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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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开、20XX〕93号)国知发管字〔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92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XX〕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负责北京市相关“北京保护中心”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三)具有良好的知识
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1)件。(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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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XX)(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
(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
(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第十条已备案申请主体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共同研发合同等),且每个已备案申请主体每年此类专利申请不得超过5件。
可向北京保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一条已完成备案的主体,如自愿放弃备案资格,第十二条申请主体备案名单,北京保护中心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新调整。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京保护中心负责解释。日起施行。月年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1012 / 8
附件: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1.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2.3.承诺书(试行)3 / 8
1附件年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2018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
申请主体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申请单位(盖章)营业执照号、组织机邮编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信息网络产业( )电子核心产业( )智能制造装备产业( )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产业( )航空、航天产业( )先进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所属行业( )高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业( )新能源汽车产业( )其它地址手机联系人电子邮箱固定电话( )国有( )国有控股( )外资企业( )合资企业( )民营企业( )事业单位( )国防军事企业单位性质外地单位在北京设
有门市、营业部、研发机构、销售部、服务部等( )普通员工管理人员合计研发人员单位人数
年20XX20XX合计年年20XX销售收入(万元)
年20XX年年20XX合计20XX研发投入(万元)
年20XX平均值年20XX20XX年/新产品发布频次(次年)
申请主体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管理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人员数量构名称联系电话负责人姓发明发明实用新型有效量(件正在申请(件专利数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件正在申(件已注商标数(件版权数已登记4 / 8
其他知识产权情况/质押融资数量(件)转让数量许可数量(件)转化实施数量融资金额(万元)(件)(件)知识产权运用
(件)(件)行政机关或法院知识产权维权次数自行和解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年
20XX20XX20XX年平均值年占研发投入/(万元))%的比值(是否具有非正常专利否( ) 是( )申请记录(项)(项)中国专利奖省市区专利奖获奖情况其他申请主体声明: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保证遵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相关知识产权。□申请主体法人签名及盖章:年月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意见及签章:年月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2附件第一条通过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接受北京保护中心提供的快速审查预审服务申请人地址及申请领域应符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第二条申请人提交的发明、合北京保护中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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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如果申请人希望享受专利费用减缴,应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进行专利费减备案。第四条下列各项专利申请,不得通过快速审查通道进行办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申请将自动转为普通申请程序,继续进行审查:(一)申请不满足第一至三条之一规定的;(二)申请人违背所签署的承诺书的;(三)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专利局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第六条申请人可以主动向专利局审查员提出电话讨论或会晤的请求,优选电话讨论形式。电话讨论或会晤后,需要申请人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者做出书面意见陈述的,原定答复期限不变。
第七条申请人应预先缴纳公告印刷费、授权后第一年的年费、印花税等费用,但缴纳上述费用并不意味相关专利申请必将获得授权。如最终该项专利申请未被授权,则上述费用未被实际使用,申请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承诺书(试行)3附件申请人现将名称为的专利申请提交,请求获得中国(北京)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