全可靠,水处理剂应安全可靠并按照规定使用。

3,供水管网应合理布局,管径适宜,水压稳定。

4.供水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和消毒。

5.水源地应设置卫生防护带,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

这项标准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确保生活饮用水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对于供水单位来说,也需要根据新的标准要求进行设备改造和维护,提高供水质量和管理水平。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CD 613.3 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1 总则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会见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续表* 试行标准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乖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务地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的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 各单位自欺欺人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现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时性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UDC613.3GB5749-851总则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完整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完整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GB 5749-851985-08-05批准 1985-08-06实施1 总则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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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饮用水。

该标准规定了饮用水的生物学指标、化学指标、物理指标、放射性指标、微生物指标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生物学指标包括总大肠菌群、大肠菌、肠球菌、粪桿菌等;化学
指标包括亚硝胺、铅、砷、汞、氟化物、镉等;物理指标包括颜色、
浊度、味道、气味等;放射性指标包括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微生物指标包括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数等。

饮用水的污染程度严重影响着人体健康,因此,饮用水的质量必
须得到严格控制和监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中国饮用水的一项基
本法规,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如果饮用水不符合标
准要求,可能会导致肠胃炎、霉菌感染、口腔溃疡和癌症等疾病的发生,因此,我们应该从源头上净化水源、科学治水、加强监管,确保
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不受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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