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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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程序

根据《条例》的规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项目启动程序:建设单位(项目建设业主)依据《条例》第八条所列的批准文件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住建委、财政等有关部门,就实施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相关规划、计划,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范围、征收补偿费用及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等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并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为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多部门征求意见带来的重任务,也可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各部门意见,作为房屋征收启动依据。

二、由有关部门暂停在拟征收范围内办理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的相关手续;

三、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摸底,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四、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政府研定;

五、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六、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责任单位对房屋征收项目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安全性、适时性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八、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九、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十一、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应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十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实施现场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于众;

十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十四、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五、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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