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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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

BF——2007——0129 合同编号:C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特别提示《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自行成交版)自2007年7月1日起推行使用。

本合同示范文本仅供查看,不能作为签约下载使用。

申请办理存量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卖双方须提交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和北京工商网()下载合同编号标识“CX”的示范文本,并在打印后填写使用。

出卖人:买受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七年五月说 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

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或代理服务达成交易的,所签订的《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房屋购买委托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也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房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问答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问答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问答●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一、什么是已购公有住房?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指的已购公房,是以住房原产权归属为准的,即凡产权原属于中央在京各单位的,无论是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北京市或其它部门职工购买,其首次上市出售活动要受《办法》管理,具体谁购买不受限制。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买的原产权属于北京市或军队的住房,其上市出售按相应规定办理。

二、什么是标准价?答:标准价是指1999年1月1日以前,对中低收入职工家庭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困难的,依据本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政策价格,于1999年1月1日起取消。

按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职工只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三、什么是安居工程房?为什么安居工程房也视为已购公房?答:根据《关于康居住宅若干问题的通知》(95京康办字第13号)的有关规定,单位按照购房人支付房价款与单位购买康(安)居房实际售价之间的差额,由购房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平均分摊,并由购房人所在单位负责收取分摊的资金统一交付的方法,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向住房困难户出售的住宅。

由于康(安)居住房是解决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住房,含有单位大量补贴资金,且是按照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向职工出售的,因此,理应视为已购公房。

四、什么是集资合作建房?为什么集资建房也视为已购公房?答:集资合作建房,是指在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组织、扶持和单位资助下,采取由职工集聚资金、相互协作共同建设的,具有合作性质的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其投资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主要是用于解决困难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住房建设方式,国家提供了一定优惠条件,单位投入了一定的建房资金。

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

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

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中,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这不仅仅是因为直管公房在北京市的特殊地位,更是因为使用权转让审批表在房地产交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本文中,我将会从多个方面对这一主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共享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直接管理和出租的公共住房,其转让审批表则是指进行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时需要填写的审批表格。

这个表格包含了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信息、转让条件和价格等内容,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后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二、深入解析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使用权转让审批表的存在意义是什么?它是一种保障,可以确保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转移。

它也是一种监管,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

而在实际操作中,填写审批表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可能涉及到哪些注意事项?在这一部分,我将以具体的案例和经验共享来形式进行探讨,并指出一些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和操作技巧。

三、如何高效办理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在办理使用权转让审批表的过程中,需要哪些材料和手续?如何避免常见的办理问题和瓶颈?有哪些技巧和经验可以借鉴?在这一部分,我将共享一些实用的办理经验和技巧,帮助读者更加高效地完成相关手续。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整个文章的结尾,我将会共享一些我个人对于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的看法和理解。

我认为,这一审批表的存在和规定,可以有效地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障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政府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和监管手段。

但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更加注重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以及对应的应对措施。

总结: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不仅仅是一种手续和表格,更是对于房屋所有权合法转移的保障和监管。

通过本文的深入探讨和相关经验共享,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加全面、深刻和灵活地了解这一主题。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国管房改[2003]165号2003年8月14日建设部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国管房改[2003]165号2003年8月14日建设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3]165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经房改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抓紧做好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职工住房档案建立和超标处理等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国管局、中直管理局。

附件: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三年八月十四日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央产房未办上市手续,如何认定是个人原因还是单位原因?

央产房未办上市手续,如何认定是个人原因还是单位原因?

央产房未办上市手续,如何认定是个人原因还是单位原因?易某超、欧某晓辩称:同意原判,不同意庄某的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2月7日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解除是正确的;2.没有按时办理完毕央产房上市手续是庄某原因造成的。

易某超、欧某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2、判令庄某向我方退还定金20万元;3、判令庄某向我方退还违约金130万元;4、判令庄某向我方直接赔付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收取我方的所有费用,包括居间代理费143000元、保障服务费27000元及房屋评估费6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庄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庄某与王×1系夫妻关系,北京市西城区×××1601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系央产房,登记在庄某名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6.6平方米。

2016年1月9日,庄某向王×1出具《卖房授权委托书》,委托王×1全权办理诉争房屋的出售事宜。

同日,王×1代庄某(出卖人)与易某超、欧某晓(买受人)经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居间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出卖人所售房屋坐落为西城区×××1601号。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该房屋性质为已购公有住房(若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需取得《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

第三条成交方式。

出卖人与买受人通过链家公司居间介绍成交。

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房屋成交价格为6000000元。

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500000元。

买受人采取下列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补充协议。

1、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200000元,定金直接支付给出卖人。

2、剩余房款如全部或部分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买卖双方应签订相关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为进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如下:一、关于办理上市出售手续的程序(一)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也可以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领取上述表格。

发表格的单位不得扣押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件。

(二)自当事人将上述证件及填好的表格递交到交易管理部门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门应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经批准上市出售的房屋达到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须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的书面决定。

买方须提交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

(四)交易管理部门自收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审查、评估并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99)京房改办字13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财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的规定,计收有关税、费、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购买央产房办理产权过户的所需程序和步骤

购买央产房办理产权过户的所需程序和步骤

一套“央产房”要顺利地完成整个交易过程需要大约九个步骤(以买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为例):第一步:填表“央产房”业主可以自己去“交易办公室”(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在下篇的“央产房”问答中有详解),也可在定点经纪公司领取《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

同时“央产房”业主需提供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超标处理结果。

报“交易办公室”核准。

业主还需准备好如下资料: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者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补交住房档案,否则无法在“交易办公室”进行核准工作)。

第二步:委托、交易“央产房”业主可自行寻找客户,或者委托定点经纪公司负责寻求客户。

“央产房”业主与定点经纪公司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由经纪公司撮合买卖双方并达成成交意向。

第三步:签合同“央产房”业主如果自行寻找买房客户,建议您一定要与买方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委托定点经纪公司,则经纪公司为买卖双方约定时间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如买方不需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则直接转到第五步;如买方需做银行按揭贷款,需提供如下资料:身份证、户口簿、人名章、收入证明、所在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红章、一寸照片两张、学历证明、结婚证(或未婚证明)。

第四步:买方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房产评估买方自行或者定点经纪公司将该套房屋的资料提供给评估事务所,由其进行评估,并缴纳评估费(买方缴纳),评估费=评估价×3‰。

约见律师买方需填写相关资料,由律师初审其贷款资格,同时缴纳保险费、律师费。

保险费按规定缴纳,律师费为贷款额×2‰。

报批银行审贷。

第五步:物业交割买卖双方自行或者由定点经纪公司经纪人陪同,进行水、电、煤气等物业交验,同时签订《物业交割单》。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幻灯片PPT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幻灯片PPT
〔七〕补办单位编码盘、安装盘说明: 如单位编码盘或系统安装盘丧失需要补办的,需
要房管经办人员周一或周三持单位介绍信到交易办 开具补办证明方可到软件公司办理。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八〕单位更名情况说明: 如单位使用软件名称与现名称〔指单位全称〕不
符的,或涉及单位更名的,需要房管经办人员周一 或三持单位介绍信到交易办开具更名证明后再到软 件公司将编码名称更正为准确名称。涉及更名的, 必须提供单位历次更名的红头文件复印、加盖公章 及工商局的更名通知。
2.夫妻间房屋转移与变更: 夫妻间房屋转移包括:
一方单独所有变为另一方单独所有 一方单独所有变为双方共有 双方共有变为一方单独所有
夫妻间房屋变更包括: 双方共有方式发生的变更。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五、职工住房档案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不宜上市住房问题:
严格按照国管房改[2003]165号、国 机房改[2003]4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认 真审核确定本单位不宜上市住房,并将符合 不宜上市条件的住房及时报住房交易办公室 备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三〕关于建立职工住房档案问题:
凡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产权房,产权单位 必须建档,不管产权人是否为本单位职工〔包括系 统内职工〕。其中,本单位职工建“普一表〞,外 单位职工建“普二表〞。
国管房改[2003]205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了 建档范围:
凡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均由其所在单位建档,产权
按国管房改[2003]165号文件的规定, 在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展交易的,可上市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二〕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企事业单位报送本 单位住房面积标准问题:
凡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 标准不参照公务员执行的,应将经上级单位批复的 住房面积标准报住房交易办公室备案后才能认可其 标准,且本单位住房档案中的“职务或技术职称〞 须按其批复标准进展录入。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文件号:国管房改[2003]165号颁布尔日期:2003年8月14日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第五条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

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书;(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三)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六)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已购央产房申请上市出售登记表

已购央产房申请上市出售登记表
联系电话:
盖章日期:
说明:1.面积:平方米;金额:元。2.请用A3纸打印。3.申请人双方名下所有住房(除商品房)均需填写。
金额
发放起始时间
金额
发放起始时间
发放起始时间
住房交易情况
交易房屋地址
交易机构名称
交易时间
交易金额
买受人姓名
买受人身份证号
备注
填表人单位房管部门盖章
填表人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配偶单位房管部门盖章
配偶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盖章日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盖章日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盖章日期:
经办人:建筑面积阳 Nhomakorabea面积使用面积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签章日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签章日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签章日期
购房补贴领取或超标处理情况
住房超标处理情况
住房未达标职工
无房离退休老职工
无房在职老职工
无房新职工
差额补贴
级差补贴
一次性补贴
按月补贴
按月补贴
面积
金额
处理时间
面积
应发补贴额
发放时间
面积
应发补贴额
发放时间
发放起始时间
已购央产房申请上市出售登记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单位
性质
职务(职称)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离退休时间
建立公积金时间
公积金账号
填表人
配偶
购房人姓名(或承租人姓名)
房屋地址
住房来源
房屋产权证号(或租赁合同号)

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2003年8月28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布2.国机房改〔2003〕41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保证《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3〕165号)的顺利实施,现就启动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前应抓紧做好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已购公有住房产权证的办理和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必备要条,原公有住房已经上级单位批复准予向职工出售,且职工已按规定缴纳购房款、各项材料齐全的,各部门、各单位要集中力量、组织人员,在本通知印发两个月内,完成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和发放工作,为方便职工办理已购公房上市手续创造条件。

由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安排等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时办理并发放产权证的,要向购房职工说明具体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于不顾群众利益,不按政策办事,故意拖延办理房产证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由于北京市区县发证部门原因造成产权证发放缓慢的,售房单位、购房人可向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或中直机关房改反映,由其进行协调督促。

二、职工住房档案建立和变更职工上市出售已购公房,交易办公室要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方可上市出售。

职工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已经建立住房档案,住房及职工个有情况发生变化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做好职工住房档案的变更工作。

三、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的确认和备案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按上述范围,填写《中央在京单位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登记表》(样式附后〔略〕), 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于9月20日前报交易办公室备案。

职工有异议的,可按房改隶属关系分别向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直机关房改办申请复核。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12]29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12]29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12〕29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审核工作,经商北京市房屋登记部门,决定从2012年4月1日起,对有关审核、办理程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已购公房由于各种原因需办理转移、变更及抵押登记的,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统一审核。

转移登记包括出售、继承、遗赠、赠与、离婚析产、夫妻间房屋转移、执行法院判决等;变更登记包括已购公房改为商品房、夫妻间房屋变更等(以下统称变更)。

二、产权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须向交易办公室提交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三、对通过审核的已购公房,由交易办公室向产权人出具《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

原《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更名为《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登记表》,留存交易办公室,不再向产权人提供。

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单位,并做好工作衔接。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交易办公室联系。

国管局2012年4月19日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编号:区房地局:经审核,同意(身份证号),位于区房屋(转移□/变更□/抵押□/其他□___________),请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审核日期及签章:第一联:交易办公室留存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编号:区房地局:经审核,同意(身份证号),位于区房屋(转移□/变更□/抵押□/其他□___________),请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国管房改[2003]165号2003年8月14日建设部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国管房改[2003]165号2003年8月14日建设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3]165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经房改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抓紧做好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职工住房档案建立和超标处理等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国管局、中直管理局。

附件: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三年八月十四日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己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己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己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2.27•【字号】京国土房管市一[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己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一[2003]139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公布实施,现将执行这一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鉴于《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1999年10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已由市政府宣布废止,由我局制发的《关于调整〈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亦同时废止。

但在3月1日执行日前已收件,且尚未具体办理过户手续的,一律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办理。

二、除实施办法第一条所界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已购公有住房(含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所购有安居房、康居房、集资合作建房)外:(一)对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标准价优惠”字样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按实施办法中对标准价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办理。

(二)对按国家、单位、个人各出三分之一房价款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京国土房管市一字[2001]1198号),按实施办法中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办。

三、上市出售公有住房,出售人须提交按实施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外,可不再填报“征询意见表”,但须填写“申请确认表”。

四、实施办法第四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一款,系指:(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18•【字号】京政发[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三年二月十八日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居民按照国家和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购买并领取了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

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下同)是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国土房管局(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和具体实施。

本市计划、财政、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做好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四、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的已购公有住房,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单位的约定执行。

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局2003年9月22日)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第五条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己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

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书;(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三)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六)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附件二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有权人
共有权人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所有权人
共有权人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房屋座落
区(县)
个人拥有
全部产权 部分产权
产权证号
原产权单位
原建房屋资金来源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
建筑面积
M2
核定面积
M2
面积是(否)超标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同志:
你座落于______,产权证号为_____,原属____系统的房屋,经与住房档案核对,符合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
注:1.如遇该房产抵押或法院限制其权属转移之情况自行失效。
2.时效期间为一年。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交易办公室(盖章)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个人拥有全部产权部分产权产权证号原产权单位原建房屋资金来源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建筑面积与原产权单位对上市约定内容超标处理情况共有权人意见使用情况自住居住情况房屋座落建筑面积房屋性质拟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房其他申请人声明交易办公室意见申请人保证将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不会造成家庭新的住房困难如造成新的住房困难由本人家庭自行解决
是 否
与原产权单位上市约定内容
超标处理情况
共有权人意见
使用情况
自住
空闲
出租住房出售后居住情况

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

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

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摘要:一、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的概念与用途1.定义: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是什么?2.用途: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的作用是什么?二、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的填写与申请1.填写对象:谁需要填写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2.填写内容: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中需要填写哪些信息?3.申请流程:如何申请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三、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的审批与办理1.审批机关:谁负责审批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2.审批标准:审批机关如何审批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3.办理期限:办理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需要多长时间?四、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的相关法规与政策1.相关法规:有哪些法规与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相关?2.政策解读:如何理解与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相关的政策?正文:一、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的概念与用途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是指在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填写的一种审批表格。

它主要用于记载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的信息,包括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

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不仅是转让双方达成协议的证明,也是申请办理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手续的必备材料。

同时,审批表还是政府对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的填写与申请1.填写对象:需要填写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直管公房的承租人,二是取得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资格的申请人。

2.填写内容: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中需要填写的信息主要包括: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转让房屋的具体信息(包括地址、面积、楼层等)、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双方签字等。

3.申请流程:申请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承租人或申请人向北京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2)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发放北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表;(3)承租人或申请人填写审批表,并提交给住房保障部门;(4)住房保障部门对填写的审批表进行审批;(5)审批通过后,发放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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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同志:
你座落于______,产权证号为_____,原属____系统的房屋,经与住房档案核对,符合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
注:1.如遇该房产抵押或法院限制其权属转移之情况自行失效。
2.时效期间为一年。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交易办公室(盖章)
是 否
与原产权单位上市约定内容
超标处理情况
共有权人意见
使用情况
自住
空闲
出租
住房出售源自后居住情况房屋座落
建筑面积
M2
房屋性质
拟购买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房其它
申请人声明
交易办公室意见
申请人保证,将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不会造成家庭新的住房困难,如造成新的住房困难,由本人家庭自行解决。
本表所添内容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附件二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有权人
共有权人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所有权人
共有权人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房屋座落
区(县)
个人拥有
全部产权 部分产权
产权证号
原产权单位
原建房屋资金来源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
建筑面积
M2
核定面积
M2
面积是(否)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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