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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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许可业务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图.

运管许可业务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图.
A岗: **
B岗: **
5工作日
3
审批岗
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A岗:X XX
B岗:XXX
1工作日
4
制证岗
登记许可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A岗:XXX
B岗:XX
1工作日
XX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政务服务信息表(二)
事项编码
42282200YG-XK-0002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管对象取得本行政区域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经营者。

二、监管方式㈠“双随机一公开“检查1.工作内容。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依托“运政在线”系统,整合形成统一的行业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2.工作程序。

明确“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对“一单两库''实行动态管理、检查结果归集至“运政在线”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㈡强化信用管理1.全面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任务:不断完善道路货运站(场)信用体系。

工作措施:实施诚信体系管理,通过行业诚信体系考核等手段,逐步建立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并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健全道路货运站(场)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实施动态监管。

对诚信企业予以资源、政策、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失信企业集中力量严格监管。

2.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目标任务: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参加行业经营。

工作措施:依法规范行业市场经营行为,创新监管方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诚信守法,维护市场秩序。

㈢实施分类监管1.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目标任务:按照审批改革要求,逐步简化审批事项或审批流程,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吊销或注销。

工作措施:(1)根据省政府规定,在符合法定告知承诺条件后,道路货运站经营者即可从事运营。

⑵加快推进道路货运站(场)主体结构调整,鼓励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水平高的道路货运站(场)扩大经营规模。

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鲁交运〔2011〕39号)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获取利益的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汽车通过道路运送普通货物的运输。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整车和甩挂运输车辆;(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不得兼具载客功能。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汽车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第六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总1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

道路运输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

道路运输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1-1)基本信息事项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性质:行政许可审批时限:承诺件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审批方式:审批是否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是收费情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川价发[2005]110号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4元。

应交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二)企业章程文本;(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六)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应交材料备注说明审批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八条。

流程(一)申请企业持申请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审批。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批复,并书面说明理由。

备注办理地点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0827)5280280交通运输局地址:巴中市巴州镇状元桥街346号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5280708市交通运输局:(0827)5266328(1-2)基本信息事项名称: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审批性质:行政许可审批时限:承诺件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审批方式:审批是否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是收费情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川价发[2005]110号文,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纸质每个4元,铝质每个55元。

应交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二)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影响等;(三)进站方案。

呼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图

呼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初审对要件能否规范齐备进行审察负责人:分局业务员受理不予受理要件齐备、切合申请要求,出要件不全或不切合申请条件、具《受理通知书》。

(即办)不属于受理范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对办理要件有效性、真切性进行审察。

(即办)负责人:分局业务员审批退件会议审批或领导签批。

(即办)对审察不合格的,出具《退件负责人:分局长通知书》。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出件不予赞同出具赞同文件、批复或证照。

不切合赞同要求的,出具《不(即办)予赞同决定书》。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负责人:分局业务员申请人提出申请初审对要件能否规范齐备进行审察负责人:分局业务员受理不予受理要件齐备、切合申请要求,出具《受理要件不全或不切合申请条件、不属于受理通知书》。

(1 日)范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退件对办理要件有效性、真切性进行审察。

对审察不合格的,出具《退件通知书》。

(当天)负责人:分局业务员负责人:分局业务员审批领导签批。

(当天)负责人:分局长出件不予赞同出具赞同文件、批复或证照。

(1日)不切合赞同要求的,出具《不予赞同决负责人:分局业务员定书》。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允许办理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初审对要件能否规范齐备进行审察负责人:分局业务员受理不予受理要件齐备、切合申请要求,出具《受理要件不全或不切合申请条件、不属于受理通知书》。

( 1 日)范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对办理要件有效性、真切性进行审察。

(2日)负责人:分局业务员现场踏勘依据《受理通知书》中明确的内容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书面勘验笔录。

(5 日)负责人:分局业务员审批退件会议审批或领导签批。

(1 日)对审察不合格的,出具《退件通知书》。

负责人:分局领导负责人:乔凌俊出件不予赞同出具赞同文件、批复或证照。

(1日)不切合赞同要求的,出具《不予赞同决负责人:分局业务员定书》。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允许办理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初审对要件能否规范齐备进行审察负责人:王喜田受理不予受理要件齐备、切合申请要求,出具《受理要件不全或不切合申请条件、不属于受理通知书》。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审批制度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审批制度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县运管所运政股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运政股股长、分管副所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8年第9号)三、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条件(一)、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须具备以下条件: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T 200)的规定执行;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四、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办理程序(一)、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的办理程序1、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的,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2、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承办人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完整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完整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货物运输是现代运输主要方式之一,也是构成陆上货物运输的两个基本运输方式之一。

它在整个运输领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今天我要与大家分享的是: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和参考!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X年第3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X 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许可制度

【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许可制度

【关键字】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黑龙江省嘉荫县道路运输管理站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站长、站长、、分管副局长。

二、审批权利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

三、许可审批范围(一)普通货物运输(二)货运站经营四、审批条件和标准进行道路货运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申请材料及提供的信息齐全且真实。

五、须提交材料(一)申请进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进行货运站(场)经营: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经营货运站(场)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4、货运站(场)竣工验收证明;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六、审批条件(一)申请进行普通货物运输经营;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进行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进行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进行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2、有符合规定的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卸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运政许可处罚程序流程图

运政许可处罚程序流程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道路运送证年审工作流程图权力运营风险表现:(一)无端不受理,在进行审查过程中,接受申请人的好处,简化资料审核和程序;(二)运用职权对申请进行设卡、达成私人目的。

防范措施:(一)加强责任意识教育,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二)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三)运用运政发证管理系统制约,并经常性查验。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1.文字说明:1.1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指根据管辖权限,涉及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有权进行行政处罚备案工作的部门。

1.2淇滨公路运送管理所直接管辖的案件,由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批表》,经法规股审查报本局主管领导决定备案。

1.3调查阶段:淇滨公路运送管理所由其调查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1)在决定备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等必要证据材料,需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3)需要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经批准,签发《证据登记保存告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对物品加贴封条。

并在7日内作出解决决定。

采用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出具《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署名或者盖章确认,并加贴封条或者加施封识。

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署名或者盖章。

需要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署名或者盖章确认,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

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署名或者盖章。

采用上述措施应当经检查检疫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用有关措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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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运输货物中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盾和问题,对此,我们国家专门出台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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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六⼗⼀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登记保存。

作出⾏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的,作出⾏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本决定⾃公布之⽇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运输、道路⼤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运输,是指使⽤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车辆进⾏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公平竞争。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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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实地审查、公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1.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全、不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6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结时局领导审批决定不予许可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出具许可决定书许可许可公告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1个工作增加、变更客运班线许可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公示、征求意见、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1.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全、不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6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结时审批小组决定1个工作不同意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出具许可决定书同意许可公告发放许可证签订客运线路经营权合同督促履行投入车辆承诺配发《道路运输证》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许可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当场办结)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窗口负责人审核发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1.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全、不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培训管理科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参加来宾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提出申请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考试合格证件核发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考试合格打印、发放从业资格证件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首问责任人审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1.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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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二十三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三十七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三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三十九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二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四十四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四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三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四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五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六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业务的,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发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1996年12月2日发布的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39号、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4号、2001年4月5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1〕154号同时废止;。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制度和业务指南汇编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制度和业务指南汇编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制度和业务指南汇编澄迈县交通运输局编制澄迈县交通运输管理所目录工作准则3运政大厅办理各项道路运输经营业务指南4道路运输业务工作承诺5-6交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7新增货运车辆办理营运证示意图8转户货运车辆办理营运证示意图及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9-10县境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示意图及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11-12县境内客运班线许可示意图及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13-14县境内道路旅客运输客运站许可示意图及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15-16道路货运站(场)许可示意图及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17-18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办理示意图及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19-20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的核定2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申请示意图及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22-2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申请示意图及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24-25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示意图及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26-27报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示意图及报考所需提供的材料28-30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制度31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32-34交通行政执法责任监督检查制度35交通行政许可承诺制度36交通行政许可统计制度37交通行政许可投诉制度38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39-40行政执法公示制度41违章处理程序管理制度42道路运输投诉受理制度43一次性告知制度44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45-46澄迈县港航管理所业务受理工作制度47-48澄迈县港航管理所窗口办事制度49港口经营行政许可流程图50工作准则1、服从安排不沾轻怕重不表里不一2、刻苦学习不满足现状不无所作为3、勤奋敬业不刁难群众不多说少做4、尽职尽责不回避矛盾不推卸责任5、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贪污受贿6、维护秩序不乱扣乱罚不越权办事7、协调联动不干扰左右不设置障碍8、谦虚谨慎不骄傲自满不得过且过9、顾全大局不画地为牢不自出对策10、遵纪守法不违法乱纪不贪图享受运政大厅办理各项道路运输经营业务指南尊敬的客、货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为了便于您办理道路运输各项业务,提高我们的办事效率,体现我们热情、高效、便捷的服务,我所特为您提供在运政大厅办理道路运输经营各项业务指南,让您满意是澄迈县交通运输管理所联系电话:道路运输业务工作承诺各道路运输业户: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广大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群众提供高效、满意的服务,现结合我所各岗位道路运输业务工作实际,郑重做出如下承诺:一、票证制作(一)客货运输车辆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年度审验、营运车辆户籍迁出、《道路运输证》遗失补办等业务,根据业户提供该项业务必需、有效的有关资料,自受理该项业务起在二十分钟内完成该项业务的票证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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