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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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规划编制导则与验收标准

昆明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规划编制导则与验收标准

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规划编制导则与验收标准----------------------- -----------------------日期:附件1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规划编制导则与成果验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镇(乡)域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规划编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乡规划条例》、《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镇(乡)域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围的镇(乡)建设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不单独编制镇(乡)域规划;其他的镇(乡)域规划编制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编制镇(乡)域规划。

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镇(乡)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镇(乡)域规划包括镇(乡)域总体规划和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部分。

其中,镇(乡)域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五条镇(乡)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和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第七条镇(乡)域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成立由县(市、区)、镇(乡)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三结合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机构,承担具体规划的编制任务。

第八条镇(乡)域规划需经过镇(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区的镇(乡)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024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2024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2024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报告编制规程一、前言1.1编制目的本规程的编制目的是为了规范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报告的编制工作,确保报告的质量和完整性,为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提供指导。

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编制要求2.1编制程序(1)项目启动:确定土地整治项目,确定编制规划设计报告的需求和目标。

(2)前期调研:对土地整治项目的区域特点、土地利用现状、资源环境条件等进行调查研究。

(3)方案设计:根据前期调研结果,制定土地整治方案。

(4)编制报告:根据方案设计,编制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报告。

(5)审核评审:对编制完成的报告进行审核评审。

(6)报批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报告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进行公示。

(7)完善报告:根据审批和公示结果,完善报告内容。

(8)最终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形成最终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报告。

2.2编制内容(1)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背景、目标等。

(2)区域特点:对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区域的地理、气候、人口等特点进行描述。

(3)土地利用现状:对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并进行描述,包括土地利用类型、土地质量状况等。

(4)资源环境条件:对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区域的资源环境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并进行描述。

(5)方案设计:根据前期调研结果,制定土地整治方案,包括工程设计、投资估算等。

(6)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对土地整治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和分析。

(7)风险评估:对土地整治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分析。

(8)编制规范:按照相关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报告编制指南进行编制。

2.3报告编写要求(1)报告内容要清晰、准确、完整。

应使用规范的科技术语,避免使用口语化和模糊化的表述。

(2)报告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报告的陈述要客观、中立,避免主观性和个人偏见。

(4)报告的表格、图表等应清晰、易读,方便读者理解。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以下简称《技术导则》)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

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乡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建设导则-解读.

乡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建设导则-解读.

怀远县规划局
2023年10月16日
2 治脏治乱
2.2背街小巷 1、清理积年留存垃圾,定期清扫路面。 2、去除杂草杂物、清理边沟,去除乱写乱画和“牛皮癣”广告。 3、清理乱搭乱建,依法撤除违法建〔构〕筑物。 2.3镇村结合部 1、合理设置垃圾收运设施,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定时清运。 2、清理积存垃圾,去除淤泥、土堆、粪堆,物料堆放整齐。 3、标准规模化家禽家畜养殖治理,散户养殖应实行圈养方式。 4、依法撤除违法建〔构〕筑物。
怀远县规划局
2023年10月16日
2 治脏治乱
2.10学校周边 1、学校及周边单位、门店落实卫生保洁责任制,保持学校周边无暴露生活垃圾和卫生死角, 去除学校围墙乱写乱画和“牛皮癣”广告。 2、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无网吧、电子玩耍厅、台球厅等消遣场所和音像制品店;整治校园 门口小商小贩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等现象。 3、在学校周边道路增设和完善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学生绿色通道”交通标志;在有条件的中 小学校周边道路上划定临时停车泊位,缓解停车困难。
怀远县规划局
2023年10月16日
3 加强根底设施建设
3.1道路设施建设 1、提升道路通达水平,贯穿主干道,加强与外部交通以及建成区背街小巷、居民小区的连接, 优化建成区路网;改善主干道路断面,加强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建设;主干道路有完善的绿 化、排水、行车安全等设施,人行道铺装宜承受透水砖。 2、修缮破损路、整治低洼路,保持路面平坦;硬化背街小巷,整治烂尾路,打通断头路,实 现建成区路网畅通。 3、实现主干道路穿插口信号灯管控;做到交通标志、标线完整醒目,指路牌、路名牌等标识 标准。 4、配置绿色照明设施,全面检修、维护现有道路路灯,确保照明设施运行完好。 5、有条件的支路应考虑路边停车需求,合理划定路边停车范围。 6、合理设置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满足消防安全。

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技术导则

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技术导则

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技术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9月前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重大决策,切实加强对“一加强三整治”主要内容的技术指导和支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力量,深入各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内容是:1.总则;2.加强规划设计引领;3.整治环境卫生;4.整治城镇秩序;5.整治乡容镇貌。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30)。

本导则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杨晓光赵华勤余建忠陈勇江勇贺晓琴董翊明许小良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张奕江胜利洪湖鹏陈允法孙健张新卫何青峰王淑敏张烈鑫陈华汤贤孙蔡金鑫陈建芳姚苏华李月红王素琴张志林目录1 总则 (1)2 加强规划设计引领 (2)2.1 编制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2)2.2 加强整体风貌规划管控 (2)2.3 强化整治项目设计引导 (4)2.4 完善规划设计实施制度 (5)3 整治环境卫生 (7)3.1 加强地面保洁 (7)3.2 保持水体清洁 (8)3.3 争创卫生乡镇 (9)4 整治城镇秩序 (12)4.1 治理道乱占 (12)4.2 治理车乱开 (13)4.3 治理摊乱摆 (13)4.4 治理房乱建 (14)4.5 治理线乱拉 (15)5 整治乡容镇貌 (17)5.1 加强沿街立面整治 (17)5.2 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 (18)5.3 整治低小散块状行业 (19)5.4 完善配套设施 (20)5.5 提升园林绿化 (23)5.6 提高管理水平 (25)附录A 中心镇、一般镇、乡(集镇)环境综合整治内容分类表 (27)附录B 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31)引用文件及标准目录 (37)1 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实施以“一加强三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加快推进“两美”浙江建设,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西藏自治区村庄综合整治技术导则

西藏自治区村庄综合整治技术导则

西藏自治区村庄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前言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根据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由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建设实践经验,参考国内有关标准,重点考虑西藏自治区经济条件、地域差异、历史文化和村庄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一、总则;二、重点整治内容;三、技术要点与技术措施;四、村庄整治管理技术。

本导则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拉萨市当热西路1号,邮编:8500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组织单位: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导则编制单位: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本导则起草人员:王冠群慈尚普蒋其平邱凡索朗曲珍索朗次仁张晓杰彭超杨欣本导则审查人员:魏琴秦新光柳俊明邓传力甘雪莲目录一、总则 (5)二、重点整治内容 (5)三、技术要点与技术措施 (6)四、村庄整治管理技术 (31)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历史任务,在我国“三农”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我区必须切实抓住历史机遇,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更高标准、更高层次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既要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实现农牧业全面升级、农牧区全面进步、农牧民全面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对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和实施建设的技术指导,改善我区农牧区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城镇空间范围外的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重庆市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

重庆市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

渝规发〔2008〕28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试行)》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日印发(共印100份)重庆市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一般规定;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4.建筑垃圾填埋场;5. 生活垃圾焚烧厂;6. 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7. 水上垃圾收集与处理;8. 公共厕所设置;9. 车辆清洗站及洒水车供水器;10. 环卫车辆停车场及保养场;11.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工作场所;12. 其他;13. 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郭大忠、余辉目录1. 总则 (1)2. 一般规定 (2)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3)4 建筑垃圾填埋场 (5)5 生活垃圾焚烧厂 (7)6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 (8)7 水上垃圾收集及处理 (10)8 公共厕所设置 (11)9 车辆清洗站及洒水车供水器 (13)10 环卫车辆停车场及保养场 (14)11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工作场所 (15)12 其他 (16)12. 名词解释 (18)附录A 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21)附录B 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方法 (22)附录C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 (23)本导则用词说明 (24)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5)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方案(三篇)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方案(三篇)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对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环境问题进行综合管理和整治的一系列方案和措施。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涉及到各个领域的环境问题,如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垃圾处理、绿化建设等。

本文将针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空气污染治理方案空气污染是当前城乡环境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空气污染,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对于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标准,推动企业进行减排改造。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处罚,从经济层面引导企业降低污染物排放。

2.提升交通管理水平。

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力度,加强车辆排放标准的执行。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交通工具,如电动车、氢燃料车等。

加强公共交通建设,增加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数量,减少私家车使用。

3.加强城市建设规划。

合理规划城市建设区域,减少建筑和道路密度,提高建筑和道路绿化率,增加绿地面积。

加强建筑工地的扬尘治理,确保工地周边空气质量不受影响。

4.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利用。

大力发展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使用。

对优质清洁能源企业给予政策支持,提升清洁能源的市场竞争力。

二、水污染治理方案水污染是城乡环境中另外一个突出的问题,也是城乡发展不平衡的体现之一。

以下是水污染治理的关键方案。

1.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体系。

加强水污染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起健全的水污染监测体系。

对于水污染严重的地区,要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水源安全。

2.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推行精准农业,减少农业的化肥和农药使用,推广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

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提高农田排水效果,减少农田内的污染物流失。

3.加强城市污水处理。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

推动建立城市污水处理与农田灌溉循环利用的体系,使污水资源化利用。

4.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安排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安排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安排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对城市和农村环境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包括改善城市和农村的
生态环境、提升城乡居民生活品质等方面的工作。

下面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的一般安排:
1. 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明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制
定相应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2. 建立城乡环境污染监测体系:建立城市和农村环境污染监测网络,按照规划要求采
集和监测环境污染数据,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3. 推进城市和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加强城市和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
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4. 改善城市和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城市和农村居民生活环境的整治,改善公共卫生设施、道路交通状况、垃圾处理等,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5. 推动农村环境整治和发展: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包括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等,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6. 提升城乡环境管理能力:加强城乡环境管理机构建设,提高环境管理人员的专业素
质和能力,加强城乡环境执法力度。

7. 强化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加强城乡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环境保护意识,
促进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8. 加强城乡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完善城乡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城
市和农村环境治理的法治化。

9. 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高工作质量。

以上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的一般安排,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安排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镇(乡)规划导则

镇(乡)规划导则

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适应我国农村发展需要,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镇(乡)规划指导镇(乡)发展的作用,加强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所指的镇、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基层行政区域。

镇(乡)域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镇规划和乡规划的一种形式,其规划区范围覆盖镇(乡)行政辖区的全部。

有条件的镇和乡,应依据本导则编制镇(乡)域规划。

1.3镇(乡)域规划编制应坚持全域统筹、注重发展、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对镇(乡)全域发展的指导,协调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统筹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合理布局。

体现地域特色、乡村特色和民族特色,尊重农村地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

1.4镇(乡)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1.5 镇(乡)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和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

1.6 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2 编制内容2.1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2.1.1 经济社会发展分析自然条件、资源基础和发展潜力,提出镇(乡)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镇(乡)域发展定位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分析农村人口转移趋势和流向,预测镇(乡)域人口规模;明确镇(乡)域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三次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

2.1.2 产业布局统筹规划镇(乡)域三次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农业生产区、农副产品加工区、产业园区、物流市场区、旅游发展区等产业集中区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2.2 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2.2.1空间利用布局划定镇(乡)域山区、水面、林地、农地、草地、城镇建设、基础设施等用地空间的范围,结合气候条件、水文条件、地形状况、土壤肥力等自然条件,提出各类用地空间的开发利用、设施建设和生态保育措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局)、建设厅(局), 新疆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关于“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指导和规范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建设部制定了《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重视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工作。

环境规划是小城镇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通过环境规划,引导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建立乡镇工业园区,实行乡镇工业污染的集中控制。

各级环保、建设部门应高度重视,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小城镇环境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加强指导,积极开展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的培训工作。

为搞好小城镇环境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省环保部门应会同建设部门,积极组织对县级环保部门主管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会同建设部组织对省级环保部门有关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三、抓住重点,搞好试点和典型示范,稳步推进。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一批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小城镇开展试点和典型示范。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不搞一刀切。

当前编制环境规划的重点是县级市、县城关镇和省级重点小城镇。

四、在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中,各级环保部门、建设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密切配合,将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试点、示范和规划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建设部。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7.04【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4日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公共环境品质,提高公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或者单位开展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民政、农业、水利、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社等部门以及铁路、电力、通信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前款所列部门和单位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条文说明2015.03.09

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条文说明2015.03.09

引用标准名录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2《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93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 50413-2007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11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2012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9《农村防火规范》 GB 50039-201010《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GB 50445-200811《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57-201212《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574-201013《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CJJ/T 163-201114《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15《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16《城市公共厕所规划设计标准》CJJ14-200517《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18《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G D30-200419《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建村[2014]98号20《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T 50824-2013 21《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24-2008 22《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规范》 HJ/T 81-200123《禽畜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497-2009 2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613-2009长沙市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条文说明制定说明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导则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长沙市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导则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须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导则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为理解和把握导则参考。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总纲》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总纲》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总纲》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5.11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14号
•【施行日期】2024.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标准化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4年第14号
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总
纲》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生态环境规划编制工作,现批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总纲》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总纲》(HJ 1359-2024)
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
()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4年5月11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14•【字号】黑建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黑建村[2006]6号)各地、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各县(市)建设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有关规划设计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技术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用于指导全省新农村建设,请各地在新农村规划建设中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我们。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黑龙江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我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建设质量,统一整治规划内容、深度和技术要求,做好新时期村庄建设规划,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变农村面貌,特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主要依据中共中央[2006]1号文件、建设部建村[2005]174号文件精神,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镇规划技术规定》和其它相关技术法规政策中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编制,亦可根据村庄实际建设需要适当增减整治内容。

1.3本导则适用于中心村,一般基层村可参照执行。

1.4本导则所称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相当于《村镇规划编制办法》中的专业规划。

1.5未编制建设规划的村庄,须在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中的近期建设规划内容时补充本导则所涉及相关内容。

如村庄已编制完成建设规划,但近期建设规划部分内容未达到本导则所规定的要求,须按本导则补充相关规划内容。

1.6编制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亦应执行国家、省内现行其它相关规划和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

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三年七月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 (1)1.2 范围 (1)1.3 作用 (1)1.4 遵循原则 (2)1.5 规划期限 (2)2 工作阶段与要求 (3)2.1 工作阶段 (3)2.2 工作要求 (3)3 规划内容 (3)3.1 规划纲要 (3)3.2 规划成果 (4)4 成果要求 (13)4.1 成果形式 (13)4.2 规划文本 (14)4.3 规划说明书 (17)4.4 规划图纸 (17)4.5 基础资料汇编 (19)5 审查与报批 (19)5.1 纲要审查 (19)5.2 成果报批 (20)附表1 城乡总体规划指标体系汇总表 (21)附表2 城乡用地汇总表 (24)附表3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26)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全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导则。

1.2 范围1.2.1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1.2.2 编制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县(市)行政管辖区作为规划范围。

1.3 作用1.3.1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是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1.3.2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是落实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引导县(市)新型城镇化发展、指导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

1.4 遵循原则1.4.1 编制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统筹布局城乡居民点、产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农田保护区和区域基础设施通道等,探索建立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衔接机制,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空间全覆盖、建设一盘棋。

人居环境整治导则

人居环境整治导则

人居环境整治导则人居环境整治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关乎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为了创造更好的人居环境,以下是一些导则和建议。

一、城市规划与建设1.合理规划城市布局,避免城市过度拥挤和资源浪费。

2.注重环境保护,建设绿色生态城市,增加绿地和公园的数量和质量。

3.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

4.规范建筑物的高度和外观,保护城市的历史和文化遗产。

二、交通运输1.发展公共交通系统,优先发展地铁、电车、公交等低碳出行方式。

2.建设自行车道和步行街,鼓励人们选择环保的交通方式。

3.控制私家车数量,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资和宣传。

三、环境保护1.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2.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控制工业排放和汽车尾气。

3.严格控制噪音污染,保护人民的听力健康。

4.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推广可回收物的再利用。

四、社区建设1.加强社区的管理和服务,提供良好的社区环境和公共设施。

2.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增强社区凝聚力和活力。

3.提供多样化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居民的精神生活。

五、教育和宣传1.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

2.加强媒体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引导公众正确对待环境问题。

3.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加强环境科学研究,推动环境技术的发展。

人居环境整治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合作与创新,才能创造一个更美好的人居环境,让人们生活在一个健康、舒适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中。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此贡献自己的力量,让我们的城市更加宜居、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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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编制导则
1 总则
1.1 为指导各市(州)、县(市、区)科学编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在“十二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特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是指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机构依据全省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编制的事业性实施规划。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应按照五年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并纳入市(州)、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1.3除满足本导则的要求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内容还应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要求
2.1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要体现综合规划的特点,以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为规划重点,加强与相关规划和相关职能部门既有工作的协调与结合,力求有效衔接、
科学规范和整合平台、形成合力,以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2.2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区域城乡环境的基本情况进行判识,明确规划期内治理工作的思路、对策和目标,对需要完成的主要目标任务、重大项目及其实施时序进行整体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组织保障措施。

2.3 编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应坚持把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环境问题放在首位,优先开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相关的治理工作和项目建设,将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发展环境作为最终目标。

2.4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编制和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及时组织编制本行政辖区的治理规划。

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3 规划内容
3.1前言
规划应当在前言部分表明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认识,概要描述本地城乡环境的基本情况和面临的形势,明确本规划的作用、地位、期限以及编制规划的基本依据。

主要的
规划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8)《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9)《四川省城市供排水管理条例》
(10)《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1)《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2)《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四化”标准》
(1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15)其他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标准
3.2基本情况
规划应当对自2008年以来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回顾,包括这一时期治理工作的主要思路、目标和举措,2009年-2011年治理规划的执行情况,已开展的治理工作及其取得的主要成效等。

成效总结应简明扼要,主要描述与治理工作有关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设施建设、管理水平、风貌塑造、人居环境条件改善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规的完善情况等。

3.3主要问题
按照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客观分析本地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进行定量或定性概要描述:
(1)环境质量和公共卫生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城乡容貌秩序管理和风貌塑造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4)体制机制建设和法规政策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4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编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顺应人民群众对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新期待,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的总体要求,提出规划期内城
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并着重突出以下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注重民生。

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先开展与城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质量提升和容貌秩序改观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坚持不懈,综合治理。

充分认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不懈、扎实推进,把专项治理与长效管理、环境优化与发展提升、设施配套与提高素质、当前工作与长远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整合各种政策与制度平台,综合推进城乡环境治理工作。

(3)巩固成效,拓展提升。

持续抓好“五乱”治理,切实加大对城镇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铁路公路河道沿线等区域的环境治理,全力推进治理工作向基层延伸、村庄延伸、盲点死角延伸;巩固环境工作成效,努力实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范围和内容的全覆盖,全面提升城乡面貌和人居环境水平、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4)完善机制,强化保障。

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建
立治理工作责任监督和考核、经费投入、队伍建设、宣传教育等机制和法规政策体系,保障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3.5工作目标
规划应表述规划期内治理工作的总目标和分项目标。

总体目标应对规划期末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居民文明素质、长效机制建设要达到的程度进行概要的表述。

分项目标应重点表述以下方面内容:
(1)环境治理指标方面:提出本地规划期末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率、城乡人均公共(公园)绿地面积、绿化(森林)覆盖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空气污染指数、秸秆综合利用率、沼气普及率等主要环境指标的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目标。

(2)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采用文字和附表的方式,详细表述、标明规划期末本地拟新建、改建、扩建的城乡生活垃圾及特种垃圾处理厂(场)、小型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设施、城乡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厂(站)与工程配套管网、城乡公共(公园)绿地、特色街区及风貌塑造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水土保持绿化美化骨干河渠、
商品交易(农贸)市场及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基础设施的数量、地点、规模、工艺和投资规模目标。

(3)居民素质提高方面:重点表述本地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俗和文明的行为方式方面拟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七进”活动、“除陋习、树新风”及志愿者服务活动和文明劝导宣传员活动等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教育行动、活动以及相关的组织方法、责任主体和时间安排等具体内容。

(4)健全完善机制方面:重点表述本地为推进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在规划期内需健全和完善的组织领导、工作运行、责任追究、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等工作机制以及制度、政策、标准和规范等。

3.6 主要任务
规划应按照总体目标和分项目标的要求,明确在规划期内治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各相关部门的任务、分工,并细化以下工作任务:
(1)深入治理“五乱”。

包括消除卫生死角、维护公共秩序、确保道路畅通、养护市政设施、创建文明工地、清除违章建筑和规范户外广告等方面拟采取的措施和具体要求等。

(2)强化设施建设。

包括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的建设,以及与此相关的运行管理、提高效率的措施、
标准和具体要求等。

(3)突出风貌特色。

包括在编制专项规划、清理建筑立面、完善公益设施、规范社区管理方面,以及在保护历史文化、提高城镇建设品位方面拟采取的行动、措施和具体要求等。

(4)抓好示范带动。

包括推进“五市十县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建设,创建“环境优美示范城镇乡村”,带动治理工作整体水平提升的措施和具体要求。

(5)开展宣传教育。

包括本地在找准文明卫生教育与群众关心问题的契合点,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方面,以及在改进方法,拓展渠道、丰富载体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方面拟采取的措施和具体要求等。

(6)完善工作机制。

包括在进一步强化党政的责任主体意识、积极整合各部门的力量,形成主动作为、相互协调的工作格局方面,以及在推进目标管理、落实责任和制定考核、奖惩、追究制度方面拟采取的措施和具体要求等。

3.7保障措施
明确实施规划所需的保障措施。

包括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责任部门、明确工作方法、强化队伍建设,建立效能监察与目标考核机制等方面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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