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报道案例笔记之人身损害赔偿类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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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报道案例精选笔记之人身损害赔偿类
——安全保障义务篇
按:最高院人损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
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
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篇主要收集安全保障义务
人违反安保义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目录:
(一)不满施工拆围栏掉进沟槽摔致残,法院判决自担两成责
(二)浴室洗澡溺水身亡,老板有错相应赔偿
(三)吃饭遭抢还被捅伤,肯德基袖手旁观被判担四成责任
(四)大厦旋转门撞伤老太,物业有过错被判赔偿(五)小女孩与送菜员相撞被严重烫伤饭店老板未尽安保义务承担主责
(六)机器轧伤实习生,公司学校共赔偿
(七)职工在宿舍淋浴死亡,单位担侵权赔偿责任(八)门前台阶存隐患,顾客摔伤应赔偿
(九)医院屋檐结冰锥,砸伤病人担全责
(十)医院出生遭鼠咬,十七年后获赔偿
(一)不满施工拆围栏掉进沟槽摔致残,法院判决自担两成责
2007年9月,一家投资公司与一家建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由建工公司承包一处车棚的改造工程,此后建工公司进场施工。由于
村民郑某和施工现场附近的居民对此项施工不满,于是进行阻拦并将
施工现场的围栏拆毁。之后,建工公司也没有再重新安装护栏,只是
在现场派人看护。同年10月20日,郑某在明知施工现场已开挖沟槽的情况下,依然从施工现场通过,结果不慎掉入沟槽,导致腕部、
肩部等多处摔伤。后经鉴定,郑某右腕及右手致残程度已构成十级伤
残。由于索赔未果,郑某一纸诉状将投资公司和建工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两家公司对郑某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其中,建工公司坚持认为,伤者明知施工现场有沟槽,还从施工现场
通行,而且维护安全的围栏也是其参与拆除的,所以掉进沟内主要是
其自身的责任,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被告建工公司在居民区内施工,首先应
考虑和保障居民区内居民的安全,应设置必要的围栏,在有沟、坑的
地方搭建牢固、安全的通行设施。然而建工公司在与居民发生矛盾、
安全围栏被居民拆毁后,并没有及时安装围栏和设置应设置的其他安
全设施,为后来发生的损害留下了隐患。而伤者郑某在施工现场已开
挖的沟槽里通行,没有注意通行安全,掉入沟内摔伤,也应当承担一
定的责任。至于被告投资公司,则没有任何责任。据此,天津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施工单位承担80%的责任,赔偿伤者3万余元。(2009.2.19)
(二)浴室洗澡溺水身亡,老板有错相应赔偿
2008年12月28日,张玉翠的丈夫王云胜到由朱大环经营的光大浴室洗浴,浴室的服务人员为其擦背后即到更衣室休息,此时浴
池中只有王云胜一人,几分钟后其他服务员到浴池中发现王云胜趴在
浴池中没有知觉,将其抬出池中放到地面抢救,并报120急救中心,急救车将王云胜送医院抢救,但医院未能挽救王云胜的生命。公安局
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分析认为,王云胜系因身体疾病发作或
其他身体不适的情况下进入水池中溺死。张玉翠及其家人多次要求朱大环赔偿,均遭到拒绝。无奈,张玉翠和自己的4个子女及年迈婆母共6人作为原告将朱大环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王云胜的死亡赔偿金、抢救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以及王云胜老母亲的生活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云胜在浴池中溺死,虽然系因身体疾病发作
或其他身体不适情况下引起的,自身应负大部分责任。但在王云胜洗
澡擦背后,浴池内仅有其一人,无服务人员在场,致王云胜未能得到
及时救护而溺死。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过
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光大浴室经营人朱大环赔偿张玉翠等六原告各项费用共计7.09万余元。(2009.1.16)
(三)吃饭遭抢还被捅伤,肯德基袖手旁观被判担四成责任
2007年6月9日晚9时许,孙某与朋友黄某到包头市东河区肯德基餐厅就餐,孙某在一楼排队购买食物,黄某在二楼找座位时与
歹徒吴俊民相遇,金项链被抢,孙某急忙上楼救助,并大声呼救,被
吴俊民捅伤。孙某被送往包头市中心医院救治,经伤残鉴定,其伤残
程度为九级。
不久,吴俊民被公安机关抓获。据了解,在吴俊民实施抢劫和伤
害的整个过程中,东河肯德基餐厅工作人员无一人上前制止和相助。
孙某以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包头东河餐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
由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吴俊民和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包头东河餐厅共向受害人赔偿9.6万多元,其中吴俊民承担60%赔偿责任,赔偿5.8万多元;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包头东河餐厅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3.8万多元,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及东河餐厅不服,提起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终审认为,肯德基东河餐厅作为餐饮业的经营场所,有义务为消
费者提供安全服务,保障其消费中的人身安全,而其工作人员在事件
发生过程中没有采取救护和保护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四)大厦旋转门撞伤老太,物业有过错被判赔偿
2008年5月22日,76岁的朱女士前往银都大厦办事。办完事出来时在大门处被旋转门撞倒,当时腿部剧痛,不能站立。
据查,银都大厦旋转门系手动旋转门,由4扇固定在中轴上的玻璃门组成,将整个旋转门分割为4个独立隔断。经调取事发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当时旋转门正沿逆时针方向转动,朱女士进入该
旋转门内一个隔断,并随门的转动向大厦外行进,此时另有3人自大厦外进入旋转门另外的隔断,进入者行进速度较快,相应推动旋转
门的转速增快,因朱女士行动较为缓慢,其所处隔断后侧门随转动撞
击到朱女士背部,朱女士摔出门外。且据查,旋转门上及附近未设置
警示标志,亦无专门人员看护。
朱女士经诊断为股骨头骨折,住院治疗16天,还进行了手术。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5万余元。
朱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是银都大厦的管理者,其旋转门存在安全
隐患,未在旋转门附近贴有警示标志,也没有保安人员值班,故起诉
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赔偿6万余元。
物业公司则辩称,朱女士是在走出旋转门后摔倒的,与物业公司
无关。事发后,物业公司曾到医院看望朱女士,同意给予人道补偿,
但不同意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银都大厦的管理者,应当向进入
该大厦的人员提供安全的环境,保证其提供的设施及服务符合保障人
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银都大厦一层旋转门系手动旋转门,该类旋转
门的运动形式决定了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因门自身的旋转惯性或其他
的外力推动而转动过快,这时如门内人员行进速度无法跟上门的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