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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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涉及本司法解释规定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第三条程序法律明示不得协议处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方式处理。

第四条涉及共同诉讼、诉讼代表、撤诉、再审等民事诉讼问题,应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执行权利,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审理、公正司法、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采用速裁程序和与当事人和解等原则。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及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维护公正与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合议原则,在案件的审判、裁判过程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的作用。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或者鼓励当事人聘请律师,并采取适当措施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弱势当事人指因年龄、身体等原因或者社会经济条件较差,自身受到侵害或者面临损失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弱势当事人的案件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给予较大的关注和照顾。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整合程序、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资源;3.有效利用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实现和解。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坚守刑事、民事独立审判原则。

没有刑责的民事案件,不得侵犯民事当事人的名誉、隐私等人身权益。

第三章管辖范围及制定机关第十三条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地、管辖职能、管辖标准,并依法履行管辖职能。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司法实践,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执行效率而制定的司法解释。

本司法解释共分为六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规范,制定本司法解释。

凡执行程序终结均适用本解释。

第二章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1. 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或者标的确已不存在的,经盖章的结清单证明该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 申请执行人对标的放弃执行的,经确认放弃执行,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 申请执行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 本院认为有关法律适用不当或者亟需要变更的,应依法终结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方式。

第三章终结本次执行的效力1.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的合同全部解除。

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法律消除。

3.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标的的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四章责任追究1. 对于恶意提起执行、负有过错造成程序长时间拖延的当事人,法院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于故意隐匿财产、妨碍执行的当事人,法院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本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执行程序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可以向最高院申请解释并依其解释执行。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的颁布,将有力地规范和统一执行程序,推动司法实践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希望各级法院和当事人切实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注点:1、执行案立案后可于10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上一级人民法院据申请,可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由本院执行、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被执行人反对其主张实体权利的救济方式;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财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关注点: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的公开;2、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的处理;3、终结执行公开听证原则;4、执行期限;5、对执行异议的审查;6、不计入办案期限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案件协调工作的通知关注点:1、跨省执行案的处理;2、上报案的核查、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关注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没有期限限制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关注点:对消极执行或长期不能执结的,可通过督办函督办,或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关注点:1、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的,在指定报纸公告变卖;2、第三人应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申请应买;3、优先购买权人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救济途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案件委托执行情况告知书》和《案件提级(指定)执行情况告知书》的通知关注点:执行阶段法官应履行的告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关注点:1、执行上述房屋的条件六个月的宽限期的设定;2、强制迁出的适用;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和解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适用。

司法解释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裁判权的行使一、裁判权限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标的额确定司法职权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权限。

具体而言,基层法院负责审理一审案件,中级法院负责审理二审案件,高级法院负责审理终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则担负着监督指导职责。

二、裁判方式司法解释对裁判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包括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终审判决等不同方式的裁判。

此外,还规定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自由裁量权原则等裁判方式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范。

第三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保障,包括知情权、申请回避、申请延期等诉讼权利。

此外,还对诉讼费用减免、证人保护等权益予以了明确规定,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享受平等、公正的待遇。

二、诉讼参与人的义务司法解释强调了诉讼参与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真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尊重法庭等诉讼义务。

同时,对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等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和惩罚。

第四章证据的规则一、证据的形式司法解释对证据形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不同形式证据的认定和适用。

同时,还提及了电子数据和网络数据等新兴证据形式的具体要求和规则。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司法解释对诉讼参与人的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原告举证、被告举证、第三人举证等不同情形下的具体要求和义务。

第五章保全审查一、保全审查的程序司法解释对保全审查的程序和要点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保全审查的效率和公正公平。

具体而言,包括申请保全、保全措施冻结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和流程要求。

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指司法解释处于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制订的,用来解释和指导民事诉讼程序、应用法律、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法律文献。

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作用非常重要,因为在实践中,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诉讼案件的类型和数量也不断增加,各种新情形、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官需要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做出正确的判决,从而保证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包括了很多内容,下面我们分几个方面来进行介绍。

一、起诉和审判程序起诉和审判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环节,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这些环节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比如对于起诉的时效性、起诉要求的具体格式、起诉状的补正等方面,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此外,在审判程序中,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证据的收集、审查,以及对不同证据的权重的判断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从而保证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诉讼程序中的特殊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如诉讼请求的连带责任、管辖异议、证据保全、中止和暂缓执行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的规定。

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这些特殊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保证了当事人的权益。

三、审判结果的执行民事诉讼中的判决结果需要得到执行,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执行程序和执行标准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比如对于财产保全、公示催告、强制执行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从而加强了司法的规范化建设。

最后,最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司法实践的重要指导文件,它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司法解释的不断更新和修订也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化,从而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执行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执行法律法规汇总
《监督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4、转办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案件转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转办案件应当制作《转办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对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5、告知回避及办案人员。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法律职务,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3.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情形有: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对当事人的申请监督进行必要性审查,经审查后,控告检察部门认为当事人符合监督申请、提供材料完备、本院具有管辖权并不具有《监督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同时将《受理通知书》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控告、举报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并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办理。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一、执行案件的操作要点:
1.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执行程序的开端,申请人需填写《民事执行
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和执行依据,提交至法院。

2.查封和冻结: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和
冻结,以防止被执行财产流失。

3.拍卖和变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和变卖是执行案件的重要
手段,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划拨和转让: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债权等进行划拨和转让,以实现
申请人的债权或合同权益。

5.查找失踪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找,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以便满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6.聘请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聘请申请执行人,帮助
执行案件的进行和完成。

7.调查和询问: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和询问,以搜集相关
证据和信息,以便判决案件。

8.结案和解除:执行案件在满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后,法院会判决结
案并解除相关强制执行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规
定了民事执行的程序和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第一章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5、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章审判组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章立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五章保全和先予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第六章诉讼费用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七章证据、司法鉴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八章期间、送达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第九章调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十章简易程序及特别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第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8、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二章督促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第十三章执行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8、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五章民事公益诉讼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章审判业务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1.03•【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08〕13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解释),本解释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理解与适用(一)执行管辖权问题同一执行案件往往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在此情形下,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以及如何处理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就显得非常突出,这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就已经讨论过,当时希望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对此,本解释首先坚持一个案件只能由一个法院管辖的原则,以此来解决重复立案的问题,本解释第二条有明确规定。

本解释以立案时间先后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解决重复立案的规则: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再重复立案。

二是如果该法院已经立案,在立案后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一般应当撤销案件。

但后立案的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如果一律撤销案件,将可能导致已经控制的财产被隐匿、转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其次,本解释明确规定了执行案件管辖权异议制度,赋予当事人在执行法院管辖上的救济权。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由于法院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被执行人在某地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问题认识不一,客观上将导致在管辖权问题上产生分歧,执行管辖权争议的情形也将增多。

因此,有必要明确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予以规范。

本解释第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规定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二是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三是规定了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复议程序;四是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对执行工作的影响。

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一、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自1982年实施以来已经数次修订。

该法律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了规范,包括申请执行、执行裁定和执行异议、财产保全等内容。

在民事执行中,我们应当首先认真阅读并遵守《民事诉讼法》中与执行有关的规定,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素养。

二、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和保全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专门规定执行和保全程序的法律。

该法律共分为十五章,包括管辖、申请执行、执行裁定和执行异议、执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对民事执行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

同时,该法律还对执行效率、执行成本、执行质量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要求,为加强民事执行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令[2015]47号)是最高法院针对审判监督体系建设进行的一系列规定。

其中,对于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定尤为重要。

规定规定了监督员的职责、问责机制、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内容,强化了审判监督的对象、力度和有效性。

在民事执行中,监督员的参与能够有效保障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全面提高民事执行的质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9月8日正式实施,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补充、细化和规范。

该条例明确了民事执行中关于申请执行、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执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了民事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同时,该条例对于案件质量、司法公正、法律救济等方面都做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为完善民事执行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司法解释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重要的司法解释对于民事执行有着不可忽视的指导作用。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二》)明确了财产保全申请、异议程序、执行费用、债务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规定,有助于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问题。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中的“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一)当事人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二)当事人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三)当事人、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其他因案件相关的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公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其他非财产性赔偿民事案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该类型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所称“合同”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平等主体地位协议。

第五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权利义务的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第六条本司法解释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两类情况。

第七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第八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经济困难”是指生活困难或者无法维持正常经营的情况。

第九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审判前,在被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前,依法对涉案财产或者其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

第二编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第十条原告应当向被告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交与其实际诉求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口头起诉,但需要在三日内提供起诉状。

第十二条被告应当在起诉状递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原告提出多个互不相关诉讼请求的,被告可以分别提出答辩,但最终由人民法院一并裁决。

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在1991年现⾏《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民法院出台了⼤量的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中重要的司法解释有: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1992年7⽉1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2〕22号(以下简称《民诉若⼲意见》); 最⾼⼈民法院关于⼈民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1998年6⽉11⽇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1998年7⽉18⽇起施⾏)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2001年12⽉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2001年12⽉21⽇公布⾃2002年4⽉1⽇起施⾏)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规定(2003年7⽉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2003年9⽉10⽇公布⾃2003年12⽉1⽇起施⾏法释〔2003〕15号(以下简称《简易程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2004年8⽉1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2号(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 其他⽐较重要的司法解释有: 最⾼⼈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作中严格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规定(1994年12⽉22⽇发布)法发〔1994〕29号;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问题的解答(1993年6⽉15⽇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79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3〕15号;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问题的解释(1998年7⽉1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1998年9⽉15⽇起施⾏)法释〔1998〕26号; 最⾼⼈民法院关于第⼀审经济纠纷案件适⽤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规定(1993年11⽉1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3〕34号; 最⾼⼈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规定(1993年11⽉1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3〕35号;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式改⾰问题的若⼲规定(1998年6⽉19⽇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1998年7⽉11⽇起施⾏)法释〔1998〕14号等; 在这些司法解释中,《民诉若⼲意见》⽆疑是最为重要的,该司法解释共320条,《民事诉讼法》的所有条⽂只有270条,从诉讼管辖、当事⼈、诉讼代理⼈、证据直⾄各种审判程序、执⾏程序等民事诉讼的主要制度、程序都作了规定。

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引言执行是司法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为了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以供参考使用。

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a. 第一章总则b. 第二章执行范围和执行程序c. 第三章执行方式和执行期限d. 第四章履行e. 第五章强制执行f. 第六章资产转移和保全g. 第七章法院执行机构h. 第八章监督和责任追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 第二百一十一条至第二百五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a. 第三百六十一条至第三百八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a. 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一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a. 第五十四条至第七十六条三、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a. 第一条至第二十四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a. 第二百六十一条至第三百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a. 第三百八十五条至第四百四十二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a. 第六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执行案件适合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 第一条至第十二条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执行:指依法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活动。

2.执行范围:指将执行行为施加到哪些范围内的行为。

六、结束语本文对执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介绍,希翼能为实际执行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遵守是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具体体现。

民事执行法律法规有哪些

民事执行法律法规有哪些

I am only responsible for the excitement, and God has its own arrangement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执行法律法规有哪些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是司法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没有执行之前进行的程序就是无用功。

因此法律对于民事执行做了详细的规定。

那么民事执行法律法规有哪些呢?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这个方面的知识。

一、民事执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对于民事执行的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

1、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执行规定

民事执行规定

民事执行规定民事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对民事案件中的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法定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司法活动。

为了规范民事执行活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对民事执行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首先,民事执行规定了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式。

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合法、公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效等。

公正原则要求执行活动的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合法原则要求执行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开原则要求执行程序应当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要求执行程序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效原则要求执行程序应当尽量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民事执行的主要方式包括财产执行和非财产执行两种。

财产执行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非财产执行是指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限制出境、拘留等。

其次,民事执行规定了民事执行的程序和要求。

民事执行程序分为申请执行、立案和执行三个阶段。

申请执行阶段是债权人申请执行,由法院接受申请并核实材料;立案阶段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执行阶段是法院对立案后的执行案件进行执行。

民事执行要求在执行中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听取被执行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告知被执行人的权利、及时告知被执行人执行结果等。

再次,民事执行规定了民事执行的特殊情形和程序。

特殊情形包括执行和解婚姻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执行受托人的财产等。

对于特殊情形,民事执行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以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民事执行规定了民事执行的监督制度。

民事执行的监督机构包括上级法院、人民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员。

监督机构可以对民事执行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民事执行规定了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主要方式、程序和要求,以及特殊情形和监督制度,为民事执行活动的进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汇编(含指导案例)(2023年版)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汇编(含指导案例)(2023年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 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解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文件。

它为人们提供了保护民事权益的依据和指导。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民事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和管辖权。

其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案件的缺席判决,证据的认定及民事诉讼裁判文书的生效等。

这些规定对于民事诉讼的适用,能够提高法律制度效率,同时强化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第二,起诉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程序。

在起诉程序中,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进行受理、审查和立案。

同时,法院也会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应的诉讼材料,并指定庭前会议或庭前调解等诉讼具体程序。

第三,证据的举证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证据的举证和认定等问题。

在诉讼的过程中,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具体认定。

这些规定保障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推动了民事诉讼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执行程序。

在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法院将依法对执行程序进行规定。

其中,行政机关执行案件也是本司法解释所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会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并认真处理被执行人提出的各种异议等问题。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民事诉讼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同时,对于相关参与者来说,认真了解它的规定和方针也是必要的,这有助于保护个人权益并避免诉讼风险。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程序)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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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篇执行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受理问题的批复》
6、《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1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16、《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函》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9、《规范法院执行和国土房管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20、《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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