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后的出口代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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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25施行日期2008.04.01文号国税发[2008]3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税收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二、对拟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骗税企业,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点。

三、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速看!出口退税取消申报期限v1(1)

出口企业速看!出口退税取消申报期限v1(1)

出口企业速看!出口退税取消申报期限作者:廖欣颖导师:廖娟税务机关落实“放管服”,近日推出重磅政策:出口退税取消申报期限,小编来为大家盘一下,具体取消哪些期限,保留了哪些事项的申报期限✧取消了退税申报期限不再设置最晚申报期限,待单据和信息都收齐再申报;对于上年度出口的单据不齐的、信息不齐的也不用再办理延期申报。

✧取消了免税申报期限取消免税申报最晚期限是出口次年5月申报期的规定。

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申报期限为业务发生的次月申报期内或确定要免税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取消了退(免)电子信息备案自2020年1月20日起,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和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无需办理。

✧取消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期限取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适用免税政策的规定。

委托出口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请开具。

如,2019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即使受托方于2020年4月15日前没有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齐全之后,可随时申请开具证明。

✧仍保留收汇或者不能收汇申报2019年出口并已在申报期限前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仍须在2020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申报手续。

对未能在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已申报数据,应红字冲减,待收汇后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再行申报退税。

超过退(免)税规定申报期限申报的退(免)税,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必须已收汇或已办理不能收汇手续。

注:因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仍保留加工业务核销2019年度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年度核销,仍须在2020年4月20日前办理。

2019年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须在2020年5月15日前办理,若超过期限未办理核销,根据最新规定也不再转为征税,但仍需要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16•【文号】国税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海关总署第22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2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20号令发布时间:2014-03-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2014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退关、变更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商检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方出具的说明材料;(七)其他证明材料。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海事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鲁口通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省口岸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海关总署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署岸发〔2021〕85号)要求,落实海关总署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有关部署,加强口岸营商环境创新,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化通关全链条业务改革1.完善通关申报模式。

进一步完善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支持企业自主选择申报方式,鼓励引导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

尊重企业意愿,在符合条件的港口扩大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

(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2.优化提升查验服务。

依托“单一窗口”开展查验信息推送和调箱到位信息反馈工作,引导企业用好“单一窗口”查验预约服务,进一步推行免到场查验。

在有条件的港口开展“先期机检、码头直提”模式改革,实施顺势机检查验,实现无感快速通关。

(省口岸办、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进“主动披露”制度和容错机制实施。

加大对现有“主动披露”制度和容错机制政策的宣传,便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对经认定非主观原因造成的申报差错和企业主动披露的违规行为,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或依法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深入了解企业需求,争取海关总署支持,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正文:----------------------------------------------------------------------------------------------------------------------------------------------------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1月23日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

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实用文档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实用文档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18•【文号】国税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2003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针对各地反映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

按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4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4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根据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和办事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27•【字号】黑政办发〔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进出口贸易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5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7日黑龙江省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精神,加快推进口岸通关便利化步伐,进一步提升我省沿边开发开放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署,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着力推进口岸通关便利化改革,提升口岸综合服务能力,通过3年至5年的努力,使口岸功能更加完善、物流快速发展、通道优势凸显,全面实现通关便利化、查验电子化、信息网络化、交通便捷化、口岸现代化。

二、主要工作任务全省口岸各查验单位按照加强数据共享,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总体要求,最大化地为客货通关提供便利。

(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1.取消“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报关员资格核准”“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

《货物进口证明书》签发、进出境客运班车备案、非政策性退税审批和审定完税价格的磋商等权限下放到各现场海关。

(责任单位:哈尔滨海关)2.落实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取消代理报检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快件运营企业注册登记审批和报检人员注册审批、报检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要求。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根据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和办事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第六条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七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 第1页海关总署关于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4号2015-4-22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减少纸质单证流转,减轻企业负担,经
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海关总署决定,对2015年5月1日(含)以后出口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并同时停止向国家税
务总局传输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相关电子数据,改由海关总署
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

对2015年4月30日(含)之前的出口货物,请相关企业在5月1日至5月31日到
海关打印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原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
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系统将于6月1日起停止运行。

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暂时仍按照现行规定打印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
明联(出口退税专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06.22
•【文号】财税[2010]57号
•【施行日期】2010.07.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
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

2019年会计继续教育-(1917)

2019年会计继续教育-(1917)

2019年会计继续教育题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会计核算软件基本操作—用友,合同管理实务概要,出口退税实操问题解析,消费税一、单选题1、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次年5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免税申报。

2、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新准则的执行时间是(2018年1月1日)。

3、对(2015年5月1日)(含)以后出口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

4、对(2018年4月10日)(含)以后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

5、对符合条件的二类企业,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6、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7、进料加工应在次年(4月20日)前办理进料加工核销。

8、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在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9、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0、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11、设置部门档案时,需要在基础设置中点击(机构设置)。

12、运用用友软件建立账套时,初始密码应输入(不填)。

13、设置结算方式时,涉及到的选项有(基础设置)。

14、在建立账套时,需要在工具栏中点击(账套)。

15、添加操作员时,需要在工具栏中点击(权限)。

16、增加客户档案步骤为(基础设置-往来客户-客户档案)。

17、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18、(生活必需品)不属于特定的增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工作流程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工作流程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工作流程申报流程:一、出口退(免)税登记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是整个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首要环节,是退税机关受理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必要条件。

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登记时应附送如下资料: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用);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出口企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商务部(或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从“中国电子口岸”提交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并准确地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

以及外汇子系统,提交核销信息。

三、增值税发票认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因此,出口企业每月需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向其主管征税机关进行认证,同时取得认证发票信息。

----但是外贸企业的认证期是30天四、收集出口退税需要的凭证从事一般贸易及进料加工贸易的外贸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或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通发票或其他凭证。

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称“分割单”)。

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2施行日期2006.07.01文号国税发[2006]10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贷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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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后的出口代理申报衔接温馨提示
各代理出口申报企业: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6号公告规定,自2015年5月1日后出口的货物为确保企业海关数据原始凭据及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完整性,特建议企业在电子口岸执法系统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打印代替原报关单(退税联)单证备查,并将该图片代替报关单送代理人员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其他需报送资料不变,特此告知,敬请配合,致谢!
附件:
1.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打印操作流程
2015年5月11日
结关报关单查询及核销联打印操作流程
1.用操作员卡输入密码,登陆电子口岸执法系统:
2.选择出口收汇模块,点击进入如下图,再点击“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打印”,输入查询条件选择报关单号或出口日期查询,查到当月出口明细数据(注意如该栏目灰色可以按本资料最后操作步骤注册审批后不会灰
色):
出口日期选择“在………之间”,值输入方式“20150401,20150430”格式如下图:
3.点击报关单号进入报关单具体信息,对先关信息与企业出口实际进行核对,并点击“打印”按钮或点击“全选”按钮可以打印报关单核销联,并打印完整数据:
注意:如发现出口收汇为灰色时,登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综合服务网,点击进入选择右边中间的“在线购卡”:
录入相关信息
点击注册,最后若在操作以上两步之后发现出口收汇模块仍然为灰色,则您需要携带您的IC卡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联网审查业务。

即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公章及电子口岸执法系统IC卡(法人卡、操作
员卡)到外汇管理局四楼联网审查后重新进入,不再是灰色,并可以数据查询。

如以上操作仍无法解决,企业可拨打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杭州分中心客服热线0571-95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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