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类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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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类型-

合同的类型

对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合同进行分类,并不仅仅是体系化的需要,更主要的是明确对这些合同的法律规范之间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层次关系,以便正确地适用法律。就学习而言,每一类合同中的典型合同体现了该类合同的共性,是应当充分消化吸收的,而对于非典型合同或者特型合同,则着重掌握该特型合同与典型合同的不同之处。

广义上的合同(契约)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财产性的合同和身份性的合同。前者主要用于设置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性法律关系,而我们平时不以合同称之的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上的协议,从类型上看也是一种合同(契约),只是其成立要件和效力要件由特别法规定,与财产性合同存在着一些差别。现行合同法主要规定财产性的合同,并排除了对身份性合同的直接适用,但是对于后者,在相当程度上是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原则和准用合同法的规定的。

财产性的合同可以区别为合同法上的合同、特别法上的合同以及大量存在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无名合同,以下分述。

一、合同法上的合同

与特别法上的合同和无名合同相对,合同法上的(有名)合

同的规范处于一般法的地位,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同样适用于特别法上的合同和无名合同。

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了15类有名合同,如果算上技术合同中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中的客运、货运和多式联运合同,则一共是20类有名合同。这些有名合同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归总为三类:

1. 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这一类合同以买卖合同为典型,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以及技术转让合同是两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为什么特殊?请思考)。实际上,买卖合同在整个合同法分则中都处于中心地位,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的规定,对于所有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规定都处于一般法的地位,没有特别法规定的,都可以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另外,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转移财产权的合同,有特别规定(为什么特殊?请思考)。

2. 以物供使用或收益的合同

这一类合同以租赁合同为典型,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为什么特殊?请思考)。借款合同是以金钱这种特定物供他人使用或收益的合同。在国外的立法例上,往往还将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合同规定为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没有做这样的规定。

3. 给付劳务的合同

这一类合同以委托合同为典型,由于我国民法没有采民商分立的立法例,因此合同法中也规定了一些传统商法上的合同,包括:委托(行纪是一种商法上的委托合同)、雇佣(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适用劳动法和制定中的劳动合同法,容待后述)、承揽(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保管(仓储是一种商法上的保管合同)、运输、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居间(商法上的合同有什么特点?请思考)。

二、特别法上的合同

在合同领域,合同法是一般法,其第2条第1款规定,所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都应适用合同法。除了合同法以外,有一些合同是由特别法加以特别规定的,比如由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三资企业法规定的团体组织性合同,由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由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商标、专利、著作权合同等。这些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终止等活动,除受特别法规范外(合同法第123条),也受合同法总则部分规定的规范。

三、无名合同

现代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无名合同,即未受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无名合同的存在是合同自由的体现。但是无名合同决不是不受法律规范的合同,如前述,无名合同同样受合同法

的规范。无名合同可以区分为三类:

1. 混合合同

这是最为常见的无名合同,在一个合同中对属于不同的有名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约定。比如,在餐馆吃饭,就是与餐馆订立了一个混合了承揽与使用借贷的无名合同,请一个包食宿的小保姆,就是与小保姆订立了一个混合了雇佣、租赁(或使用借贷)、买卖的无名合同。这些混合在一起的约定无法单独存在,同时往往是一方就多个给付为单一的对待给付,因此无从分割。在混合合同中,各个给付都应适用所属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范。

2. 联立合同

联立合同也非常常见,这是两个以上的合同一起成立,而一方当事人为单一的对待给付的情况。这些合同具有相当的独立性,每一个合同都相对完整地约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彼此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依存关系,如果其一不成立,则当事人即没有成立另一合同的意愿。比如,购买家电的同时,生产商应提供一定时间的保修服务,就是一个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联立合同。对联立合同中的单个合同,都应适用所属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范,同时对联立合同又应以整体加以考量,方能确定其作为整体的效力。

3. 纯粹无名合同

这是没有任何特别法律规范的合同,这些合同一方面受合同法总则部分规定的规范,另一方面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24条,准用最为相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范。比如,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约定眺望权的合同就是一个纯粹的无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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