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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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所谓涉外民事案件,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同国内民事案件相比,涉外性是其显著特点。

其表现一般为:诉讼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或者惯常居所位于外国);诉讼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导致涉外民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国外;援用的证据具有涉外因素;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需援引某一外国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诉讼过程中会涉及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等。

正因为此,在法院从受理到审结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不同于一般国内民事案件的各种特殊程序问题。

它们分别为:(1)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以及享有豁免权的外国国家和外交代表的诉讼地位问题;(2)一国法院对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3)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及时效问题;(4)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就是专用于解决这些问题的程序性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也具有双重性,即有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

国内渊源表现为国内立法与判例;国际渊源则表现为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一)国内渊源国家主权原则要求,一国法院行使司法裁判权时必须是独立的。

因而,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即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内司法领域所派生出的一条具体原则。

所以,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与判例。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典或国内民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形式,较系统地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

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第十七编第三章、第二十编第二章、第四卷第六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一、二、六、七、八、十编;《秘鲁民法典》第十编第四章等,都专门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比较研究——以中国与英国为视角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比较研究——以中国与英国为视角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比较研究——以中国与英国为视角沈潇雨【摘要】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在我国的诉讼体制中建立已久,但是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长期以来在制度建设方面有些许的不足之处,同时也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英国作为英美法系中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同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制度较为先进的国家,其专家证人出庭的部分制度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4页(P91-94)【关键词】司法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质证【作者】沈潇雨【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1 中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制度仅有原则性规定,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补充,以此建立了鉴定人出庭的法律框架。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制度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同时,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做了类似规定。

除专门的诉讼法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鉴定程序通则》)也做出同样的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可见,从现有的规范来看,我国已经以基本法的形式初步建立了司法鉴定人在一定条件下必须出庭的法律制度。

1.1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我国有关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之中,涉及到出庭作证的权利有两个:(1)在庭审过程中可拒绝解决与回答与鉴定没有关系的问题;(2)取得报酬的权利。

在这方面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没有给予合理的保护,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规范。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逐渐成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分析国内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意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特定主体提起的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诉讼。

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及特点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发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这些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起诉主体广泛,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二是受案范围广泛,涵盖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三是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问题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起诉主体单一、受案范围有限、判决效力受限等。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一)扩大起诉主体范围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

同时,应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多元化的起诉主体格局。

(二)拓宽受案范围应将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传统的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拓展到更多领域,如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文化遗产保护等。

同时,应降低起诉门槛,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

(三)提高判决效力为增强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应提高判决效力,使其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专题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专题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当事各方允许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本身是一项契约,是当事各方就其将有关争议交由仲裁解决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仲裁条款的性质和合同中其他条款彻底不同。

因为合同中的其他条款规定的都是当事人相互之间承担的义务,而仲裁条款规定的不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即发生争议,就将这些争议交由他们自己成立的法庭解决。

施米托夫教授说过:“仲裁实质上解决争议的一中合同制度。

”1、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厉害关系的合同当事人或者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否则就不可能在有关合同发生争议时约束双方当事人。

如果有关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时提出证据,证明他不是包含有关仲裁条款的合同的当事人,或者证明他订立仲裁协议时没有权利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则有关的仲裁协议就不是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允许思的表示,必须是真正建立在自愿、商议、平等的基础之上的。

3、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将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也可以事先约定将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4、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可以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仲裁机构。

5、仲裁协议是使得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协议项下的争议的管辖权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对该特定案件实施管辖的主要的抗辩理由。

6、仲裁协议普通是一种书面文件,并具备其他有关的要件。

(如依瑞典法律的观点,仲裁协议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实际上这种协议是罕见的,不仅如此,有时仲裁条款已包含在格式合同的普通条件之中,但如没有适当的提请地方当事人注意,法院仍可不予理睬。

)普通而言,仲裁协议主要分为以下两类:1、仲裁条款。

它是指有关当事人在签订有关条约和合同时,在该条约或者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

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最常见和最重要的形式,在有关条约和各种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中普通都订立了仲裁条款。

关于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

关于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

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程岗自罗马法以来,民事诉讼就一直沿袭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现代民事诉讼更是完全建立在证据的基石上,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必要的证据,是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重要手段,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采取不同方式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收集证据以及了解有关案件信息的权利与手段,并在程序上制度上给予保障。

这种程序和制度就称为证据开示制度或证据披露制度。

从内容上看,英美证据开示制度包含有两部分互为独立的程序,其一是discovery,一般译为发现程序,其内涵着重在于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权利积极的、能动的想方法去收集证据、发掘证据、调查证据;其二是disclosure,其英文原意为显露、揭发,它的基本含义是要求当事人在诉答程序后开庭审理前,分阶段的向对方展示自己将要在庭上使用的证据和其他信息,这更贴近于我们所熟知的证据交换概念。

discovery和disclosure两程序一为被动性的,一为主动性的,两者叠加的证据开示制度其概念外延当然要大于证据交换,也就是说,当事人借助证据开示程序首先可以“获得”证据,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证据交换,这种逻辑顺序是颇具可采性的。

英美民事诉讼法经过数百年的历史沿革发展至今,其中蕴含和积累的诉讼经验可谓浩瀚如海,更为关键的是,他们是从纯粹的私权主义、纯粹的市场经济、纯粹的竞争哲学中生成而来的,最为直观的反映着现代化经济的基本要求,其系统性、具体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法学界所公认。

因此,研究其证据开示制度,对客观认识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证据开示的范围与例外证据开示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所有与案情有关的问题。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26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属于保密特权范围而与诉讼标的有关的事项”均可进行调查。

开示要求由当事人提出,无需法官的批准,如果原告以笔录证言质问被告,它只需向被告律师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进行笔录证言的时间和地点。

3法系的发展

3法系的发展

法学绪论三.世界主要法系及其发展(一) 法系的概念;在当代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国际社会中,各国的法律虽然都是由本国立法机构和其他具有立法权的机构制定的,具有国别性,但由于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政治经济等原因,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历史上的渊源或相同的形式、操作技术和运行模式,因此又可以归纳为几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

根据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形式、操作技术及运行模式,对现有和历史上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就是法系。

Legal System,Legal Family, Legal Tradition,就是指具有相同历史传统、形式、技术和运行模式的法律制度构成的“法律家族”、“法律体系”,即“法系”。

分类的标准:1)历史渊源;2)法律形式;3)法律技术;4)法律程序;5)法律概念;6)法官的作用;也有人认为应当按照政治制度、经济基础和文化传统进行划分。

当代最主要的两类法系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egal system)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成文法系(written law, codified law),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大陆的国家,以及拉丁美洲、亚洲和非洲的不少国家都采用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又称英美法系(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英国法系、判例法系(case law)、不成文法系,主要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以及其他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此外还有宗教法系(伊斯兰法系、希伯来法系);印度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中华法系”、混合法系(苏格兰、魁北克、路易斯安那、南非、印度等)。

(二)大陆法系的发展大陆法系是历史上最为古老、传播最广的法系。

它发源于古罗马。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

04
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
司法审判的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
英美法系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即先例。先例对下级法 院具有约束力,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陪审团制度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在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陪审员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案件事 实进行认定。这一制度体现了民众参与司法的精神,有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
演绎推理
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过程,根据已知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导出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这种推理方法强调法律原则或 规则的适用性和普遍性。
类比推理
将当前案件与先前类似案件进行比较,根据先例中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断出当前案件的判决结果。这 种推理方法体现了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的精神。
05
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与研究
02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
判例法
普通法是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 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 例原则,即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 结果对当前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官造法
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官不仅适用 法律,还在一定程度上创造法律 。他们通过解释和适用判例来发 展法律规则。
制定法
成文法
制定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 ,具有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在英美法 系中,制定法与普通法并存,相互补 充。
管辖区,各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逐渐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法律原则。
02
17-18世纪的变革
17-18世纪,英国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和产业革命,社会结构和经济关
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普通法也随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03
19世纪以来的传播与发展
19世纪以后,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英美法系逐渐传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1、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12世纪前后,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这就是普通法。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

1688年,光荣革命,1689年,英国议会颁布《权利法案》,建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之后,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他们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法官的地位突出,当无先例可循时,法官可以创立先例,也可以对先例作出新的解释。

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也被称为“法官制定的法律”。

英美法系主要涵盖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

13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加强,法国统一法律的步伐加快,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法律体系日益成熟。

1789年法国爆发大革命,此后法国在启蒙思想和大革命的影响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他与此后制定的四部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业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一起被统称为“拿破仑法典”,这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

《拿破仑法典》与此前颁布的法律构成了法国的成文法体系,最终确立了法国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后来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即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法律体系比较完整,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

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法官的作用不太突出。

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是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

2022-2023学年高二历史: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2022-2023学年高二历史: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高一年级历史教学设计
授课教师
课题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课时
2课时
课标要求
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基本特征,知道宗教伦理在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唯物史观:分析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进一步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是西方历史发展的产物,适应了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
时空观念:了解西方古代至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沿革。
13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加强,法国统一法律的步伐加快。随着14世纪初三级会议的召开,法国等级君主制形成,国王对各地封建主动控制加强,国王发布的法律、敕令在往事领地以外的地方也开始发生效力。
17世纪,路易十四时期推动了法国法律的统一进程。这一时期,法国成为罗马法复兴运动的中心,罗马法的制度、原则和体例结构几乎都被法国接受,推动了法国法律体系的建设。路易十四及以后的国王在已有的习惯法和罗马法的基础上,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律体系日益成熟。
二,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法律体系比较完整,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法官的作用不太突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是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在其身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融合了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思想主张,制定了各自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从理论上看,包含着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
2.中古时期,日耳曼王国:进一步发展
西方法律体系的基本制度、概念和价值都有其11和12世纪的宗教仪式、圣礼以及学说方面的渊源……西方法律科学是一种世俗的神学
——(美)学者伯尔曼
①“日耳曼法”,中古时期,各日耳曼王国在记载和整理日耳曼人部落习惯法的基础上借助于罗马法定某些术语,并吸收罗马法的一些原则编纂了一批成文法,称为“日耳曼法”,作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

边沁的法典编纂思想与实践

边沁的法典编纂思想与实践

边沁的法典编纂思想与实践作者:徐国栋[1]关键词:民事诉讼普通法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国际法边沁( Jeremy Bentham, 1748 - 1832 )是伟大的英国法学家。

他在多个领域取得成就并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中国关于边沁的文献尽管多多,但都主要涉及他的功利主义的法律思想,很少涉及到他的最早法典编纂思想家及实践者的角色。

本文力图弥补这一遗憾,拟先介绍其在一般的法典编纂理论和草案提供上的成就,然后从一般到个别,研究其《民法典原理》之内容和结构。

一、边沁的法典编纂思想与实践在边沁的时代,普通法表现出种种弊端: 第一,严重的不周延性。

由于不面向未来,只面向过去立法,法律中有大量的盲区,填补这些盲区靠法官立法,而这样的立法具有极大的任意性。

边沁对此辛辣地讽刺说:“你知道法官如何制定普通法吗?正像一个人为他的狗制定法律”,因为狗只有挨了打才知道自己不应坐在这个座位上,人像狗一样,只有在受了处罚后才知道法律的内容为何。

第二,缺乏普遍性。

由于法官立法只针对具体的案件,制定出来的规则具有个案性,很少具有普遍性。

第三,混乱性。

用边沁的学生密尔(JohanMill, 1806 - 1873)的话来说:“在该体系中,与英国的习惯历史分离,不动产与动产,法律与衡平法,重罪,王权侵害罪,渎职,不轨行为,都成了毫无意义的词句⋯⋯每一种荒谬,每一种不法赚钱手段,都被发现有其原因”。

第四,难以接近性。

与“第三”相联系,除非受过极为专门的训练,一般的百姓面对这样的英国普通法只能是睁眼瞎,很难掌握之并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何消除上述弊端?人们想到了法典编纂的解决之道,故长期以来,英国许多当政者及法学家都赞成法典编纂。

就当政者而言,首先有亨利八世,在他在位期间(1509 - 1547) ,英国政府首次讨论了制定一部民法典的问题。

当时的红衣主教雷吉纳尔德·波尔(Reginald Pole, 1500 - 1558)建议按优士丁尼罗马法典的模式制定法典,亨利八世本人支持这一想法,但未付诸实际行动。

西方仲裁的起源及其发展

西方仲裁的起源及其发展

西方仲裁的起源及其发展1.古希腊和古罗马仲裁的起源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仲裁成为一种与诉讼并行的解决民事和商事纠纷的方式出现得非常早,发展历程十分久远。

有人认为,仲裁的出现甚至比诉讼更早。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在很大程度上,仲裁的产生,并不是由专业的法学家们创造的,而是在实践活动中由普通民众发挥自身的智慧“发明”的。

作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并不是现代文明才出现的,对于仲裁制度的起源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古希腊有一个著名的神话故事就是关于仲裁的:赫拉、雅典娜、阿佛洛狄忒这三位女神都非常美丽,但是一直都不分伯仲,后来帕里斯作为中间裁判人决定出他们中最美丽的女人,后来由最美丽的女人获得金苹果的馈赠。

远在公元前621年,仲裁制度的内容就已经被古希腊的德拉古写成了明文。

如,城邦之间发生的争议,一般使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在公元前454年至公元前452年之间颁布制定了《十二铜表法》,这部法典闻名于世并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法典中就有多出专门对仲裁的规定。

一位著名的古罗马法学家保罗认为,作为解决争议的手段,仲裁与诉讼相同,都可以用来解决纠纷。

他的主张表明,在他看来,仲裁作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的途径,完全可以和诉讼平行适用,没有优先劣后之分。

公元前390年,高卢族入侵,虽然摧毁了《十二铜表法》,但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以外的方法,仲裁制度保留了下来并且在后来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当时的亚平宁半岛与西西里岛的商品经济相较于自然经济发展得十分迅速,这是因为当时地中海的交通非常发达。

交通发达促进了城邦以及港口之间的商事贸易往来日渐频繁,同时也导致各种民商事纠纷不断增加。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纠纷从而保证商事贸易的顺利进行,当事人通过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了中立的第三方来对纠纷进行裁决。

此种中立的第三方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公正裁决并且有很大的权威。

由此,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因此种方式具有灵活、自主、便捷的特性,共同约请第三者裁决纠纷成为商人们的一般习惯。

两大法系答辩失权制度的比较分析

两大法系答辩失权制度的比较分析

两大法系答辩失权制度的比较分析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我国民诉答辩失权制度构建分析【引言第一章】答辩失权制度的概述【第二章】两大法系答辩失权制度的比较分析【第三章】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缺失的现状分析【第四章】我国构建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第五章】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具体构建【结语/参考文献】民事诉讼法中答辩失权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第二章两大法系答辩失权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答辩失权制度。

(一)英国的答辩失权制度。

英国作为英美法系的重要成员,长期以来,以判例法作为其主要法律渊源。

但是,1999 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的颁布,实现了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典化,成为英国司法改革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英国民事诉讼大致包括两大阶段:审前程序和开庭审理。

审前程序在纠纷解决中,居于核心地位。

大多数民事案件都是在审前程序中解决的,真正进入开庭审理的并不多。

审前程序有一个重要阶段,即诉答程序,它包括三个部分:自认,答辩,送达认收书。

针对原告的请求,被告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做出不同的回答:若认可对方的事实主张或诉讼请求,则进行自认;若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全部或部分予以抗辩的,须提出答辩;若被告不能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答辩,或者拟进行管辖权异议的,可以提出送达认收书。

第一,答辩内容。

被告在答辩状中须载明以下内容:(a)被告否认原告在诉状明细中的哪些主张、否认的理由、并提出不同于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b)被告不自认或否认原告的主张,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c)被告自认的原告主张19.第二,答辩形式。

被告答辩须提交答辩状,即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答辩期间。

被告答辩的期间一般为送达诉状明细之日起14 日,但原告和被告可以达成协议,将期间延长至28 日,由被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法院;如被告提出送达认收书的,则为送达诉状明细之日起28 日。

但是,以下特别规则要优先于一般规则适用:(a)《最高法院规则》第11 号令第1B 条(关于域外送达诉状格式时,答辩期间如何计算);(b)第11 条(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在开庭审理前无须提出答辩状);(c)第24.4 条第2 款(原告申请简易判决的,被告在简易判决审理程序前无须答辩);(d)第 6.16 条第 4 款(在作出命令的情形下,法官指定对诉状明细回复的期间)20.第四,答辩后果。

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国际民事诉讼法一、单项选择题1.1963年订立的()明确肯定了领事代理制度A.《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B.《国际法院规约》C.《巴伐利亚法典》D.《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2.()是指原告向法定管辖以外本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被告应诉而未对管辖表示异议所形成的管辖权。

A.平行管辖B.协议管辖C.法定管辖D.应诉管辖3.下列关于作出海事强制令的条件说法错误的是()。

A.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B.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的行为C.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损害扩大D.并不需要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4.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国际民事诉讼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起诉前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B.准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在15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C.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D.海事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5.下列不属于国际司法协助的依据的是()。

A.国际条约B.互惠原则C.外交途径D.首脑会晤6.外国诉讼文书向中国送达的途径不包括()。

A.与中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按协定送达B.可根据海牙送达公约进行送达C.没有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又非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按照《关于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通知》的规定执行D.公告送达7.采用登记程序和重新审判程序的国家是()A.美国B.俄罗斯C.德国D.法国B.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申请书C.法院经审查应在7日内受理D.对不予受理,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二、多项选择题1.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

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判例E.国际惯例2.关于如何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说法正确的是()。

A.需要直接调整规范B.需要间接调整规范C.国内法所规定的有关规范D.需要多边国际法规范E.需要双边国际法规范3.下列哪些法律规定如果根据法院地法,有关的外国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则不问其属人法规定如何,就认定外国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A.1877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B.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C.1996年《日本民事诉讼法》D.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E.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4.关于外国国家或地区的律师说法正确的()。

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doc

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doc

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自罗马法以来,民事诉讼就一直沿袭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现代民事诉讼更是完全建立在证据的基石上,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必要的证据,是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重要手段,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采取不同方式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收集证据以及了解有关案件信息的权利与手段,并在程序上制度上给予保障。

这种程序和制度就称为证据开示制度或证据披露制度。

从内容上看,英美证据开示制度包含有两部分互为独立的程序,其一是discovery,一般译为发现程序,其内涵着重在于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权利积极的、能动的想方法去收集证据、发掘证据、调查证据;其二是disclosure,其英文原意为显露、揭发,它的基本含义是要求当事人在诉答程序后开庭审理前,分阶段的向对方展示自己将要在庭上使用的证据和其他信息,这更贴近于我们所熟知的证据交换概念。

discovery和disclosure两程序一为被动性的,一为主动性的,两者叠加的证据开示制度其概念外延当然要大于证据交换,也就是说,当事人借助证据开示程序首先可以“获得”证据,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证据交换,这种逻辑顺序是颇具可采性的。

英美民事诉讼法经过数百年的历史沿革发展至今,其中蕴含和积累的诉讼经验可谓浩瀚如海,更为关键的是,他们是从纯粹的私权主义、纯粹的市场经济、纯粹的竞争哲学中生成而来的,最为直观的反映着现代化经济的基本要求,其系统性、具体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法学界所公认。

因此,研究其证据开示制度,对客观认识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证据开示的范围与例外证据开示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所有与案情有关的问题。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26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属于保密特权范围而与诉讼标的有关的事项”均可进行调查。

开示要求由当事人提出,无需法官的批准,如果原告以笔录证言质问被告,它只需向被告律师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进行笔录证言的时间和地点。

西方法制史

西方法制史

高考历史热点专题:西方法制史法律是解决政治和经济冲突的一种手段。

法制史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

西方的法律体系、法律秩序是十分复杂的。

现在,人们一般把法律主要看作是某个特定的国家生效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规则、程序和技术。

实际运行的法律包括法律制度、诉讼程序、法律的价值、法律概念、思想方式和法律规范,还包括有时称作“法律过程”的东西。

换言之,法律不仅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命令和法律判决,而且还包括法律学者对它们的阐述。

西方法(the western law)是指以古希腊、古罗马法律为历史渊源,经过中世纪的多元融合,并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最终成型的欧美国家(包括深受欧美国家法律文化影响的其他国家如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巩固基础,提出问题:三、解析问题,合作探究: 环节一:分类与辨析例2、阅读材料思考问题。

世界上最早产生资产阶级法的是英国。

美国一方面采纳英国法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另一环节二:发展历程及相互关联 例2、阅读材料思考问题。

世界上最早产生资产阶级法的是英国。

美国一方面采纳英国法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另一方面制定适合自己国情的法律法规。

拿破仑执政后,在短短的6年间,就迅速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典,建立起了当时世界上最为系统完备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

德国法和法国法一样,都源自罗马法。

从17世纪中叶到19世纪末,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在西方国家确立。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导论》1、简述西方法制建设的历史渊源。

例1、法律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有着独特的演变历程和丰富的学习内涵。

阅读右表中的资料,围绕法制建设,提炼一个或多个涵盖若干条资料的主题,并将符合该主题的资料序号挑选出来。

结合所学,补充一条符合该主题的新资料并加以简要阐释。

要求:提炼的主题必须涵盖两条以上资料,立意明确;符合该主题的资料要选择完整,无遗漏;逻辑清晰合理。

2、论证材料中关于西方国家法制史重大事件的相互关联。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教学目标]通过宏观地介绍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和未来的趋势,介绍外国行政法的一些基本知识,使学生对行政法的发展轨迹有一个大概的认识,掌握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异同、每个代表国家行政法的特征、掌握各法系内部国家的行政法之间的异同,掌握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

明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必然产物,行政法治是当代政府的重大问题。

认识领会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感受行政法与市场经济、人权建设的密切联系。

同时还应注意外国行政法上判例法,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有关行政法的判例占有重要地位,判例就是法,有的判例甚至是成文法的灵魂。

[教学基本内容]第一节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现在人们使用行政法这一概念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

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

(一)法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产生最早,且内容丰富,理论发达。

法国行政法是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产生的,法国行政法的产生与行政法院的形成密不可分,行政法院先于行政法而产生,法国行政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都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确立的,因此考察法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应从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入手,同时注意其判例。

法国行政法除了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两个一般特点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仅起补充作用;2.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3.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行政权和控制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西方法制史

西方法制史

(二)英国司法制度
1、英国法院组织 1 )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 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 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 组织体系。 ( 2 )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 分为 1 高级法院 ( 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 员会和最高法院) 2低级法院(包括郡法院、治安法院)
3、辩护制度
(1)对抗制(又称“辩论制”) 1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 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 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 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 2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作 出裁决,但不主动调查,只充当消极仲裁人 的角色。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 曼法——盎格鲁· 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判例法是在法官的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 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 官造法”之称。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 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将其 最适当地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 (1)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 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 美国法。 (2)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 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 英国法批判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பைடு நூலகம்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 (1)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 (2)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 度; (3)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 (4)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 (5)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 校; (6)各州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1、伯里克利制定的“宪法”性质的法律规定为最高权力机关,为最高军事权力机关。

2、中世纪英国普通法的诉讼程序表现为以为基础的诉讼形式,由此而形成了“”的原则。

3、在19世纪30年代开始的美国的法典化运动中,纽约州先后起草了五部法典,通称为“”,其中最重要的是《》。

4、英国1834年的《》首开现代委托立法的先河。

1893年,议会又制定《》,对行政法规公布的程序的重要性。

5、在普法法系国家,与作为法律渊源的地位,次于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但仍有一定的重要性。

6、德国法西斯刑法的特点是:完全抛弃“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用“”、“”代替“侵害刑法”、“结果刑法”。

7、法国行政法中的特殊情况理论,指的是行政机构在完全没有的情况下,行使的例外权力。

8、美国《横范刑法典》把犯意具体分为四种精神状态,即故意、过失和。

9、由于对抗制诉讼实行“的原则”和“原则”,英美的诉讼法在正式庭审之前,插入了一个预审阶段。

10、1926年对《苏俄刑法典》的补充和修正,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犯罪的和。

1、:法兰克王国具有广泛适用性和权威性的法典是()。

A《撒利克法典》B《里普利安法典》C《夏马威法典》D《图林根法典》2、1861年正式签署废除农奴制度特别宣言的俄国沙皇是()。

A伊凡三世B伊凡雷帝C彼得大帝D亚力山大二世3、战后,日本民法修改的重点在()。

A物权篇B债权篇C亲属篇D继承篇4、第一次明确承认并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的法典是()。

A法国民法典B瑞士民法典C德国民法典D意大利民法典5、194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迫害共产党人或与其有联系的人的法是()。

A《谢尔曼法》B《瓦格纳法》C《史密斯法》D《麦卡伦法》6、美国在1787年宪法制定前的宪法性文献有()。

A《人权宣言》B《独立宣言》C《邦联条例》D《人权法案》7、美国法院最早对宪法中的“弹性条款”作扩大解释的原则是马歇尔法官通过()的判决确立的。

A吉本斯诉奥登格案B马布里诉麦迪逊案C麦克洛诉马里兰州案D普莱塞诉弗格森案8、中世纪英国地产中的完全保有地产分为()。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说句不中听的话,现在的大部头书基本都在抄,这是我看了几年的书后再次得出的结论,最明显的就是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到底是个什么玩艺儿,目前我看过的书都没有解释清楚,倒是对普通法介绍得如此详细,恨不得祖师爷都挖出来,所以很久以来我都是一知半解的。

在这里介绍一下两大法系的发展和特点,随后附衡平法的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大陆法系一、大陆法系的形成1.什么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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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
英国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作为英美法系诉讼制度的源头,它开创了许多制度先例;受其影响,不少国家和地区的诉讼制度中至今还留有“日不落帝国”的烙印。

英国是西方国家中最早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和最早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其力量曾扩张到全球,其司法制度包括诉讼制度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在造就“日不落”帝国的同时,也造就了以英国法为范本的普通法系。

英国人中庸而不极端,主张改革反对革命,英国法以保守著称,但保守并非一成不变,事实上,英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一直在进行着改革。

(齐树洁:《程序正义与司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4页)在两套法院系统和法律制度——普通法语衡平法的规则下,英国的司法体制一度出现规则繁杂、效率低下、运行失调的局面。

不列颠人是由早期从欧洲大陆迁徙而来的伊比利亚人、克尔特人与盎格鲁——撒克逊人融合形成的。

公元11—14世纪,是英国以原有习惯法为基础的普通法的形成时期,各种成文法的制定法在这一时期也开始零星出现。

亨利二世在位期间,通过1166年《克拉灵顿法律》和1176年《诺桑普顿法令》等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如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和建立陪审制度等,这些改革直接促进了英国法律从习惯法道普通法的跃升,使英国的法律走上了与大陆国家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

19世纪是西方世界发生巨大变化的一个历史时期。

在欧洲大陆,尤其是西欧和中欧,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进行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各国纷纷掀起了法典编纂运动。

英国陈旧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革,最初表现在1834年英国由法官主导制定的哈里规则,随后英国又通过了《普通法诉讼程序法》、《衡平诉讼修正法》、《司法法》等一系列具有成文法性质的的法案。

这些先后出台的具有改革性质的法案,推动了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

囿于其强大的传统力量,其改革的成果是相当有限的。

20世纪的英国仍然进行着改革,随着20世纪社会经济的变化,英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的弊端更加显露出来,诉讼程序的复杂、对抗制导致的迟延等等,这一时期的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大,已经出现了弱化当事人主义而强调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控制和强化法院的管理权趋势,这对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与公正性的改善等而言,无疑是积极的。

内因与外因推动着英国民事诉讼制度在改革中前进,这一过程是缓慢而艰巨的,直到20世纪90年代,英国民事诉讼法的改革才真正获得实质性的突破。

1994年以来,伴随着组织细致而有意义深远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启动,改革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这如沃尔夫勋爵所言,尽管普通法的伟
大力量之一是其日益变化的能力,他也经常通过剧烈变革、立法或修宪的方式使法律以服务于当前社会的方式得到发展。

1996年,授命于英国司法大臣的沃尔夫勋爵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法院的现行规则和程序进行全面调查,其目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改善司法的利用和减少诉讼成本;二是简化制度、规则,实现法律术语的现代化;三是废除程序和习惯之间的不必要的区别。

最终发布了《接近司法》的调查报告和《民事诉讼规则草案》,取代当时并行的《最高法院规则》和《郡法院规则》。

根据沃夫勋爵的报告和建议,英国司法大臣办不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并成立了民事诉讼规则委员会、改革计划实施战略委员会及民事司法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在民事诉讼委员会等机构的不懈努力和英国司法界、律师界等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统一的《民事诉讼规则》得以制定完毕,并于1998年12月获司法大臣签署批准,自1999年4月26日起生效。

英国之所以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普通法的原因,首先,诺曼征服为法律在全国的统一适用创造了难得的机遇,确立了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其次,诺曼人带来了陪审团审理制度,同时带来了法律语言;最后,诺曼征服导致了领主法院体系的迅速发展。

正如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声明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案件审理中的遵循先例原则,是英国普通法诉讼制度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限制法官的任意性,保持判例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但是也容易造成法官和法律的保守。

在遵循先例原则引领下,19世纪以前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基本上都是渊源于历史上的判例。

也正是由于英国人注重经验,其民事实体法缺乏理论、抽象的实例。

也正由于其不重视逻辑,黑格尔说过:“不论在英国的司法或是立法事务中,都存在着惊人的混乱。


英国普通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令状、诉讼形式、单一争点以及陪审团。

令状是王室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也就是寻求起诉的原告必须得到的行政命令,随着发展,令状的种类也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诉讼形式主要包括不动产诉讼形式、动产契约诉讼形式、动产侵权诉讼形式等。

单一争点指一个诉讼职能包括一个争论焦点。

陪审团是经过法定程序的挑选,由本地居民(普通人)组成的,审理特定案件的制度。

而对于具体的审判原则的发展,以辩护权为例。

1679年5月,英国颁布《人身保护法》,明文规定在诉讼中实行辩论原则,承认被告有权获得辩护。

1836年,英王威廉四世颁布法律,规定不论任何案件的预审或审判,被告人都想有辩护权。

英国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在19世纪中期之前运用较为广泛,但是19世纪中期以后陪审团制度逐渐走向衰落。

当代的英国,更多
的民事案件是由法官直接进行审理的。

据统计,目前在英国使用陪审团质的案件甚至不到2%。

(沈达明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纺织出版社2002年版,第406页)尽管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已经衰落了,但英国人还是认为陪审团制度适应国法的基础之一。

英国人感觉和动作的迟钝和笨重,重行动,因为重行,所以在行动时不愿受到阻碍,他们向往自由,同时一切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都以理性为出发点,这样就造就了英国的法治。

不同于我国,英国人重法治而不重私情,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英国人重视过去的经验尊重历史,逐渐形成保守主义。

英国法律虽然具有原生性的特征,但其发展却是保守、持续和渐进的。

(何勤华:《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他能对本国相应制度的完善有所启发有所借鉴。

从历史的视角,从头考察普通法系的法律传统以及英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可以帮助我们找到摆脱“目前困境”的出路,这也正是“英国经验”对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及其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启示所在。

(毛玲:《英国民事诉讼法的演进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研究仍仅停留在学说评介之状态下,创建逻辑严密的民事诉讼法学学科体系可谓任重道远。

同时,判例的重要指导意义也是我们在审判活动中不可忽略的。

由于中国传统“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以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民事程序法长期被界定为民事实体法的从法和助法。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民事诉讼法学者开始对这一错误定位进行声讨和批判,大量探析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关系的论著亦相继面世,对民事诉讼法内在价值的确立和民事诉讼法学学术地位的提升确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应看到,这些成果之面世最多也就达到了确立民事诉讼法独立地位的目的,其对于更为深层次的问题,如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协调和处理程序和实体的关系以及怎样实现两者关系的最优化等却未涉及。

为进一步拓宽民事诉讼法研究空间,加强与民事实体法的结合,乃是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在研究中应着重关注的问题。

(赵钢:《改革开放30年的民事诉讼法学》,载于《法学杂志》2009年第1期)
谭兵:《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齐树洁、陈莹:《英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最新动态》,载于《比较民事诉讼论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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