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各区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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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正文:----------------------------------------------------------------------------------------------------------------------------------------------------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城乡居民在全域成都范围内统一户籍,实现自由迁徙,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完善统筹城乡发展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深入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要坚持依法推进、统筹协调、积极稳妥的原则,确保已有的惠农政策持续有效,彻底破除城乡居民身份差异,推进户籍、居住一元化管理,充分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到2012年,实现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

建立户口在居住地登记、随居民流动自由迁徙的统一户籍管理制度,实现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城乡居民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进行户口登记,户口随居住地变动而变动。

建立以身份证号码为标识,集居住、婚育、就业、纳税、信用、社会保险等信息于一体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

二、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完善就业援助制度。

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在农村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居民,均可进行失业登记。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同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扶持政策。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我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我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我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4•【字号】成办发[2007]102号•【施行日期】200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我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7〕102号)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改变了中心城区“城中村”居民的生活环境,促进了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发展。

据初步统计,目前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内还有待改造的“城中村”12个,待改造范围12.95平方公里,待改造建筑面积约546万平方米,需拆迁居民11290余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步伐,推进全市城乡统筹发展,现就统筹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及实施主体和实施步骤(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促进城市土地科学合理利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增强城市功能、改善“城中村”区域居民生活居住环境、推进统筹城乡和谐发展为目的,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城中村”改造。

(二)基本原则。

1.切实保护“城中村”居民合法权益。

通过“城中村”改造,切实改善“城中村”居住生活环境,促进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提升“城中村”居民生活质量。

2.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

以政府为主导推进“城中村”改造,走以市场化为主的道路,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

3.结合实际,“一村一策”。

“城中村”改造难度高,各“城中村”情况差别大,在土地、规划、报建、拆迁管理等方面除予以统一的政策支持措施外,还需要结合各“城中村”具体情况,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分别确定改造方式和政策支持措施,确保全市各“城中村”改造的顺利推进。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法律法规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法律法规
四、坚持富民惠民,全面推进区(市)县又好又快发展
各区(市)县要紧紧抓住扩大管理权限的重大机遇,紧紧扭住发展这一第一要义,把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转化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动力;转化为优化经济要素配置,加快市场化、城镇化的动力;转化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跨越发展的动力,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到科学发展的轨道上来,努力使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在较短时间内有较大幅度增长,为推进全市城乡统筹、“四位一体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58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现将《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目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市)县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支撑,是“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成都”的主力和骨干。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增强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落实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推进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加快实现“新三最”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着眼于改革创新,着眼于职能转变,认真落实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各项部署,全力支持区(市)县能发展多好就发展多好,能发展多快就发展多快,不断推进和发展全市区(市)县你追我赶、奋力争先的大好局面。
四、坚持富民惠民,全面推进区(市)县又好又快发展
各区(市)县要紧紧抓住扩大管理权限的重大机遇,紧紧扭住发展这一第一要义,把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转化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动力;转化为优化经济要素配置,加快市场化、城镇化的动力;转化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跨越发展的动力,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到科学发展的轨道上来,努力使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在较短时间内有较大幅度增长,为推进全市城乡统筹、“四位一体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供场景给机会加快新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0〕3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供场景给机会加快新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0〕3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供场景给机会加快新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供场景给机会加快新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0〕3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供场景给机会加快新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30日供场景给机会加快新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以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围绕“给优惠”向“给机会”转变,以场景组织新经济工作,进一步夯实场景突破的基础,创新场景供给的方式,厚植场景培育的土壤,持续巩固成都新经济先发优势,提升最适宜新经济发展的城市品牌,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硬核技术攻关催生新场景支持企业独立或牵头组建“创新应用实验室”,围绕人工智能、网络协同制造、云计算和大数据、生物技术、区块链等硬核技术和接口标准,开展市场化应用攻关,为场景突破提供技术支撑。

对承担“创新应用实验室”项目的牵头企业,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联合社会资本可予首投;对已获得A轮融资的,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和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可予跟投。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新经济委,市经信局、市金融监管局、成都产业集团、成都交子金控集团(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加快布局新型基础设施支撑新场景适度超前建设智能感知、边缘计算、通信网络等硬件设施,探索建立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条件的土地供应制度,为构建应用场景提供感知、传输、运算等基础支撑。

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优先纳入成都市重点项目计划,给予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2002年8月21日)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省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23号)、省纪委《关于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川纪发[2002]5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件精神,依法履行市政府对土地的高度垄断管理和宏观调控职责,建立政府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和统一收益分配的机制,实现中心城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土地征用(一)征地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是中心城区土地征用的法定主体,市国土资源局是法定代表市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

(二)征地机构。

撤销原“成都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其职能划转到新组建的“成都市征地事务中心”。

市征地事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心城区内所有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负责被征用土地农民的住房安置、人员安置和各类附着物的补赔偿工作;按城市规划部门要求完成征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套(七通一平)后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74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文,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现对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一)《办法》实施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区(市)县依法制订的现行补偿安置办法继续有效,但对其中农转非人员安置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按《办法》规定办理。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1、成都市行政区域内,2004年1月1日及以后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农转非户口登记的人员。

2、2003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人员安置,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04年1月1日后才获批准的,农转非人员可以选择按《办法》实施。

3、200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没有完成人员安置,只是按月发放生活补助的,按《办法》实施。

4、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办法》办理。

(三)下列人员适用《办法》: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户成员;2、入伍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含按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3、入学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4、原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前,在政策范围内正常生育的婴儿;6、《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7、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适用《办法》的其他人员。

(四)下列人员不适用《办法》:1、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征地前,已办理户口农转非登记的人员;3、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和按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4、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5、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6、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新迁入户口的人员;7、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适用《办法》的其他人员。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2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0日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及国家、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定,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本政策。

一、对购置新车给予补贴第一条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新车,按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给予市级配套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二、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第二条严格落实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定,将新建居民小区配建停车位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达到100%、建成比例不低于10%的要求纳入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条件。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国土局)第三条鼓励已建居民小区电力增容,产权分界点以外的电网增容工程,由小区所在供电企业负责免费建设;产权分界点以内的电网增容工程,由小区所在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出资建设,市级财政根据建设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每小时18.7元;(二)每小时17.4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7元;(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7.4元。

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成办发〔2008〕75 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成办发〔2008〕75 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8〕75 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实施城市规划,推进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切实维护城市改造中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工作职责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政策指导、房屋拆迁许可监管、估价机构和拆迁单位监管、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重大拆迁问题协调及年度拆迁工作考核。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强制拆迁审核。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拆迁。

五城区政府按属地原则负责拆迁项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信访工作,受委托负责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批拆迁许可证和调解与裁决拆迁纠纷工作,具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五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做好本辖区内年度拆迁计划申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拆迁许可证审核、拆迁项目监管、拆迁纠纷调解与裁次、拆迁听证、房屋拆除安全监管、拆迁诉讼与信访等工作。

二、加强拆迁管理(一)统一拆迁项目业主。

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原则上由市、区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担任拆迁项目业主。

(二)规范拆迁代理制度。

拆迁项目业主可以自行实施的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委托拆迁应严格执行拆迁法规及招投标等有关规定。

(三)加强拆迁许可管理。

五城区政府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相关工作,并将拆迁项目批准文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工作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资金监管协议等资料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拆迁许可的监督管理。

(四)规范拆迁评估管理。

建立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

按规定在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申请进入备选库。

进入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参加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的评估。

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认定标准(新)及详解

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认定标准(新)及详解

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认定标准(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普通住房的认定,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20%.大部分省市都按20%的比例向上进行了浮动,即普通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应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成都市也是按20%的比例向上进行了浮动,就是把普通住房的标准定为:120平方米+20%=144平方米/套;价格就应该是: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20%=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

成都市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2011年第二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成房发〔2011〕79号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根据住房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公布如下:一、成都市中心城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测算后确定为:二环以内:10500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之间:7750元/平方米三环以外:7400元/平方米二、此标准有效期限为2011年10月20日起至下次标准调整为止。

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 实行医疗补助

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 实行医疗补助

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在成都市实施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贴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发[2000]209号市级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后,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基本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补助的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市政府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纳入市事业单位管理的市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它市级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市司法、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二、医疗补助的经费采源根据现行财政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安排。

未来几年,可根据中央和省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及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市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缴费所需资金,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缴费的单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没有缴费的单位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三、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门诊医疗费的补助市劳动局将部分医疗补贴用于公务员门诊医疗补贴。

公式为:(符合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活期个人账户记录金额-符合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20%)×80%,单位应:,根据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和政府部门出具或监督的医疗费用专用单、双处方,按季度到市社保局按上述补贴公式办理职工门诊医疗费用的补贴分配人每季门诊医疗费最高补助不超过600元。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全市夜间经济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9〕3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全市夜间经济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9〕3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全市夜间经济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全市夜间经济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9〕3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大力发展我市夜间经济,积极促进消费升级,打响成都夜间消费品牌,加快成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大力发展夜间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完善夜间公共服务,优化夜间经济营商环境,切实提升夜间经济活力,积极促进城市消费升级,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全力助推成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主动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顺应居民消费需求升级趋势,加快推进夜间经济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消费中的体验感和幸福感,增强成都优雅时尚的生活魅力。

(二)坚持企业主体、商业化逻辑。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夜间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多元投入,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提升夜间经济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坚持创新供给、打造品牌。

更加注重以创新供给引领夜间消费新时尚,以创新商业业态、商业模式、消费场景,激发城市消费升级新动能,强化产业融合、市场共拓,打造夜间经济城市品牌。

(四)坚持市区联动、动态管理。

加强部门协同、市区联动,构建项目共推、客流共享、平台互联、主体互动、宣传互通的联动机制,对每年评选公布的100个夜间经济示范点位实行退出机制,进行动态管理。

三、主要任务(一)精心打造十处夜间旅游景区。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疏解中部区域非核心功能高品质提升城市能级若干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疏解中部区域非核心功能高品质提升城市能级若干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疏解中部区域非核心功能高品质提升城市能级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成办函〔2018〕41号•【施行日期】201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疏解中部区域非核心功能高品质提升城市能级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8〕4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进一步疏解中部区域非核心功能高品质提升城市能级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9日成都市进一步疏解中部区域非核心功能高品质提升城市能级的若干政策中部区域是都市功能优化区(以下简称:“中优”),是最能代表城市品质和能级水平的核心区域。

为成都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深入推进“中优”五年行动计划,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先保障搬迁企业用地按照“中优”区域规划和产业提档升级要求列入搬迁名单(工业用地、批发市场、仓储物流等)的外迁企业,可采取土地置换方式,由接纳地政府(管委会)申请纳入市年度重点项目管理,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并在符合产业规划和准入条件的区域,以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供地。

对投资强度达不到准入标准、不具备单独供地的搬迁企业,相关园区优先安排其使用标准厂房。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口岸物流办、市商务委]二、鼓励跨区域产业疏解对实施跨区域搬迁的一般性制造业、商品市场、普通物流仓储等产业疏解企业,按照确定的搬迁时序、支持政策、补贴标准,从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补贴。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财政局)三、加快推进租赁集体土地开办市场企业的拆迁优先安排年度计划指标和土地报征,待属地政府完成征后实施后,依据城市规划开发建设。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函〔2019〕7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函〔2019〕7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函〔2019〕7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20条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13日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20条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强化以项目为中心组织经济工作,促进资源要素向重点项目聚集、优惠扶持政策向重点项目聚焦,持续改善提升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提升重点项目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一)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省、市重点项目向产业功能区集聚,产业功能区空间布局纳入市、区(市)县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省、市重点项目清单纳入规划附件进行重点保障。

积极保障省、市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经“一图一表”审查后,省、市重点项目所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市上统筹保障80%以上。

全额保障省、市重点推进项目用地需求,全市每年确定100个战略性、功能性、支撑性重大项目为市重点推进项目,由市上全额保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列入全省100个重点推进项目的,其年度用地计划省级安排70%、市级匹配30%。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实行重点项目地价优惠。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成办函〔2016〕148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6〕148号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8日成都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我市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持续发展,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18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实行项目特许经营管理(一)按照市政府令第182号规定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企业运作、规范管理”原则,经市、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同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实行特许经营管理。

(二)特许经营权出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可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OT)等经营模式。

(三)市、区(市)县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或区(市)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

二、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四)市、区(市)县政府鼓励和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改、国土、规划、城管、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五)发改部门优先办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工作,加快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等手续。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函〔2016〕15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函〔2016〕15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函〔2016〕15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4日成都市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助推我市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设,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设立旅游基金坚持政府引导,设立成都旅游产业发展基金,鼓励有需求的区(市)县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旅游业,重点扶持投资需求大、综合效益好的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企业设立旅游促进基金。

二、支持打造世界级、国家级旅游资源品牌对成功申报世界遗产和新创建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公园、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中国红色旅游国际化示范基地、全国都市旅游功能区等国家级旅游资源品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支持涉旅资源旅游化对全市历史建筑、名人故居、街道社区、公交站台实施旅游化提升改造,对完成改造并验收达标的,按每个(处)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旅游景区沿线、成都中心城区特色街区的公厕建设(改造)达国家1A—3A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5万元。

四、鼓励旅游企业做精做强对新评为绿色饭店、主题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年度接待入境游客人数排名前10位的市内旅行社,根据排名次序给予30—50万元不等的奖励。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成办函〔2016〕159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函〔2016〕15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业强基”的总体部署,为积极推进“3+N”工业园区规划的建设和实施,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提升工业集中发展区承载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设立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专项资金(一)由市级财政设立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设立产业园区发展基金、支付租金(基金所投项目)和对项目进行奖补。

(二)专项资金主要支持“3+N”工业园区,重点支持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经开区、中外合作园区(平台)、蓉欧+陆港产业园、军民融合产业园等工业园区。

成阿工业园区、成甘工业园区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园区内的场地平整、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排污、通讯、网络、园区循环改造等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工业集中发展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四)鼓励各区(市)县加大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对各区(市)县实际投资的融资成本连续给予3年贴息,贴息年利率不高于7%。

(五)进一步推进园区转型升级,支持有条件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创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示范基地)。

对新增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200万元资金奖励。

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及其他专业化基地,按照国家级2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0〕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0〕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6日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成委发〔2018〕10号)精神,加快创业投资企业和创投资本的聚集,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业投资高地,结合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吸引创业投资企业落户以公司制形式在蓉新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在蓉新设立、运营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其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须注册在成都市)管理资产规模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0万元。

奖励资金由市、区(市)县按35:65比例承担。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二、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改善办公条件符合相关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对入驻高品质科创空间的创业投资企业,3年内每年给予不低于50%的场地租金减免,最高减免金额500万元。

最新成都购房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成都购房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成都购房政策的规定是什么最新成都购房政策规定为了控制房价上涨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成都近期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购房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涉及限购、限贷、限售、限制投资等方面,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政策。

一、限购政策针对个人购房,成都实行了“一城一策”的政策。

根据各区房价和市场供需情况,限制了购房人的购房条件和数量。

购房者需提供社保、纳税、个人信用等资料,同时控制了外地人购房比例。

具体如下:1. 限制购房人口范围购房人必须本人或配偶在成都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1年以上,且近1年内在成都(含都江堰、彭州、崇州)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

在成都购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必须一次性缴纳社保或个税满2年以上。

2. 限制购房面积购房者向银行申请房屋贷款支持的,限购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购买二套住房的购房者,限购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

3. 控制购房数量限制购房者购买房屋的数量。

家庭户籍人口不足3人(含3人)的,仅限购1套普通住房。

家庭户籍人口为3人(含3人)以上的,限购1套普通住房和1套非普通住房或商业用房。

4. 限制在售时间和价格成都市规定新建商品住宅满2年才可以进行交易。

新建商品住宅交易价格不得高于评估价格的20%。

要求实行明码标价,不得高价虚售、强制搭售等违规行为。

同时,规定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要公示真实交易价格,不得违规虚高房价。

5. 其他限制禁止变相购房、投机炒作等行为。

购房人必须是房屋的使用、管理、维护、继承人等,不允许将房屋转让给未经批准的他人。

二、限贷政策成都市实行的购房贷款政策为“价值评估+批权贷款”。

购房人需要银行评估房产价值后,按照房屋购买价格的一定比例获得贷款支持。

1. 首付比例购买第一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5%。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购买第三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

2. 再贷比例第一套住房按房屋总价的70%贷款。

第二套住房及以上按房屋总价的50%贷款。

非住房按房屋总价的40%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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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驻3G项目的企业可申请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考虑成都市各区对于新办企业的招商引资政策,结合新都政府发布的的《新都区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特制定关于我公司3G项目入驻企业申请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对新入驻我项目的专业服务企业,年纳税总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法律、会计、咨询、知识产权、公共关系、经纪、人力资源、物业管理等商务服务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前五年可分别安排数额不超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100%、80%、50%、50%,前五年可分别安排数额不超过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100%、80%、50%、50%进行补贴,用于扶持企业的项目发展。

其中,前三年对该企业办公用房按30元/月/㎡的标准,在100平方米以内据实补贴,年纳税额每增加50万元,按增加100平方米的标准据实补贴,依此类推。

对新入驻我项目的年纳税总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商务服务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前五年可分别安排数额不超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100%、80%、50%、50%,前五年可分别安排数额不超过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100%、80%、50%、50%进行补贴,用于扶持企业的项目发展。

其中,前三年对该企业办公用房按20元/月/㎡的标准,在20平方米以内据实补贴,年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按增加20平方米的标准据实补贴,依此类推。

(注:目前上述税种新都区地方财政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房产税留成比例分别为纳税额的24%、9.7%、39%、39%,)前5年对企业高管(总人数的20%)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反(新都区地方财政个人所得税留成比例为15.6)一、财政扶持1、新办外商投资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区实得部分之和的90%和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区实得部分的100%,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扶持年限3年。

(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金牛区的地方留成比例为纳税额的9.7%、39%、39%和24%)2、对企业核心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用于奖励个人,奖励年限为3年。

(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为15.6%)3、由区财政对该企业办公用房按照30元/月/m2的标准,在100平方米以内据实补贴。

扶持年限为3年。

二、引荐奖励引进商贸、服务企业,到位外资1000万-3000万美元,奖励引荐人4万元人民币;到位外资3000万-5000万美元,奖励引荐人6万元人民币;到位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奖励8万元人民币。

引进总部经济型企业,到位外资1000万-3000万美元,奖励引荐人8万元人民币;到位外资3000万-5000万美元,奖励引荐人10万元人民币;到位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奖励12万元人民币。

中共成都市新都区委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就促进经济发展作如下规定。

一、鼓励投资领域1、按照成都市总体规划的功能定位,新都重点发展以精密机械制造和家具为主的新型工业,以现代商贸、现代物流、总部经济、旅游地产为主的新型服务业以及现代农业。

2、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三个集中”要求,鼓励按规划在“一区一园一中心、两城两镇两区域”和“七个发展片区”重点投资。

二、财政扶持奖励政策3、鼓励大型企业集团、知名企业、品牌企业到我区投资,凡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下同),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的,从纳税之月起,以企业年缴纳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区本级所得予以相应的财政扶持: 第一年至第二年100%、第三年80%、第四年至五年50%。

特殊重大产业化项目财政扶持奖励实行“一企一策”。

4、凡投资额在5亿元以下的新办企业(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的,从纳税之月起,以企业年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给予以下相应的财政扶持。

(1)工业企业(不包括家具企业):年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5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按8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40%予以财政扶持;年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按10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予以财政扶持。

家具企业:年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家具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按8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40%予以财政扶持。

(2)农业产业化项目:年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2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按8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40%予以财政扶持。

(3)第三产业项目:商贸、物流企业(项目)和综合地产中服务业项目年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按8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40%予以财政扶持。

特殊重大第三产业项目、区域发展特别需要的第三产业项目财政扶持奖励实行“一企一策”。

5、鼓励集团企业、总部经济(含建筑、房地产企业)通过汇算解缴方式引进税收,如无合同约定,凡引进“三税”和新引进一次性税收区本级所得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予以50%的财政扶持,其中:对主要贡献者或企业经营班子(法人代表)的奖励不低于获奖金额的80%。

6、对区内企业(包括建筑业)分别按“三税”区本级所得的规模及增幅设立“纳税攀登奖”、“纳税大户奖”、“上台阶奖”,其中:对主要贡献者或企业经营班子(法人代表)的奖励不低于获奖金额的80%。

纳税攀登奖:对上年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并在当年达到(比上年)以下增幅的企业予以奖励: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增长20%以上;500万元以上的增长13%以上。

奖励标准:以企业上年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部分为基数,超基数部分20%予以奖励。

纳税大户奖:企业年度纳税比上年增长,但又不符合攀登奖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年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300万元(建筑业500万元)以上,奖励8万元;年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500万元(建筑业800万元)以上,奖励15万元;年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1000万元(建筑业1500万元)以上,奖励20万元。

上台阶奖:年纳税总额首次达1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年纳税总额每递增5000万元,奖励金额递增50万元。

本条奖励为单项奖励。

7、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凡申报市级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获认定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用于技术开发研究。

企业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获批准并在本区转化的,经区科技局认定后,按涉外专利10000元/件、发明专利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的标准,由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

8、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

企业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列入国家、省、市计划目录的,经区科技局和经济局共同审核确认后,自实现销售收入之月起,属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在3年内、属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在2年内,按新产品和专利产品缴纳“三税”区本级所得的80%予以扶持;凡获得国家、省、市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区财政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三项费)中,按其所获支持资金总额的15%给予匹配资金支持。

9、鼓励企业从事科技项目开发。

凡在我区从事市级以上新技术、新产品等科技项目开发,由企业提交法定查新报告,经区科技局审核后,根据其项目投产之月起一年内缴纳“三税”情况,由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100—300万元(含300万元),奖励3万元;300—500万元(含500万元),奖励5万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奖励10万元;1000万元以上,奖励15万元。

其中,对项目主研人员的奖励不低于获奖金额的80%。

10、鼓励企业申报科技成果。

经区科技局审核确认,凡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生产性项目,由区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得省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生产性项目,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获得市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生产性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11、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经省市经贸委或区经济局备案、审批的技改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享受技改贴息: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企业上年度入库税金在100万元以上;区重点优势企业的重点项目;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质量的项目;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产品销路较好,管理水平较高。

对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重点技改项目,经区经济局和财政局预审,并报区政府审定后,可以对其投资中引进设备投资部分,按当年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

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竣工达产后,以上年入库税收为基数,增长部分地方所得享受新办企业同等待遇。

12、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在新都行政区域内且纳税关系在新都的规模企业,首次获得“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从获得商标或产品称号之月起连续两年缴纳“三税”5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家具企业若未达到上述税收额度但连续两年缴纳“三税”2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0万元),税收额度未达到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或“四川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从获得商标或产品称号之月起连续两年缴纳“三税”2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家具企业若未达到上述税收额度但连续两年缴纳“三税”1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5万元),税收额度未达到标准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创名牌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3、鼓励企业出口创汇。

对纳税关系在本区的企业,新取得自营出口权、当年出口收汇100万美元以上,奖励3万元人民币;出口收汇额较上年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

对年出口收汇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除增量部分奖励外,对其基数部分按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

14、鼓励现代农业发展。

对新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申报“有机食品”、“良好食品”、“绿色食品”认证,对新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新获得“良好食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企业用地政策15、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原则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高新企业除外),投资强度在16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缴纳税收在12万元人民币/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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