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著作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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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约延伸保护原则
•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 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 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受本法保护。 受本法保护。Art. 2(IV)
3. 作品属地保护原则
•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 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照本法享有著作权。Art. 2(III)
§1.2 .4 本国著作权与外国著作权的区别
• 保护条件不同
• 本国主体:作品完成即受保护 本国主体: • 外国主体:作品公开发表(出版)或按国际公约获得 外国主体:作品公开发表(出版) 保护
• 作品首次发表的法律定义不同
• 本国主体:无条件受保护 本国主体: • 外国主体:首次在中国境内出版,或境内、境 外国主体:首次在中国境内出版,或境内、 外同时出版
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 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项至第(十七) 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 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 享有。 享有。
§1.2.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法国作者作曲者音乐出版者协会(SACEM)于1850年正 法国作者作曲者音乐出版者协会( ) 年正 式成立,包括法国几乎全部作者,同时通过与73个其他国家 式成立,包括法国几乎全部作者,同时通过与 个其他国家 的作者协会签定的协定,相互代表各自的权利人, 的作者协会签定的协定,相互代表各自的权利人,在本国为 对方收取使用费。 对方收取使用费。该协会还负责管理机械表演权协会 ),后一协会由 (SDRM),后一协会由 ),后一协会由SACEM同戏剧作者作曲者协会和 同戏剧作者作曲者协会和 多种媒体协会、文学家协会共同组成, 多种媒体协会、文学家协会共同组成,管理作品的录音录像 复制。 复制。 • 英国版权委员会( 英国版权委员会(BCC)该委员会是一个非公司性组织; )该委员会是一个非公司性组织; 根据其成员的意愿,委员会无正式章程。 根据其成员的意愿,委员会无正式章程。现有的组织形式确 立于1956年,是由依照 立于 年 是由依照1956年的英国版权法第一部分规 年的英国版权法第一部分规 而享有版权的文学、戏剧、 定,而享有版权的文学、戏剧、音乐和美术作品的作者的代 表机构,及表演这些作品的演出人的代理机构所组成。 表机构,及表演这些作品的演出人的代理机构所组成。成员 机构包括:美术家联合会、作家代理人协会、 机构包括:美术家联合会、作家代理人协会、电影电视及相 关技术专家协会、职业作曲家协会、英国演员协会、 关技术专家协会、职业作曲家协会、英国演员协会、英国职 业摄影家协会、机械复制权协会、表演权协会、 业摄影家协会、机械复制权协会、表演权协会、出版商协会 等。
§1.2.5 香港、澳门、台湾的版权保护
• 香港地区
• 长期沿用英国版权法和香港法例第39章《版权条 例》 • 1997年实施本港《版权条例》 • 加入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世界版权 公约、录音制品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
§1.2.5 香港、澳门、台湾的版权保护
• 澳门地区
• 长期适用葡萄牙《著作权法》 • 1999年10月1日起适用当地著作权令 • 加入伯尔尼公约1948年布鲁塞尔文本、知识产权 协定
§1.2.3 外国人
• 外国人的判定
• 拥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 •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性居所(habitual residence, 伯尔尼公约)
§1.2.3 外国人
• 外国人的著作权保护
1. 对等互惠保护原则
• 外国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 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Art.2(II)
第三讲 著作权主体
学习Hale Waihona Puke Baidu的与要求
• 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其基本分类 • 领会作者(原始主体)及其他著作权人(继 受主体)的相关规定 • 明确几种特殊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方法。
§1.1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 著作权主体,亦即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是著作权利 益的承担者。 •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创作作品的人 •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依法或依当事人意愿, 受让著作权的人,如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 取得著作权,则为继受主体。
§1.2.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1838年,第一个维护文字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 年 第一个维护文字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 —“文学作者协会(SGDL)”也在法国成立,这是 文学作者协会( 文学作者协会 ) 也在法国成立, 由许多著名作家,如巴尔扎克、雨果、 由许多著名作家,如巴尔扎克、雨果、大仲马参加 的法国文学家协会。 的法国文学家协会。 • 从19世纪末到 世纪头几十年,几乎所有的欧美 世纪末到20世纪头几十年 世纪末到 世纪头几十年, 国家都成立了类似的组织, 国家都成立了类似的组织,主要管理作者最难单独 管理的权利。如英国的“作家协会”创建于1882 管理的权利。如英国的“作家协会”创建于 年美国成立了第一个“ 年;1888年美国成立了第一个“戏剧作者协会”; 年美国成立了第一个 戏剧作者协会” 而德国“音乐作品表演权、 而德国“音乐作品表演权、复制权集体管理协会 (CEGA)”的前身成立于 ) 的前身成立于1903年。1926年, 年 年 18个国家的音乐演奏权管理协会联合组成了“国际 个国家的音乐演奏权管理协会联合组成了“ 个国家的音乐演奏权管理协会联合组成了 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 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到1998年 ) 年 为止, 已有116个正式会员组织和 个联 个正式会员组织和38个联 为止,CISAC已有 已有 个正式会员组织和 盟会员组织。 盟会员组织。
• 法律属性不同
• 本国著作权: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本国著作权: • 外国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著作权:
§1.2.5 香港、澳门、台湾的版权保护
•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著作权法的效力不及于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著作权保护按涉外 关系处理。 • 台湾地区
• 沿用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是WTO知识产权协定的成员
§1.2.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定义 • 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 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 人授权、 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1.2.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集体管理的起源 • 对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最早可追溯到 世纪后 对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后 期的法国。 田野大街咖啡馆诉讼案” 期的法国。“田野大街咖啡馆诉讼案”。 • 1777年,法国著名剧作家博马舍(《费加罗的 年 法国著名剧作家博马舍( 婚礼》的作者)在巴黎成立了“ 婚礼》的作者)在巴黎成立了“法国戏剧作者作 曲者协会(SACD)”的前身 的前身——戏剧立法局,领 戏剧立法局, 曲者协会 的前身 戏剧立法局 导戏剧作家及作曲家们向拒绝交纳演出费的剧院 老板进行斗争。 老板进行斗争。
§1.2.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德国音乐作品表演权、 德国音乐作品表演权、复制权集体管理 协会( 协会(GEMA)是德国最大且最为重要的集 ) 体管理协会,总部设在柏林。 体管理协会,总部设在柏林。该协会旨在法 律范围内保护作者并管理其权利, 律范围内保护作者并管理其权利,是一个非 营利机构,曲作者、 营利机构,曲作者、词作者和音乐出版者为 其会员。协会将会员分为附属会员、 其会员。协会将会员分为附属会员、候补会 正式会员。协会主管所谓的小权利, 员、正式会员。协会主管所谓的小权利,即 管理带词或不带词的音乐作品的非戏剧表演 无论其是否为完整的作品,或者是片段, 权,无论其是否为完整的作品,或者是片段, 或者是可独立存在的部分。 或者是可独立存在的部分。
§1.2 著作权主体的基本分类
• 本国普通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国家 • 外国人 •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著作权人 • 集体管理组织 详见下页
§1.2.1 本国主体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自然人:创作作品的人 • 法人:特殊条件下,“视为作者” • “其他组织”:同上。
• 旧法的称谓:“非法人单位”
§1.2.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 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AC)成立 ) 于1939年,管理词、曲作者、出版者的著作 年 管理词、曲作者、 总部在东京,全国主要城市有22个办事 权,总部在东京,全国主要城市有 个办事 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管理表演权、 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管理表演权、复制 广播权、文字印刷; 权、广播权、文字印刷;通过与海外协会签 订相互代表协议,保护外国人的权利, 订相互代表协议,保护外国人的权利,使日 本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在国外也得到保护; 本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在国外也得到保护;代 表音乐作者收取日本家庭影音复制权的报酬; 表音乐作者收取日本家庭影音复制权的报酬; 开展音乐版权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开展音乐版权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推动音乐 产业的发展。 产业的发展。
§1.2.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美国作曲家、作词家及音乐出版商协会 美国作曲家、 (ASCAP)成立于 )成立于1914年,是美国最主要 年 的音乐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 的音乐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音乐作品 的表演权和广播权。目前协会会员数超过20 的表演权和广播权。目前协会会员数超过 包括各类音乐的作曲家、 万,包括各类音乐的作曲家、作词家及出版 亿美元, 商。2004年,协会收取版税近 亿美元,其 年 协会收取版税近7亿美元 中协会在国内收取4.93亿,另2.06亿来自 中协会在国内收取 亿 亿来自 海外签约协会的分配, 海外签约协会的分配,版税总收入较前一年 实现了14%的增长,过去4年 实现了 %的增长,过去 年,协会向会员 分配超过了20.2亿美元,居美国甚至全世界 亿美元, 分配超过了 亿美元 之首。 之首。
• 本国主体的著作权保护
•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 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照本法享有著作权。Art. 2(I)
§1.2.2 国家是特殊主体
• 国家
• 国家是著作权特殊主体 • 著作权法art. 19: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 出版:提供满足公众合理需要的复制件 出版: • “同时出版”:境外首次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 天内, 同时出版” 境外首次出版后 天内 境内出版
§1.2 .4 本国著作权与外国著作权的区别
• 作品保护期的起算不同
• 本国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算 本国著作权: • 外国著作权:自作品正式出版之日起算 外国著作权:
§1.2.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英国表演权协会( 英国表演权协会(PRS)自1998年起与英国 ) 年起与英国 机械复制权协会(MCPS)合并,但仍然保持两个 机械复制权协会( )合并, 董事会。 仍然担负原来的责任。 董事会。PRS仍然担负原来的责任。PRS所依据的 仍然担负原来的责任 所依据的 是英国1988年的版权法,全称为“版权、外观设 年的版权法, 是英国 年的版权法 全称为“版权、 计与专利法”依据法律中规定作者享有的:复制权、 计与专利法”依据法律中规定作者享有的:复制权、 发行权、出租出借权;向公众公开表演权;广播权、 发行权、出租出借权;向公众公开表演权;广播权、 将作品提供给有线传播系统的权利、修改权、前述 将作品提供给有线传播系统的权利、修改权、 权利的授权。作者与PRS签定授权合同后,上述权 签定授权合同后, 权利的授权。作者与 签定授权合同后 利转让给PRS。任何人只要是自己创作了音乐作品 利转让给 。 都可以与PRS进行协议,将权利转让给 进行协议, 都可以与 进行协议 将权利转让给PRS代为行 代为行 使,甚至可以是现有的作品与将来的作品的权利一 次性授权。 次性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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