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习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学习题
1.阐明风险事故与风险因素和引起风险的原因,对风险的不同分类等,有助于风险的识别、
衡量和处理。
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是就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的情况来说的,通常可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从风险的定义可知,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所以引起风险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个是风险事故,一个是风险因素,还有一个就是损失,这三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三者相互作用就构成了风险。
风险按其产生的环境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按风险的性质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按其对象可分为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按其产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
2.区分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的实际意义是什么?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而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了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来说,就是肯定了转嫁风险的范围;对保险人来说,则是指明了它对哪些财产和哪些人的生命和身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人投保后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发生损失,因此,希望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他能从经济上获得补偿。比如说,人身意外保险,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本身,一旦他发生意外,获得补偿的是受益人,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区分这两个概念一方面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另一方面避免纠纷的发生。
3.为什么许多保险合同不适用“成立即生效”原则?
一方面,因为保险产品本身的特殊属性,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防止“道德风险”
的发生,大部分保险都设有“观察期”;另外一方面,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可能是一下几种情况: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声明;恶意的重复保险;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上述情况都属于保险合同法定无效的情况,这样,即使保险合同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4.何谓保险利益原则?为什么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存在?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一方面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合同生效和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坚持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一原则对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投保人取得保险保障和
保险人的保险补偿提供了客观的依据。试想,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保险事件的发生为前提条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那么该标的受损,对他来说不仅没有遭受损失,相反还可以获得保险赔款,这样就有可能诱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谋取保险赔款而故意破坏保险标的的道德危险,而保险利益的存在,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具有经济利益,这样他们就会认真做好标的的防损防险工作。而且保险利益这也是区分保险和赌博的标准。
5.何谓损失补偿原则?为什么说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
生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损失,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是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决定的,其基本内容包括,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以及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都是对保险金的取得的一种具体的规定,所以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6.试比较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的区别。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第一,产生的基础不同。权利代位的产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其次,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
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再次,保险
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付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而物
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第二,取得方式不同。权利代位取得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法定方式,二是约定方式,我国规定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取得是采用法定方式。物上代位的取得是通
过委付,即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
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
第三,权益范围不同。在权利代位中,当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而在物上代位中,
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获得的利益如果超过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的部分归
保险人所有,如果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索赔的金额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
偿金额,也同样归保险人所有。
第四,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权利代位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物上代位没有这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