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抵押担保问题研讨
法律借贷担保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为担保该借款,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以下担保:1. 以甲公司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权人为乙公司;2.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 甲公司将其一辆汽车作为质押物,质押权人为乙公司。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发出催收通知,要求其偿还借款及利息。
甲公司未予理睬。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实现抵押权和质押权。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是否有效?2.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效?3. 甲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是否有效?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物,符合抵押物的要求。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未设立。
结论: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无效。
(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符合保证合同的要求。
但是,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未成年人,不符合保证人的要求。
结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无效。
(三)甲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质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动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其汽车作为质押物,符合质押物的要求。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质押登记,因此质权未设立。
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五篇
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五篇第一篇: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在银行信贷业务中,抵押担保因其较大的安全性,成为银行贷款最为有利的担保方式。
但是,由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抵押担保的有关规定并不明确和具体,下面就江汉支行在房地产抵押实务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谈谈本人的一点看法。
一、房地产抵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1、一般房地产抵押担保中,以限制或禁止抵押担保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如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
这方面的情形不多,但确实存在,主要表现为抵押人或借款人通过人为关系使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对上述土地办理抵押登记;由于有他项权证,极易导致银行错信政府的登记公示,为借款人发放贷款。
这一案件已经处理完全,并没有受到损失。
2、以产权关系不明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
如抵押人进行抵押的财产,表面上是一人所有,但实际上是与他人共同开发的房地产。
案件涉讼后,抵押效力受到影响。
该案件由于证据没有砸死,现在抵押人正在检察院申诉。
3、最高额抵押担保登记无对应的主债权文本。
现行文本是借款合同文本,不符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也不能与最高额抵押担保有效衔接。
4、抵押权人名称和机构变更频繁,影响变更前后抵押登记的效力和主从合同有效衔接性。
5、债务人或抵押人更名改制,对于需要办理的借新还旧贷款,如何处理好债务承担和借新还旧的关系、以及更名改制与办理抵押登记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有效的程序和模式,危及贷款担保安全。
6、抵押物清单没有作为抵押合同的附件或是抵押物清单填写不规范。
7、个人金融业务中,大部分贷款只办理的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8、子母公司抵押担保问题。
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效力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而很多集团公司的业务往来均或多或少的存在上述问题。
二、解决方法针对上述问题,联系的业务实际,建议使用下列方式解决:1、严格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不能进行的抵押登记的房地产,严把审查关口,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对于限制性的房地产,严格按照相关特别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好报批、审批手续,完善有关手续,使抵押担保合法、有效、与主债权有效衔接。
担保法的风险与防范问题思考研究论文(共6篇)
担保法的风险与防范问题思考研究论文(共6篇)第1篇:油田职工担保法律风险与防范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理念发生了变化,通过贷款的方式获取资金用于生产生活的情况不断增多,而除了有抵押物的个人贷款之外,现在银行贷款担保人贷款的应用方式也不断增多,特别是油田职工作为收入稳定的职工群体,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替人进行贷款担保的情况。
虽然贷款担保看似签字等简单事项,但其中蕴含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因此,有必要对职工替人进行银行贷款担保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对风险防范措施进行探究。
一、担保人所付的法律责任在第三方担保的贷款形式中,需要借款人联系一定数量的风险担保人共同签字,才能为自己争取到贷款审批。
在这种贷款模式中,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是一般保证责任。
就是在借款人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到期未按时归还相应数量的钱款,或是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贷款担保人就要承担起还款的责任,为借款人向银行提供还款。
二是连带担保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就是在借款人的债务到期后,如果借款人没有能力或无法及时足额的归还银行的债务,可以要求担保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在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担保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說即使借款人本身不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无法及时足额还款,而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也需要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
而一般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在借款人的债务到期后,在债权人没有申请强制执行还款责任或是执行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借款人提出的请求还款的责任。
二、油田职工为他人贷款担保的法律后果油田职工为他人贷款担保的法律后果,与一般的担保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基本相同,具体而言,要首先看担保人在进行担保时签订的合同中限定的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没有体现出是何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则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所以说油田职工只要在担保中没有明确自己承担的是一般的担保责任,就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在借款人没有及时足额归还银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有权申请让油田职工作为担保人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担保,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5月,借款到期,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担保人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3)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2. 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案件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
近年来,我院审理的这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
2023至2023年我院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数分别是:108/42/39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目前各国均在寻求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在当前金融货币政策适度放宽,贷款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是我们法院和金融机构当前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笔者试就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解决对策提出如下思考:一、存在的问题(一)、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
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出借方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合)、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发行)。
借款方有农民个人、农村粮库等,贷款用途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服务业等。
2023年108件有发行78件,有信合30件。
2023年42件,有信合17件、工行23件、农行和住房公积金办各1件。
2023年的399件有信合39件、农行1件、工行359件,工行这359件全是集中处理涉及农民的奶牛贷款案件。
现在大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只有一部分的债权得已实现。
近3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的案件数分别是:90/15/31,涉案标的为13602.4万/7.3万/157.6万。
通过统计发现:出借方中没有涉及建设银行的。
借款用途没有涉及住房个人贷款,借款人中很少涉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务员或工人。
从贷款合同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诉、辩称及举证内容看,这些发生纠纷的金融借款合同在贷款形成时就存在很多问题。
具体有:1、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
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住房抵押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或企业贷款时,以贷款人拥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的一种信贷方式。
在住房抵押贷款中,一旦贷款人因为还款原因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可以将抵押物进行处置,获取应有的赔偿金额。
然而,在抵押处置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不可预测的意外,例如房屋价值下降、处置手续繁琐等问题,导致银行无法收回全部贷款金额。
针对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推出了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旨在为银行提供保障,减轻其风险损失。
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因其与实际贷款金额存在巨大差异而备受争议,同时,由于其涉及到银行、保险公司和个人房产等多个利益主体间的权益关系,引发了不少法律问题。
因此,对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有其必要性。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制度下的法律问题,包括其保险责任、理赔标准、保费计算、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以期研究出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法律规范,保障各方利益平衡,推动我国金融保险机制不断完善。
具体来说,本研究将从以下方面展开:1.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制度下的保险责任及范围研究,主要探讨在住房抵押贷款环节中,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应对贷款人违约或其他意外事件的应对措施。
2.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理赔标准研究,主要探讨在保险赔付方面的标准及具体细则,以确定理赔时是否需要评估或证明相应的抵押物价值。
3.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计算问题研究,主要探讨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保费如何计算,以及考虑合理的保费元素参数设置。
4.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争议解决法律问题研究,主要探讨在保险理赔及保险责任范围方面,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交互,以及相应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以期为各方权益提供最大程度的保障。
对于学术界而言,本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实践中的法律困境,更加精准的明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的法律责任,并为各方提供可靠的指导。
对于职业领域而已,本研究有助于银行和保险公司间作为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减少金融风险,并推动保险制度的完善。
借款抵押车合同纠纷案例
借款抵押车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借款抵押车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成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借款抵押车合同纠纷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案件进展:小王按时支付了首月的利息费用,并使用抵押车辆作为担保向贷款公司借到了3万元。
然而,由于家庭状况变化,他无法按时偿还借款。
到期日已过去两周,小王还未归还借款金额。
贷款公司随即派人前往小王的住处,欲将抵押车辆带走。
小王觉得不公,认为贷款公司应该一直给他时间归还借款,并对贷款利息提出质疑。
法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问题需要分析和解决。
合同效力问题:违约责任问题:其次,需要确定小王的违约责任。
根据借款抵押车合同的约定,小王未按期归还借款属于违约。
贷款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措施,包括暂停继续提供贷款服务、追究小王的法律责任等。
合同利息问题:解决方案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可以提出以下解决方案建议。
首先,小王应该去法律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解决合同违约问题。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帮助小王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法律代理人。
其次,小王可以与贷款公司协商,请求延期归还借款。
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可以签署补充协议,明确新的还款日期和额度。
最后,小王有权要求贷款公司提供详细的利息费用计算明细。
如果确实存在利率过高的情况,小王可以要求贷款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进行计算,并要求退还多收取的利息费用。
总结:借款抵押车合同纠纷案例中,对合同效力、违约责任和合同利息等问题进行的法律分析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借款人和贷款公司双方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
同时,借款人在签订合同前要审慎考虑,避免因为经济困难而盲目签订不利于自己的合同。
在借贷过程中,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理解,合理协商解决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担保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担保案件,即涉及担保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案件,因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利益关系多元,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将从担保案件的法律分析入手,探讨担保合同、担保物权、担保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担保合同的法律分析1. 担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担保合同的成立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自担保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2)担保合同的生效担保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同意担保合同的内容,担保合同生效。
2. 担保合同的效力(1)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次,担保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2)担保合同的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担保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担保物权法律分析1. 担保物权的设立(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质权自质物交付时设立。
2. 担保物权的效力(1)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即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时,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第三方担保责任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第三方担保责任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房产抵押合同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在房产抵押合同中,借款人将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
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回收,第三方担保责任在房产抵押合同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第三方担保责任展开,阐述其重要性、常见形式、法律责任及风险控制等内容。
一、第三方担保责任的重要性在房产抵押合同中,借款人将房产作为抵押物,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回收贷款。
然而,单纯依赖抵押物可能不足以完全保障贷款的安全,因此第三方担保的引入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方担保是指第三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承诺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过第三方担保,贷款人可以降低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二、第三方担保的形式1.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是指第三方与贷款人和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合同,承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贷款人可以要求第三方履行其担保义务,承担还款责任。
2.信用担保:第三方以其自身的信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无需提供任何物质性担保物。
这种担保方式通常需要较高的信用等级和较强的经济实力。
3.共同担保:共同担保是指多个第三方共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各担保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分摊赔偿金额。
三、法律责任及风险控制1.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方担保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房产抵押合同中,第三方担保人需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贷款人可以要求第三方履行其担保义务,承担还款责任。
同时,如果第三方故意逃避履行其担保责任,将面临法律追究的可能。
2.风险控制:为了降低第三方担保的风险,贷款人和借款人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事项。
首先,借款人需提供足够的抵押物以确保贷款的安全回收。
其次,贷款人和借款人需共同评估第三方的信用状况和财务实力,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担保能力。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保险事宜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保险事宜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房产抵押合同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在房产抵押合同中,抵押物保险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抵押物的安全和借款人的信用。
本文将从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保险的概念、目的、注意事项、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抵押物保险的概念抵押物保险是指借款人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抵押房产以获取贷款时,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一种保险。
这种保险旨在保护抵押物的安全,降低借款人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风险。
二、抵押物保险的目的1.保障抵押物的安全:通过购买抵押物保险,借款人可以确保抵押物的安全,避免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2.降低信用风险:购买抵押物保险可以向金融机构证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良好,降低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
3.减少纠纷: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减少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
三、抵押物保险的注意事项1.保险种类:根据抵押物的不同,选择适合的保险种类,如财产综合险、房屋主体险等。
2.保险期限:确保保险期限与借款期限相匹配,避免出现因保险到期而影响贷款的偿还。
3.保险公司选择:选择信誉良好、理赔及时的大公司,确保保险权益得到保障。
4.保额确定:根据抵押物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等级,合理确定保险金额,避免因保额不足而导致无法覆盖损失风险。
四、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1.保险费用过高:对于一些低价值的房产,可能存在保险费用过高的问题。
这时可以考虑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或者考虑其他形式的担保方式。
2.保险公司拒赔:如果遇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可以查看合同条款,确认是否存在投保手续不完备、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等情况。
如果存在争议,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保险理赔时间过长:如果遇到理赔时间过长的问题,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要求加快理赔进度。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约定在房产抵押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抵押物保险的相关条款,包括保险种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费负担、保险理赔流程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方式与责任承担
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方式与责任承担借款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文件,其中的担保方式和责任承担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在签署借款合了解不同的担保方式和相关责任承担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深入探讨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方式及责任承担问题,希望为读者提供相关知识和建议。
担保方式的种类在借款合同中,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担保:借款人将财产(如房产、车辆等)作为抵押品,以保证借款的安全性。
质押担保:借款人将有价值的财产(如存款、证券等)作为质押,用以担保借款的归还。
保证担保:第三方(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承担在借款人无法履行时的责任。
信用担保:基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由信用机构或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保证借款人按时履行借款义务。
责任承担的原则在借款合同中,涉及到责任承担的原则包括:主债务人优先原则:主债务人即借款人,应优先承担还款责任。
担保人次要责任原则:担保人在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责任,属于次要责任。
不得反担保原则:借款合同中规定,担保人不得以担保为由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如何合理选择担保方式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借款人和担保人应考虑以下因素:借款金额和期限:根据借款金额和期限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
风险评估:评估担保方式对双方的风险及责任影响。
合同条款:确保合同中担保方式表述清晰明了,避免后续纠纷。
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方式和责任承担是借贷关系中至关重要的环节,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对借款双方都至关重要。
在签署借款合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担保问题引发的纠纷。
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方式和责任承担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选择,双方需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风险,确保借贷关系的稳定和顺利进行。
论借款合同担保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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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款担保的成立和生效以及担保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将有助于银行开展借款担保业务,并具有现实意义。
借款合同的担保,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经双方协商采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他方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
它是保证借款合同履行,避免或减少贷款风险,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借款合同的担保源于债的担保制度。
在民法理论上,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
(1)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
(2)特别担保是相对一般担保而言,它并非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担保,而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特定的人一般财产(包括信誉)作为债权担保,其目的就在于保障特定的债权。
根据担保内容的不同,又将特别担保分为人的、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三类。
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谓人的担保,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一般财产和信誉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典型形态为保证;所谓物的担保,是指以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主要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所谓金钱担保,指通过一定金钱的得失来督促当事人积极地、适当地履行自己的债务,保障债权实现,主要用定金方式。
我国《担保法》所称担保专指特别担保,不包括一般担保。
担保法确立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而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担保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留置和定金这两种担保方式不适用于借款合同。
《担保法》明确规定,保证、抵押、质押均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考虑到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担保法》在第93条又作了说明性规定“: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担保公司11月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材料
担保公司11月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材料【序】在担保公司11月专题研讨会上,我有幸听到了一些令人印象深刻的发言材料,这些材料涵盖了从风险管理到市场前景的多个领域。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这些材料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以便更好地理解担保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1. 风险管理】专题研讨会上关于风险管理的发言材料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担保公司面临着诸多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一位发言人提到,有效的风险管理对于担保公司的稳健经营非常关键。
他强调了风险定价和风险分散化的重要性,这让我对风险管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2. 监管政策】另专题研讨会上讨论的监管政策也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一位专家共享了最新的监管政策变化,强调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我意识到,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调整,担保公司需要不断调整自身的经营策略,并且加强对监管政策的理解和遵循。
【3. 金融科技】金融科技在担保行业中的应用也是专题研讨会上的热点话题。
一位发言人共享了担保行业数字化转型的案例,强调了金融科技对提高担保公司运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的重要作用。
这让我意识到,随着科技的发展,担保行业也需要不断创新和变革。
【4. 行业合作】专题研讨会上有关行业合作的发言材料也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一位发言人共享了担保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的机会和挑战,强调了合作共赢的重要性。
我认识到,担保公司需要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共同面对行业发展中的诸多挑战。
【总结】担保公司11月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材料涵盖了风险管理、监管政策、金融科技和行业合作等多个方面。
这些材料使我对担保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挑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关注这些领域,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为担保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个人观点】从这些发言材料中,我深刻认识到了担保行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在我看来,担保公司需要不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紧跟监管政策的变化,积极运用金融科技,加强行业合作,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民间借贷审理中的问题和建议
民间借贷在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和建议:1. 证据收集和认定难:由于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往往没有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导致证据不足或证据效力低。
法院在审理时难以认定借款事实和借款金额,增加了审理难度。
建议:在借款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据等。
2. 利率标准不统一: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不统一,导致利息计算存在争议。
一些出借人可能会以高利贷的形式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导致借款人负担沉重。
建议:在借款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利率标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高利贷行为。
3. 担保和抵押问题多:在民间借贷中,担保和抵押是常见的保障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担保人和抵押物的资格、能力和合法性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担保和抵押的有效性难以保证。
建议:在采取担保和抵押措施时,应充分了解担保人和抵押物的资格和实力,确保担保和抵押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4. 诉讼程序复杂:由于民间借贷的复杂性,导致诉讼程序较为复杂,当事人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不当等原因驳回起诉或判决败诉,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建议: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在起诉时应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并选择合适的法律适用。
5. 监管不足:目前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还存在不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和教育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2. 完善监管机制。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当前贷款抵押担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当前贷款抵押担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贷款抵押担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当前贷款抵押担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今年农发行总行针对当前中小企业贷款困难的实际情况指出:要研究提出多种担保办法,探索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
就目前而言,大力提倡和健全完善贷款抵押担保,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但是,当前在办理贷款的抵押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弊端,需要进一步完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政出多门,各自为政。
抵押担保工作涉及企业、国土、房管、国资、公证等部门,在办理抵押担保过程中,涉及各部门的政策规定和经济利益,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从局部看待问题,认识不一致。
但由于政策规定方面的缺陷,导致这些部门的行为又都有章可循,并不违规违法。
这时,往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协调解决因政策规定不统一带来的矛盾冲突。
致使企业对办证感觉难度大,怕麻烦,造成办证难,制约了贷款的有效发放。
二、收费偏高,企业难以承受。
由于资产抵押与资产交易都存在一个收费问题,一般约为抵押物价值或交易额的5%左右。
企业用于抵押的资产价值一般较大,在企业生产经营本来存在较大资金缺口的情况下,按该标准收费,就出现了在企业还未获得贷款之前就得支付一笔不菲的费用,企业难以承担,对于困难较大的企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三、手续繁琐,期限偏短。
我国办理抵押担保一般是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期限多定为1年,到期续办。
按现行规定办证前都要到现场鉴定评估,因收费原因,办证部门大都不愿办理长期手续,且由于效率低等原因,有的办证时间从协商收费到最后办理完结,历时长达2—3个月。
企业的生产是长期性的,大部份企业长期需要信贷支持,于是陷入周而复始办抵押手续的怪圈之中。
四、产权不明晰,估价不准。
就农发行目前的开户企业而言,其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多为计划经济时代沿袭下来,所占用土地多属划拨性质,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虽然实行了抵押,明确了权利价值,当企业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等原因,银行行使抵押权时,还需按规定标准向政府补缴相当于以出让方式获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费,加之目前企业的实际贷款余额远远大于抵押物价值,致使其抵押的实际效用受到削弱,对农发行来讲,是乎成了一种自我安慰的、观念上的价值形式。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但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甲方遂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担保人,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丙方为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担保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
2011年,甲方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乙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丙方陷入错误认识,故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丙方是否构成欺诈?2. 丙方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关于丙方是否构成欺诈1. 案件事实在诉讼过程中,乙方提交了甲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的相关材料、甲公司经营状况的相关证据等。
丙方则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以下欺诈行为:(1)甲方在申请贷款时,未如实披露其经营状况,隐瞒了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的事实;(2)乙方在审查贷款申请时,未尽到审查义务,未核实甲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3)乙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导致丙方陷入错误认识。
2.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丙方主张甲乙双方存在欺诈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首先,关于甲方未如实披露经营状况的问题,丙方仅凭甲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的事实,不能证明甲方存在欺诈行为。
因为甲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并不一定意味着其存在欺诈行为。
其次,关于乙方未尽审查义务的问题,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在审查贷款申请时存在故意隐瞒或未尽审查义务的行为。
最后,关于乙方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的问题,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的行为。
抵押权保证法律责任解析与违约分析与风险防范策略
抵押权保证法律责任解析与违约分析与风险防范策略在贷款和借贷交易中,借方常常需要提供抵押物以作为借款的担保。
这种担保方式被称为抵押权。
抵押权的设立不仅对借方和债方有一定的法律责任,也存在着一些违约和风险的问题。
本文将对抵押权的法律责任、违约分析以及风险防范策略进行综合解析。
一、抵押权法律责任解析在抵押权的设立过程中,借方和债方都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
借方作为提供抵押物的一方,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资产具备以下条件:合法拥有权、价值稳定和可供处分。
如果借方提供的抵押物存在问题,债方有权要求借方进行补偿,并有权解除合同。
与此同时,债方作为接受抵押物的一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依法进行权属的查验、登记抵押物、保管和维护抵押物、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抵押物价值等。
如果债方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导致抵押物毁损、流失或价值减损,借方有权要求债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抵押权的法律责任解析中,双方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二、抵押权违约分析无论是借方还是债方,一旦在抵押权交易中发生违约行为,都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相应的风险。
借方的违约主要表现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对抵押物进行未经债方同意的处置等。
这种情况下,债方有权采取措施追讨借款,并有权解除合同。
与此同时,债方的违约主要包括未按时提供贷款、未履行抵押物的保管义务等。
当债方违约时,借方有权要求债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有权要求追偿损失。
双方的违约行为,都将导致原本正常的交易关系出现裂痕,甚至可能引发长期的法律纠纷。
三、抵押权风险防范策略为了降低抵押权交易中的风险,双方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合理评估抵押物价值:借方和债方在交易开始前应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充分评估,确保抵押物价值稳定,能够满足借款需求。
2.签订明确的借款协议:借方和债方应签订明确的借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减少后期的争议和纠纷。
3.合法登记抵押权:债方应在合法途径进行抵押权登记,确保抵押权的有效性和优先性。
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在美国次债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还未消退~主权债务危机上升之际~全球经济在动荡之中。
而我国受此影响国内经济复杂多变。
国家面临诸多捆扰~其中房地产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对象。
抵押贷款在银行业务中的风险和压力需要重新评估~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房地产企业抵押贷款是抵押贷款占比例最大。
该产业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金融市场稳定和安全。
2 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
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
其作用有:?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帮助确定研究课题。
?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观察和访问。
?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
?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个案研究法个案研究法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加以调查分析,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
个案研究有三种基本类型:(1)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研究;(2)团体调查,即对某个组织或团体进行调查研究;(3)问题调查,即对某个现象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探索性研究法探索性研究法是高层次的科学研究活动。
它是用已知的信息,探索、创造新知识,产生出新颖而独特的成果或产品。
信息研究方法信息研究方法是利用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
美国数学、通讯工程师、生理学家维纳认为,客观世界有一种普遍的联系,即信息联系。
当前,正处在“信息革命”的新时代,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可以开发利用。
信息方法就是根据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的原理,通过对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和整理获得知识,并应用于实践,以实现新的目标。
信息方法是一种新的科研方法,它以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揭示事物的更深一层次的规律,帮助人们提高和掌握运用规律的能力。
经验总结法经验总结法是通过对实践活动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归纳与分析,使之系统化、理论化,上升为经验的一种方法。
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
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
担保贷款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虽然为借款人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主要包括:
1. 担保物价值波动:担保物的价值可能会因为市场变化而波动,如果担保物价值下降,可能不足以覆盖贷款金额,导致债权人无法完全收回贷款。
2. 法律风险:担保贷款涉及的法律程序可能复杂,如果担保合同不规范或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
3. 操作风险:担保贷款的操作流程中可能出现失误,如评估不准确、手续不完备等,这些都可能增加贷款的风险。
4. 流动性风险: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债权人可能需要通过变卖担保物来回收资金,但这个过程可能会受到市场流动性的限制。
5. 道德风险:借款人可能因为有了担保物而放松对贷款的偿还,或者故意违约,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6. 政策风险:政府和监管机构可能会出台新的政策或法规,影响担保贷款的运作,如限制担保物的种类、调整贷款利率等。
7. 信息不对称:借款人可能比债权人更了解担保物的真实情况,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债权人做出错误的贷款决策。
8. 担保物管理成本:债权人需要对担保物进行管理和监督,这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成本。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债权人和借款人应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如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制定详细的担保合同、加强法律合规性审查等。
同时,监管机构也应该加强对担保贷款市场的监管,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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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借款合同中抵押担保问题近年来,大多数企业由于经营状况不佳,偿债率大幅度下降,导致国家银行在经营中的风险也不断加大,为减少损失,银行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作为借款的前提条件。
因此,司法实践中的抵押借款纠纷案件也在逐年增加,抵押借款合同的种类也不断出现新的情况。
下面笔者就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担保问题谈谈个人的点滴见解。
一、抵押贷款中共同抵押与重复抵押效力的认定所谓共同抵押,又称聚合抵押、总抵押,是指抵押人在数项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来担保同一债权的抵押权。
共同抵押,为近代各国民法广泛采用。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132条、瑞士民法典第798条、第816条和第833条,日本民法典第392条、第393条,以及我国台湾民法第875条等,均有共同抵押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抵押权人,用作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几类财产可以抵押。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许借款人将自己所有或支配的单项或数项财产,因为贷款需要一并抵押给贷款人。
共同抵押一般是指以数个财产作为抵押来共同担保同一贷款,即在数个财产上为同一贷款设定一个抵押权。
其主要特点是作为抵押物的数个财产是各自独立的。
在司法实践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数个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利)作抵押物为同一贷款作担保时,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各个财产所担保的金额,也可以约定数个财产担保的总金额。
如在合同中约定了各个财产分别担保的金额,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贷款人可就各个财产分别行使抵押权;如在合同中约定数个财产担保的总额,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则可对债务人数项已抵押财产共同行使抵押权。
笔者认为,在借款人用数个财产办理共同抵押时,为了保护贷款人的利益,也为了结案后便于执行,一般不宜在同一借款合同中分别约定单个财产的担保金额。
即使有此约定,在执行时也可以协商变更,以达到执行的经济性和效率性。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对重复抵押作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重复抵押是指以同一财产或同一财产价值分别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进行抵押的行为;其次,重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累计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从司法实践来看,有时是以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债权人作数次抵押;有时是以同一抵押物向不同债权人分别抵押。
笔者认为,贷款人在办理重复抵押手续时,必须事先委托当地的评估部门对该抵押物进行评估,改变以往派员走马观花,用大概估计为凭证的作法,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借款人(债务人)滥用重复抵押权,损害贷款人(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也有利于结案时便于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效力的认定在借款合同中,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作为抵押人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许债权人依法处置抵押物来抵顶贷款。
其主要特点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是可以依法处置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
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那就是借款合同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当贷款期限届满二年以上,有的案件期限届满甚至十年、八年的,债权人一直都没有向提供抵押的第三人催收,而只是向债务人催收,类似这样的案件人民法院都依法裁判债务人或第三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认为,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问题,其实也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既然是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也得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对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有关规定,那就是当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以上(不包含二年)。
债权人不向第三人催收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债权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即在贷款期限届满后的二年以上债权人不向第三人催收,第三人所提供的抵押担保不能无限期的继续生效。
三、抵押物的登记效力及几种财产登记的法律要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合同应是要件合同。
关于抵押物登记的效力,从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看,我国担保法对特定的抵押财产采取登记要件主义,而对其他抵押登记则采取自愿登记对抗主义。
所谓登记要件主义,即以登记抵押物为财产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但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
所谓自愿登记对抗主义,是由当事人自愿决定对抵押物是否办理登记手续,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如办理了登记手续,则可以使抵押权产生公信力以对抗第三人。
在办理财产抵押时,除需办理登记外,还必须注意审查财产的合法性及不同财产抵押的特殊要求,才能保证财产抵押的效力。
(一)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共有三种形式: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二是以转让方式取得;三是以划拨方式取得。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要求也有所不同。
担保法对土地使用权可抵押的范围也作了具体规定。
如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作抵押财产。
”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上述规定体现了房、地一同抵押的原则,其目的是保证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统一,避免因当事人各方同时行使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而带来的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原则应充分理解,才能解决房、地分别抵押所带来的困惑。
(二)最高额抵押担保。
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是指债权人与担保人在协议中约定,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限额,由担保人在此限额内以抵押给债权人的财产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的担保。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在一定期间内不断发生的债权;2、它是为将来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这是与一般担保的区别;3、抵押担保的总金额是预先确定的,担保的限额是债权连续发生的累计金额,而不是指数次发生的各债权中的最高额;4、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合同具有特定性,它主要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经常性,同类性质的业务往来而多次发生的债务,通常表现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为了保证主债权的安全和减少保证人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到最高额抵押担保时间长、风险大的特点,严格规范最高保证的应用。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担保,不能以最高额担保予以保护。
由于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履行期较长,因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应以当事人约定的清偿期届满后为起点推后二年,没有约定清偿期的,从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之日起算,未约定存续期间的,从结算终结时间起算,而不是从每笔债权发生的时间起算,从而客观合理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有关问题。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贷款方提供履行还款之义务的担保,而向贷款人借出款项的行为。
在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不动产物权的评估值作为抵押,向贷款人借出相应金额的款项。
一旦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即可依法将已抵押的房地产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理,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形式多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较为复杂。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尤为关键。
笔者认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房地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才能生效。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登记既是抵押条款的生效条件,也是抵押成立的要件。
2、抵押人提供抵押的房地产,必须是可以用于抵押的房地产。
诸如单独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已承包除外)及其它共有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即进行抵押的行为均属无效行为。
3、房地产抵押具有同一性。
4、抵押人必须是有权行使该项权利之人,通常仅限于房地产的所有者或权利受让者。
在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人对抵押人能否行使此项权利应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审查。
对共同财产的抵押,应有各方的合意,非产权人作为抵押应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或权利受让证明,以防止房地产的代管人及其他形式的非法占有人利用可乘之机骗取贷款。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有关问题。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可见,当事人以上述交通工具抵押时,应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1、抵押生效不以当事人达成合意为标志。
就车辆抵押来说,双方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双方未按有关规定办妥登记手续前,抵押条款未生效。
2、抵押合同是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而抵押登记是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未经登记,双方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3、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的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在司法实践中船舶、车辆的挂靠现象是常见的。
在挂靠法律关系中,经营者本人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挂靠人)。
挂靠人对外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挂靠人未通知被挂靠人,或被挂靠人未通知挂靠人,即将挂靠财产进行抵押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究竟谁有权以挂靠船舶设置抵押权?笔者认为,就抵押权人来说,对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关系往往是不清楚的。
在这种情况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就挂靠财产所为的抵押行为,显然可能损害对方的利益,但抵押权人(第三人)接受抵押,并给付价款(履行了义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过借责任原则,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这种抵押行为应认定有效。
挂靠人或被挂靠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应分别向被挂靠人或挂靠人请求赔偿。
但有证据证明第三人与挂靠人或被挂靠人恶意串通,企图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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