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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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材料包括: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2、申请书;
3、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等)具体办理申报工作的人员身份证明;拟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证明材料;
4、住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5、资金证明;
6、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如申请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需提供资产评估证书);7、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说明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用途、购置日期和价格等);
8、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通过认证认可计划);
9、由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法定代表人、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和由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开具“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见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材料说明);
10、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11、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附申请表后)及机构章程。
12、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单位的简要介绍,包括单位性质、设立机关、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办公地点,接受委托开展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相关业务的开展情况,包括解答咨询、出具咨询、专家意见的情况和数字;申请书还应说明拟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的性质(独立法人或非法人)、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办公地址等。
2、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每申请一项鉴定业务要有三名司法鉴定人。
3、拟登记机构的名称需符合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核准的要求,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申请名称中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4、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包括:申请单位法人组织的机构证明,如医院的行医执照、研究单位的机构批文等;拟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证明材料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工作简历、身份证、学历证及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未受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5、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是指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包括租赁意向书)或其它合法使用证明。
(1)办公场所如果是私人房屋,需提供出租人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2)办公场所如果属于转租房屋,需提供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及原出租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
(3)资金证明可以是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书,银行存款形式应为人民币,存款期限至少为30日;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30日内出具的验资报告。
6、与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包括: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现已从事某项科研分析鉴定工作,具有本系统、本行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许可证等,如卫生局颁发的行医执照、相关批文、许可文件等。
7、申请开展司法鉴定业务,要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还应提供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凭证,如购买设备的发票。
8、已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检测实验室的,提交相关认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尚未通过认证的,要提供实
验室认证的规划和安排。
9、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交的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1)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2)司法鉴定机构的宗旨;
(3)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4)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5)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6)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7)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8)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9)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的修改程序;
提交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材料的说明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材料包括:
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及与所申请执业类别相关的学历证书;
4、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
5、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6、由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由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开具“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7、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材料;
8、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9、申请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还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10、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相关工作经历证明须由申请人人事档案所在的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申请人在申请执业登记时若已调入现单位,作年限不满足申请条件的,须由原档案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已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公务员、公检法机关退休人员需提交退休证。
2、申请人曾在外省市有司法鉴定执业登记经历的,要说明:原执业地及执业机构、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原执业登记注销时间及原执业类别等。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4、各类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由省或市州地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审核原件后退还,复印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