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现就《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1〕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总部企业及认定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投资或授权管理的经济组织不少于2家的企业。
按不同产业类别,总部企业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现有企业总部认定。
1.一般制造业总部和商贸服务业总部。
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3000万元以上。
2.高端服务业总部、经市批准的后备上市公司、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重点支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快速成长型企业。
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1500万元以上。
3.境内A股上市公司。
(二)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认定。
除须符合上述现有企业总部认定在注册资金或净资产方面的相关规定外,还须具有该企业负责统筹包括但不限于中山的产品采购、生产、营销、物流配送、研发、财务管理、结算等区域性服务职能。
对一些特定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企业,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一事一议。
二、财政奖励与补助扶持政策(一)总部企业认定奖和办公用房补助。
自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作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总部企业认定奖励、总部办公用房补助和开展总部经济有关必要工作。
关于XX市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XX发〔2009〕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促进现代服务业实现率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意义(一)总部经济在发展方式转型中具有突出战略地位。
发展总部经济,既是中心城市实现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的战略选择,也是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源优势,带动周边及欠发达地区共同发展的重要路径,是中心城市实现发展方式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已成为国际化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市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拥有发展总部经济的良好区位条件、现实基础和比较优势,应抓住当前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加快调整投资结构和布局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二、总部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二)总体目标。
到2012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显著提高。
每年引进2至3家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或派出机构,6至8家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我市,力争驻青国内外知名企业地区性总部达200家以上。
争取一批企业进入全国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民营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
构建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科技研发为主的总部经济体系,打造总部基地城市品牌。
三、总部经济发展基本框架(三)确立功能定位与布局引导。
根据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要求和我市建设“三个基地、三个中心”发展目标,布局发展区位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企业集聚区。
即:以市南、市北、崂山、黄岛和高新区五区为先导,依托现有区位优势和服务功能,主要发展综合性总部;以四方、李沧和城阳三区为支撑,根据产业特点和服务业集聚区功能要求,重点发展职能型总部;以五市承接总部生产加工基地为重点,突出发展特色产业总部集聚地的全市总部经济发展格局。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济政办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2日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推动我市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城市辐射带动能力,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扶持政策(一)引进奖励政策。
1.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我市竞得土地建设总部办公用房,按照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和建安成本的50%补助总部企业;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成本的50%进行补助;在我市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可按照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
对以上补助,企业可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企业享受补助期间,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撤销认定资格,退回所得补助。
(二)成长激励政策。
2.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山东企业1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3.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的,给予经营者(法人代表或负责人)2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每提高30亿元,再奖励20万元,依此递增。
(三)人才保障政策。
4.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济人才办发〔2017〕13号)认定为领军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按规定享受《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相关政策。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认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规定。
二、鼓励政策(一)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1%补助。
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
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租房补助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
中共广州市东山区委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优化本地区产业结构,现就我区加快总部经济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对提升城区现代化建设水平的重要意义1.总部经济是指通过跨国公司(财团)、大型企业集团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在城市特定区域的集聚,带动经济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
当今时代的总部经济是一种信息化经济、生态化经济和全球化经济。
发展总部经济就是通过营造良好的环境,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总部或分支机构的集聚,以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扩大地区的经济总量,从而增强地区的竞争力和辐射力。
充分利用我区优势资源,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是我区深化发展内涵,增大经济总量,增强城区辐射力、集聚力和吸引力的重要举措。
它将对我区实现信息、资金、人才、服务、管理、技术等方面质与量的提高和扩充发挥积极的作用。
总部经济产生的巨大资源,有利于促进我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总部经济的带动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区产业结构的优化;总部经济的品牌效应,有利于增强我区经济的竞争力;总部经济的国际化水平,有利于我区经济与国际接轨。
全区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努力将我区总部经济发展推上新的台阶。
二、发展总部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从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的要求出发,通过建设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环境,吸引更多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总部或分部设立在本区,发挥其聚集和辐射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区综合竞争力。
3.基本原则。
按照区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精心打造总部经济中心和数字型、学习型、生态型城区”的既定方针,从我区的区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正确引导、协调发展。
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
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日期:2011年03月11日发文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文号:中府〔2011〕1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双提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城市功能完善,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总部经济是产业链的高端环节。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是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的战略选择,是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路径,也是提高城市首位度的重要举措。
经过多年发展,我市一批企业已发展壮大,对总部经济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随着《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实施,以及广珠轻轨、深中通道等的规划建设,我市作为珠三角重要节点城市,发展总部经济区位优势、产业优势日益明显。
我市要抓住当前历史机遇,建设总部经济集聚区,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做强做大,吸引国内外高端企业进驻中山,加快“三个适宜”新型城市建设。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规划总体目标任务,优化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大力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在中心城区集聚发展,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加快实现经济社会双转型。
(二)基本原则。
坚持总部经济与城市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高起点规划,将总部大楼建设为地标性建筑;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我市产业优势,在鼓励现有大企业扎根中山的同时,注重引进国内外大企业总部;坚持加快发展与有序推进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增强发展的紧迫感,也要稳妥推进、分步分批实施;坚持整体平衡与分级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扶大扶强,也要注重培育有潜力的高成长性企业,确保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
加快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经过5年的努力,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结构明显优化,规模效应明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总部集聚区初具规模。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的通知-潮府规〔2018〕22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12.26
施行日期
2018.12.26
文号
潮府规〔2018〕22号
主题类别
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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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
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的通知
潮府规〔201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业经市政府2018年度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6日——结——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8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89号)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城区“优二兴三”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功能和综合竞争能力,为温商回归创造有利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布局导向以建设总部集聚区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的规划布局,加快总部楼宇的开发建设和功能改造,加强选商引资,吸引各类总部企业入驻发展,形成以杨府山滨江商务区、鹿城老城区、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滨海新城、龙湾中心区、瓯海新城、瓯江口新区、空港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为重点,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集聚区。
二、认定条件(一)总部企业的认定。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市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
3.在市以外的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不少于3家。
下属企业是指总部企业的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企业是指与总部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4.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外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来自市外下属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总部对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各项交易收入、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
同时,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1)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
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是指在申请认定之前的两年内引进并注册登记的企业。
制造业和综合业态: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及以上。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长县政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的通知长县政发〔2019〕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2019年12月5日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引进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总部企业,加快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全面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1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7〕30号),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总部是指依法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区域总部是指为加强对不同地区营利性关联机构的控制和管理,对各项活动进行统筹管理和协调的地区性机构;职能总部是指企业集团的功能管理中心,如研发总部、物流总部、财务总部、销售总部、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和投融资中心等。
第三条本政策旨在鼓励引进总部企业,鼓励总部企业集约节约用地,扶持总部企业成长与总部经济发展。
第二章认定管理第四条申请认定为本县总部企业的,(一)应首先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在本县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县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经营主业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政策;3.总部企业县外分支机构或控股的县外企业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二)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本县总部企业:1.上一年度《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或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总部;2.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职能总部、一级或二级子公司;3.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公司;4.省属国有企业总部;5.国内外大型航空公司总部或区域总部;6.在美国、香港等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的总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浙发改经合〔2020〕89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合〔2020〕8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3月25日附件1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为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浙委发〔2018〕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2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概念与意义(一)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各类企业(机构)总部入驻而形成的集群布局,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时代出现的一种高端产业组织形态,可形成资源的大规模聚合,为本地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税收供应效应、产业集聚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就业乘数效应、资本放大效应等诸多外溢效应。
(二)发展意义。
发展总部经济有利于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激发经济内生发展动力;有利于提升我省国际化水平,打造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增强对全球优质创新资源的吸引力;有利于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系统,提高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推动我省大都市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局。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1号文件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的全局性战略部署,也是建设和谐##效益##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总部经济在发展方式转型中具有突出的战略地位。
总部经济作为国际分工的高端环节,是总部企业充分聚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强力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经济形态,具有知识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强、集聚带动作用大等显著特点。
总部经济已成为城市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承接国际制造业和服务业高端环节的转移,有利于推进##的国际化城市建设,在更高层次融入全球经济。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企业组织结构创新相结合,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提升国际化城市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区域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有力地促进##的科学发展。
(二)##正处于总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和产业内部分工的深化,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加快调整投资结构和布局步伐,为我市发展总部经济带来有利机遇。
##独特的区位优势、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为实现总部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支柱产业的发展,国内和境外投资步伐不断加快,##集聚了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总部企业,总部经济特征初步显现,总部企业的培育和壮大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与此同时,我市在政策扶持、规划布局、服务培育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总部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新的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三)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和谐##效益##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为目标,以提升国际化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为主线,以国际化带动、市场化促进和信息化服务为支撑,坚持整体促进与重点扶持相结合,培育和引进相结合,吸引一批,稳定巩固一批,发展壮大一批,加快形成企业总部的集聚效应和溢出效应,促进经济发展的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把##建设成为区域性企业总部中心城市。
关于进一步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为鼓励总部经济类企业入驻,扩大新的经济增长点,进一步提升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开发区党委会议纪要【2009】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总部经济类企业的认定本规定所指总部经济类企业主要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设在本区的商贸物流、工程施工、中介服务等企业,以及国内外大中型企业设立的核心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信息中心等。
同时,企业须与开发区签署入区协议,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实行独立核算。
具体认定工作由区经济局、区招商局、区财政局负责。
二、优惠政策总部经济类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只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三个税种,以"支持企业发展基金"的方式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比例分税种测算,无奖励年限限制。
1、增值税奖励比例对当年缴纳入库增值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1)当年缴纳入库增值税在100-500万元的企业,按照区内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2)当年缴纳入库增值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分段计奖:500万元以下部分按50%计奖;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按60%计奖;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70%计奖。
2、营业税奖励比例对当年缴纳入库营业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1)当年缴纳入库营业税在100-500万元的企业,按照区内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2)当年缴纳入库营业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分段计奖:500万元以下部分按30%计奖;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按40%计奖;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50%计奖。
3、企业所得税奖励比例企业所得税设置年度税收基数为50万元。
基数内不奖励,超基数部分按区内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三、对招商引资入驻开发区的大型商贸经销企业、其增值税优惠政策,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激励政策。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荆政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总部落户荆门,为我市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新活力,不断夯实财源基础,推动经济结构加快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完善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和服务体系,积极引导总部在外的荆门籍企业回归,加快引进一批跨区域的企业总部落户荆门。
力争到2020年末,全市发展总部企业60家以上(中心城区30家以上),纳税过亿元的总部企业5家,总部企业纳税额达到20亿元。
二、总部企业类型(一)综合型总部企业。
由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企业设立的,能够履行跨地区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运营总部。
(二)功能型总部企业。
由国内外大企业设立的,能够履行跨地区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等业务经营的企业总部。
(三)中介服务机构总部。
跨区域营运且具有国家最高等级资质认证的检测鉴定、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产权交易、节能评估等方面的中介服务机构总部。
三、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一)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市外分支机构或业务,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每年市外业务在我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综合型总部应不低于500万元,功能型总部应不低于300万元,中介服务机构总部应不低于100万元。
(三)承诺自认定之日起10年内不改变注册地。
四、扶持政策(一)财政扶持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
企业自认定为总部企业8年内,每年按其缴纳“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关于加快全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全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x区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发展总部经济,是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拓宽城市税源的有效途径,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配置的有机结合,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形成x区总部经济新格局。
二、认定条件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在本区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区内纳税登记,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总部企业在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并实现统一核算,在区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总部企业合并报表中,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包含项目部)的营业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20%;(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年度入库税收(含免抵额的调库数、不含海关税收,下同)不低于1000万元。
对于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证券、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总部可适当降低条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500万元;(四)上市企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房地产企业不纳入总部企业范畴。
三、政策措施(一)开办补助。
根据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实收资本,给予运营扶持补助。
其中,实收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补助资金分3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二)场地补助。
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在x区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五年内给予50%的租金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有特殊需求的重点总部企业,提供用地并根据企业实际需求代为定制办公、生产用房。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铜府发〔2017〕17号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铜府发〔2017〕1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为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发挥铜仁“黔东门户”的区位优势,挖掘铜仁“梵天净土”的生态潜力,做大做强中心城区经济规模,增加中心城区辐射带动功能,提升城市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总部经济发展程度已成为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是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选择,是发展创新型经济的重要路径,是构建我市“一区五地”发展战略的迫切需要。
我市拥有良好的区位条件、投资环境、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应抢抓历史和政策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二、重点领域及产业导向(一)重点领域。
重点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集团来铜设立大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配送等职能型总部,大力吸引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省内外民营企业来铜设立总部。
(二)产业导向。
重点培育和发展大数据、装备制造、医药健康、食品饮料、高效农业、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贸会展、商务与科技服务等优强产业。
三、基本框架体系(一)积极引进国内外集团总部和区域性总部。
重点引进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企500强、行业100强,各类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等。
(二)大力发展一批本市总部企业。
扶持综合实力强的本市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逐步形成一批市场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规模效益明显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优势总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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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意见针对所有总部企业,如需“一企一策”,由企业针对实际情况,提请相关部门出具方案。
二、其他:
1.个人所得税直接返还给个人,违背国家相关政策。
2.补贴标准已由基准价的30%提高到80%予以补助。
3.本意见有效期设5年,5年内不得转租和改变用途,充分体现政策的严肃性和严谨性。
4.领军奖励是本意见首次增加的确认奖励项目,待方案实施过程中,视实际效果再作调整。
不采纳
自建办公用房不予补助。因为目前企业自建报建费免收、土地增容费免收,同时制造业企业享受相关技改补贴,因此自行建设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一、针对“完美公司”现在情况,公告中涉及的奖励和补贴部分,建议政府采用“一企一策”原则来比较合理,尤其那些老企业、大企业,会随企业发展的进阶有不同需求,不应统一模式。建议政府制订当企业发展到什么样程度,就有资格采用“一企一策“的方式。
《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采纳情2小点增加新建厂房补助。修改意见如下:2、自建或购置补助。总部企业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在取得房产交易备案并投入使用后,以实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经济贡献奖之增量奖,已经对营业收入的增长有相应的奖励,如网络销售对营业收入有巨大推动作用,增量奖完全体现了激励作用,同时,商务局已有对电子商务相应的扶持政策,没必要另行奖励。
4、领军企业奖励,建议增加取得的当年奖励50万元。
5、建议增加:对于总部企业扩展分支机构和营销网络,利用电子商务、贸易物流、互连网+等经营模式打通国内国际市场,完善总部架构,增强辐射能力,对设立营销分公司、建设销售网络并且上述分公司形成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至10亿元以及10亿元(含)以上的,且总部销售同比实现正增长的,分别给予50万、100万元以及200万元的奖励。
二、其它:
1、人才奖,建议更改为: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1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以及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个人纳税额的20%~40%比例给予奖励(原为“总部企业可提取当年获得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30%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
2、租赁补助,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租金补助(原为“12个月”)。
3、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未经市政府同意,3年内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