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
永昌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机构是指全县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造成既有建筑能耗高、设备效率低的建筑围护结构、用能设备以及系统等进行改造或更新,达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不包括对既有建筑的装修和改扩建。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对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燃气灶具与采暖锅炉、采暖通风空调与冷热源、给水排水、电梯、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设备和系统等方面,按照国家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节能改造。
第五条县政府办负责指导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建立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组织开展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评价分析等工作,制定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能耗定额标准与节能改造技术措施。
负责组织编制县直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预算编制与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县直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方案评审、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县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严格遵循项目管理程序。
项目管理程序包括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委托专家论证、设计施工图文件、施工图审查、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果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实施管理第八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统筹兼顾节能改造效果和投资成本,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
第九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办公环境节能改造,应优先采用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和低成本改造措施。
第十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在具备下列条件基础上进行:1.经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建筑能够继续安全使用10年以上;2.节能改造静态投资回收期不超过5年;3.有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诊断报告;4.节能改造方案通过评审。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管理办法及导则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管理办法及导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建筑节能治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爱护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治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治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筑节能定义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纳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治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的能耗。
第四条市场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建建筑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治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各级地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治理;采取措施,逐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的进展、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推广项目等实施经济鼓舞。
第六条科技进步国家鼓舞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舞进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七条治理体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治理工作。
北京市出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管理办法》18⽇发布。
办法规定,城镇住宅节能改造项⽬(城区四合院和平房除外)申请补助资⾦后的不⾜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各负担50%,原产权单位可使⽤房屋维修专项资⾦的售房单位上缴部分,个⼈可提取住房公积⾦。
“办法”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政管委、市农委、市规划委、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联合发布。
“办法”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投资标准及资⾦来源等进⾏了详细的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五类改造项⽬可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资⾦: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申请中央财政拨付的既有建筑改造奖励资⾦;列⼊市或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的节能改造,可向市或区县发展改⾰委申报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可申请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城区四合院和平房的节能改造,按相关规定申报解危排险专项资⾦;农民⾃建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可按照《关于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范项⽬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申报奖励资⾦。
此外,⼤型公建及普通公共建筑采⽤合同能源管理⽅式融资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可申请中央财政的贴息资⾦。
本市建筑节能⼯作于上世纪80年代启动,截⽌到2007年底,全市的节能居住建筑达到全部居住建筑的73%,节能建筑达到全部建筑的49%。
根据《北京市“⼗⼀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五”期间要完成4000多万平⽅⽶,包括城镇住宅200万平⽅⽶、⽼城区平房与四合院25万平⽅⽶、农民住宅75万平⽅⽶、普通公共建筑1830万平⽅⽶、⼤型公共建筑2000万平⽅⽶,以及覆盖16600万平⽅⽶建筑的锅炉房与供热管改造。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渝建发[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2〕111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财政局,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为了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工作,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认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公共建筑大量增加,其能耗较高的问题日益突出,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已成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方面。
做好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对促进和带动全社会节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落实“转方式、调结构”的发展战略意义重大。
国家和我市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均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作出了具体部署,列入了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内容。
为切实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2011年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动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工作,我市被国家列为全国首批重点城市,按照目标任务要求,我市要在两年内完成40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
建筑施工节约能源管理措施
建筑施工节约能源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节约能源管理,严格节约、控制耗能,落实项目工程节能管理目标,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绿色施工导则》以及当地政府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我方将结合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成立节能管理小组,并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一节、节能管理目标
1、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2、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3、积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4、积极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5、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吻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透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举行。
第二节、节能管理详细措施
第一目、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使用无毒有害的固体宝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大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大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大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124号令)(2013年8月1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实施。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民用建筑节能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鼓励各类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宣传、咨询、推广、培训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市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2023年修改)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施行日期】2023.11.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2012年1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根据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节能评价考核内容,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政策措施,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组织编制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标准,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标准及定额,指导全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六条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省推广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建筑节能意识。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利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管理范围与目标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
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民用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二、节能设计监督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节能设计,并要求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节能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文件应包括节能设计专篇,详细说明建筑的节能措施、能源消耗指标等。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审查。
三、施工过程监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编制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节能设计,如需变更,应当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节能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施工过程中的节能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和施工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的采购应当符合节能标准的要求。
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构配件应当进行复验,复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节能工程专项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中的节能验收内容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不予备案,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五、监督检查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建筑物节能改造专项方案
建筑物节能改造专项方案建筑物节能改造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减少能源消耗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一份建筑物节能改造专项方案,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物的能耗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减少能源消耗,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建筑物节能改造成为当前的热点和重要任务。
本方案旨在通过针对现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来提高其能源利用率,减少能源消耗。
二、目标及原则1. 目标:通过节能改造,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2. 原则:科学合理、综合利用、重在实效、可持续发展。
三、具体措施1. 确定节能目标:针对每个要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物,制定具体的节能目标。
2. 提高隔热性能:在保证建筑物结构稳定的前提下,采用隔热材料对建筑物外墙、屋顶和地板进行隔热处理。
3. 优化照明系统: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如LED灯泡,安装照明自动控制系统,合理设置光照亮度。
4. 优化空调系统:选用节能空调设备,合理设置温度、湿度控制参数,使用智能控制系统对空调进行调节,减少能耗。
5. 加强设备管理:制定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和清洁的计划,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高效能耗。
6. 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为建筑物供应热水、电力等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7. 智能节能管理系统:建立智能节能管理系统,通过监测和调控建筑物能耗,实现能源的有效利用。
四、实施步骤1. 制定节能改造计划:针对不同建筑物,制定详细的节能改造计划,包括节能项目、工时、预算等。
2. 资金筹措:寻找相关单位和机构的合作,争取资金支持,确保节能改造的顺利进行。
3. 选材和施工:根据节能改造计划,选择优质的隔热材料、高效节能设备和相关工程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4. 设备调试和运行监测:在改造完成后,对设备进行调试和运行监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
5. 效果评估和宣传推广: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对节能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鼓励更多的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四篇)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 建筑节能设计规定:民用建筑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能耗限定标准和要求,包括建筑外墙、屋顶、门窗等隔热保温结构的设计要求。
2. 能源管理要求:民用建筑应设置能源计量设备,监测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能源利用情况的评估和分析,制定相应的节能措施。
3. 能源设备使用规定:民用建筑应使用节能型灯具、空调、电梯等设备,控制设备的使用时间和使用温度,采用智能控制系统实现自动节能。
4. 采暖、空调系统规定:民用建筑应采用节能型采暖、空调系统,设置合理的温度和湿度控制范围,采用新风系统实现室内空气的循环。
5. 水资源管理要求:民用建筑应使用节水设备和措施,如低流量水龙头、水质净化设备等,提倡居民节约用水。
6. 建筑辅助设施要求:民用建筑应配备光伏发电设备、太阳能热水器等节能设施,并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
7. 能源管理培训要求:民用建筑的管理员和居民应接受节能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能源管理水平,提倡节约用能的意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具体的措施和要求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___年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推动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动、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推广先进的节能建筑技术和管理机制,建立节能评价体系和认证标准。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五条本办法的主要任务是:(一)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形成创新、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二)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节能产品和装备的技术水平;(三)推广和应用节能技术和产品,促进全社会形成节约能源、绿色环保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四)组织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和能力;(五)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六)开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评估和效果评价,提高建筑节能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家建设部门负责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国家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加强内部协同和配合。
第九条国家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建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各地区建设部门的节能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激励先进地区,倒查领后进地区。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国家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检查,对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应当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节能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二)节能材料和设备的选用和使用情况;(三)节能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四)节能验收的合格性和实施情况;(五)其他与节能相关的事项。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能源消耗不断增加,工程建设中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节能效果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确保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提高其节能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环节。
三、主要内容(一)设计阶段1.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合理选取建筑材料、构造和设备,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并编制相应专项报告。
2. 监理单位应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主要注意是否满足相关节能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施工阶段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合理选用材料和设备,并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2. 施工期间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严密管理,确保施工效果。
(三)验收阶段1. 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和合同要求进行工程验收。
2.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审查和认可,特别注意节能措施的实施情况。
(四)使用阶段1. 业主应按照建筑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正确使用建筑设施,合理利用能源。
2. 建筑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设施的运行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节能效果。
(五)维护阶段1. 维护单位应定期对建筑设施进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对于老旧建筑设施,应考虑进行节能改造和更新,提高其节能效果。
四、监督检查1. 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禁弄虚作假。
2. 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质量抽检,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严厉处罚。
五、奖励与惩罚1. 对于优秀的节能工程,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2. 对于违反规定、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严厉处罚,甚至取消其相应的资质。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年。
2. 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中国建筑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环境管理节能减排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规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及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相关的环境管理行为,促进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健全包括节能减排在内的环境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工程项目(车间、工作区域)环境管理绩效,全面提升中国建筑及所属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建设和谐社会,履行中国建筑的社会责任,抓好节能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1.2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住宅性能评价标准》等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编制。
1.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适用于中国建筑及所属各二级企业。
中国建筑所涉及的房屋建筑,基础设施的施工生产、工业产品的生产、设计勘察活动过程;项目的开发活动过程;行政办公及物业运营管理;与生产配套的相关生活设施的环境管理和节能减排管理。
1.4管理原则1.4.1中国建筑安全环境管理的理念:绿色建造,环境和谐为本;生命至上,安全运营第一。
1.4.2肩负社会责任、彰显企业品牌与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相结合。
1.4.3环境管理、节能减排与持续发展相结合,实现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和发展双赢。
1.4.4优化产业结构,加强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相结合,提升环境管理节能减排。
1.4.5环境管理节能减排与降本增效相结合,源头控制与过程挖潜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1.5基本要求1.5.1本办法是中国建筑所属各级企业及机构在项目施工、设计、开发、行政办公、物业运营管理等过程中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的基本制度。
各级企业和机构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情况建立本企业的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的目标和指标,明确可考核的量化的工作项目,建立环境管理、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是指对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能源的消耗,提高建筑的能效,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 建筑节能标准: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建筑节能标准,确保新建建筑和改造项目的能效达到一定的要求。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建筑外墙、屋顶、窗户等部位的隔热要求,以及供暖、通风、空调等系统的设计和使用要求。
2. 能源核查和监测:对于已建成的民用建筑,需要进行能源消耗的核查和监测。
这包括能源表的安装和使用,能源消耗的记录和分析,以及定期进行能源效果的评估。
通过监测和分析能源消耗情况,可以找出节能改造的潜力和方向。
3. 节能改造和管理:对于已建成的民用建筑,需要进行节能改造和管理。
改造包括对建筑外墙、屋顶、窗户等部位的隔热材料的添加或替换,以及供暖、通风、空调等系统的优化或更新。
管理包括建立节能管理团队,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制定节能目标和措施,监督和评估节能效果等。
4. 能源合理利用措施: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能源合理利用的措施。
这包括合理选择建筑材料和设备,确保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减少能源的浪费。
还需要加强能源管理和监控,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5. 能源效果评估和认证:对于已改造的民用建筑,可以进行能源效果评估和认证。
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立了能源认证机构,通过评估和认证,对民用建筑的能效进行认可和激励,鼓励更多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总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目标是提高建筑的能效,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这些规定的实施需要政府、建筑业、居民等多方参与和合作,共同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根据我国的建筑节能规划,到2010年,全国新建建筑争取1/3以上达到绿色建筑和节能建筑的标准。
下文是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活动以及对建筑节能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建筑物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相应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规范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减少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的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并将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工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机构应当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第五条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在建筑节能中的科研创新和应用活动,对取得较大节能效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节能规范第六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篇(章)纳入其中;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通过实施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与批准实施、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
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示范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申报国家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从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
已列入与建筑节能相关的国家级示范工程可依据本办法,由建设单位申请直接纳入省级示范工程。
第六条在示范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技术与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实现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是示范工程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
示范工程可由建设单位一家申报,也可由建设单位联合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中的一家或数家共同申报。
第八条示范工程应重点推广应用下列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1、围护结构体系。
包括。
新型墙体材料、墙体保温隔热、屋面保温隔热、节能门窗、建筑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2、建筑用能系统。
包括。
新型空调制冷、供热采暖、用能计量、系统控制与管理、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等节能技术与产品;3、可再生能源应用。
包括。
太阳能光热与光电建筑一体化、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及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4、绿色建筑体系。
包括。
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和建设而采用的相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建筑环保、绿色照明、智能化节能等技术和产品。
5、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能源消耗问题日益凸显。
民用建筑作为能源消耗的重要领域之一,加强节能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节能规划与设计1、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节能要求。
建筑的朝向、布局、体形系数等应进行优化设计,以最大程度利用自然采光、通风和遮阳,减少能源消耗。
2、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节能标准进行设计,选用节能型建筑材料、设备和技术。
设计文件中应包含详细的节能设计说明和计算书。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筑节能设计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通过审查。
二、节能施工与监理1、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节能措施的落实。
2、加强对施工过程中节能材料和设备质量的控制,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节能产品。
3、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节能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三、建筑节能材料与设备1、推广使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如新型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节能门窗等。
2、鼓励选用高效节能的空调、照明、电梯等设备,并确保其安装和运行符合节能要求。
3、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其质量的监管和检测。
四、建筑能耗监测与评估1、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安装能耗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建筑的能耗情况。
2、定期对民用建筑的能耗进行评估,分析能耗数据,找出节能潜力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3、对能耗超标的建筑,应责令其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采取节能改造措施。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进行改造。
2、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提高改造的积极性和效益。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结合建筑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改造方案,确保改造效果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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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应按项目特点合理编制改造项目施工进度计划,严格按计划控制工期。
十三、节能办对节能改造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项目工程招标和设备设施政府集中采购。
十四、节能改造应严格按照管理程序组织实施。
十五、节能办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六、节能改造资金由节能办统一申请、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和统一管理。
十七、向节能办提交节能改造方案、项目建议书等书面报告。
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制定年度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资金预算并上报。
十八、节能改造项目完成后,由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节能办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对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验收合格报告并分别备案。
验收不合格的,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十九、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节能办按规定程序组织具备资质的监测机构对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接受社会监督,并报市财政局进行投资决算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