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号 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
上市公司公告解读【篇一:我国上市公司公告解读和分析】目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作用 (1)基本义务 (2)披露信息 (3)内容与格式 (4)披露媒体 (5)公告审查 (5)常见问题 (6)为何上市公司要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6 披露的信息可以在何处查找? ....................7提前公告的信息可靠吗? (7)市场上对上市公司新闻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的信息是否算公司的信息披露? ....................8 上市公司所有的重要动态信息都必须公告吗? ..............................................................9 上市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公司答记者问算不算信息披露? . (10)1我可以就公司公告咨询哪些公司负责人? .. 11 我可以随时查阅公司公告吗? (11)投资者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获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 12 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刊登在任何一家报刊或网站媒体? .. (12)信息披露出现错误怎么办? ..................... 13 哪些信息的披露需作“事前审查”? (13)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主要有哪些? (14)暂停上市的公司也要公告吗? (15)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16)中期报告 (17)季度报告 (17)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8)2关注要点 ............................................... 18 公告时间 ............................................... 20公告形式 (20)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 (21)关注要点 ............................................... 21 公告内容 ............................................... 22 注意事项 (22)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3)公告要求 ............................................... 24 公告内容 ............................................... 26关注要点 (28)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告 (29)公告要求 ............................................... 29 公告时间 (30)关联交易公告 (30)公告要求 ............................................... 31 关注要点 ............................................... 32 注意事项 ............................................... 33 公告时间 (34)提示公告 (3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36)【篇二: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临时公告制度的解读】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临时公告制度的解读【摘要】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履行其社会责任的重要一环,临时公告制度也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上市公司公告范文
上市公司公告范文上市公司公告范本1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诉讼和公告的背景7月26日,xxxxx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资讯报》等网站发布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1、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XX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的披露。
2.披露了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吉首市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385万元。
3.吉首市人民法院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披露。
判决如下:(1)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184371.41元。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Xxxxx有限公司应支付X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XXX年12月31日至2月28日未付工程款利息26238.3元,未付工程款利息3184371.41元,XXX(自XXX年2月29日起至工程价款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3)驳回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0325元,由XXX有限公司承担。
4、据披露,公司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291号),依法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是:(1)请依法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xxxxx)湘3101民初291的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2)请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
二。
诉讼程序的进展9月7日,xxxxx有限公司收到XX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778号)。
判决认为,XXX有限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应当坚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35325元,由XXX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判决为终局判决。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15•【文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码】。
注释: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
第三条公司于【批/核准/注册日期】经【批/核准/注册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公司于【批/核准/注册日期】经【批/核准/注册机关全称】批/核准,发行优先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1〕120号当事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 Holdings Limited)住所:开曼群岛哈金斯大道克里奇广场2681邮箱(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Box 2681 Grand Cayman KYI-1111 Cayman Islands)当事人:河南和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世贸大厦A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8月12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与河南和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汽车)新设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腾讯、和谐汽车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腾讯、和谐汽车书面来函放— 1 —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腾讯。
1999年11月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4年2月迁册至英属开曼群岛,2004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主要业务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务、社交网络平台、游戏、网络视频服务、互动娱乐直播等。
2014年腾讯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合营方二:和谐汽车。
2011年11月于河南省郑州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统燃油汽车的销售和售后业务,最终控制人为(略)。
2014年和谐汽车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该交易系新设合营企业。
2015年5月28日,腾讯通过旗下深圳市腾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和谐汽车等签署《关于共同设立河南和谐富腾互联网加智能电动汽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腾讯、和谐汽车分别持股30%、40%,共同控制合营企业。
银座股份:关于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编号:临2020-029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根据本案一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9年度财务报表中就违约金3,000.00万元、租金、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确认了预计损失及费用49,611,262.67元。
鉴于本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根据二审判决违约金金额1,300.00万元对2019年度确认的预计损失进行调整,冲减2020年度当期营业外支出1,700.00万元,同时将二审案件受理费199,712.00元并冲销一审案件受理费50,033.00元后共计149,679.00元计入2020年度当期费用,以上合并预计增加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63.77万元,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将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银座”)曾与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长安”)签订租赁合同。
2019年7月21日,东营银座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东营长安因租赁合同纠纷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营银座。
本案立案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出具了《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5民初507号】。
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东营长安与东营银座于2014年8月2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自本判决作出之日起解除;2、东营银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营长安支付房屋租金8,208,219.18元、物业管理费2,110,684.93元;3、东营银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营长安支付违约金30,000,000.00元;4、东营银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营长安扶梯装修装饰费用419,062.40元;5、东营银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营长安赔偿改建费用8,623,551.16元;6、驳回东营长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应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交易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临时通知范文格式公司通知格式范文
公司临时通知范文格式公司通知格式范文: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目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1第二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 (9)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18)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 (22)第五号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公告 (25)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32)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36)第九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获批公告 (39)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40)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50)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56)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60)第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67)第十五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 (70)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3)第十七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78)第十八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 (81)第十九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 (83)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85)第二十一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88)第二十二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91)第二十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92)第二十四号上市公司终止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公告...93第二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95)第二十六号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99)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 (103)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公告 (108)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110)第三十一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 (113)第三十二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115)第三十三号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时转股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117)第三十四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开始转股公告 (119)第三十五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2)第三十六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公告 (125)第三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 (128)第三十八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公告 (131)第三十九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停止交易公告 (134)第四十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 (136)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深证上〔2022〕2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深证上〔2019〕2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深证上〔2011〕276号)和《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3〕32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相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市公司公告范文4篇
上市公司公告范文4篇Model announcement of listed companies编订:JinTai College上市公司公告范文4篇前言:公告是指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依据政策、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等;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公布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国内外的有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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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上市公司公告范文2、篇章2:上市公司公告范文3、篇章3:上市公司公告范文4、篇章4:上市公司公告文档下面是小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上市公司公告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章1:上市公司公告范文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背景及公告情况xxxx年7月26日,xxxx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诉讼事项公告》。
1、披露了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xx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的情况。
2、披露了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吉首市xxx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xx省吉首市xxx有限公司冻结xxxx 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xxxx元的情况。
3、披露了吉首市人民法院(xxxx)湘310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情况。
判决为:(1)xxxx股份有限公司支付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xxxxxxx.41元。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xxxx股份有限公司支付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xxxx年12月31日起,至xxxx年2月28日期间欠付工程价款利息26238.3元,支付欠付工程价款xxxxxxx.41的利息(利息从xxxx年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付工程款付清为止)。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指引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除本指引指定事项外,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本所同意。
第四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豁免披露。
经本所同意豁免的,发行人可不披露相关信息,但应在上市公告书的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保持文字简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六条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上市公告书应符合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上市公告书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上市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发行人的名称、“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公告日期等,可载有发行人的英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六)上市公告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要求1. 引言在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是投资者评估公司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
因此,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有着详细的披露要求。
本文将介绍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披露要求。
2. 披露要求的背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在发生对其公司财产等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件时,需按规定进行及时披露。
3. 重大诉讼和仲裁的定义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件被定义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和仲裁事件:可能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导致公司产生重大财务风险;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形成或者变动。
4. 披露的时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事件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如果存在具体的法律程序,上市公司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披露。
5. 披露的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在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件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名称、案由、当事人、争议金额等;影响程度和可能后果:包括案件对公司的潜在影响和预测可能的后果;公司的应对措施:包括公司和相关各方为应对该案件所采取的措施和策略。
6. 披露的形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方式进行披露。
同时,披露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按规定存入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备查文件。
7. 监管和追责证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披露要求进行监管,并有权对未按要求披露的上市公司进行处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警告、罚款、行政处罚等纪律处分。
深市上市公司公告(8月8日)
深市上市公司公告(8月8日)喜悦智行拟以1984万元收购佳贺科技31%股权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8月5日,()发布关于对外投资购买股权的公告,公司拟以自有资金1984万元购买佳贺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贺科技”)31%的股权。
喜悦智行表示,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可循环包装整体解决方案,佳贺科技是公司塑料蜂窝板的供应商之一,而塑料蜂窝板制成的围板箱为公司主营产品之一、公司对外投资收购部分佳贺科技股权,有利于完善公司可循环包装生产工艺,提高生产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未来市场竞争力。
本次购买佳贺科技股权,有利于加快公司产业布局,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及整体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据悉,佳贺科技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汽车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通用机械设备的销售;包装技术开发;包装服务与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包装产品的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等。
[快讯]探寻半导体新材料领域发展机会()5000万元增资成都粤海金近日,国内复合胶粘剂龙头――高盟新材发布公告,为促进公司产业发展,探索半导体材料领域发展方向,公司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增资成都粤海金,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成都粤海金770.50万股,持股比例4.2735%。
据了解,成都粤海金主要产品包括6英寸导电碳化硅衬底片、4/6英寸高纯半绝缘型碳化硅衬底片,设有全资子公司北京粤海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研产基地,以控股子公司山东粤海金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为主体的产能基地也正在建设中。
高盟新材表示,此次投资成都粤海金,符合公司业务战略布局,预期会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发展方向和探寻半导体新材料领域发展机会。
天眼查信息显示,高盟新材成立于1999年,后于2023年4月在深交所上市,主要从事复合胶粘材料、功能交通材料、新型能源材料、低碳涂层材料、光电显示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快讯]加码电子能源、电子电器领域市场高盟新材以7722万元收购清远贝特100%股权近日,国内复合胶粘剂龙头――高盟新材发布公告,为促进公司产业发展,推进公司电力能源战略落地和华南基地的布局,公司以7722万元收购范光荣等九位股东持有的清远贝特100%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清远贝特100%股权。
603778: 乾景园林关于涉及诉讼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78 证券简称:乾景园林公告编号:2019-058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涉案金额:合计为242,447,272.2元人民币●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关于诉讼的情况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景园林”或“公司”)于近日发现部分银行账户异常,经与开户行核实,发现公司部分资金被冻结,并确认是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采取的措施。
公司经询问石家庄中院,得知张新朝等人于2019年8月11日以乾景园林为被告向石家庄中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本次诉讼案件”),石家庄中院于2019年8月14日对本次诉讼案件立案受理。
本次诉讼案件与公司在2019年6月作为原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的与张新朝、崔月先、石家庄琢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石家庄琢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穆小贤、张彦海、李娜及第三人河北汉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尧环保”)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为同一法律关系及同一事实,北京一中院已受理该案件。
由于张新朝未按约定购买公司股票,汉尧环保2018年度完成业绩与承诺业绩相差悬殊等情形已构成根本违约,使得公司收购汉尧环保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公司请求北京一中院依法判决解除公司与张新朝等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关于河北汉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并返还公司已支付的转让价款93,238,416.00元(详见公告:临2019-034)。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石家庄中院对本次诉讼案件的立案通知,通过公司询问,从石家庄中院获得张新朝等人的起诉状,主要信息如下:(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1、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原告一:张新朝,男,汉族,汉尧环保董事长原告二:崔月先,女,汉族,河北医大二院护士原告三:穆小贤,女,汉族,退休原告四:张彦海,男,汉族,退休原告五:石家庄琢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7MF4265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彦海被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11000074473877XT法定代表人:回全福2、管辖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3、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内容1、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被告与五原告及石家庄琢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琢瀚投资”)、李娜签订了《购买资产协议》,约定被告以人民币413,150,400元购买五原告和琢瀚投资、李娜持有的汉尧环保57.38%股份,合计28,691,000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八号至第十三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5〕9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八号至第十三号行业信息披露
指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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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八号至第十三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5〕96号
各上市公司:
为引导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修改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八号-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制定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九号-钢铁》、《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建筑》、《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光伏》、《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二号-服装》、《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三号-新闻出版》(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八号-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2.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九号-钢铁
3.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建筑
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光伏
5.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二号-服装
6.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三号-新闻出版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结束——。
风险警示:中衡设计、乐视网、全新好等
2019年第5、6期乐视网300104全新好000007*ST 长生002680中衡设计603017风险警示行业·公司Industry ·Company由于狂犬病疫苗事件,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面停产,停止销售。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
因药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公司已停产。
自1月16日复牌起,深交所将继续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次复牌后退市风险警示期为三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三十个交易日后存在暂停上市风险。
暂停上市期间为六个月。
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二级市场上,由于发生的疫苗事件导致公司基本面全面恶化,股价连续下跌,后市有较大风险。
近期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2018年1-9月,公司累计营业收入10.54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5.3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85%。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不存在重大变化。
近期媒体报道公司参与投资上海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以2000万元人民币投资间接持有优刻得0.322%的股权,参股比例较小。
当前公司静态市盈率为30.00倍,动态市盈率为29.54倍。
公司近期股票涨幅较大,投资者应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近期发布公告称,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涉案金额人民币17.18亿元(含原告诉求赔偿金额、违约金、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公司被起诉类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人民币0.15亿元公司诉讼案件中,因较大部分案件尚未审理裁决,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级市场上,该股基本面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诉讼、仲裁案件较多,后市存在较大风险。
公司近日收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深证调查通字(2019)004号)。
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12.30•【文号】北证公告〔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2〕59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30日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持股管理和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前述主体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拟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
第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适用情形: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处置资产等交易,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2.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涉及收购资产、对外投资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适用相关公告格式指引,同时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重要内容提示:开展新业务的风险及不确定性一、新业务基本情况(一)新业务的类型,新业务涉及交易对方或交易标的的,还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包括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二)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况、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三)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四)审议程序情况,开展新业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披露董事会的审议情况,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五)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二、开展新业务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分析(一)开展新业务的原因、背景及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
(二)公司的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是否已进行可行性论证等。
(三)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开展新业务的意见。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一)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新业务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开展及主营业务构成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当年及未来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三)开展新业务可能新增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情形的,应当说明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及可行性。
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29•【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一、公募债券欺诈发行过程中承销机构与中介机构未尽责履职应视情节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87名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1.案情简介487名债券投资者(原告)购买了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洋建设)发行在外的公司债券后,因五洋建设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遭受投资损失,起诉请求五洋建设等被告承担责任。
陈志樟系五洋建设董事长、控股股东,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德邦证券)为债券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大信会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简称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大公国际)系债券发行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公司债募集说明书中,承销机构与中介机构均确认募集说明书不会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经具体审查承销机构与中介机构的工作内容,各机构均存在不同程度未尽责履职的情形,遂判令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五洋建设对原告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就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本息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各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专家点评(李有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资本市场活力的源泉在于信息的驱动,真实、有效、及时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个别上市公司、公募债券发行人受利益驱动,做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资本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
近年来,随着“强监管”的推进,人民法院也不断加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审判能力,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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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如下事项,需按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上市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单个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披露要求,但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额达到上述金额的,应当按照累计发生额及时予以披露,但是已经披露的诉讼、仲裁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涉案的金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或被起诉、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说明本次诉讼或仲裁起诉时间、受理时间,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
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的,说明公司收到起诉状或申请书的时间,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说明本案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内容、理由等,本方或对方的答辩、反诉或反请求内容及其理由(如存在)。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裁定或裁决阶段)
说明诉讼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的结果、时间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
四、案件执行情况(适用于执行阶段)
说明案件自愿执行或执行和解情况;
败诉方不履行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名称、时间及申请内容;
对执行有异议的,说明书面异议的内容、时间以及有关执行裁定内容。
五、调解情况(如适用)
进行调解的理由,达成调解协议的时间及其内容,收到调解书的时间及其内容。
六、二审情况(如适用)
说明上诉的时间、请求、理由、受理的法院等。
被上诉的,说明收到对方上诉状的时间、对方的请求、理由、受理的法院、本方的答辩(如有)等。
七、再审情况(如适用)
说明申请再审的时间、请求、理由、受理的法院等。
被申请再审的,说明收到对方再审申请书的时间、对方的请求、理由、受理的法院、本方的答辩(如有)等。
八、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特此公告。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月日
报备文件
(一)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答辩状、上诉状、反诉状、再审申请书
(二)诉讼或仲裁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三)诉讼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书
(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如协议等
(五)申请执行书、执行和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六)调解协议、调解书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在披露有关诉讼起诉、仲裁申请后,应按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在案件进行到诉讼裁判或仲裁裁决、执行、二审、再审以及达成调解时应及时公告。
来源:/ws/detail147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