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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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收费标准

附件1

湖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和事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一)合同、继承、受赠、遗赠;财产分割;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委托、声明、单方赠与、遗嘱、保证、订立公司章程、认领亲子;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摇号等公证事项;

(二)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户籍注销、国籍、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监护权、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票据拒绝、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保全证据;

(三)执照、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四)提存、登记、保管,代写法律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和代办服务;

(五)依法办理的其他公证服务。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公证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公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

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摇号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服务和保全证据公证服务。

第七条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另行支付:(一)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副本邮寄、翻译等费用;

(二)公证机构到公证执业区域外办理涉及委托的公证事务、在公证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等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三)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

(四)确因办理公证需要,由公证人员进行专项调查所产生的费用;

(五)办理遗嘱、保全证据等公证产生的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六)依当事人要求上门受理公证事项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并出具合法的票据。

公证机构向当事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

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第十条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

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提供伪证或者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可以按事先约定收取手续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一)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三)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证明;

(四)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服务的。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应当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因公证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争议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或网站首页公示公证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违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加强监管,引导督促公证机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收费行为,为当事人提供质价相符的公证服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和湖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经字…1998?360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有关公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17号),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3?20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律师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律师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办理下列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一)婚姻、继承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除包括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等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结算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应当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十七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争议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规定,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和其网站公示律师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违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和湖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3

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经营者自主定价。

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目录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目录内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司法鉴定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目录内实行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司法

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由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内容、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差旅费,由当事人或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差旅费,应与委托人协商一致,载入《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另行签订协议。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经委托人同意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约定。司法鉴定机构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与委托人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费。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本条第一款所述费用,应当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生的本条第一款所述费用,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因鉴定机构的责任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收取的司法鉴定费用应全额予以退还;因鉴定机构和当事人或委托人双方责任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与当事人或委托人协商,部分退还;因当事人或委托人的责任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收取的司法鉴定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或者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适当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规定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应当提

供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

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当事人或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司法鉴定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争议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和其网站公示司法鉴定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和湖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 1日起施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4

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

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调解,可实行计件收费。

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担任法律顾问,可实行计时(月、季度、年)收费。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不属于基层法律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预收异地调查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

意。

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调查差旅费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付费用和异地调查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由过错一方支付;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责任大小决定双方应负担的数额。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中途撤回调解申请的,可根据付出工作量大小,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调解费。调解协议开始执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要求重新调解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免费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确有经济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基层法

律服务所应当酌情减收或免收基层法律服务费。

第十六条因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争议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和其网站公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违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加强监管,引导督促基层法律服务所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收费行为,为当事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和湖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经字…1998?351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 2016年5月31日印发

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业务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业务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2011年3月14日发布 鄂价工服规[2011]24号 一、计件收费标准 (一)一般评估业务收费标准 以交易、出资、改制改组、清算、租赁、课税、清产核资等为目的的评估业务 (二)特殊评估业务收费标准 证券、期货、金融相关评估业务、以诉讼、仲裁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无形资产为评估对象的评估业务为特殊评估业务,收费标准可上浮40%,起收点为100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 1、合伙人/部门经理400元/小时 2、注册资产评估师300元/小时 3、助理人员180元/小时 注: 1、以上表中所列费率为基准费率,资产评估机构可在规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确定收费。 2、计费基数:单项资产评估按帐面原值计费;整体资产评估按账面资产总额;无形资产、无账面原值的资产评估按评估值;涉及债权、股权按债权额、股权额并适当考虑相关单位资产总额。 3、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业务收费按证券、期货、金融相关评估业务标准执行。

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基本业务说明 本说明旨在明确涉及评估机构服务项目的工作内容、专业胜任能力要求及执业准则,便于委托双方的协作与制约,为保证执业收费协议的落实提供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兴业务将会不断出现,因此,本说明仅供有关各方参考。 一、出资评估 内容:针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参与年检的公司、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立及变更时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熟悉公司法、公司注册登记年检、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及年检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精通不同类型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评估。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 二、交易评估 内容:针对双方以货币为媒介对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非货币财产间的价值交换为目的的评估。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精通不同类型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评估专业知识。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 三、改制改组、清算评估 内容:针对改制改组企业资产状况或企业价值评估;破产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清算评估。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精通不同类型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评估专业知识;精通企业改制、清算清产核资业务流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 四、清产核资 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开展的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价值重估,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精通不同类型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评估专业知识;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 五、课税评估 内容:评估在不动产税收中的运用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精通不同类型不动产(含土地使用权)等评估专业知识;熟悉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相关不动产评估准则。 六、租赁评估 内容:为确定出租人让渡使用权应向承租人收取费用(租金)基数的评估。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精通不同类型不动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评估专业知识;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 七、证券、期货、金融相关评估

评估新收费标准完整版

评估新收费标准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最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中评协[2009]199号《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通知》 中评协[2009]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健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一)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二)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 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 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2009)2914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9】2914号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

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发文标题: 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评协[2009]199号 发文部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 1 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一)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二)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 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 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 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三、严密组织~认真贯彻。各地方协会要严密组织~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迅速转发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而制定的办法,于2010年8月10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38号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0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体检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我省境内设置的编制外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医疗机构的类别,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第四条医疗机构实行全行业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所辖区域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依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医疗资源,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收费依据及标准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布日期:20XX-5-14 一、收费依据 1、《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XX]10号); 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物价局计价格[1999]1283号); 3、《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XX]1998); 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复函》(鄂价房服函[20XX]73号); 5、湖北省勘察设计协会文件(鄂勘设协)10号。 二、收费许可 1、《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麻城市物价局麻价服证第58079号); 2、《湖北省物价局收费许可证》(麻城市物价局局第20XX0702号)。 三、收费标准 (一)、森林资源调查勘测 1、分地类面积勾绘 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中地形测量的一半计费用。每平方公里测量费用为14244元,其中难度系数为1~1.3。 测量费用为= 面积×每平方公里测量费×难度系数 地类面积勾绘费用按照测量费用的50%计算,每亩收费4.5~5元。 2、林地资源调查 调查内容:分林种、树种的胸径、树高、数量、蓄积;古大珍稀树种、国家保护树种专项调查;风景区、森林公园、野生动物专项调查等。 林业行业标准:林业综合调查每亩调查费用为25~35元/亩计(按难度系数取费)。 资源调查费= 面积×每亩调查费 (二)、伐区作业设计 林业行业标准:林业伐区调查费用为10~20元/亩(按难度系数取费)。平均20~25元/立方米。 伐区作业设计费=面积×每亩调查费 (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包括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木材加工可行性研究报告、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成果)等。 当项目计费用基价为1000万元~1亿元时,取12~28万元;当项目计费用基价为1~5亿元时,取28~75万元。当项目费用基价为1000万元以下时,取3~5万元。林业行业调整系数为0.8

关于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湖北)

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6]273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是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环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对设计优化及经济合理性提出技术咨询建议,编制技术性审查咨询意见书,交由委托方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后,进行全面复核,最终向委托方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咨询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并完成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兼营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业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应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认定书》。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工作。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取(见附表);浮动幅度为上

湖北省建设工程第二、三部分费用计费规定汇总.doc

湖北省建设工程第二、三部分费用计费规定汇总 (供方案、可研、概算等阶段) 一、第二部分费用取费规定 1.工程前期咨询费 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 [1999]1283)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估算投资额3000 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1〕107 号)取费基数:工程估算投资额 计算方法:内插法单位:万元 1000~3000 1 亿元 5 亿元10亿元 ≤1000 3000万元万元50 亿元 项目~~~ 万元(含 3000 ~以上 5 亿元10 亿元50亿元 万元) 1 亿元 一、编制项目 1.5 ~2 2~6 6~14 14~37 37~55 55~100 100~125 建议书

二、编制可行 2~5 5~12 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 性研究报告 三、评估项目 1~1.5 1.5 ~4 4~8 8~12 12~15 15~17 17~20 建议书 四、评估可行 1.4 ~2 2~5 5~10 10~15 15~20 20~25 25~35 性研究报告 (1)、行业调整系数 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0.7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0.8 ~1.2( 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 情况协商确定 ) 。 2.环境影响咨询费 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 [2002]125 号) 取费基数:工程估算投资额 计算方法:内插法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 ( 亿元 ) 0.3 以 0.3 -2 2-1010-50 50-100 以 咨询服务项目下100 上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含大纲 ) 5-66-15 15-35 35 -75 75- 110 110

评估新收费标准

最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中评协[2009]199号《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评协[2009]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一)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二)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 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 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 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可研报告收费标准

可研报告收费标准 可研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收费标准(国家标准)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咨询评估项目 3000万元-1亿元 1亿元-5亿元 5亿元-10亿元 10亿元-50亿元 50亿元以上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6-14 14-37 37-55 55-100 100-125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4-8 8-12 12-15 15-17 17-20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5-10 10-15 15-20 20-25 25-35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 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 可分别。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行业调整系数(以表一所列收费标准为1) 一、行业调整系数 1、石化、化工、钢铁 1.3 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1.2 运)、化纤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1.0 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 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0.8 5、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0.7 用工程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0.8-1.2 注: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单位:万元 咨询人员职级工日费用标准 一、高级专家 1000-1200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800-1000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600-800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审报告完成后,均附国家事业单位甲级咨询资质、并加盖事业单位公章。 如不需附国家事业单位资质,则其价格另议。

辽宁省最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辽宁省最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价发[2010]12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资产评估机构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修订和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资产评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见附件二)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见《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计件收费标准”和“计时收费标准”。资产评估机构可根据评估业务的特点和难易程度,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计费形式。 四、计件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项目的复杂程度、资产结构和类型、时间要求等因素,以政府指导价为基准价上下浮动20﹪收取;证券、期货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标准最高可上浮30﹪;无形资产、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资产评估业务,根据评估项目复杂程度、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高于上述收费标准。 五、实行计件收费的评估资产无账面原值或账面原值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机构应与当事人协商,可采用评估值作为计费依据,或实行计时收费。 六、资产评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评估机构在按本《通知》规定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根据我省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核定。原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

评估收费标准

青海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指: (一)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注册、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资产抵押及其担保,企业租赁,企业清算,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合资或者合作经营企业; (二)各类企业的股东以及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指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以外的市场主体供需双方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 第七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没有账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账的资产可按评估值计算。 第九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十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政府指导价的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为:

广西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费用计算依据

建设单位管理费 附1: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施工图审查费桂价费〔2006〕191号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 序号工程概(预)算M(万元)施工图审查收费的α 1 M<500 α≤10% 2 500≤M<1000 α≤9% 3 1000≤M<5000α≤7% 桂价费[2011]55号 5000万元以下按α≤6.5%收取 4 5000≤M<10000 α≤6% 5 10000≤M<30000 α≤5% 6 30000≤M<80000 α≤4% 7 80000≤M<200000 α≤3% 8 200000≤M α≤1% 注:1、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收费标准。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以国家规定的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额为计费基数分档计收。施工图审查收费的α以勘察设计费用为基础。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费额如下: 100万元*1%=1万元 , (500-100)*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5000-1000)*0.35%=14万元(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 计费额收费基价 500 16.5 1000 30.1 13.6 3000 78.1 48 5000 120.8 42.7 8000 181.0 60.2 10000 218.6 37.6 20000 393.4 40000 708.2 60000 991.4 80000 1255.8 100000 1507.0 200000 2712.5 400000 4882.6 600000 6835.6 800000 8658.4 1000000 10390.1 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收费计价 桂价费[2011]55号 计费额起点为1000万元,其中,实施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市政、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各工程监理机构在上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

可研分析报告收费标准

可研报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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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研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收费标准(国家标准)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咨询评估项目3000万元-1亿元1亿元-5亿元5亿元-10亿元10亿元-50亿元50亿元以上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6-14 14-37 37-55 55-100 100-125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4-8 8-12 12-15 15-17 17-20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5-10 10-15 15-20 20-25 25-35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行业调整系数(以表一所列收费标准为1) 一、行业调整系数 3

1、石化、化工、钢铁 1.3 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1.2 1.0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 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0.8 5、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0.7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1.2 注: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单位:万元咨询人员职级工日费用标准 一、高级专家1000-1200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800-1000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600-800 4

湖北省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标准.doc

v1.0可编辑可修改湖北省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标准 【依据】 1、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 知》(计价格〔 1999〕 1283号) 2、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 询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字〔 2001〕 107号)。 【定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 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 务收费。 【适用范围】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计算方法】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表一单位:万元 ≤1000 1000~3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项目 万元3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以上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2 2~6 6~14 14~37 37~55 55~100 100~125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5 5~12 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1~~4 4~8 8~12 12~15 15~17 17~20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2 2~5 5~10 10~15 15~20 20~25 25~35 注:1 、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 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 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序调整系数。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项目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1、行业调整系数(以表一所列收费标准为1) 表二

可研收费标准

第二部分:咨询收费 1、执行标准 1.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及附件《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1.2、吉林省工程咨询协会转发省物价局、省计委《关于发布吉林省建设项目3000万元以下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吉咨协字[2002]04号。 1.3、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发布吉林省建设项目3000万元以下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2]22号。 2、《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涉及电信工程的具体条文重点 2.1、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加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咨询评估业务。 2.2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3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两种方法计取费用。 2.3.1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

表七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估算投资额咨询评估项目3000万元 -1亿元 1亿元 -5亿元 5亿元 -10亿元 10亿元 -50亿元 50亿元 以上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6-14 14-37 37-55 55-100 100-125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 报告 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4-8 8-12 12-15 15-17 17-20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 报告 5-10 10-15 15-20 20-25 25-35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2.3.1.1邮电行业调整系数为1.0。 2.3.1.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1.2。具体调整多少,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2.3.2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 表八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咨询人员职级工日费用标准(元) 一、高级专家1000-1200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800-1000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600-800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2.4吉林省建设项目3000万元以下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表九吉林省建设项目3000万元以下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咨询评估项目 估算投资额 1000万以下1000万-3000万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1.5-3 3-6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5 5-12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1-2 2-4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价格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收费依据及标准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收费 依据及标准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布日期:2010-5-14 一、收费依据 1、《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 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物价局计价格 [1999]1283号); 3、《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 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复函》(鄂价房服函[2007]73号); 5、湖北省勘察设计协会文件(鄂勘设协)10号。 二、收费许可 1、《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麻城市物价局麻价服证第58079号); 三、收费标准 (一)、森林资源调查勘测 1、分地类面积勾绘 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中地形测量的一半计费用。每平方公里测量费用为14244元,其中难度系数为1~。 测量费用为= 面积×每平方公里测量费×难度系数 地类面积勾绘费用按照测量费用的50%计算,每亩收费~5元。 2、林地资源调查 调查内容:分林种、树种的胸径、树高、数量、蓄积;古大珍稀树种、国家保护树种专项调查;风景区、森林公园、野生动物专项调查等。 林业行业标准:林业综合调查每亩调查费用为25~35元/亩计(按难度系数取费)。 资源调查费= 面积×每亩调查费 (二)、伐区作业设计 林业行业标准:林业伐区调查费用为10~20元/亩(按难度系数取费)。平均20~25元/立方米。

伐区作业设计费=面积×每亩调查费 (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包括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木材加工可行性研究报告、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成果)等。 当项目计费用基价为1000万元~1亿元时,取12~28万元;当项目计费用基价为1~5亿元时,取28~75万元。当项目费用基价为1000万元以下时,取3~5万元。林业行业调整系数为 咨询收费标准=计价额×调整系数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的通 知 鄂价房服字【2001】107号 建设项目投资在3000万以下的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标准见下表:具体收费办法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执行。 建设项目3000万以下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按照评估资产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资产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 50以下(含50) 2 50以上至100(含100) 3 100以上至1000(含1000) 4 1000以上至于5000(含5000) 5 5000以上至于10000(含10000) 6 10000以上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不包括森林资源资产勘察费。

房产评估收费标准

房产评估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 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9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资产评估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2.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档次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7 2 100以上-1000(含1000) 3.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75 10000以上-100000(含5 0.15 100000) 6 100000以上 0.1 说明: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计费基数为账面原值。 2、收费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附件2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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