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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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3.25【实施日期】1999.03.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25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凡从事资产评估专营、兼营业务的资产评估(估价)事务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营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以资产评估为主要业务的资产评估(估价)事务所(公司);兼营资产评估机构是指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

第四条财政部是全国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财政部负责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主要形式为合伙制,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授予资格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机构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盖章编号。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实行A、B、C三级管理。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按标准收费。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出资,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以各自的财产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文章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称法律法规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或者接受捐赠,依法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式的资产。

第四条第三条所称国有资产单位包括:(一)拥有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三)国内各种形式的合资、股份制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五)拥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他拥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产评估,是指发生本条所述经济情况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外,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6《办法》条在第3条所述情况下:(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合并,是指企业以债务、购买、持股、控股等形式接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变更法人实体。

(三)出售企业是指出售独立核算企业或其内部分支机构、车间等整体资产。

(四)企业合营是指国内企业和单位之间由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管理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所有制企业、内部职工所有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未上市)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合资、股份制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对合资、股份制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综合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进行清算;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改组、合并、撤销的企业法人进行资产清算;或者企业按照合同、契约或者协议终止经济活动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4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财政部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二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

合伙 人 或者股 东 ( 下 简称 申请人 )指 定 的代 表或 以 者 共 同委托 的代 理 人 ,向省 级 财政 部 门提 出 申请 ,
(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的 合 伙 人 或 者 股 东 及 其 出 二
资 的基本 情况 ;
并提 交 下列 申请材 料 :
( )资产 评估机 构 设立 申请 表 。 一
估 行 业 的 自律 性 管 理 ,协 助 财 政 部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全 国资产评估 机构 。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资产 评 估协 会 负 责 本地 区 资产 评 估 行 业 的 自律 性 管理 ,
第 四 条 中国 资产 评 估协 会 负 责 全 国 资 产评 合 伙 人 实 际 缴 付 的 出 资 总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 万 元 。 0 第 十 二条 设 立公司 制资产评 估机构 ,除符 合
第 一 条 为 了规 范 资 产评 估 机 构 的 审批 ,加 式 设 立 。
强 对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的 监 督 ,促 进 资 产 评 估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 制定 本 办 法 。
第 十条
评 估 ”字样 。
资 产 评 估机 构 名称 应 当包 含 “ 产 资
第 二 条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是指 依 法 设 立 ,取 得
要 , 在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至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第 八条
资 产 评 估 机 构应 当加 入 中 国资 产 评 下 , 可 以 增 加 一 名 非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的 自 然 人 担 任
合 伙人 或者股 东 ,具体 条件 另行规定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负责。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其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地方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其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依法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第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下同)和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资产评估公司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公司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公司的经营活动,确保资产评估质量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公司。

第三条资产评估公司监督检查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透明;(二)全面覆盖,突出重点;(三)预防为主,惩防结合;(四)强化责任,落实奖惩。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四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资产评估公司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合法性;(二)资产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三)资产评估项目承接、执行和报告的合规性;(四)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资产评估师之间的利益冲突情况;(五)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规范情况;(六)资产评估公司财务状况、业务规模、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三章监督检查方式第五条监督检查方式包括:(一)日常监督检查:资产评估监管部门对资产评估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二)专项监督检查:针对资产评估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三)投诉举报调查:对投诉举报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四)评估机构自律检查:资产评估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第四章监督检查程序第六条监督检查程序如下:(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二)向被检查的资产评估公司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时间、地点、人员等事项;(三)检查组到达现场后,向资产评估公司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四)检查组对资产评估公司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五)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检查报告;(六)检查报告经审核批准后,送达被检查的资产评估公司。

第五章处罚与奖惩第七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资产评估公司,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资产评估师违规执业的,依法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业,提高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1998年颁布,经过多次修订与完善,成为当前我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基本法规。

首先,《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资格和审批条件。

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数额,拥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评估师,并符合统一的行业准入条件。

此举有助于保证评估机构的专业性与稳定性,提高评估服务的可靠性。

其次,办法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机构应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明确组织结构,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评估机构的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评估数据的真实准确,以及保护客户的隐私和权益。

第三,办法要求资产评估机构要加强评估师的监督管理。

机构应制定评估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培训要求,并定期进行评估师的继续教育和考核,以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此外,评估机构还要建立评估师责任保险制度,确保评估过程中发生的错误或疏漏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最后,办法规定了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审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同时,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总之,《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对于规范资产评估行业、提高行业水平和维护投资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办法明确了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要求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评估师的监督管理,并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财政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个人,以及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资产评估活动。

第三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监督管理原则第四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风险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的原则,注重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第五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监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章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第六条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是指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资产评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评估、集体资产评估等。

第七条从事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章财政部门职责第八条财政部门是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相关政策和制度,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资产评估机构要求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公正和真实,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第十二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性,对评估结果负责,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措施。

它的制定旨在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运作,保障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监督管理机构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设立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该机构由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组成,具体职责包括:1. 监督资产评估机构的注册和备案工作,确保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营;2. 制定和完善资产评估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行为;3. 监督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活动,包括评估报告的编制、评估方法的使用等;4. 处理投诉和纠纷,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注册与备案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业务前,需要进行注册和备案。

注册和备案的要求包括:1. 注册要求:资产评估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等;2. 备案要求:资产评估机构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等。

三、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与公示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在进行资产评估后,需要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公示。

评估报告编制和公示的要求包括:1. 评估报告的编制:评估报告需要按照像关规定进行编制,包括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的选择和应用、评估结果的说明等;2. 公示要求:评估报告需要在规定的平台上进行公示,以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行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业务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包括:1. 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资产评估机构需要独立、客观地进行评估工作,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干扰;2. 保护投资者权益:资产评估机构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故意误导或者隐瞒评估结果;3. 保密和信息安全:资产评估机构需要确保评估过程中的信息保密和信息安全,不得泄露评估对象的商业秘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保护国家财政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分级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发[2014]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估价人对各种资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要求,客观、准确、合理、独立地运用估价理论、技术和方法,为交易进行适当估价,供社会各方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估价师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内设的行政管理机构授予正规资格证,有资格进行资产评估活动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全国范围内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控的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协调指导;财政部管理活动范围内的地方财政部门,在财政部的领导下,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工作,并向财政部汇报政务情况。

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形成有效的财政审计监督检查机制,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廉洁自律,维护国家经济秩序。

第二章财政监督管理第六条有关部门应定期或随机开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采取调查、了解、抽查等形式,对估价师的资产评估活动实施检查,查明估价师执业状况、资产评估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财政管理责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或处理意见,严格控制从业人员有利行为。

第七条有关部门检查估价师进行资产评估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审核要求进行,明确评估报告的终审机构角色,向财政部汇报报告情况。

第八条估价师在受托单位进行开展资产评估活动时,应当服从受托单位的指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服务责任,按时完成资产评估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资产评估情况,控制资产评估成本,减少国家财政负担。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报告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对估价师使用的各类资产、资产评估报告等财经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客观、准确、独立,以保护国家财政有效利用。

第三章财政处罚第十条前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税收管理法》《社会保险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财政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64号令)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64号令)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颁布时间:2011-8-18发文单位: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财政部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二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指对国家拥有的各类资产进行评估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产,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国家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管理办法。

一、评估管理范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所有层级和各类所有制单位的资产评估和管理工作。

评估对象包括国有土地、房屋、设备、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资产。

评估工作涉及到资产估值、资产交易、资产转让等方面。

二、评估管理原则评估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评估过程应当独立进行,评估师需具备专业资质和道德操守。

评估结果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

三、评估管理程序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评估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包括确定评估需求、选聘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实地勘察、数据收集、评估方法选择、评估报告编制等各个环节。

评估机构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评估管理监督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评估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评估管理过程中各类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各级政府部门也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评估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评估管理效果通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价值,规范资产交易流程,保障国家资产安全。

评估结果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支持。

评估管理的透明性和公平性也将增强社会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信任度。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国家资产管理的重要工具,对于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遵循科学规范的评估管理办法,将进一步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一、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修改为“材料”。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修改为“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

(三)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证明”。

(四)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和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及时核实该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收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通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

“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迁移情况予以公告。

”(六)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并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修改为“并提交新的执业证书信息”。

二、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修改为“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四)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1991年).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1991年).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是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是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旨在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的财政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该办法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的财务管理要求。

包括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并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的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这有效地规范了资产评估机构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了投资者的财产安全。

其次,该办法对资产评估机构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了规定。

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制定风险控制政策和措施,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风险。

这有助于防范和控制资产评估行业的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该办法还明确了资产评估机构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

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财务信息。

这有助于提高资产评估机构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的信任度,促进资产评估市场的良性发展。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的财务审计要求。

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进行报告。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评估机构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对资产评估行业进
行了全面、系统的管理。

通过规范性文件加强了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财务管理、风险控制、财务信息披露和审计等方面的监督,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与时俱进,以适应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需求。

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证券业务资产的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单项资产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陕西省范围内独立从事土地评估及咨询业务;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咨询。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文件陕评协[2012]10号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工作,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我会反馈。

附件:1、《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陕西省资产评估机构收费情况备案表》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主题词:评估收费监督办法通知抄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陕西省物价局抄送:陕西省财政厅企业处省直有关部门印发100份2012年3月2日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52号)以及《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通过招投标承揽业务,参与招投标评估机构的收费情况须报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备案。

评估机构年度收费情况实行报备制度。

第三条外省评估机构在陕西省境内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须在省评协进行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4月21日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负责。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其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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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部门:财政部起止时间:2016-09-30 至 2016-10-30阅读次数:875 【全文下载】【返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所指业务,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公路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条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透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统一部署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并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报财政部同意后,批准具备承接监管条件的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配合财政部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行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二章监督管理对象第八条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对象包括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协会。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评估”字样的行业标识。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内部审核制度、首席评估师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设立首席评估师。

首席评估师由取得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下同)职业资格证书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的具体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建立职业责任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规范、质量控制、客户服务、企业形象、信息化等方面,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

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严格遵守资产评估准则,认真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加强内部审核,严控执业风险。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由两名以上承办资产评估师签署报告,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签字后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及签字资产评估师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确认其聘用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不具备两名以上资产评估师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

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不得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和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全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在资产评估协会登记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是指具备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并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加入资产评估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不得从事损害资产评估机构合法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定期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协会是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范协会内部管理和活动,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协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财政部门核实备案机构的人员信息,配合财政部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及时向有关财政部门报告会员信用档案、会员自律检查情况及奖惩情况。

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协会应当与其他同级评估行业协会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会员、执业、惩戒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会同其他同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章备案管理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工商登记地所在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四)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五)在该机构执业的评估师情况汇总表;(六)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对于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六条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二十七条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将下列信息以公函编号在指定网站上公布:(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四)申报的评估师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第二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地所在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五)在该分支机构从业的评估师情况汇总表。

第三十条资产评估机或者分支机构完成备案后,应当同时加入资产评估协会。

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的,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不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变更备案,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

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二)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三)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继承关系。

第三十三条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备案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的转制决议。

转制决议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档案保管等承继关系。

第三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迁入地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

迁入地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备案并通知迁出地原备案的财政部门,迁出地原备案的财政部门注销备案后应予公告。

资产评估机构在同一省级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需要变更备案的,比照办理。

第三十五条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注销备案,并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公告:(一)资产评估机构注销工商登记的;(二)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资产评估机构申请注销备案的。

第三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三)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四)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执业责任保险情况。

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资产评估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二)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经授权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第三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自出具资产评估报告2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其备案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备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建立统一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全国联网,并与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第四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完成财政备案后,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资产评估机构未完成财政备案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资产评估机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一)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的情况;(二)办理财政备案情况;(三)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四)内部管理情况;(五)质量控制情况。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对资产评估协会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产评估协会履行以下职责情况:(一)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制定、修改情况;(二)制定资产评估具体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情况及指导会员落实准则情况;(三)监督会员执业质量情况;(四)与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有关的继续教育、信用档案、风险防范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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