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开创建设富裕、秀美、宜居、和谐鹰潭新局面,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江西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赣发改环资〔2013〕587号)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转发《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赣建科〔201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是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促进城乡建设发展转型,提高城乡发展质量效益,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
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有利于有效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缓解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约束;有利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切实把此项工作摆到建筑业发展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的措施,努力提高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新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
新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建筑领域的新能源应用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能源紧缺问题的日益突显,新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引人注目。
新能源的可再生性、低碳排放以及对环境的友好程度,使其成为了建筑领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选择。
本文将讨论新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并对其带来的益处进行探讨。
一、太阳能的应用太阳能作为一种常见且广泛应用的新能源形式,其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受关注。
利用太阳能发电系统可以将太阳光转化为电能,供给建筑内部的电器设备使用。
该系统由太阳能电池板、电池逆变器等组成,能够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并实现储存、利用。
太阳能发电系统的应用可以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并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
此外,太阳能还可以用于建筑物的空调和热水供应等功能。
二、风能的应用风能是一种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可再生能源,其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主要体现在风力发电方面。
通过在建筑物的顶部或附近设置风力发电装置,利用风的运动转化为电能供给建筑设施使用。
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减少对传统能源的需求,还能够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对保护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此外,风力发电系统还具有可靠性高、运营成本低等优点,可以为建筑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
三、地热能的应用地热能是指从地壳深处获取的热能资源,该资源存在于地下深层的岩石、热水等形式中。
在建筑领域,地热能被广泛应用于供暖、制冷等方面。
通过地热能利用系统,可以利用地下温热能源实现建筑物的供暖和制冷。
相比传统的供暖方式,地热能利用系统具有能效高、环境友好等优点。
此外,地热能还可以与其他新能源形式进行协同利用,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是指将太阳能电池板嵌入建筑材料中,使建筑外墙、屋顶等表面具有光伏发电功能。
这种形式的应用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还能够使建筑外观美观大方,提升建筑的整体品质。
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实现了建筑与新能源的无缝融合,充分发挥了建筑外观的美观性和新能源的绿色性能。
论邯郸市建筑工程应用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前景
论邯郸市建筑工程应用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前景在贯彻实施国家可再生能源与建筑工程的一体化推广应用中,可再生能源被广泛的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之中势在必行。
邯郸市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与建筑工程的一体化,以国家推广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为契机,推动全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带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促进邯郸市城市发展转型。
标签:试论;可再生能源;建筑工程应用;发展前景引言:邯郸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但也是资源型工业大市,资源呈不断衰竭趋势,能源消耗很大。
邯郸市定位城市性质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晋、冀、鲁、豫四省交界地区中心城市”,城市整体发展的战略思维正在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城市整体的发展将进一步围绕区域化、产业化、生态化与特色化四个方面,实现全面的跨越与转型。
邯郸市政府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邯郸市政府组织编制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以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为契机,推广邯郸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带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促进邯郸市城市发展转型。
一、邯郸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应用的重要意义(一)转变建筑用能方式,缓解邯郸市能源形势邯郸市近年来,年均能源消费总量已经达到3330万吨标准煤,建筑用能占到很大的比例,2013年预计将有4700吨以上的标准煤用能需求,邯郸市2012年产原煤3500吨左右,远远满足不了需求,综合考虑市场、价格风险和运输制约等问题,能源供应面临巨大压力。
因此,急需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应用新型的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的消耗。
(二)降低单位GDP能耗,促进节能减排邯郸市作为河北省的主要工业城市也面临着巨大的节能减排压力。
目前,邯郸市单位GDP能耗为2.41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5.91吨标准煤/万元,单位GDP电耗为1580千瓦时/万元,在河北省仅次于唐山市,单位GDP 能耗较高,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节能减排压力巨大。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监理、质监等单位: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切实推广太阳能光热技术在我市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决定在我市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太阳能光热技术利用和建筑一体化技术推广工作落到实处。
市建委将对全市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监理、监督等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推行培训合格方能上岗制度。
二、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12层以上的居住建筑的逆6层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相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各设计单位在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研究时,要结合工程具体特点,把太阳能集热板的规格尺寸、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确保建筑立面整齐美观、结构合理、维修方便、使用安全。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项目应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该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而未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施工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精心施工安装,确保施工安装质量。
六、监理单位要依照设计文件,认真做好太阳能光热系统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功能质量。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验收。
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工程,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应用的监督管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各方责任主体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九、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应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及《宁波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及验收实施细则》(试行)(2010甬SS-09)。
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
江苏省建设厅
公告
第 33 号
关于发布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的公告
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指导,以及对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管理,积极培育和引导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技术应用市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节能科技进步,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现予公告。
附件:《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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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
推广应用技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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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应用技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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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应用技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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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应用技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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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应用技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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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应用技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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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应用技术部分
推广应用技术部分
限制使用技术部分
限制使用技术部分
禁止使用技术部分。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运用以及常见的问题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运用以及常见的问题作者:杨环宇来源:《装饰装修天地》2016年第16期摘要:随着人类环保、低碳、节能、降耗理念的不断深入,可再生能源已经成为减少建筑行业能源消耗的重要途径之一,符合绿色建筑的大方向。
本文中,笔者通过阐述我国现阶段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中运用的必要性,结合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形式,针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应用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建筑工程;问题;策略引言建筑产业一直是一个能耗高,污染较大的领域,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我国越来越重视建筑产业朝着节能、环保、减排的方向发展,绿色建筑的发展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但是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中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十分有必要对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运用以及常见的问题做出分析和研究,以期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建筑工程的健康发展。
一、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中运用的必要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运用对于减少建筑的能源消耗十分必要。
在全球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严峻形势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出台了相关的目标规范,以激励建筑产业朝着绿色、低耗的方向发展,并对一些相关的能耗指标做出了明确(如表1)。
建筑耗能涉及到建筑材料从生产、制造、运输、施工、使用等各个方面,因此,建筑能耗的降低需要在各个环节中注重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比如,常见的人类日常取暖、制冷、照明、卫生清洁、厨房饮食、洗漱等方面的消耗,这些都需要建筑能源的细化,挖掘能源潜力,尽量使用可再生能源设计和施工,最大限度降低能耗。
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形式1.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器在城镇建设过程中已经较为普遍,通过将太阳热能集中在热水器的管道上,通过热传递,加热水温,该系统已经成为太阳能利用技术最为成熟和广泛、产业规模最大的区域。
而且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行有效降低了煤炭的消耗,大大减少了环境的大气污染,在确保居民正常生活质量的基础上提高了环境效益。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鼓励农民自建住宅和农村集中连片的民用建筑,使用建筑节能材料,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加强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的活动。
第四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扶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推行先进的供热、供水、供气、供电方式,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民用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政策,采取有关措施,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引导、扶持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一)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二)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四)民用建筑节能器具有条件、有计划的发放;(五)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建设;(六)其他需要政府支持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在当今社会,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和能源危机的逐渐加剧,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已经成为了各个领域关注的焦点,建筑行业也不例外。
建筑作为能源消耗的大户,如何在设计中有效地应用可再生能源,实现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已经成为了建筑设计师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太阳能是最为常见和广泛应用的可再生能源之一。
在建筑设计中,太阳能的利用主要体现在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光伏发电两个方面。
太阳能热水器通过吸收太阳辐射能将水加热,为建筑提供生活热水。
这种技术相对成熟,成本较低,且易于安装和维护。
在一些住宅小区和农村地区,太阳能热水器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而太阳能光伏发电则是将太阳能直接转化为电能,为建筑提供电力供应。
通过在建筑屋顶、外墙等部位安装光伏板,可以实现分布式发电,减少对传统电网的依赖。
此外,还可以将光伏板与建筑材料相结合,形成一体化的光伏建筑构件,如光伏瓦、光伏幕墙等,不仅美观实用,还能提高建筑的能源自给能力。
风能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也具有很大的潜力。
在一些风力资源丰富的地区,可以在建筑顶部或周边设置小型风力发电机,将风能转化为电能。
同时,通过合理的建筑布局和外形设计,可以利用自然风来改善建筑的通风效果,减少空调系统的使用,从而降低能源消耗。
例如,采用风道、通风口等设计,引导自然风进入建筑内部,实现空气的流通和交换。
地热能是一种来自地球内部的热能资源。
在建筑设计中,可以利用地源热泵技术来提取地热能,为建筑供暖和制冷。
地源热泵系统通过地下埋管与土壤进行热交换,冬季从土壤中吸收热量,夏季向土壤中释放热量,实现高效的能源利用。
这种技术具有运行稳定、能效比高、环保等优点,但初期投资相对较大,需要综合考虑项目的经济性和可行性。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在建筑设计中也有一定的应用。
生物质能主要包括生物质燃料和生物质发电。
在一些农村地区,可以利用农作物秸秆、木材废料等生物质材料作为燃料,为建筑提供热能。
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替代传统能源进展、问题及政策建议
综合利用建筑领域是我国的主要耗能领域,在建筑领域推动可再生能源替代传统能源是建筑绿色发展的重要路径,近些年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下,该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但是从相关文献来看,建筑行业长期将节能作为关注重点,对可再生能源替代关注度不够,对建筑用能技术关注较多,对相关政策深入研究不够。
能源行业对可再生能源研究日益深化,但对建筑用能关注不多。
因此,本文统筹考虑建筑用能与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和行业发展,梳理相关实践进展,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1可再生能源替代传统能源是建筑绿色发展的重要路径传统能源一般来说建筑用能包括供暖用能、供冷用能、照明用能、炊事用能、热水用能以及设备用能等。
据统计,2014年全球建筑能源消耗已经超过工业和交通运输领域能源消费,占到总能源消耗的41%[1],2017年占比虽然有所下降,但仍达到36%的较高水平[2]。
我国建筑能源消费近些年快速增长,占比已经接近于国际水平。
2016年我国建筑能源消费总量为8.99亿t 标准煤,占到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20.6%[3]。
据测算,2020年,占比达到35%左右,已经超越工业用能,成为用能规模最大的领域[4]。
我国建筑用能中,以燃煤发电的电力和燃煤锅炉供暖占主导。
建筑用能的高碳排放和高占比特征,使得在建筑领域推动可再生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在我国能源转型和建筑绿色高质量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可再生能源是可以不断再生、永续利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5]。
在应对气候变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碳减排的国际共识下,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全球能源转型的趋势,绝大王萌萌(中国建设科技出版社,北京100044)摘要:在建筑领域推动可再生能源替代传统能源,促进建筑绿色高质量发展。
我国近些年大力推动太阳能、生物质能、核能、地热能用于建筑领域的供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通过对能源政策发展的研究和各能源应用进展的分析,初步厘清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
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规模化的应用
这种安装形式是指将设计好的光伏 产品做成 与建筑 的屋 顶和 墙体 大小相适 应 的部 件 ,将其安 装在 建筑 的预 留部位
上 ,形成 一 体化 建筑 光伏 产 品 。 以上 三 种 形 式 中 ,建 材 型 光 伏 产 品 的 能 源 利 用 率最 高 ,
简单 ,它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体 ,是一体化的概念。太阳能建
全钢化玻璃得到解决。半钢化玻璃的生产工艺与全钢化玻璃 类似 ,只是其表面应力 不如全钢化玻璃大 ,一旦有外界 冲击
负荷 作 用于 玻 璃 表 面 ,其 碎 裂 纹 仅 会 延 伸 到 边 框 ,不会 形成 小 颗 粒 而 脱 落 下来 。另 外 ,半 钢 化 玻 璃 的 平 整 度 要 好 于 全 钢 化玻 璃 。
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休化 规模化的应用
■ 蔡 鹏 飞
我 国 的单 位 建 筑 能耗 是 发 达 国 家 相 同环 境 条件 下 的 2~
形 式 向 区域 中 心 变 电站 输 送 ,最 后 经 过 中心 变 电站 升 压 ,与 国 家 电网并 网运 行 。 太 阳 能光 伏 组件 主 要 有 以下 几种 安 装 形式 :
健康、持续发展的必备保证 。
43 .因地制 宜 ,充分 利 用 各地 的 自然 条件 我 国幅 员 辽 阔 ,各地 区 的 自然 条件 不 尽 相 同 ,发 展 光伏
建筑一体 化应根据 当地 的 自然 条件 ,选择适 当的 方式。按 太 阳能资源的丰富程度 ,可将我 国分为四类地 区,一类 :太能
到普 及 。
光伏 系统。这两种系统的区别在于 ,独 立光伏 系统带有蓄 电
池 装置 ,产 生 的 电能 可供 自 己利 用 。而 并 网光 伏 系统 产 生 的 电 能通 过 逆 变器 和 并 网柜 等 装 置 接 入公 共 电 网 ,并 向 电网 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力推广广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力推广广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桂建科〔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力推广广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科〔2017〕4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快推进我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切实提升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广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我厅制定了《大力推广广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0月31日大力推广广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高城镇可再生能源替代民用建筑传统能源消耗比重,切实提升建筑节能标准,稳步推进能源消费革命,有效治理大气污染,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保质保量完成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任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坚持全面推进。
从城镇拓展到农村,从单体建筑扩展到城市街区(社区)等区域单元,从规划、设计、施工扩展到运行管理,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理念延伸至建筑全领域、全过程及全产业链。
坚持统筹协调。
与国家、自治区能源生产与消费革命、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应对气候变化、大气污染防治等战略目标相协调、相衔接,统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要求,把握机遇,主动作为,凝聚政策合力,提高发展效率。
坚持突出重点。
针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薄弱环节和滞后领域,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推进,务求在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浅层地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领域实现突破。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1年修正)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节能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第四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五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六章激励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选用节能型的用能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方式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以下简称建筑节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建筑节能考核体系;引导和扶持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执行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二)拟订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拟订引导、扶持建筑节能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四)组织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论证推广;(五)普及建筑节能知识,提供有关建筑节能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六)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低 建筑对 常规能 源 的消耗 促进 国家 能
源结构调整 .保 证能源安全。 ( ) 五 工作 目标 。“ 十一五 ”期 间.可 再 生能源在 建筑中应用取得实质性进 展 ,
台理 .推广价值 大的项 目。通过示范 总
结经 验 .形 成 建筑应 用 的集成 技术体 系 和相关技术标准 配套 的政 策法规 . 带动 产业 发展 .稳 步推 广扩 散 ,形成 政府 引
时期 .随着群 众生活改善 . 在夏热冬暖 的
南 方地 区和夏热 冬冷 的过渡 地 区 .夏 季 空 调电耗急 剧攀 升 .原 本不 属于 暖区域 的城镇也 开始建 设供热 系统 .广 大农 村
热 制冷 ;
三 因地制宜 ,示范引路 ,稳
步 推 进
( ) 六 总体思路 。 因地 制宜 . 以点带 面 . 在条 件成熟 悉 的城 市或 地 区 .选择 有代
厅( 委 局) 、财政厅( 及有关部门,新 《 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 的决定》 国发 (
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财务局 : 建筑是可再生能源 应用的重要领域 我国太阳能 浅层地能等资源_ 分丰 富 _ f 在建 筑中应用的前景十分广 阔 目前 虽
然 我 国 太 阳 能 光 热 利 用 、 浅 层 地 能 热 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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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 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 冷 .
,
利 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
农 村地 区利用太阳能 ,生物质能
,
地 区越来越 多地改用煤 ,天然气 、电等 商 品能源 . 建筑用能呈现不断增长趋势 。依
靠 可 再生 能源 解 决 建筑新 增 用 能需 求 . 不仅能 满足 人民群众 改善 居住质 量 的要 求 .而 且也 能有效缓 解我 国能 源供需 矛
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节能减排与发展新能源的战略部署,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大力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先后组织实施了项目示范、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取得明显成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迅速扩大,应用技术逐渐成熟、产业竞争力稳步提升。
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高水平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快城乡建设发展模式转型升级,“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目标切实提高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重,到202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例占建筑能耗的15%以上。
“十二五”期间,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进一步丰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积极拓展应用领域,力争到2015年底,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平方米以上,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
二、切实加大推广力度,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十二五”期间,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基础上,加快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充分挖掘应用潜力。
(一)集中连片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为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选择在部分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方积极性高、配套政策落实的区域,实行集中连片推广,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率先实现突破,到2015年重点区域内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的比例达到10%以上。
各省(区、市、兵团)要在充分评估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建筑用能需求的基础上,提出集中连片推广方案,明确集中推广的重点区域、推广目标、实施计划及保障措施,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并于2011年4月25日前上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2014年12月1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1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自2016年1月1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水利、统计、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以及绿色建筑的规模化推进等方面提出具体目标、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新技术与产品研发、节能推广应用、宣传培训等。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节约资源、减少排放、生态环保、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节能考核评价体系,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改进建筑建造方式,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进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购房合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甲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在购房过程中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原则1. 本合同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选用节能型的用能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方式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2. 双方应遵循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原则,共同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二、节能要求1. 乙方保证所出售的民用建筑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
2. 乙方应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节能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节能性能。
3. 甲方在购买民用建筑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建筑节能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节能措施1. 乙方在建筑物的设计阶段,应采用节能设计,提高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性能。
2. 乙方在建筑物的施工阶段,应选用节能型的用能设备,如节能门窗、节能灯具等。
3. 乙方在建筑物的运营阶段,应加强对建筑用能系统的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节能责任1. 乙方对所出售的民用建筑节能性能承担法律责任。
2. 甲方在使用民用建筑过程中,应遵守节能规定,合理使用能源。
3. 双方应共同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1. 建筑节能相关证明材料2. 节能设计文件3. 节能施工方案4. 节能运营管理方案。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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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是可 再生 能源 应 用 的重 要领 域 , 国太 阳能 、 层地 能 我 浅 等资源 十 分 丰 富, 在建 筑 中应用 的前 景 十分 广 阔 。 目前 , 虽然 我 国太 阳 能光 热利 用 、 浅层 地 能热 泵技 术 及产 品发 展 比较迅 速 , 但 与建 筑结 合 的程 度 不够 ,应 用 范 围较 窄 ,系统 优 化设 计 水平 不 高 , 离 大规 模 推广 应用 还 存 在 不 少差 距 , 距 需要 大 力 进行 扶 持 , 引导 , 其尽 快 达到 规模 化 应用 。 为贯 彻 落 实《 使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转换 、 明 ; 照
重 要意义
( )( ) ( ) 一 、 二 、 三 内容 略 。
二、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 )指 导 思 想 。 树 立 和 落 实科 学发 展 观 , 彻 实施 国家 四 贯 《 再 生能 源 法》 大力 推进 太 阳 能 、 可 , 浅层 地 能等 可 再生 能 源在 建 筑领域 的应用 , 实 转 变建 筑能 源 需求 增长 方 式 , 切 通过 国家对 可
一Hale Waihona Puke 验 , 成建 筑应 用 的集 成 技 术 体 系和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 套 的政 形 配 策法 规 , 动 产业 发 展 , 步推 广 扩 散 , 成 政 府 引 导 、 带 稳 形 市场 推
、
充分认识 推进可再生能源在 建筑领域规模化应 用的 进 的机 制 和 模 式 。 ( )重 点 技 术领 域 。国家 重 点 支持 以 下技 术 领 域 中 应用 七 可再 生 能源 的 示 范 工 程 、 术 集 成及 标 准 制 定 : 技 1 与 建 筑 一体 化 的 太 阳能 供 应 生 活 热 水 、 暖 空 调 、 电 . 采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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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
加快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能源。
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主要是指目前可在建筑中规模化使用的太阳能和浅层地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用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推广应用实施统一管理。
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民用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并编制应用规划。
规划部门应按照自身职责,协同做好民用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技术应用指导及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实施等一系列相关工作。
建设局根据管理权限要求负责本市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应进行监督管理、推广实施等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第六条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统一。
(二)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保障建筑结构和产品使用安全,提高群众居住生活的舒适程度。
(三)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要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突出重点,示范带动。
第二章推广和应用第七条普及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
在民用建筑中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根据市场定位和建筑特点确定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形式,鼓励选用分体承压、二次循环技术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
采取其他技术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解决管路防冻、底层住户使用热水不便、影响外观环境等问题。
对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鼓励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八条新建住宅建筑必须对太阳能利用进行专项设计,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
尤其是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太阳能集热器要与建筑整体有机结合,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应提出包括太阳能热水器节能产品形式在内的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小区、住宅组团实行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新村改造住宅,要按照城市规划区内住宅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村镇建设的单层(平房)住宅或城市规划区内允许建设的单层(平房)应推广使用单循环、非承压太阳能热水产品,鼓励使用分体承压、二次循环技术的热水器产品。
第十一条对于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住宅小区或组团,鼓励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技术和产品。
第十二条积极推动太阳能光电技术在民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专业化应用。
鼓励开发单位在有条件的项目工程建设时积极实施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采暖、空调、光电转换、照明技术。
公共场所的照明(路灯、广场灯、草坪灯等)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技术。
鼓励实施国家财政相关政策支持,加快光电技术在城乡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浅层地能的建筑应用。
在条件成熟的地方,选择有代表性的民用建筑项目进行浅层地能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示范,重点实施技术先进适用,运行稳定可靠,经济合理,推广价值大的技术项目。
通过示范,总结经验,形成建筑应用的集成技术体系和技术标准,带动产业发展,稳步推广扩散,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
第十四条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根据实际及国家政策导向,鼓励支持其它可再生能源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中一体化应用。
第十五条已建成或在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如未进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拟增加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应视为改建工程,按要求重新进行设计和审批。
第三章规划设计和施工第十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方案审批中对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进行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批中审查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的形式,确保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和所在地的可再生资源条件,进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做到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有序。
确保结构合理、安装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安装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的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关键部位应进行旁站监理,严禁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应用不合格产品等行为。
第二十条开发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与产品供应商及住户签订维修服务协议,保证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明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适合建筑应用的可再生能源及技术第二十一条适宜建筑应用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太阳能和浅层地能,主要技术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电系统、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
浅层地能建筑应用技术也称地源热泵系统技术。
地源热泵系统是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地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水及冷热联供空调系统。
根据地热能交换系统形式的不同,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主要有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水平埋管和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垂直埋管两种方式。
水平埋管方式,一般埋深为1.5—3.0m,埋设方式主要包括水平U型换热管以及水平螺旋换热管。
管沟长度取决于土壤状态和管沟内换热管的数量;对于垂直埋管方式,项目场地内第四系厚度不小于30米的地层,有足够的布孔面积,均具备可行性,垂直埋管深度150m以内。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主要以地下水作为热泵机组的低位热源的热泵技术。
一般情况下,圆砾层、沙质泥岩层含有较为丰富的水源,通过地下水抽水和回灌试验进行利用,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100%回灌到同一含水层。
第二十二条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是将太阳能设施与建筑有机结合,将太阳能转为热能或电能进行利用。
年太阳辐照总量为4190—5016 MJ/(m2·a),太阳年日照数为1400-2200小时,属太阳能资源可利用地区。
目前应用较成熟的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太阳能光电系统。
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应利用建筑规划特点、立面、屋面等位置,并根据工程所在地地理、气候、场地条件、建筑使用功能和设备安装条件等进行太阳能应用系统选型和设计,满足规模化、一体化应用要求。
第二十三条耦合技术:当单一的可再生能源不能满足规模化应用时,应优先考虑浅层地能+太阳能耦合系统或浅层地能+空气源热泵耦合系统、太阳能系统+空气源热泵耦合系统。
第二十四条可再生能源技术适用范围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应用要求第二十五条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项目范围(一)经论证,符合条件必须使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并应以优先选择节能量大的可再生能源空调、热水系统,其次选择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为原则。
1、有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2、用于学生、教师集体宿舍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3、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和十二层以下(包括十二层)的居住建筑;4、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使用中央空调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
(二)其他有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的建筑应积极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技术。
第二十六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应达到与单体工程一体化、规模化应用的要求。
(一)居住建筑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要求如下:1、十二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应确保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供应热水。
2、十三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应确保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供应热水的楼层不低于十二层。
3、用于学生、教师集体宿舍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应确保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供应热水。
(二)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要求如下:1、有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应确保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供应热水。
同时有集中空调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应优先考虑地源热泵空调-热水联供系统技术或地源热泵+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应确保其热水或空调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提供。
2、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调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应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确保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提供空调。
(三)经论证不适宜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及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建筑,如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则设计功率不能低于50KWp,并优先使用在无自然采光的地下车库及公共交通空间。
小区独立的太阳能照明灯不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规模化应用技术。
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要求第二十七条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要求:(一)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设计、施工、及验收应满足下列规范要求:1、《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DB45/T395-2007)3、《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 18713)4、《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GB/T 19141)(二)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设计、安装部位及方式应符合(相关建筑工程规划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要求:(一)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设计、施工、及验收应满足《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JG 203-2010)相关要求:(二)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的建筑工程应报供电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地源热泵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要求:(一)地源热泵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设计、施工、及验收应满足《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JG 50366-2005)及《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B45/T 586-2009)相关要求:(二)地表水换热系统设计前,应对地表水地热源热泵系统运行对水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
(三)地表水取用必须严格执行《湖北省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湖北省取水许可权限》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