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西安市物价局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计价格〔2002〕87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理产业化,使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管理实现政企分开,管办分离。
根据我市环卫体制现状,分步实施。
先对生活垃圾处理环节实行企业化运作,收费应当弥补成本费用,合理盈利。
其它环节,即清扫、收集、清运仍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时再实现企业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一是谁产生垃圾谁付费;二是收费要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三是简便、有效、易操作。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内容㈠收费项目和收费主体。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2个收费项目,即: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处理等环节的费用。
其收费主体为城六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的市容管理部门。
收费主体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垃圾场(厂)收费是指企业、生活垃圾自运单位等向江村沟垃圾填埋场等倾倒垃圾,由江村沟垃圾填埋场向倾倒车辆(或单位,下同)收取的费用。
㈡收费对象,凡在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等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都会产生垃圾,其收费对象具体分3类:一是个人,二是单位,三是其它经营场所。
㈢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标准: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3个区域产生生活垃圾的实际,区分以下3类情况分别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⒈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含城中村人口和暂住人口)以人为单位按月由个人交纳:2元/人·月。
我国有关垃圾发电的政策法规
我国有关垃圾发电的政策法规1999年1月,国家计委和科技部发出的计基础[1999]44号文件《国家计委、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1.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资本金应占项目总投资的35%及以上。
2.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由银行优先安排基本建设贷款并给予2%的财政贴息;地方项目由地方财政贴息,国家项目由财政部贴息。
3.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网管理部门必须允许其电量就近上网,并收购全部上网电量,在项目还贷期内电价实行“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高出电网平均电价部分由电网平摊。
4.利用国产发电设备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的投资利润率以不低于“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5%”为原则。
2000年2月23日,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委[2000]159号),主要内容如下:1.阐明确定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原则。
2.根据中央关于采取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精神,对环保设备(产品)给予鼓励和积极扶持的政策。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
(3)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家经贸委将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重点鼓励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
2000年2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首次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3-2000),并于2000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生活垃圾贮存技术要求、焚烧炉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排放限值以及检测方法等要求。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西安市物价局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计价格〔2002〕87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理产业化,使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管理实现政企分开,管办分离。
根据我市环卫体制现状,分步实施。
先对生活垃圾处理环节实行企业化运作,收费应当弥补成本费用,合理盈利。
其它环节,即清扫、收集、清运仍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时再实现企业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一是谁产生垃圾谁付费;二是收费要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三是简便、有效、易操作。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内容㈠收费项目和收费主体。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2个收费项目,即: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处理等环节的费用。
其收费主体为城六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的市容管理部门。
收费主体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垃圾场(厂)收费是指企业、生活垃圾自运单位等向江村沟垃圾填埋场等倾倒垃圾,由江村沟垃圾填埋场向倾倒车辆(或单位,下同)收取的费用。
㈡收费对象,凡在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等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都会产生垃圾,其收费对象具体分3类:一是个人,二是单位,三是其它经营场所。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征收标准第五条个人负担标准(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
第六条集体负担标准(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
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意见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意见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实际,就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需经过无害化处理才能避免对环境的污染,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改善人居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缴纳垃圾处理费是企业和居民对社会应当承担的义务,城镇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企业、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
对城市居民,可按户数或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收取;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原则上以人为单位计收。
具备条件的城市可按照生活垃圾量计收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马山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等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城镇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费用。
第四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在本自治区城镇范围内,全面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五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指导各市、县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当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价格、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从2008年10月1日起,全区所有的市、县,全面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户地级市不低于7元/户·月,县(市)不低于5元/户·月;非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制定。
第六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西安市物价局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计价格〔200 2〕87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理产业化,使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管理实现政企分开,管办分离。
根据我市环卫体制现状,分步实施。
先对生活垃圾处理环节实行企业化运作,收费应当弥补成本费用,合理盈利。
其它环节,即清扫、收集、清运仍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时再实现企业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一是谁产生垃圾谁付费;二是收费要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三是简便、有效、易操作。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内容㈠收费项目和收费主体。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2个收费项目,即: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处理等环节的费用。
其收费主体为城六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的市容管理部门。
收费主体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垃圾场(厂)收费是指企业、生活垃圾自运单位等向江村沟垃圾填埋场等倾倒垃圾,由江村沟垃圾填埋场向倾倒车辆(或单位,下同)收取的费用。
㈡收费对象,凡在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等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都会产生垃圾,其收费对象具体分3类:一是个人,二是单位,三是其它经营场所。
贵阳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阳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贵州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09〕16号)的文件精神,在广泛听取、采纳“贵阳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听证会”的合理建议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户、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城中村居民、社会福利机构中的非国家供养对象,下同)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含卫生费)。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收费金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我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含清扫)、清运、处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营运和维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三、征收范围和对象:云岩、南明、白云、乌当、小河、花溪、修文、开阳、息烽、清镇、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阳新区范围内,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户、城镇居民等。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活垃 圾分 类收集 、处 置 。城 市生 活垃圾 处 理设施和 服
务 向小城 镇和 乡村延伸 ,城 乡生 活垃圾 处理 接近 发达 国家平均水平 。 三、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
( )促进 源 头减 量 。 四
通过使用清 洁能源和 原料、开展资源综合 利用等措
施 ,在 产 品生产 、流通 和使用 等全 生命周 期促 进生 活
进适 用 、符合节约集 约用地要求 的无害化 生活垃圾
处理技术 。土地 资源 紧缺 、人 口密度高 的城市要 优
先采 用焚烧处理技术 ,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较 高的城 市可 采用生物处理技术 ,土地资源和污染控制条件 较好 的城市可采用填埋处 理技术。鼓励有条件 的城
市 集 成 多 种 处 理 技 术 ,统 筹 解 决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问
社会 资金 参与城 市生 活垃圾 处理 设施 建设和运 营 的积
极性。 ( )发 展 目标 。 三
的能源利用效率 。 四、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 力和水平
( )强 化 规 划 引导 。 七
要抓 紧编制全 国和各省 ( 区、市 ) “ 十二五 ” 生活垃 圾处理设施建 设规划 ,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设施 一体化建设和 网络化 发展,基本实现县县建 有生活垃圾 处理 没施 。各城 市要编 制生活垃圾处理
运 方式 。要对现 有 生 活垃 圾 收运 设施 实施 升 级 改 造 ,推广压 缩式收运设备 ,解 决垃圾收集 、中转和
运输过程 中的脏 、臭 、噪声和遗洒 等 问题 。研究运 用物联 网技 术 ,探索线路优化 、成本 合理 、高效环 保的收运新模式 。 ( )选择适用技术 。 九 建立生 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 圾处理技术经评估 后方可推广使用 。城市 人 民政府 要按照生活垃圾处 理技术指南 ,因地制宜地选择 先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高我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现就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一)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认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在我国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大量垃圾在城市边缘露天堆放或简易填埋,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水系及相关流域,造成江河湖泊水质恶化和地下水污染,城市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如不尽快解决,将严重威胁城乡居民的生存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解决城市环境保护问题,“十五”期间,要将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方面,使其成为扩大内需的投资重点。
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加强以污水、垃圾处理为重点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坚决纠正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行为,坚持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力争“十五”期间,城市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总体上得到控制,使部分城市和区域的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
(二)建立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新机制。
根据“十五”计划纲要和《“十五”城镇化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十五”期间要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2600万立方米,垃圾无害化日处理能力15万吨,2005年城市污水集处理中率达到45%,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达到60%以上。
实现上述目标,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仅靠各级政府财力远远不够。
各地区要转变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只能由政府投资、国有单位负责运营管理的观念,解放思想,采取有利于加快建设、加快发展的措施,切实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运营的市场化改革。
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方向是,改革价格机制和管理体制,鼓励各类所在制经济积极参与投资和经营,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
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3]150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市容环卫局(处):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快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现将《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物价局湖南建设厅二OO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湘政发〔2002〕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我省城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处理垃圾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在本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与垃圾处理企业(单位)实行政企、政事分开。
垃圾处理单位经改革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城市,可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收集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再进行科学处理的全过程,包括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
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价格法》、《四川省定价目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活环境,解决垃圾污染而建设的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项目所需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垃圾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清扫)。
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向服务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包括城市暂住人口)收取。
第二章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第三条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负责制定全省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原则和管理办法。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部门会同同级建设、发展改革、环保部门按《办法》的规定,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危险废物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理单位(或企业)提出申请,按规定举行听证会,由当地价格部门会同建设、发展改革、环保部门审核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建设、发展改革、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制定和征收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6.07•【文号】计价格[2002]872号•【施行日期】2002.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迅速增加。
由于城市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缺少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水平普遍不高,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
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促进垃处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事、政企分开,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
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城区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建筑渣土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宁波市中心城区内产生并委托有相关资质企业处置建筑渣土(建筑余土和泥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此规定缴纳建筑渣土处理费。
二、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
建筑渣土运输分陆运和水运两类,运输费中包含装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
(一)陆域运输费:建筑余土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9.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8元;建筑泥浆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20.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1.1元。
(二)水域运输费:建筑余土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9.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30元;建筑泥浆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15.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40元。
三、建筑渣土处置费(一)陆域处置费:建筑余土为8.0元/吨;建筑泥浆为10.0元/吨。
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幅度为10%。
(二)海洋倾倒处置费(包含海洋倾倒费):建筑余土为2.3元/吨;建筑泥浆为3.2元/吨。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的通知》(甬价费[1995]263号)同时废止。
此前涉及建筑渣土处置费等有关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为了推动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处理、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我国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内容如下:一、背景和目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之一、然而,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垃圾填埋场数量有限,垃圾填埋空间不足,垃圾运输成本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垃圾处理产业化,提高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势在必行。
二、实施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的城市居民和城市单位。
三、收费标准1.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按照居民的实际生活垃圾产量进行收费,单位可以按照每月或者每季度的方式进行缴纳。
2.相应的,城市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将按照单位的实际产生垃圾量和性质进行收费。
3.收费标准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消费水平、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定,具体实施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收费机制1.生活垃圾处理费将由地方政府负责收取,并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2.收取的费用将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
3.收费机制应该公开透明,收费项目、标准和用途等应该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且应该接受社会监督。
五、奖惩措施1.对于未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个人和单位,地方政府可以采取罚款、停止垃圾处理服务等措施进行惩罚。
2.对于配合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的个人和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推动垃圾处理产业化为了推动垃圾处理产业化,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能力,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垃圾处理企业的扶持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垃圾处理设施,提供土地、税收、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提高设备的处理效率和环保性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解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解读2007年4月28日,国家建设部发布了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且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环境卫生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精神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将对各地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和城市管理水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修订后的《办法》较1993年8月10日颁布实施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在六个方面有重大突破。
在体例结构上,老《办法》是不分章节的,一共只有25条。
新《办法》的内容就丰富了许多,分为7章,共51条。
与原有的办法相比较,新《办法》内容涉及面更广,规定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处罚更加严厉。
下面,结合条文,重点讲一讲六个方面的突破。
第一、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及权利义务,系统考虑了有关生活垃圾治理的发展趋势和新问题。
《办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并在第二十条、二十八条中,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
义务的条款非常详细,目前我们市的环卫单位在义务的履行上应该说是比较到位的。
不过主要是针对经营性企业的。
对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经营性企业规定了对应的罚则,处罚是比较严厉的。
以上讲的是环卫单位的责任。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环境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这些都是旧《办法》中没有的。
明确居民、企业以及环卫管理部门生活垃圾治理和管理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将大大促进我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办法》对目前有关生活垃圾治理中的发展趋势和新问题进行了系统考虑。
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三篇)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县城区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____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____》(计价〔____〕____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____-____年)____》精神,结合____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以及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固体废弃物等。
第三条凡在____县城区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城设摊销售(收购)货物的摊(货)主,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县建设局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到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以及设置消纳垃圾场地。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____县人民政府《____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通告》执行。
采取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的方式。
第七条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法:(一)常住居民按每户____元/月标准计收(沿街居民户所经营或出租的门店,垃圾费另按标准计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住户,经县环卫站核定户数,由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缴纳。
(下同)(二)暂住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每人____元/月标准计收,由用人单位(业主)或房屋出租的单位、出租户负责到指定的收费处交纳。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纠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纠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3.06.25
•【文号】发改办价格[2003]421号
•【施行日期】2003.06.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
请纠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421号)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2003年2月12日,你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
0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你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做出规定。
《通知》的总体精神是好的,但其中有关“各城市要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总和(税前)的10%按季上缴省建设厅,此项资金将全额用于省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的补助、生活垃圾处理科学技术研究和全省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的规定,与国家四部委文件计价格〔2002〕872号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的
规定相违背。
为此,请你们立即向省政府作好汇报工作,及时纠正对垃圾处理费实行全省提成集中使用的做法,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特此通知。
2003年6月25日。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全国爱国运动委员会、国家环保局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全国爱国运动委员会、国家环保局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2.07.04•【文号】国发[1992]39号•【施行日期】1992.07.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环保局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1992年7月4日发布,国发〔1992〕39号)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几点意见城市生活垃圾污染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成为世界各国环境的突出问题之一,许多现代化城市仍然为生活垃圾问题所困扰。
目前,我国生产垃圾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城市环境卫生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迅速增长,目前全国城市人均年产生活垃圾四百四十公斤,城市生活垃圾总量以每年8%至10%的速度增长,预计到本世纪末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量将达到八千多万吨;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一九九O年全国仅为2.3%,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97.7%的生活垃圾未经处理,任意堆置城郊,许多城市形成了“垃圾围城”的严重污染局面,既侵占大量土地,污染土壤、空气和水体,又易孳生蚊蝇,传染疾病。
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非常重视,一九八六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不少地方把城市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理工作作为“两个文明”建设和综合整治城市环境的重要内容来抓,增加了一些环境卫生设施,加强了环境卫生的管理,颁发了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城市环境卫生面貌有了一定改观。
但城市生产垃圾污染问题目前仍然十分严重,主要原因是:第一,不少地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仍然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把它纳入城市重点工作的议事日程;第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资金严重不足,“七五”期间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资总共仅一亿元,只占这项资金主要来源(同期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的1.8%;第三,缺乏对城市生活垃圾回收综合利用的鼓励政策,致使城市生活垃圾中的纸、塑料、玻璃、织物、金属等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再生利用;第四,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薄弱,缺乏强制性法规和行政、经济手段,生活垃圾总量的增长得不到有效控制;第五,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和设备制造能力落后,科研工作跟不上,开发生产尚未形成能力;第六,环境卫生专业人员劳动条件差,强度大,津贴少,工资水平偏低,加上往房条件差,致使环境卫生行业招工难,专业技术人员少,后继乏人。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7•【字号】•【施行日期】200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决定,为加快我市城区生活垃圾的处理步伐,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市容市貌,现就河池市城区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措施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体现了“谁污染,谁付费”和“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也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解决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资金困难,改善融资环境,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处理好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确保德胜垃圾处理厂建成后正常运转的重要措施。
因此,各有关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民、暂住人口要从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市容市貌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共同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落实。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凡在河池市城区范围内所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客运车辆、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民、暂住人口都属于河池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收费标准按《河池市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的批复》(河政函[2003]250号)文件执行,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类别的为每人每月3元,城镇居民类别的每户每月7.5元,流动人口每人每月2元,过往长短途客运车辆为每个座位每月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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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2]87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6.07
【实施日期】2002.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计价格[2002]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迅速增加。
由于城市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缺少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水平普遍不高,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
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促进垃处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事、政企分开,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