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由权利侵害到不法性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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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科研不端治理及启示

日本科研不端治理及启示

日本科研不端治理及启示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科研诚信和规范成为了保障科学研究质量和推动科学进步的关键因素。

然而,科研不端行为却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科学的声誉,也阻碍了知识的真实传播和应用。

日本作为科技强国之一,在科研不端治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

日本的科研体系相对较为成熟和完善,但也并非完全杜绝了科研不端行为。

一些常见的科研不端表现包括数据造假、抄袭、篡改研究结果等。

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为了应对科研不端现象,日本建立了一系列较为严格的治理机制。

首先,在法律法规方面,制定了相关的条文和规定,明确了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

这使得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有法可依,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其次,日本注重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这些机构通常由专业的科学家、伦理学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他们负责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裁决。

这种多学科的组合能够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在调查程序上,日本也有着严格的规范。

一旦接到举报或发现疑似科研不端行为,监督机构会迅速启动调查。

调查过程严谨细致,注重收集证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障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日本还强调科研诚信教育。

从学生时代开始,就通过课程和培训,培养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和道德观念。

让他们明白科研诚信的重要性,从而从源头上减少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

此外,日本的学术界和科研机构内部也建立了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

各机构制定了明确的科研行为规范和准则,要求科研人员遵守。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暂停科研项目、撤销职称等。

日本在科研不端治理方面的经验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

我国应加强科研诚信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明确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建立健全独立、权威的科研不端监督机构至关重要。

这些机构应具备专业性、公正性和独立性,能够高效地处理科研不端案件。

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应成为常态化工作。

日本政治清廉背后的性丑闻

日本政治清廉背后的性丑闻

日本政治清廉背后的性丑闻作者:来源:《新传奇》2015年第15期有些国家,政治人物与各种丑闻交织在一起,要么贪钱,要么思欲,这个可谓:饱食思淫欲。

日本当然也逃不过这个法则。

但是日本这次的中心人物不是一般的男性政治家,而是女性议员,这让媒体与民众大跌眼镜。

说起自民党为何在7年前失去政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政治家的退化,丑闻不断,以及政治上的无能。

或许还有人记得,在意大利罗马举行的G7财长会议,会议期间,当时的日本财政大臣中川昭一却是喝得醉醺醺出席记者招待会,这样的丑态被媒体传回日本,这个自民党内的保守先锋在不久举行的大选中落选,之后一蹶不振,不久留下妻子就离开了人间。

上演“出轨门”的中川郁子在此之后,中川昭一的妻子中川郁子替夫参选获得成功,并且被夫君的好友安倍首相任命为农林水产大臣政务官,是掌握日本农林水产命脉的重要职务。

就是这位女官,在农林水产大臣西川因接受不明企业捐款问题辞职的当天晚上,竟在东京最豪华的六本木,与一位中年男子在路上激烈接吻。

后来经过调查,这位中年男子也是自民党议员,已经有妻子的门议员。

当媒体拿着照片向中川、门两位议员询问时,他们都否认自己是当事人。

而媒体拿着照片向门议员的秘书询问时,得到的回答是:没有错,就是门先生。

大概议员没有想到媒体会找到秘书询问,所以事先也没有对口供。

事实上,中川一家都是从政,中川郁子的公公也曾经是自民党内的重要人物,但是却在任内开枪自杀,而之后又发生了丈夫的国际会议期间喝醉事件,现在自己与有妇之夫路上激吻,简直是一个对政治很不负责的政治家族。

当这样丑闻被公开报道,中川郁子议员只得紧急住进了医院。

性丑闻事件后各方的反应事件发生后,道歉是在所难免的。

中川郁子:“媒体报道的照片,是我酒后突发的轻率行动”,“我们是统一政策集团,作为相同当选的议员一起活动”。

门:“喝醉了,不注意,轻率的行动招致误解,深表反省”。

菅义伟官房长官:“作为一个公仆不要被人误解,自己要管好自己,全力做好政务官的工作。

论我国侵权责任构成中违法性要件之取舍(廖焕国)

论我国侵权责任构成中违法性要件之取舍(廖焕国)

论我国侵权责任构成中违法性要件之取舍廖焕国暨南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7-8-1关键词: 违法性/结果违法性/行为违法性内容提要: 在我国侵权立法起草过程中,关于侵权责任构成的违法性要件多主张弃之不用。

实则违法性的内涵已从结果不法向相对化的行为不法转变,能契合并引导侵权法思维方式变革。

违法性与过错所承载之功能区分至为明显,违法性与立法模式之间亦无必然联系,我国侵权责任构成应采纳违法性要件。

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构成包括以下三个阶层,即符合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的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其中违法性为客观要素,有责性(包括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素。

但在我国侵权法起草之中,一种倾向性意见认为,我国侵权法不再需要将违法性要件作为一般要素考虑。

(1)否定违法性要件之观点在我国绝非新近之事,早有学者将违法委身于过错的概念中, (2)使违法性概念本身失去意义;我国民法权威教材中,否定论亦占主导地位。

(3)综合而言,否定论的理由有四:其一,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具有模糊性,不易于把握;其二,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加害行为的不法性或损害不法性要件受到挑战:一些合法行为或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得到政府许可的排污行为、在“可忍受的限度”内的对相邻土地的妨碍)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加害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其三,我国理论上采纳违法性主要是因为长期采取主观过错的概念,与过错客观化的世界潮流不合拍,过错的概念已经包括了违法性的概念; 其四,从比较法上看,一般条款立法例的日本民法(第709 条) 、法国民法(第1382条)等均没有规定违法性要件,因而我国将来若采纳一般条款模式,则违法性要件应予废除。

否定论看上去不容置疑,然而其理由能否立足,我国侵权法是否应采纳违法性要件,似有斟酌余地。

笔者不揣浅见,拟针对以上理由加以剖析,以澄清违法性理论认识上的偏差,为我国侵权法编纂贡献绵薄之力。

一违法性判断标准关于违法性的判断标准,有结果不法与行为不法说。

黑箱:日本之耻

黑箱:日本之耻

第8章我有话要

后记
2
5
附录 #MeToo
以来的一年
(法文版序)
作者介绍
伊藤诗织(日语:伊藤詩織/いとう しおり Itō Shiori,1989年-),曾在纽约就读大学,主修**和摄
影,也曾在路透社实习,现以独立**的身份旅居英国。 2022年7月8日,伊藤诗织起诉TBS前**山口敬之性侵的民
事诉讼案,日本最高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确定二审判决,认定伊藤诗织遭受性侵害,要求山口敬之支付约332万
(说好),就等于不同意”。
据说,遭到虐待的孩子在提起自己经受的伤害时,会采取一种跟朋友聊天似的、轻描淡写的态度。这叫作
“解离”。
强奸,是对一个人灵魂的杀戮。尽管如此,灵魂依旧一点一滴地痊愈,只要活着,就能慢慢地找回自己。人
具有这样的复苏之力。每个人都有自己“还魂”的方法。在我,则是追求真相,揭示真相。
侵害后怎样取证以及自我保护,有了明确的说明,我也希望看过的女生都用不到…书中女主被侵害时,用日语不
知道怎么样表达自己的厌恶与拒绝,怎样说都像是在调情,最后不得不用英语…你品,你细品…对于整个过程真
的很心酸,最终该受制裁的人也仍然逍遥法外,不过站在旁观者的角度,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份上说一句…一个比
你官衔大好多,平时没什么交集,要给你安排工作,约你去喝酒…你心里没点数吗?在这个法律也很难保护女孩
的时候,自己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啊!!愿有一天这个世界真的有公平…愿有一天人人活得有尊严…。
这本书并没有写出结局,结局远在书出版之后,山口敬之要求赔偿名誉损失并且道歉,结果法院判处性侵犯
成立。
精彩摘录
“对细小的声音,侧耳倾听;对巨大的声音,保持质疑。应该为了什么而报道什么?对待这个问题,我们要

日本离谱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日本离谱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导语:日本,一个被誉为“礼仪之邦”的国家,其法律法规严谨细致,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案例。

本文将带您走进几个日本离谱的法律法规案例,感受法律与人性的碰撞。

一、日本男子因在公共场合大声打电话被罚款在日本,公共场合保持安静是一项基本礼仪。

然而,一名男子在地铁车厢内大声打电话,严重影响了周围乘客。

根据日本《噪音规制法》,该男子被处以罚款。

此案例在日本引发了广泛讨论,有人认为这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也有人认为这是维护公共秩序的必要措施。

二、日本女子因在餐厅吃饭时玩手机被罚款在日本,餐厅内不允许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

一名女子在餐厅吃饭时玩手机,被餐厅工作人员发现后,根据《餐饮店营业法》被处以罚款。

此案例在日本引起了争议,有人认为这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也有人认为这是维护餐饮店秩序的合理措施。

三、日本男子因在公园内大声播放音乐被罚款在日本,公园内不允许大声播放音乐、唱歌等行为。

一名男子在公园内大声播放音乐,被附近居民投诉。

根据《公园法》,该男子被处以罚款。

此案例在日本引起了人们对公共秩序的关注,同时也反映了日本法律对公共环境的严格管理。

四、日本女子因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吃东西被罚款在日本,公共交通工具上不允许吃东西、喝饮料等行为。

一名女子在地铁车厢内吃东西,被地铁工作人员发现后,根据《铁路法》被处以罚款。

此案例在日本引起了人们对公共交通秩序的关注,同时也反映了日本法律对公共秩序的严格管理。

五、日本男子因在街头跳舞被罚款在日本,街头表演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一名男子在街头跳舞,被当地居民投诉。

根据《道路法》,该男子被处以罚款。

此案例在日本引起了人们对街头文化、公共秩序的讨论,同时也反映了日本法律对公共秩序的严格管理。

六、日本女子因在公共场所喂鸽子被罚款在日本,喂鸽子等动物被视为破坏公共环境的行为。

一名女子在公园内喂鸽子,被公园管理人员发现后,根据《公园法》被处以罚款。

此案例在日本引起了人们对公共道德、公共秩序的讨论,同时也反映了日本法律对公共环境的严格保护。

日本法律规定卖淫犯法矛盾(3篇)

日本法律规定卖淫犯法矛盾(3篇)

第1篇一、引言日本,这个充满现代气息的国家,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对于卖淫这一行为却采取了严厉的禁止态度。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卖淫现象却屡禁不止,成为了一个引人关注的矛盾现象。

本文将从日本法律规定、社会现实、道德观念等方面分析这一矛盾现象,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争议。

二、日本法律规定1. 禁止卖淫的法律依据日本《刑法》第20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卖淫服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十万以下罚金。

”这一规定明确将卖淫行为定性为犯罪,对卖淫者进行严厉的处罚。

2. 禁止嫖娼的法律依据日本《刑法》第2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向卖淫者提供嫖娼服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十万以下罚金。

”这一规定将嫖娼行为也定性为犯罪,对嫖娼者进行处罚。

三、社会现实1. 卖淫现象屡禁不止尽管日本法律规定严厉禁止卖淫,但现实中的卖淫现象却屡禁不止。

在日本,色情行业被视为合法,但卖淫行为却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然而,许多卖淫者为了生计,仍然冒着法律风险从事这一行业。

2. 需求旺盛的市场在日本,色情行业市场需求旺盛。

许多男性消费者为了满足自己的生理需求,选择嫖娼。

这使得卖淫现象在日本社会中具有一定的市场基础。

四、道德观念1. 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日本社会受到儒家、佛教等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注重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

在这些观念的熏陶下,日本社会普遍认为卖淫行为是不道德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2. 现代道德观念的冲击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道德观念逐渐渗透到日本社会。

一些年轻人认为,成年人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包括从事卖淫。

这种观念与日本传统道德观念产生了冲突。

五、争议与反思1. 法律与现实的矛盾日本法律规定禁止卖淫,但在现实生活中,卖淫现象却屡禁不止。

这种法律与现实的矛盾,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2. 严厉打击与人性关怀的平衡在严厉打击卖淫的同时,如何平衡打击力度与人性关怀,成为日本社会面临的一大难题。

日本由权利侵害到不法性的启示

日本由权利侵害到不法性的启示

日本由权利侵害到不法性的启示【摘要】日本民法理论将民法典中规定的“权利侵害”替换解读为“违法性”,对于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的违法性有无要从被侵害的利益和侵权行为的形态的相关关系判断决定。

【关键词】权利侵害;违法性;法益一、从“权利侵害”到“违法性认定”(一)从“桃中轩云右卫门”案件到“大学汤浴室事件”[1]就方法论意义上来看,日本侵权法的发展历程非常具有启发性。

侵权责任成立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是日本民法第709条(1898年民法典,俗称日本民法典旧709条)。

民法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时,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以保护权利为原则。

但是随着社会复杂化,出现多种多样的侵权行为和被侵害类型,仅限于权利被侵害才能认定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妥当,滋生疑问。

以颇为有名的“桃中轩云右卫门”案件为例,于权利之外利益,如何保护?成为问题。

此案颇为有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作为一个契机,并经由“大学汤浴室事件”,超越日本民法典第709条文义局限,实现了从“权利侵害”到侵害法益构成不法的转变。

易言之,通过把民法第709条规定的“权利侵害”根据其立法目的解读为侵害利益的“违法性”,使其具有不受法律条文的拘束,从而使保护的范围扩大。

在审理“大学汤浴室事件”中,大审院分析认为:侵权行为的规定形式不止一种。

①不做出一般定义但仔细列出每种类型;②做出广泛抽象的规定而不做具体规定;③仅做出几个大纲式的规定,而日本采用就是②的形式。

正因为采此立场,故民法“如第709条所规定的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规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者,对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广泛的意义”。

“其所所侵害的对象可以是所有权、地上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名誉权等所谓的一种具体的权利,也可以是与此同一程度的严格意义上尚未视为权利的却是法律上被保护的一种利益,具体说为我们法律观念上认为的基于侵权行为法对该侵害有必要给予救济的一种利益”(二)违法性说的发展案例一出,学说立刻受到上述裁判变迁的影响而提出违法性说。

日本公害犯罪理论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日本公害犯罪理论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内容提要」日趋突出的公害犯罪正在给我国民众生活带来巨大威胁,并严重动摇着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鉴于在世界各国中,日本的公害立法不仅进行得较早而且比较先进,对我们不乏借鉴意义,本文先扼要系统地介述了其相关理论,进而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已有规定阐明了对我们的应有启示。

公害,泛指环境污染及各种有害制品对公众的生命和健康造成的危害。

作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它正在给我国民众生活带来巨大威胁,并严重动摇着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令举世关注。

那么,如何有效抗制这一明显具有犯罪性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营造一种更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刑事法制环境呢?拙以为,日本公害犯罪的相关理论可作为他山之石,攻我之玉。

因为,在世界各国中,日本的公害立法不仅起步早,而且起点高。

(注:杜建纲。

日本的环境权理论和制度[j].中国法学,1994,(6)。

)比较而言,我国在这一领域经验相对缺乏,新刑法的立法也难免有诸多缺漏,亟需借鉴别国的有益经验。

一、日本公害犯罪的相关理论(注:(日)藤木英雄。

公害犯罪[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一)问题的由来二战以来,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其公害案件也陡然猛增。

诸如新泻水俣病事件、富山骨痛病事件、米糠油症事件及森永奶品中毒事件等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这些事件并非只是违章问题,更不是无可奈何的灾难,而是一种人祸,是同杀人与伤害一样重大的犯罪行为。

就水俣病事件,特别是胎儿性水俣病患者的例子来说,“凡是目睹过这种惨状的人都会感到,如果连这还不算犯罪的话,那就没有什么犯罪可言了”。

再拿擦里刀米德事件来说,“只要你实际接触过受害儿童,你就会感到,使别人蒙受这么大危害的人还不算犯罪分子的话,那就没有什么犯罪可言了。

”而提到森永奶品事件,人们就更难以忘记,“受害儿童现在虽然已经步入成年,但不得不依然忍受着童年时代遭受砷中毒的后遗症的痛苦”!然而,人们对公害问题所寄予的关心,大都集中在对其事前预防的行政措施和对受害者保障赔偿等经济救济上面,对刑法方面的问题则关心不够。

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机制对我国的启示一、实施严格的环境监管和法律法规日本在公害纠纷处理方面,首先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行政机构积极履行监管责任,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在日本,环境监管体系相对健全,各级政府都有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工业企业、农业生产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监视,及时发现并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对人民健康和环境造成影响。

日本在公害纠纷处理方面也建立了严格的法律体系和法规,通过修法、立法等手段完善环境法制,以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在我国,尽管也有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但与日本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环境监管力度不够强、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

我国可以从日本的经验中学习,加强环境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制定,确保公众的环境权益得到保护。

二、建立高效的公害纠纷处理机制在日本,针对公害纠纷问题,政府建立了专门的公害纠纷处理机制,旨在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害纠纷事件,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这一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公害纠纷处理机构,制定公害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标准,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以确保公众能够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

我国在公害纠纷处理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机构设置不齐全、处理程序不够规范、法律援助不足等。

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建立健全的公害纠纷处理机制,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满意度,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在日本,政府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公害纠纷的处理,通过听证会、公开庭审等形式,让公众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政府也要求相关机构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公众披露公害纠纷事件的相关信息,提高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在我国,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机制还不够完善,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较低,影响了公害纠纷的处理效果。

可以学习日本的做法,加强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让公众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公害纠纷的处理,提高公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四、建立社会责任机制在日本,企业在环保方面的社会责任意识较强,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通过自律和自我约束,减少环境污染和公害纠纷的发生。

日本之耻的读后感

日本之耻的读后感

日本之耻的读后感篇一日本之耻的读后感最近看了《日本之耻》这部纪录片,心里真的是五味杂陈。

这片子讲的事儿,可真让人大跌眼镜!你说在现代社会,女性居然还能遭受这样的不公和羞辱?也许有人觉得这只是个例,但我觉得这背后反映的问题可深了去了。

片中的女主角勇敢地站出来,讲述自己所遭遇的一切,这得需要多大的勇气啊!我在想,如果是我,可能早就被吓破胆了,哪还敢这样直面社会的压力和舆论?可她没有退缩,也许正是这种坚持,让更多人开始关注这个问题。

日本一直给人的印象是文明、有序,可这片子就像一把利剑,刺破了那层看似美好的表象。

那些有权有势的人,随意践踏女性的尊严,难道就因为他们有地位、有权力?这是什么道理!这让我不禁反问:所谓的公平正义在哪里?再看看周围的环境,很多人对受害者不是同情和支持,反而是指责和怀疑。

我就纳了闷了,凭啥呀?受害者有罪论到底什么时候才能消失?这一路走过来,女性为自己的权益发声,真的太不容易了。

不过,也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片子,让我们看到了问题,看到了改变的可能。

我觉得,只要大家都能重视起来,说不定未来会有所不同。

也许这个过程会很漫长,充满坎坷,但总比一直沉默要好得多吧?篇二日本之耻的读后感《日本之耻》,这名字听着就让人心里一揪。

看完之后,我真是感慨万千!我一直在想,咋就能发生这样的事儿呢?在日本那样一个发达国家,女性还得承受这么多的委屈和不公。

这片子里的女主角,她多无辜啊,可却被当成了罪人一样对待。

片中那些所谓的“大人物”,他们的所作所为,难道就没人能管管?也许有人会说,这只是个别现象,可我觉得这反映出了一个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日本社会那种传统的观念,对女性的束缚是不是太严重了?咱们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是自己遭遇了这样的事儿,那得多绝望啊!周围人的冷漠,社会的压力,这简直就是把人往绝路上逼。

我就特别不理解,为啥大家不能多一些理解和包容呢?不过话说回来,这部片子也让我看到了希望。

女主角的勇敢,还有那些支持她的人的努力,让我觉得也许事情会慢慢变好。

日本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青少年犯罪问题
2 0 1 4年第 1 期
行 的扩 大解 释 , 其 能够及 时依 据社 会生 活 的发展 变化 作 出反 应 , 从 而能 够 在一 定 程度 上起 到 填 补 “ 法 律
空白” 、 促进法律有效实施 的作用。司法实践 中, 司法解释已然被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奉为圭 臬, 成为其 不折不扣的圣经 , 其适用效力在某种程度上与法律相同甚至超越 了法律。也正因为如此 , 司法解释广受 司法僭越立法之质疑。不可否认 , 一些司法解释可能存在解释不 当或司法僭越立法之嫌 , 但我们绝不能
刘建利 ,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日 本早稻 田大学法 学博士。本文 系江苏省社会科 学基金 重点项 目“ 作为社会治理 手段 的刑事政
策研 究” ( 项 目号 : 1 2 F X A 0 0 1 ) 的阶段性研 究成果。
① 如2 0 1 2年 5月, 一名受 害女童的母亲报 案, 警方在 某中学门口抓荻 了再次伺机作案的李新功 , 一起 河南官员强奸 、 猥亵 1 1 名幼
这 几 部法 律共 同为 日本 的未 成年 人 不被性 侵 害提供 了法 律保 护 网 , 它们 在 具 体 内容 上 虽 然有 部 分 重合 的地 方 , 但 也都 有 自身 的特 色 。
( 一) 关 于 性 犯 罪 的 一 般 规 定
1 . 刑法典上的性犯罪。《 日 本刑法典》 ① 对未成年人 的性保护主要体现在该法第二十二章“ 猥亵 、 奸
成年人 犯 罪 的法律规 制 , 我 国应该借 鉴 日本 的作 法 , 顺 应 国 际化 潮流 , 不仅 要 注重 处 罚性 侵 未 成年 人 的 犯 罪行 为 , 而 且需要 加 强保 护 未成年 被 害人 的措 施 , 通过 立 法加 强对性侵 未成年 人犯 罪 的周边 犯 罪行 为 的 处罚 , 扩 大 对未成 年 男性 的保护 范 围。

日本之耻的读后感

日本之耻的读后感

日本之耻的读后感篇一日本之耻的读后感最近看了《日本之耻》这部片子,心里真的是五味杂陈。

咱先来说说这片子里反映的社会现象,那可真是让人惊掉下巴!一个女孩子勇敢地站出来指认被性侵,结果却遭到各种质疑、指责甚至是威胁,这算怎么回事?也许在日本的社会里,传统的观念就像一堵厚厚的墙,把女性的声音都给挡住了。

我觉得吧,这种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简直就是不可理喻!这难道不是一种畸形的社会心态吗?就好像犯错的不是施暴者,而是受害者自己。

凭啥呀?难道女性就不能为自己的权益发声吗?想想那个女孩所经历的一切,我真的心疼得不行。

她得有多大的勇气,才能面对这一堆糟心事啊!也许换做是我,可能早就崩溃了。

这也让我想到,我们身边是不是也有这样隐藏的不公呢?可能有,只是我们没发现,或者发现了也不敢吭声。

再说说那些冷漠的旁观者和不作为的相关部门,他们难道不觉得羞愧吗?这让我不禁反问,社会的正义到底去哪儿了?是不是都被利益和面子给遮住了?不过呢,这部片子也让我看到了希望,毕竟那个女孩没有放弃,她的坚持说不定能改变一些什么。

我真心希望这样的事情越来越少,女性能够真正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不然,这社会还能好吗?篇二日本之耻的读后感《日本之耻》,看完这部片子,我整个人都不好了!你们能想象吗?一个女孩遭遇了那样可怕的事情,想要讨个公道,却被整个社会打压。

这到底是个啥样的社会啊?我觉得简直就是荒唐至极!那个女孩得多绝望啊,她可能原本以为会有人站在她这边,结果呢?全是冷眼和嘲笑。

也许在那些人的眼里,她就是个麻烦制造者,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咱想想,要是这种事发生在自己或者身边人的身上,那得多恐怖啊!难道就因为她是个女的,就得忍气吞声?这公平吗?我真想大声喊:“这不公平!”不过话说回来,这片子也让我思考了很多。

日本的这种现象,是不是在其他地方也有呢?也许只是程度不同罢了。

我就在想啊,我们一直说要追求平等,要尊重人权,可真正做到的又有多少呢?这部片子里的情况,不就是对所谓“平等”的一个大大的讽刺吗?还有那些个所谓的权威人士,他们难道就没有一点良心吗?难道他们不觉得自己的不作为是在助纣为虐吗?我真的是越想越气!但同时,我也在心里默默祈祷,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希望每一个受到伤害的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

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机制对我国的启示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曾经遭遇了一系列严重的公害纠纷,其中包括四日市白雾病事件、木马尾病事件、四万十川铅污染事件等。

这些公害事件给日本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且也对日本的环境保护和公众健康意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日本政府和社会组织通过积极的应对和改革,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公害纠纷处理机制,为我们国家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日本政府高度重视公害纠纷的解决。

在公害事件发生后,日本政府迅速采取措施,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公害纠纷的处理。

这些机构不仅协调各方的利益,还提供社会和法律援助,帮助受害人维权。

日本政府还积极推动立法,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加强了对污染企业的监管,提高了生态环境的保护水平。

日本社会组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公害纠纷处理中,日本的环保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公益律师等社会组织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监督作用,为受害人提供了法律援助、情感支持和政策倡导。

这些社会组织通过大规模的示威游行、诉讼和舆论宣传,迫使政府和企业承担起责任,并取得了一系列良好的成果。

日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公害伤害评估和赔偿机制。

在公害事件中,日本政府组织了专门的调查机构,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了评估。

根据评估的结果,政府将损害赔偿的责任转移到公害企业,并向受害者提供相应的赔偿。

日本还成立了独立的裁判机构,负责处理公害纠纷的仲裁和诉讼事宜,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处理纠纷。

日本注重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在公害事件中,日本政府通过组织公开听证会、公众参与研究和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能够了解事实真相,参与决策过程,有效监督和控制公害企业的行为。

这种公众参与的机制不仅增强了社会的责任感和参与感,还为公害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和证据。

日本的公害纠纷处理机制为我们国家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提高政府的监管和公众参与能力,加强立法和政策的完善,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公害纠纷处理机制,切实保护公众的利益。

日本侵权法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侵权法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侵权法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内容提要: 5月20日晚,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中日民商法研究会秘书长、日本关西大学客座研究员、日本东京大学客座教授渠涛教授应邀前来,详细阐述了日本侵权法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我院博士生导师姚辉教授和我院高圣平副教授出席论坛并进行了精彩评议。

论坛由我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

论坛在主持人热情的欢迎辞中拉开序幕,渠涛教授围绕日本侵权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日本侵权法的发展。

日本的侵权法称作“不法行为法”,在名称上不同于我国的“侵权责任法”。

二战前,日本于1898年制定民法典,不法行为法规定在709条-724条16个条款中。

由于当时的日本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对外扩张上,新兴的工业发达,所以,不法行为法对于矿难和劳灾的规定较为显著。

二战后,日本侵权法进入大发展时期。

大量交通工具的出现引发了交通事故诉讼,于是,制定了《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同时导入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

工业的高度发展促使大量的公害诉讼产生,针对此制定了《公害纷争处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公害健康受害补偿》等的法律。

另外,针对制造物诉讼,制定了制造物责任法;针对家庭用品安全诉讼,于1973年制定了安全三法:《消费者生活安全法》、《关于化学成分审查及产品规格的法律》、《关于对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进行规制的法律》。

针对原子能,制定了《原子能损害赔偿法》。

第二,日本侵权法的制度构架。

首先,日本侵权法的基本理念是民刑严格区分。

这主要表现在诉讼程序、功能、要件、责任范围、责任方式等方面。

其次,日本不法行为法的基本法是抽象式立法,规定在日本民法典第709-724条款中。

日本的不法行为法包括一般不法行为法和特殊不法行为法。

再次,日本的不法行为法的特别法归类于特殊不法行为中,不适用于一般原则。

最后,对于防范受侵害的自卫制度,主要包括强制保险制度和任意保险制度。

日本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刘建利【内容提要】为有效防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日本以刑法和特别刑法中的相关法条相配合,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整而成熟的规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我国应该借鉴日本的作法,顺应国际化潮流,不仅要注重处罚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而且需要加强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措施,通过立法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周边犯罪行为的处罚,扩大对未成年男性的保护范围。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买春儿童儿童色情随着2013年5月“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件的曝光,国内一连串的性侵中小学生事件也接连浮出水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亦迅速发展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⑴鉴于此类案件数量之多、发生频率之高、受害人数之众、作案情节之恶劣、危害后果之严重、舆论震荡之剧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10月2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以严惩性侵未成年人之恶劣行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邻国日本针对性侵未成年人行为除刑法规定外,还存在专门制定的规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刑法,相对而言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整、成熟的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体系,其中有不少地方值得我国参考与借鉴。

本文将从日本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的法律规制的具体内容,以及不同法律之间相互关系、运用现状以及最新动向进行探究,并以此为基础其探讨对我国的启示作用,以期能够为我国在实践中适用和完善《意见》提供参考,提高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保护水平。

一、日本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现状日本规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刑法和特别刑法上的关于保护所有人的性犯罪规定;另一类是特别刑法中专门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前者主要指《刑法典》、《关于规制跟踪行为等法律》、《防止骚扰条例》中针对性犯罪的相关规定。

略论日本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对中国的启示_任燕

略论日本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对中国的启示_任燕

—19—第24卷第4期2011年8月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Vol.24No.4Aug.2011收稿日期:2011-05-23作者简介:任燕(1986-),女,山东省泰安市人,山东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邵珊珊(1986-),女,山东省青岛市人,山东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略论日本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对中国的启示任燕,邵珊珊(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是在保护专利权的实践过程中,有时行为人为了避免侵权,并不完全实现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每一项技术特征,而只实现权利要求中的一部分技术特征或分别实现技术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适用传统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对事实上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无法做出侵权认定的背景下所形成的。

日本自1959年设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以来,又经两次修改,已建立了相对成熟和完善的间接侵权制度。

本文介绍并分析了日本专利法间接侵权制度的相关理论,对中国专利制度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专利间接侵权;日本专利法;专利直接侵权中图分类号:D90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161(2011)04-0019-03日本在1959年专利法修改时设立了间接侵权制度,进入21世纪以后,为了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加强对专利权人的法律保护,日本于2002年、2006年两次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101条如下:“下列行为被视为侵犯专利权或专用实施权:1.对产品发明专利而言,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转让或者进口、许诺转让专用于制造该专利产品的物品等行为;2.对产品发明专利而言,在明知一种物品(在日本广泛流通的物品除外)用于专利产品的制造,该物品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是不可或缺的,而且该发明为专利发明以及该物品用于实施该发明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转让或者是进口、许诺转让等行为;3.对产品发明专利而言,为了转让、进口等生产经营行为而持有该物品的行为;4.对方法发明专利而言,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转让或者是进口、许诺转让专用于实施该方法的物品等行为;5.对方法发明专利而言,在明知一种物品(在日本广泛流通的物品除外)用于专利方法的使用,该物品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是不可或缺的,而且该发明为专利发明以及该物品用于实施该发明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转让或者是进口、许诺转让等行为;6.对方法发明专利而言,为了转让、进口等生产经营行为而持有采用该方法制造所得产品的行为。

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机制对我国的启示近年来,我国的工业化进程迅速,但同时也出现了不少环境污染和公害事件,给人民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公害纠纷处理机制,加强我国的环境监管和公害纠纷处理,以保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日本是一个高度工业化的国家,曾经遭受过严重的公害问题,例如四大公害事件(水俣病、横滨病、四日市哮喘、镰仓脑炎),给当地居民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在处理这些公害纠纷过程中,日本逐渐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公害纠纷处理机制,不仅启发了当地居民的环保意识,也成为其他国家可以借鉴的范例。

日本的公害纠纷处理机制非常注重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在公害事件发生后,政府会积极向公众通报相关信息,向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并积极开展公众听证会和庭审,让公众了解事件的全貌,参与解决问题的过程。

这种公开透明的机制有利于消除公众的恐慌心理,也能够促进民众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和参与,增强社会的环保意识,减少公害事件的发生。

日本的公害纠纷处理机制非常注重环境监管和责任追究。

日本设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测环境污染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公害问题。

一旦发现企业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政府会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这种严格的监管和追责机制,能够有效地遏制环境污染和公害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权益。

日本的公害纠纷处理机制非常注重跨部门协作和社会共治。

在解决公害问题时,政府部门、企业和民众都需要共同参与,各方积极合作,形成一股合力,共同推动公害事件的处理和解决。

政府部门负责环境监管和法律援助,企业负责整改和赔偿,民众负责监督和参与,共同建立起一个稳定、可持续的公害纠纷处理机制。

日本的公害纠纷处理机制非常注重预防和治理并重。

日本大力推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理念,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日本还大力发展环境监测和修复技术,积极治理已经污染的环境,还受害者一个洁净的生活环境。

日本破坏法律的案例(3篇)

日本破坏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日本,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法律体系健全,社会秩序井然。

然而,在看似平静的法治社会中,也难免会出现破坏法律的行为。

本文将以东京地铁毒气事件为例,剖析日本破坏法律的案例,以期引起人们对法治的重视。

二、东京地铁毒气事件概述1995年3月20日,日本东京地铁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毒气事件。

一名名为松本沙耶香的女子,在东京地铁的3条线路的5个车站投放了沙林毒气,导致13人死亡,5600多人受伤。

这是日本历史上最严重的恐怖袭击事件,也是全球范围内破坏法律的典型案例之一。

三、事件背景及原因分析1. 松本沙耶香个人原因松本沙耶香,当时23岁,是一名失业的女子。

她在生活中遭遇了诸多挫折,如家庭破裂、失业、人际关系紧张等。

这些挫折使她产生了极端的负面情绪,逐渐走上了破坏法律的歧途。

2. 社会原因(1)日本社会压力巨大:在高度竞争的日本社会中,人们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

这种压力使一些人产生了绝望心理,从而走上了破坏法律的极端行为。

(2)宗教极端思想:松本沙耶香曾接触过宗教极端思想,这种思想使她产生了仇视社会的心理,最终导致了东京地铁毒气事件的发生。

3. 法律监管漏洞在东京地铁毒气事件发生之前,日本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防范恐怖袭击方面存在监管漏洞。

例如,对于沙林毒气的管制不够严格,使得松本沙耶香能够轻易地获取毒气。

四、事件对日本社会的影响1. 社会恐慌:东京地铁毒气事件发生后,日本社会陷入了恐慌,人们对于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性产生了质疑。

2. 政治影响:事件发生后,日本政府加大了反恐力度,加强了对恐怖分子的打击。

同时,政治家们开始反思社会问题,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法律制度完善:东京地铁毒气事件促使日本政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恐怖袭击的防范。

五、案例分析及启示1. 案例分析东京地铁毒气事件是一起典型的破坏法律案例。

松本沙耶香在极端情绪和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下,走上了破坏法律的歧途。

这一事件暴露出日本社会在法律监管、社会心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关于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郭琳芳)

关于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郭琳芳)

关于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郭琳芳上传时间:2002-9-23关键词: 侵权行为法一.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一般条款的规定及比较(一)法国的有关规定大陆法系一般条款由法国民法典而始,后来为欧洲各国民法典所继承和演变。

法国的一般条款规定在第1082条、1083条、1084条第一款。

第10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使损害发生之人,对他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1383条是对1382条的补充,所针对的是疏忽(不作为):“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该法典第1384条规定的是准侵权行为的责任,第一款这样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之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这是法国民法典关于一般条款的基本规定。

虽然法国的一般条款并没有浓缩到一个条文之中,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作出了高度概括的规定。

(二)德国的有关规定德国是继受罗马法而形成的普通法,仍采用传统的侵权行为法的类型。

它创设的所谓三个类型的侵权行为,其理由有三点:(1)就思想背景而言,在19世纪末叶以后,自然法理念已趋式微,代之而起的式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倡导的历史法学派。

(2)一般条款隐藏了法律解释适用的困难,广泛授权于法官,不合当时德国人对司法功能的认知。

(3)立法理由书特别指出,若无较为明确的规则德国法院必将造成和法国法院实务上的矛盾和混乱。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1款,2款以及826条规定了三种侵权类型。

第823条第一款是最基本的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和所有权等五种“绝对权利”,并留下“或者其他权利”的伏笔,后来又发展了一般人格权和营业权,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对于该条中的“不法”,有学者认为,明确使用“不法”对加害行为的界定,将过错(故意和过失)于不法区别开来。

也有学者提出了质疑,既然加害行为已侵害了绝对权利,这种权利又是法定的,那么“不法”两字是不是多余呢?难道权利还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吗?实际上823条第一款中的“不法”已无实际内容,只是在理论上对过错和违法性作出了划分,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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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由权利侵害到不法性的启示
【摘要】日本民法理论将民法典中规定的“权利侵害”替换解读为“违法性”,对于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的违法性有无要从被侵害的利益和侵权行为的形态的相关关系判断决定。

【关键词】权利侵害;违法性;法益
一、从“权利侵害”到“违法性认定”(一)从“桃中轩云右卫门”案件到“大学汤浴室事件”[1]
就方法论意义上来看,日本侵权法的发展历程非常具有启发性。

侵权责任成立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是日本民法第709条(1898年民法典,俗称日本民法典旧709条)。

民法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时,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以保护权利为原则。

但是随着社会复杂化,出现多种多样的侵权行为和被侵害类型,仅限于权利被侵害才能认定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妥当,滋生疑问。

以颇为有名的“桃中轩云右卫门”案件为例,于权利之外利益,如何保护?成为问题。

此案颇为有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作为一个契机,并经由“大学汤浴室事件”,超越日本民法典第709条文义局限,实现了从“权利侵害”到侵害法益构成不法的转变。

易言之,通过把民法第709条规定的“权利侵害”根据其立法目的解读为侵害利益的“违法性”,使其具有不受法律条文的拘束,从而使保护的范围扩大。

在审理“大学汤浴室事件”中,大审院分析认为:侵权行为的
规定形式不止一种。

①不做出一般定义但仔细列出每种类型;②做出广泛抽象的规定而不做具体规定;③仅做出几个大纲式的规定,而日本采用就是②的形式。

正因为采此立场,故民法“如第709条所规定的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规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者,对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广泛的意义”。

“其所所侵害的对象可以是所有权、地上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名誉权等所谓的一种具体的权利,也可以是与此同一程度的严格意义上尚未视为权利的却是法律上被保护的一种利益,具体说为我们法律观念上认为的基于侵权行为法对该侵害有必要给予救济的一种利益”(二)违法性说的发展
案例一出,学说立刻受到上述裁判变迁的影响而提出违法性说。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末川博,其《权利侵害论》(弘文堂1930年版)一书为此种转变提供了法理学上、解释论上的根据。

之后,日本学者我妻荣大力支持,并提出作为“违法性”评价标准的“相关关系论”。

确立其今天仍盛行于日本的通说地位。

末川认为,民法第709条规定的权利侵害要件不过是构成侵权行为制度本质要件的违法性的表象之一。

主张即使未构成“权利侵害”,但存在“违法性”时,也可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在解释论上提倡将权利侵害看作违法的表现之一。

之所以选择权利侵害作为表象,因权利最大。

民法第709条以行为的违法性为本质要件,因此,不应该以权利侵害的有无,而以违法性的有无为基准认定侵权
行为责任的解释论。

我妻荣进一步深化论证,应该对加害行为在侵害利益中违法性的强弱和在加害行为样态中违法性的强弱进行相关的、综合的考察,即相对关系说。

从而判断有无作为侵权行为要件的违法性。

例如,被认定为绝对权利的法益受到违反保护性法规的侵害时违法性最强,反之,正在得到法律保护的新兴的法益违法性最弱。

并且,对于权利中那些对世性效力较弱的利益或者权利内容不明确的利益而言,侵权行为的样态在违法性判断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将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法规行为等作为侵权行为的样态。

[2](三)日本民法第709条的变化
直到2004年的时候,日本民法才把709条“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应付赔偿责任”,改成“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应付赔偿责任”,而在此之前,判例以及理论早确立此种保护方式。

日本民法新709条中权利被严格的解释(即在绝对权侵害的场合推定有违法性),关于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则基于违法性说的相关关系说来判断。

此说在日本被广泛接受。

二、小结
日本民法理论将民法典中规定的“权利侵害”替换解读为“违法性”,对于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的违法性有无要从被侵害的利益和侵权行为的形态的相关关系判断决定。

究竟是什么决定违法,从被侵害的利益这个角度来说,最终是由“社会法感情”所决定的。

违法、合法的根据有多种,哪种利益被保护则没有固定的决定标准。

但是,我们的法感情或者正义感能够区别哪些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利益。

原则上,所有被侵害的利益都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对于该利益即使受到侵害也感觉没有必要给予法律上保护的此种程度的利益
侵害,用没有违法性来说明比用没有过错来说明更好。

由日本民法法条、理论以及实务演变,可以清晰看出,其对德国民法理论的广泛继受。

虽如此,由权利侵害变更到违法性的根据,形式上是德国民法的规定,实质上是我们的法律感情。

最终决定了哪种法益应受保护,哪种不应受保护,保护的强度有多大。

于具体情形,日本法有别于德国法不同之处有,德国法上把所谓契约缔结上的过失(culpa in contrahendo)问题作为契约责任来对待,而在日本法上作为侵权行为法的问题来对待。

另外,德国法和英美法不把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侵权行为法损害赔偿的对象。

而日本无论是从立法目的,还是709条法规构造来看,都推导不出排除了纯粹经济损失的结论,因此,在日本实务上,加害行为和纯粹经济损失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的话,则认定其赔偿责任。

最终由法官裁量的相当因果关系的有无认定。

参考文献:
[1]圆谷俊著,赵莉译.判例形成的日本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5.
[2]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4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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