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4]34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4〕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邢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4月8日邢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邢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办字〔2011〕5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市级各有关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财政局安排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30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7月27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云南省财政厅文件云财资〔2009〕73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ﻩ总则第一条ﻩ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由省财政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核(审批)权限进行划分。
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或报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ﻩ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财政部门重新安排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梧财资〔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梧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市财政局对《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梧财资〔2011〕1号)进行了修订。
经梧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修订后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五条梧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梧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23年4月7日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参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征收拆迁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应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闲置低效或超标准配置资产及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洛财资[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财资[2008]5号)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级监察机关、纳入市级管理的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市级机关、有关人民团体市级机关(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的市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后,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资产,不得违规自行处置资产。
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第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八条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机管局)按照有关工作职责分工和规定权限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渝财资产[2013]4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资产〔2013〕43号)市级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现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2013年12月31日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其处置资产的范围包括房屋、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物权和对外投资等形式形成的股权等财产权利。
其中股权的处置由我局另文规定执行。
第四条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六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是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范围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琼财资〔2014〕1321号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完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我厅对《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14年8月28日480--附件1: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79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配备实物资产及土地的行为。
包括调剂和购置两种形式。
(一)调剂。
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配备单位资产的行为。
包括:1.同一部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2.不同部门之间的资产调剂;3.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
(二)购置。
是指以购买或修建的方式配备单位资产的行为。
481--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四)调剂与购置相结合;(五)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德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德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德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资产使用管理第四章资产处置管理第五章经营性资产管理第六章资产评估第七章资产统计报告、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财政补助、自收自支的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国有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管理的能带来经营收入的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
如各单位用于自主经营和对外出租的各类房地产、对外投资、城市直管公房和廉租房、公交线路使用权、出租车经营权、城市广告位使用权等。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的场地或其他资产资源取得经常性经营收入的,其收入应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范围。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从资产形成到灭失的全过程。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十政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发〔200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具体包括:(一)无偿转让(调剂)。
指单位之间在不变更其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
指对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捐赠。
指尚能继续使用,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资产处置。
(六)置换。
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粤财资[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5月16日以粤财资〔2014〕16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章的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委各工作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5.经国家和省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珠财〔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处置的科学性和公平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四月七日附件珠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市直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报废管理措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减少行政成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措施》,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状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减少行政成本,建设节省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措施》(国管资〔〕167号),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队,如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合用本措施。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她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备、使用和回收运用相结合,逐渐建立资产共享、循环运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重要涉及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如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状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节。
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保证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拟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批准。
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
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表
市财政局审批意见: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说明:1、单位资产处置金额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权限范围内的,本表应连同单位备案报告报财政征管分局备案。 2、本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征管分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3、 此表栏数不够的,可自行增加栏数或另附明细表。
计
单位技术质量管理部门意见: 单位审计监察部门意见: 单位财务部门意见: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单位申报意见:
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市财政征管分局审核意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审 批 表
申报日期: 申报单位: 序号 资 产 名 称 资 编 产 号 型 规 号 格 计 单 量 位 数量 购入建造 日 期 价 账面原值 已提折旧 账面净值 值 资产评估 评估价值 报告编号 处 形 置 式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申请处置原因
合
资产处置报告模板
关于我单位申请(建筑物、机动车、大型设备)××(无偿调拨、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方式)处置的函X 字〔20××〕××号××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XX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财资〔2013〕5号)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或所属单位)拟对国有资产××(资产名称,附件1)进行(无偿调拨、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
现就有关情况申报如下:一、该项资产现状(详细描述资产名称、数量、单位、使用状况等),账面价值××元,净值××元(附件2);(评估值××元(附件3),按X财资〔2013〕5号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后出售、报废处置的,按照现行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办法进行评估后上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同时,我单位已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了该项资产处置申请。
二、该项资产处置方式和理由。
1、该项资产处置申请的理由。
2、该项资产处置已经主管部门××局审核(文件号)或市政府批准(文件号)。
现按有关规定报你局审批(附件4)。
当否,请审批。
(公章)二○××年××月××日(联系人:办公电话:)附件:1、单位产权有关证明复印件(房地产证、确权书、行使证、政府划拨文件、交接协议等);2、有关财务报表和固定资产卡片或明细帐(复印件);3、市财政部门已同意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表(复印件),中介机构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说明(原件);4、《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原件一式5份);5、其他资料(所属单位报告原件,汽车编办或交管部门解除定编的有关资料等)6、其他有关证明(报案回执、保险理赔资料、照片、图纸等)。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定》第二条所称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是指:1、流动资产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低值易耗品、库存材料、零配件、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燃料及应收款、暂付款等。
2、长期投资指用于投资、合资、入股、联营等的各类资产。
3、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
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品;其他。
4、无形资产指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合法权利、科技发明、著作权、商标、商誉等。
5、其他资产指除上述(1)—(4)类以外的资产。
二、《规定》第三条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国家行政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按照我国现行行政事业编制分类,行政事业单位分为以下四类:1、行政党团机关。
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即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政府机关,即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我省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常派组织机构和列入国家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
2、事业单位。
包括农林牧水利气象事业单位、工业交通建设事业单位、商业粮食贸易事业单位、文教科学卫生体育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单位、城市公用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以及列入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3、社会团体。
包括除上述(1)、(2)两类列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外的属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各类社会团体。
4、附属营业单位。
指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设立,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业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结合我区实际,对《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西财资产〔2018〕257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修订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并在三个月内报区财政局备案。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2023年12月15日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城区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临时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章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管。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具体工作,切实承担资产处置主体责任。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调拨)、捐赠、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损失核销(报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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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0.00
报废
个
1 2000-07-01
63.00
报废
个
1 2000-07-01
432.00
报废
件
1 1993-06-01
15,981.00
报废
座
1 1972-01-01
52,150.00
报废
座
1 1990-10-10
5,600.00
报废
座
1 2003-10-10
12,540.00
报废
套
1 2006-07-01
购入建
价值
造日期
账面价值 已折旧额 评估价值
金额单位:元
处置 形式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个
1 1998-07-05
180.00
报废
台
1 1998-07-05
485.00
报废
台
1 2004-02-04
1,570.00
报废
台
1 2004-02-04
690.00
报废
台
1 2005-02-04
950.00
报废
台
DVD
0000002 63
功能播放器
0000002 64
电话机
0000002 65
计算机
0000002 笔记本计算
66
机
0000002 多媒体投影
68
设备
0000002 69
复印机
0000005 05
电度表
0000005 38
综合性图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计量单位
数量
申报日期:2014年4月25日
文件柜
0000006 42
图书架
0000006 43
烤火炉
0000006 44
电暖气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计量单位
数量
申报日期:2014年4月25日
购入建
价值
造日期
账面价值 已折旧额 评估价值
金额单位:元
处置 形式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台
1 1993-06-05
200.00
报废
套
1 1997-11-08
820.00
报废
台
1 2000-09-09
960.00
报废
个
1 2000-09-09
2,215.00
报废
件
1 1994-08-04
1,200.00
报废
件
1 2008-09-01
4,500.00
报废
把
1 2006-06-10
2,300.00
报废
把
1 2006-06-04
220.00
报废
个
26 1999-07-15
5,890.00
报废
个
3 1999-03-14
660.00
报废
个
12 2006-08-11
804.00
报废
个
1 2006-08-11
398.00
报废
申报单位:安伏中学
资产 编号
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0000006 45
落地扇
0000006 48
火炉
0000008 校园平安监
71
控设备
0000009 74
申报单位:安伏中学
资产 编号
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0000000 01电Leabharlann 投影仪0000000 02
塑胶黑板
0000000 03
银幕
0000000 地理专题展
04
示盒
0000000 理科教学实
05
验仪器
0000001 23
教室宿舍
0000001 24
厕所
0000001 25
水房
0000002 26
饮水锅炉
1 1995-04-07
185.00
报废
台
1 2007-07-01
7,960.00
报废
台
1 2007-07-01
16,950.00
报废
套
1 2009-12-01
45,220.00
报废
台
1 2009-12-01
3,800.00
报废
个
1 2000-01-01
267.00
报废
册
670 2009-11-01
760.00
报废
个
2 2011-05-31
460.00
报废
申报单位:安伏中学
资产 编号
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计量单位
数量
申报日期:2014年4月25日
购入建
价值
造日期
账面价值 已折旧额 评估价值
金额单位:元
处置 形式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单位负责人:
制表人:
163.00
报废
个
10 2009-12-01
1,545.00
报废
套
1 2010-12-31
34,851.00
报废
台
1 2011-10-31
5,345.00
报废
台
1 2011-05-31
650.00
报废
个
1 2011-05-31
650.00
报废
个
1 2011-10-31
650.00
报废
个
2 2011-05-31
0000002 27
灯具
0000002 57
计算机
0000002 58
一体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计量单位
数量
申报日期:2014年4月25日
购入建
价值
造日期
账面价值 已折旧额 评估价值
金额单位:元
处置 形式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个
1 2000-07-01
285.00
报废
个
1 2006-10-01
8,500.00
报废
盏
1 1998-05-01
350.00
报废
台
1 2004-06-05
124,114.00
报废
台
1 2005-11-04
11,600.00
报废
申报单位:安伏中学
资产 编号
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0000002 59
话筒
0000002 60
功放
0000002 61
彩色电视机
0000002 62
210,000.00
报废
申报单位:安伏中学
资产 编号
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0000005 98
乒乓球台
0000005 99
单双杠
0000006 00
脚踏风琴
0000006 01
手风琴
0000006 02
篮球架
0000006 03
篮球架
0000006 39
凉椅
0000006 40
电脑椅
0000006 41
摄像机
0000010 48
体重称
0000010 49
肺活量仪
0000010 75
跳箱
0000011 66
档案柜
0000011 67
书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计量单位
数量
申报日期:2014年4月25日
购入建
价值
造日期
账面价值 已折旧额 评估价值
金额单位:元
处置 形式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个
1 200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