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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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承包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养殖场承包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承包内容
甲方将通达养猪场承包给乙方,养殖场位于宜章县岩泉镇盐冲村三组麻冲岭。栏舍五栋,共1100多平方米。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壹拾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承包费用
承包费用为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520,000)。乙方自签字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壹拾万元(¥100,000),余款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捌万肆仟元(¥84,000)(以此类推,每贰年交一次,每次捌万肆仟元,直到余款付清)。
第四条转租
承包期间,乙方欲将养殖场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收取承包费用。
2、甲方保证养殖场系甲方所有,权属清晰。如产生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任何项目的经济生产活动。
4、甲方协助乙方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所得政府优惠政策相关补贴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自主经营。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承包费用。
3、承包期间,养殖场的维修与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向甲方承包养殖场必须作为乙方养猪使用,在承包期间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5、承包期间,场内设施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损失。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