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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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员职责
1、监考员(包括主监考员和监考员)在考点主考(副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如实记录考试情况。考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过场外流动监考员报告主考。
2、按要求参加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练掌握考试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得担任监考工作。
3、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守则》(或由考点统一播放),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4、按规定核验试卷(卡)密封情况,完成领取、发放、回收、整理、上交试卷(卡)、草稿纸等工作。
5、组织本考场考生入场,按规定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核对考生《准考证》、准考证存根,如发现替考立即报告主考终止其考试,如发现疑似替考者,报告主考并填写考场报告单。督促、检查考生准确填写姓名、学校、准考证号,发现错误,应要求其改正。在前黑板上书写每科考试科目、页数、监场教师姓名,教育局举报电话:6822256
6835630。
6、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规行为,并按《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7、在缺考考生答题卡、试卷、考场记录单、答题卡袋封面等处做好缺考记录。
8、制止非本场考生、监考员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流动监考员以及负责缺考处理的考务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9、遵守监考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或暗示考生答题,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不得将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照相、摄像、扫描和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带入考场,不得擅自把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10、考前、考后检查、清理和密封考场。
11、完成主考布置的临时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