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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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

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加快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能源。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主要是指目前可在建筑中规模化使用的太阳能和浅层地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用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推广应用实施统一管理。

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民用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推广应用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并编制应用规划。

规划部门应按照自身职责,协同做好民用建筑领域可再生

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技术应用指导及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实施等一系列相关工作。建设局根据管理权限要求负责本市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应进行监督管理、推广实施等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第六条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统一。

(二)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保障建筑结构和产品使用安全,提高群众居住生活的舒适程度。

(三)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要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突出重点,示范带动。

第二章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普及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民用建筑中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根据市场定位和建筑特点确定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形式,鼓励选用分体承压、二次循环技术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采取其他技术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解决管路防冻、底层住户使用热水不便、影响外观环境等问题。对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鼓励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八条新建住宅建筑必须对太阳能利用进行专项设计,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尤其是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太阳能集热器要与建筑整体有机结合,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应提出包括太阳能热水器节能产品形式在内的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小区、住宅组团实行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新村改造住宅,要按照城市规划区内住宅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村镇建设的单层(平房)住宅或城市规划区内允许建设的单层(平房)应推广使用单循环、非承压太阳能热水产品,鼓励使用分体承压、二次循环技术的热水器产品。

第十一条对于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住宅小区或组团,鼓励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技术和产品。

第十二条积极推动太阳能光电技术在民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专业化应用。鼓励开发单位在有条件的项目工程建设时积极实施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采暖、空调、光电转换、照明技术。公共场所的照明(路灯、广场灯、草坪灯等)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技术。鼓励实施国家财政相关政策支持,加快光电技术在城乡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浅层地能的建筑应用。在条件成熟的地方,选择有代表性的民用建筑项目进行浅层地能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示范,重点实施技术先进适用,运行稳定可靠,经济合理,推

广价值大的技术项目。通过示范,总结经验,形成建筑应用的集成技术体系和技术标准,带动产业发展,稳步推广扩散,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

第十四条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根据实际及国家政策导向,鼓励支持其它可再生能源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中一体化应用。

第十五条已建成或在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如未进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拟增加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应视为改建工程,按要求重新进行设计和审批。

第三章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十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方案审批中对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进行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批中审查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的形式,确保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和所在地的可再生资源条件,进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做到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有序。确保结构合理、安装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安装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的监理

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关键部位应进行旁站监理,严禁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应用不合格产品等行为。

第二十条开发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与产品供应商及住户签订维修服务协议,保证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明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适合建筑应用的可再生能源及技术第二十一条适宜建筑应用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太阳能和浅层地能,主要技术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电系统、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

浅层地能建筑应用技术也称地源热泵系统技术。地源热泵系统是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地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水及冷热联供空调系统。根据地热能交换系统形式的不同,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主要有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水平埋管和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垂直埋管两种方式。水平埋管方式,一般埋深为1.5—3.0m,埋设方式主要包括水平U型换热管以及水平螺旋换热管。管沟长度取决于土壤状态和管沟内换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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