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8)-陕人社发[2018]25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8)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25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省级行业统筹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近三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对象201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一)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5元、175元、165元、155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121元的,增加到3121元。
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4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4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520元的,增加到2520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20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985元。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陕人社办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2〕4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厅属各单位、公务员局各处: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9月24日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照《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的言行标准。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须熟练掌握行政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经培训考核并合格,取得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劳动监察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执法人员还须分别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证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政治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法为民、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执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陕西省基础教育教学能手评选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陕西省基础教育教学能手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陕教函〔2024〕265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陕西省基础教育教学能手评选工作的通知各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高等学校、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5号)精神,按照《关于加强新时代基础教育教师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陕教〔2021〕160号)、《陕西省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实施方案》(陕教〔2023〕6号)要求,深入开展“师德为先、骨干引领、全员提升”强师计划,经研究,开展2024年陕西省基础教育教学能手评选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全省基础教育学校和教科研机构一线教学教研人员均可申请参评,不含学校或单位正职领导。
已获得陕西省教学能手及以上骨干教师称号不再参评。
二、申报指标拟评选命名省级教学能手600名左右,具体指标分配见附件1。
各市推荐要遵守以下两个原则:1. 各市推荐人选中的乡村一线教师(专指县城以下乡镇学校)数量不少于推荐指标总数的5%(省直单位除外)。
2.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教研机构的教师不超过各市名额数量的10%。
三、评选办法(一)统一条件。
推荐人选条件参考《新时代陕西省基础教学能手遴选、培养与管理办法》(陕教〔2021〕160号附件3,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5年具体为2019年4月30日至2024年4月30日。
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体为197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教龄满6年,具体为2018年8月31日前从教。
在指导学生竞赛、课堂教学等方面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陕政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十三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订本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增加的职责。
国家外专局交给地方政府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陕人社函[2012]687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函〔2012〕687号)省级各职业介绍机构:《陕西省省级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已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15日陕西省省级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鼓励、引导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登记失业人员指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
第三条省级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从我省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补贴对象和范围(一)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并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和财政按差额给予补助的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补贴条件和标准(一)免费职业介绍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职业介绍机构所在市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其中,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和财政按差额给予补助的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50%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人社发(2011)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陕人社函[2012]64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9.17
【实施日期】2012.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若干
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2〕64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在贯彻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8号,以下简称“178号文件”)工作中,部分市(区)、企业单位反映了一些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178号文件条件,原则上在我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曾在我
省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可按178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养老补助。
二、曾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参照执行17。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陕教函〔2023〕1299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军队院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和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决定开展陕西省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陕西省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涵盖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二、申请主体要求(一)个人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研究和实践过程,作出主要贡献。
(二)单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该成果应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安排人员主持方案设计、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条件保障。
(三)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由成果主持单位或成果主持个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三、奖项设置与申报限额(一)奖项设置陕西省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拟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3个等级。
设奖总数350项,其中本科院校奖项总数296项(含本科教学成果奖216项、研究生教学成果奖80项),高职教学成果奖总数54项。
特等奖比例15%左右,一等奖比例25%左右。
(二)申报限额实行限额申报,对上一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高校予以倾斜,具体限额见附件1。
本科、高职教学成果奖:现任学校领导(包括校长助理)牵头成果的推荐数量,严格控制在学校申报限额的20%以内(推荐数量不足5项的,每校可申报1项),此类成果获奖数也将不超过本科教学成果奖获奖数的2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7月22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并负责下列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在本省设立子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二)在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在本省设立子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三)中央驻陕单位出资或合资设立的公司,在本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四)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出资或合资设立的公司,在本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五)省属事业单位出资或合资设立的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确定本市(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陕人社发[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7]60号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及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险助力脱贫攻坚的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社会保险助力脱贫攻坚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开展社会保险扶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的重要内容,是提升社会保险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是人社领域聚焦精准扶贫的又一个实际行动。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按照“五新”战略要求,紧紧围绕扶贫工作大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精准发力,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是,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03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0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部门:为了解决因物价上涨引起的民生问题,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
调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6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8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3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小时。
二、对现行我省四个工资类区所含县区进行部分调整。
经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杨凌示范区,榆林市神木县、府谷县由原二类区调整到一类区;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宝鸡市陈仓区、凤县,榆林市榆阳区由原三类区调整到二类区;西安市高陵县由原四类区调整到二类区;西安市周至县,安康市旬阳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汉中市西乡县,商洛市商州区由原四类区调整到三类区。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资料上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资料上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陕人社函[2013]302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资料上报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3〕30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了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落实《陕西省高技能人才考评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陕劳社发〔2008〕71号)文件有关规定,加强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工作的管理,现就规范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资料上报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上报要求(一)申报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评审人员的资格,对不符合评审资格的人员不予考核。
考评通过人员由各市人社局、省级主管厅(局)、企业集团填写《申报晋升技师(高级技师)人员名册》(附表三、附表四),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考评成绩审核盖章后报省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参加评审。
(二)省高技能人才专家考评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各申报单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第一周周末前上报有关资料。
(三)各申报单位应成立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技师考评委员会,认真做好上报资料有关工作。
(四)受委托开展高级技师评审的单位,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将本年度拟开展高级技师评审的专业工种及评审时间安排表报省人社厅,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上报资料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评审的单位,上报以下资料:(一)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参加省上审定和评审的报告。
(二)人员名册一式10份。
申报晋升技师、高级技师分别填报《申报晋升技师人员名册》和《申报晋升高级技师人员名册》(见附表三、附表四),同时上报Excel电子文档。
陕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1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提高我省企业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根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3月19日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工资标准类别县(区)数适用范围一类标准:(1480 元/月)(14.8元/小时)16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杨凌示范区,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横山县。
二类标准:(1370元/月)(13.7元/小时)36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区、渭滨区、凤县,铜川市王益区,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县,榆林市米脂县、子洲县、绥德县、吴堡县、佳县、清涧县,渭南市临渭区、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咸阳市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兴平市、乾县、武功县、礼泉县,延安市宝塔区、洛川县、志丹县、黄陵县、安塞县、甘泉县、子长县、吴起县,韩城市。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陕人社发[2013]6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10.24【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下列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二、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同时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两个及以上称号的人员不能重复领取。
三、人员认定已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审批表》(见附表),并提供档案原始材料、相关获奖证书原件,向审批退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单位提供的原始材料,并在《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其中,已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569号)和《关于基础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9号)文件规定,在退休时经认定享受基础养老金提高5%的人员不再重复认定,由所在单位向审批退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原认定审批表。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本市认定的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省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汇总。
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
【文件标题】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4日【发布文号】陕人社发[2011]145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㈠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㈡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㈠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㈡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
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陕西省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2】23号厅属各单位、公务员局各处:《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推进各项工作和谐有序进行,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大社会决策和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做出的涉及较大范围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要改革举措及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事项可能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前期预测、超前评估、超前化解和先期介入的行为。
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着眼大局、维护稳定、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五条评估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事项:(一)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社会管理重大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二)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
(三)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四)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法性。
评估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符合省委和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合理性。
评估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是否做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有机统一;是否以人为本,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
(三)可行性。
评估重大事项是否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交流会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交流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交流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从11月份开始到明年3月份,我省将逐渐进入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高峰期,各地人才流动量增大,人才交流会增多,人才市场供需两旺。
为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旺季人才交流会的质量效果和安全有序,根据《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和《陕西省人事厅人才交流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才交流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人才交流会审批制度各市区人事部门要按照《陕西省人事厅人才交流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对本辖区内各类人才交流会进行审批。
要严格审查举办者的资格条件,对不具备法人资格、未取得《陕西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达不到举办交流会法定条件的,不得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对招聘单位不足200家,工作人员不足20人,场地面积少于4000平方米的,不得批准其举办大型人才交流会。
凡冠以“陕西”、“全省”等字样的人才交流会,必须报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
未经批准随意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二、依法规范人才交流会广告信息对已经批准举办的人才交流会,各市区要严格管理,规范广告宣传。
办会单位在媒体上刊播交流会信息时,必须明确交流会的举办时间、地点,注明举办单位的名称和交流会审批机关。
广告信息宣传内容要实事求是,不得随意更改交流会名称、规模和其他内容,不得使用言过其实之词。
一旦发现交流会举办单位或参会单位发布虚假广告、不实信息,各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交流会审批机关应定期将批准举办的人才交流会在有关媒体上统一向社会公告,逐步建立权威的人才信息服务平台,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人才交流环境。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6.21【实施日期】2010.06.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2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曾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一次性缴清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
(三)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或招工手续不全、但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经认定在原企业工作时间满10年的人员。
凡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截至2009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不含)、女未满50周岁(不含)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按本通知规定缴费后享受养老补贴和相关待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三)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参保补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陕人社发〔2010〕209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五、其他
(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原编制内职工、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已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曾受过开除、判刑等处分人员,连续工龄计算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均不得视同为缴费年限。服刑期间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
(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未超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报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⒈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陕劳社发〔2002〕77号、陕人社发〔2009〕98号等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陕人社发[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82号)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为了加强对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培训行为,确保就业资金安全,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创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9〕7号)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78号)等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就业(创业)培训的管理,增强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就业补贴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享受补贴的就业(创业)培训须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认定。
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仍按陕劳社发〔2006〕83号文件规定执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按照陕劳社函〔2006〕463号文件的规定条件和程序,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各地认定的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培训定点机构)在认定后10日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向社会公布,并颁发《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牌匾。
对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的定点机构,各地必须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认定。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陕人社函[2014]142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4〕14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遗属待遇发放工作,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各类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办理退休手续的过程中死亡的,按65号文件中“已退休人员”核发抚恤金,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后,再核发抚恤金。
三、计算抚恤金标准的月基本养老金,是指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项目,包括列入年度调待基数的补助等项目,不包括取暖费和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独生子女父母补助等项目。
四、单位整体欠费的,其参保的在职人员死亡,可以选择按照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缴该职工按规定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后,再核发抚恤金。
五、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死亡后其遗属选择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或最近一年)缴费选定的比例确定。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
七、按《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其遗属选择继承死者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的,以及按陕人社函〔2013〕458号文件规定,按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人员死亡,其遗属选择将缴费余额一次性退还的,均不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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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陕人社发〔2010〕209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经县级及以上原劳动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正式招用手续;
(二)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现已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参加或中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参保缴费
(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未超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报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⒈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陕劳社发〔2002〕77号、陕人社发〔2009〕98号等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⒉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
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二)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报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向前补缴。
其中,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一次性补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
按以上办法补缴费后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三、待遇计发
(一)未超龄人员参保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和视同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不满5年的,若本人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按月缴费至满15年且实际缴费满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若本人不愿继续缴费,则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含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超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从缴清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不参加此前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随同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办理参保时超过70岁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四、工作要求
以上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需将档案托管至人社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到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需提供原国有企业正式招录手续、国有企业工作期间的各种原始资料以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原始资料。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过人员的参保问题,准确宣传政策并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认真做好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资格认定及超龄人员的待遇核定工作;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接收并托管档案,做好相关工作。
对于弄虚作假及随意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的,将从严查处。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其他
(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原编制内职工、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已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曾受过开除、判刑等处分人员,连续工龄计算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均不得视同为缴费年限。
服刑期间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参保补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0年10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