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相关条款(doc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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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相关条款(doc 12页)

合同法

导论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规则合同无处不在

1、合同法涉及到理论性,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实践性更强一些。

2、合同法是相对完善的立法,要紧密结合立法,结合《合同法》法条进行学习。

3、合同法理论研究成果很多,应该参阅其他合同法的教材、著作、案例选编等。基本架构

1、合同的订立订立程序

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合同

2、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约定不明的处理

3、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保全措施(代位权、撤销权)

4、合同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合同的变更、转让

6、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7、违约责任

重点与难点

1、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3、债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4、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6、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7、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8、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

9、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概念。

第一章合同概述

合同的概念、特征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

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

定。”

(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赋予

一定名称的合同。如买卖、借款、租赁

等15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特别规定,亦未

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旅游合同。

2.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

致即成立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某种

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传统上借用、保

管等。

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采用法律规定或

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

如《城市房地产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

动必须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的合营合同须经外经贸部门

审批后生效。

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

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

的合同。如传统上赠与、借用合同。

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

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

合同。如买卖、租赁、保险合同。

5.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

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

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从合同具有附

属性,从随主,从合同具有独立性。如

担保合同就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6.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

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

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

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

本原则

1999年3月15号,九届人大第二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共23章,428条,是我国在合同

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

①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提供一个准

则,维护交易秩序安全和稳定。

②保护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1、平等原则

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公平原则

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诚实信用原则

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公序良俗原则

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

5、合同自由原则

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

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涉。自愿即自由。

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决定合同

内容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

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6、鼓励交易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一切交易

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

的,交易活动乃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

容,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

法律关系。是提高交易效率、增加社会

财富的手段。主要是对立法机关和司法

机关的要求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比较简便、迅速,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是难以分清责任。

2、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3、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通过实施行为进行来进行意思表示

二、合同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质量和数量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期限

6.履行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

(一)要约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

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

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必须

具体、确定

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第一,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并且要约应当具备成立一个合同所应当具有的内容。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

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其

相对人是不特定的。

第二,要约一经生效,则受要约人取得

承诺的资格,承诺生效后,则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则只产生对方向其发出要约

的可能,对方发出要约的,尚须要约邀

请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第三,要约人受其发出的生效要约的拘

束。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

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 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时生效。

2、要约的法律效力

首先,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

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

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

权利。

(三)要约的撤回、撤销、失效

1、要约的撤回

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

表示。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

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

束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

约人。

要约不可撤销的3种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

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

变更。

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

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

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承诺的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

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

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

要约一致

承诺的形式必须符合

要约的要求

2、承诺迟到和承诺撤回

承诺迟到是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

限内发出承诺。

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

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

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

其承诺。

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

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

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概念: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

义务,而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

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当中

一方有过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过错,使得对方受到了实际的损失

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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