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主要领导要求未妥善安置的军转志愿兵月底前上交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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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7.08.24•【文号】民[1987]安字33号•【施行日期】1987.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通报》的通知(民[1987]安字33号1987年8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通报》转发给你们。

山西省人民政府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很重视,对服务管理工作中人、财、物方面出现的问题,态度严肃,抓得及时。

通报中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望各地重视,并引以为戒。

为了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中央下拨了一批专项人员编制、经费和车辆。

中央领导同志对这些人、财、物的管理使用十分重视。

我部也曾多次强调要做到“专款专用”、“专车专用”,并于1986年7月转发了安置局《关于当前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这对管好用好人、财、物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当前一些地区在人、财、物管理使用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个别地方相当严重。

有些地区的民政部门由于缺乏有力措施,致使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对此许多军队离退休干部反映强烈,写信上访告状等情况不断发生,如不尽早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势必造成严重的后果。

各地民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对人、财、物的管理使用信况,进行一次认真地检查,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要派出工作组调查处理;对那些违反中央规定,任意侵占挪用军队离退休干部人、财、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对待,情节严重者要给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也要追究责任。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7.30•【字号】•【施行日期】200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立法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7月30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决定》,现将该决定和根据该决定修改后的《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7月30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决定(2000年7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决定(草案),决定对《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的公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二、第二章标题修改为“平时征集”。

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在每年兵役登记开始十日前发布兵役登记公告,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要求,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九月三十日以前,对男性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惟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征兵工作开始后,各级征兵办公室应组织公安、卫生、教育部门,按照国家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当年的预征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和文化审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01.07•【字号】•【施行日期】1983.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的通知(1983年1月7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委、厅、局:现将省民政厅《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军队退休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对革命战争的胜利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妥善地接收安置好军队退休干部,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搞好。

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省人民政府:为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省“双退”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最近召开会议对这一工作进行了讨论和具体部署。

现将会议议定的事项报告如下:一、对易地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和待业的子女以及退休前经批准随军供养的其他亲属,可随同安置。

易地安置后,身边无成年子女照顾的,或虽有成年子女,但因残疾等原因而不能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包括随迁子女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随迁家属中有工作的配偶和子女,属于干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分配;属于工人的,由劳动部门负责分配(原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仍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

对上述随迁的工人、干部,应列入调入调出地区当年劳动计划之内。

对于从外省、市调入的,由调入地区劳动部门把调入人数报省劳动局。

二、军队退休干部随迁家属中的待业子女,应同当地城镇待业青年一样,按照国家对劳动就业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安排。

随迁家属中正在中、小学上学的子女,由安置市、县的教育部门按就近上学的原则安排入学。

三、军队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的户口,凭县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介绍和随迁家属的户口迁移证,由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山西省军地联合出台《意见》全面规范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

山西省军地联合出台《意见》全面规范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

山西省军地联合出台《意见》全面规范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8.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军地联合出台《意见》全面规范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时代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各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适应新时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发展形势,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做好新时代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2019年8月25日关于做好新时代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从严管党治党的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608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对全面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是其身份转变、身心适应的特殊时期,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退役军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提升就业创业适应能力”为目标,以“搞好服务”为原则,以“教育管理”为牵引,以“实施考评”为抓手,全方位加强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推动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高质量发展。

关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情况的督办函

关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情况的督办函

关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情况的督办函各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为了更好地安置退役士兵,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特发出本督办函,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退役士兵是军队的宝贵财富,他们为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和和平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退役士兵脱离军队以后,面临着重新融入社会和就业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首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

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其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确保政策的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

要关注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和需求,针对不同的个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置方案。

要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安置资金的充足和合理使用,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机会。

再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培训和职业指导,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能力。

要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对接,积极开展就业推介和岗位对接,为退役士兵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要加强与军队的联系和合作,发挥军队资源的优势,为退役士兵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

最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效果的达到。

要建立健全安置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排名,倒逼各方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质量。

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关爱和帮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融入社会。

总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更好的成绩,为国家和人民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
多 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毫诬 士暴索 置 ’ 、经费 支出大 的市县 由省财政从 中央财 政安 排 目 } ! 工 作 的通知 》 国发 [o 5 2 ) 省人 民政 府 的 的专项 经费 中, ( 2 o ]3号 及 给予重点 支持 和补 助 。 对于既不 接
有关 规定 等法律 、 规 、 策 , 真负责 、 折不扣 受 政 府 安 置 部 门 安 排 工 作 、也 不 办 理 自谋 职 业 的 法 政 认 不
巩 固党 的执 政地位 、保证 国家长 治久安 的战略高 置去 向 , 并要对 安置政策 、 置计划 安 安置过 程 、 安 度 。充分认识 解决城镇 退役士 兵安置遗 留问题 的 置结果 在城镇退 役士兵范 围 内及 时公开公示 。同 重 要性 和迫 切性 , 切实 增 强责任 感 、 命感 , 使 扎扎 时要充 分体现对转 业士官 荣立二等 功以上人 员 实 实抓好这 项工作 。 和五级 至八级 因战 因公残 疾士兵及革命 烈士 子女

文件刊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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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住 —
解 决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遗 留 问 题 ,按 照 属 地 拟在该 单位安排 工作 的城镇退役 士兵 内部协 商 自 管 理 的 原 则 。 由市 级 或 县 级 人 民政 府 安 置 部 门依 谋职业 办法 。以调动城镇 退役 士兵 自谋 职业 的积
视 的重要工 作 。妥善解 决近年来 城镇退役 士兵安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遗 留 问题 坚 持 公 开 、 平 、 正 要 公 公 置遗 留问题 , 于加速安置 工作改革 、 对 建立 与市场 的原则 。 对用 人单位按 规定选择 接收 以外 的 、 未分
经 济体制相适 应 的新 型安置工 作体制机 制 。对 于 配过工作 的城镇退 役士兵 .各 地应普遍采 取个 人 充 分 发 挥退 役 士 兵 在 经 济社 会 发 展 中的积 极 作 实绩档 案考核计分 与文化 考试计分相 结合 、以考 用, 为我省 转型跨越 发展创造 良好 的环 境和条件 , 核计分 为主 确定 总分数 的办法 。从高分 至低分 排 都具 有重要 的意义 。各地 、 部 门 、 各 各单位都 要从 列城镇退 役士兵安 置 的名 次顺 序 。按名 次 自选 安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11]2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11]2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11〕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面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重大意义退役士兵安置历来是党和政府、军队高度重视的重要工作,妥善解决近年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对于加速安置工作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安置工作体制机制,对于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扎扎实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编制和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结合当前全省待安置人数和各单位经济效益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特别是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企业单位安置计划于7月底前下达。

各市计划编制部门要立即将切块指标分解到所属单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于8月底前下达。

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都要认真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滞留部队处理办法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滞留部队处理办法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滞留部队处理办法【关键词】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为了让广大待转业的军转干部更好地了解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及相关规定,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为广大军转干部搜集整理了《军转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其具体处理办法如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转业复员工作秩序,维护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批准转业或者复员,未按照规定时间移交安置或者离队报到军转干部相关问题的处理。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军转干部滞留部队问题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区别对待、教惩结合、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军转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一)不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或者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限选择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二)不配合军转安置部门工作,不提供移交安置所需材料等,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三)已接到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但拒不按照规定办理离队手续的;(四)办理离队手续后,无故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导致档案被退回的;(五)本人提出身体患病或者伤残,但拒不参加医学鉴定,或者经医学鉴定不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且能够适应地方工作,仍不离队报到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

第五条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军转干部,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其离队报到,经反复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停发其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其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二)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给予处分;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年的军转干部,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对不配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一),并派专人通过省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修订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修订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修订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晋财社〔2023〕94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修订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3〕94号各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进一步加强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退役军人保障标准的通知》(晋退役军人发〔2022〕5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修订了《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3年5月19日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根据《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安置补助经费,是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退休人员,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下同)和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服务管理机构用房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为老干部提供服务管理的活动室和医疗室等专门用房以及车库等配套用房。

第五条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六条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包括:(一)用于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管理教育及医疗补助;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及养老医疗保险等方面支出的资金;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0•【字号】晋政发[2005]25号•【施行日期】200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5]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历来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政治任务。

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鼓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立业,促进军队全面建设,增强我国国防实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和平安定的良好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满怀对人民军队的深厚感情,扎扎实实做好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

二、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的任务。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坚决纠正片面强调部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

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严禁以考试、体检、超龄等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军区,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晋政办发[2000]81号•【施行日期】200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81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各预备役师、团,省直各委、办、厅、局:2000年7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决定》,并重新公布了修改后的《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是我省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加强兵役工作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学习贯彻好《条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条例》,努力提高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的自觉性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颁布的《条例》,是以1998年新颁发的《兵役法》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做法,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而制定的。

修改后的《条例》,对原有部分条款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完善,特别是对平时征兵准备、兵员征集审查、特别艰苦地区服现役义务兵、城市退伍义务兵安置期间的优待、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退伍安置的程序、时间及违反《条例》行为的惩处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使之更切合实际,更具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开展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学习《条例》当作当前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件大事,安排一定时间,组织各级、各部门深入学习。

学习中,要以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为基础,了解掌握兵员征集、优抚安置以及违反兵役法规行为惩处等方面作出的新的法律规定,引导干部群众理解《条例》的内容,明确各级、各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充分认识修改《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移交我省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移交我省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移交我省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移交我省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更好满足移交我省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养老需要,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1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发〔2022〕27号)和全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军休干部养老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拓宽养老服务渠道,增加养老服务供给(一)巩固完善居家养老。

军休机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与优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一站式服务平台合作,为军休干部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精神慰籍、便民维修等上门服务。

执行军休机构包户联系走访制度,要将失能(含失智)、高龄、独居、空巢、长期病重、患精神病等军休干部作为重点对象,建立台账,掌握需求,统筹利用各类资源优先优惠提供服务。

军休机构要对高龄的独居军休干部每天至少联系1次,为有需求的失能(含失智)、独居军休干部配备智能养老设备,实现一键报警、远程监护。

协调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为失能(含失智)、高龄、重病等行动不便的军休干部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护理、康复治疗和养老照护服务。

组织军休干部互助式养老,倡导战友结对、开展邻里帮扶。

引导军休干部成年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

(二)主动融入社区养老。

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正文:---------------------------------------------------------------------------------------------------------------------------------------------------- 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90年5月3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一条为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陆军和武警三年、海军和空军四年)期满或超期服役,经部队团级以上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部队团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或总参谋部、民政部通知,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因国家建设需要,部队成建制或成批转业到地方参加经济建设的;5、因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非本人回去不能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原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共同出具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以下简称安置机构)或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

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退伍义务兵的接待和安置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支出。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原征集地后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去安置机构报到。

志愿兵安置答复意见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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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安置答复意见书模板尊敬的xx领导: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志愿兵安置工作的关注和关怀。

经过全体志愿兵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我部门已在志愿兵安置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此就志愿兵安置答复意见书向您做以下汇报:一、目前情况:1. 志愿兵安置工作取得良好进展。

我们已经与多家企事业单位展开合作,为合适的志愿兵提供了就业机会。

2. 为帮助志愿兵融入社会,我们还积极引导志愿兵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3. 我们加大了对志愿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渠道和社区发放宣传资料,吸引更多单位关注和参与志愿兵安置工作。

二、问题与建议:1. 志愿兵安置工作面临的挑战。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部分企事业单位对于录用志愿兵存在一定疑虑,认为他们的技能和经验与市场需求不匹配。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培训机构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让培训机构更加贴合市场需求,提高志愿兵的职业技能与素质水平,增加他们就业竞争力。

2. 志愿兵安置工作的信息共享问题。

由于信息渠道的闭塞和传递不畅,有些志愿兵的个人信息无法及时为企业所查阅。

因此,我们建议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将志愿兵的个人信息整合在一起,方便其它单位查询,为他们提供更全面的就业机会。

3. 志愿兵安置工作的宣传不够广泛。

尽管我们已经加大了宣传工作的力度,但仍然面临一些困难。

我们建议加强与媒体的合作,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渠道推广志愿兵安置工作,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了解我们的工作,并积极参与其中。

三、下一步计划:1. 继续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拓宽志愿兵的就业渠道。

2. 加强培训机构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提高志愿兵的职业技能。

3. 推出信息共享平台,方便企事业单位查询志愿兵个人信息。

4. 加强与媒体的合作,提高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单位关注和参与。

最后,我代表全体工作人员对您给予的关注和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您的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表示充分肯定。

同时,我也借此机会向您请教,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不断提高,更好地完成志愿兵安置工作。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山西省安置接收条件(精)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山西省安置接收条件(精)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山西省安置接收条件【关键词】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下文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的一则山西省军转安置政策, 具体为《山西省军队干部转业接收条件》。

2013年转业方向为山西省的军转干部们,可以参考下文中的安置政策。

做好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及以后的军转安置工作 ,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2001]3号和有关规定 , 现将我省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移交和接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转干部的移交和接收工作由省军转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二、军队干部转业到山西安置,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规定。

军转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 由解放军及武警、公安部队驻我省转业干部工作部门向省军转部门移交。

三、省军转部门负责全省移交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有关问题的审定、处理, 对符合在省直和中央驻并单位安排的军转干部进行审查和接收,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全省范围军转干部的去向进行调整; 市级军转部门根据省军转部门的统一安排和指导, 对符合在本市 (地安排条件的军转干部进行审查和接收。

军转干部随调家属是干部的, 由同级人事部门负责审查和接收; 是工人的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和接收。

四、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市 (地安置, 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驻户口所在市 (地安置。

配偶已随军的军转干部, 可由配偶常驻户口所在市 (地接收安置。

五、外省籍的军转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山西接收安置:1. 军转干部入伍前常驻户口在山西或从山西入伍。

2. 配偶常驻户口或结婚时常驻户口在山西。

3.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原籍为山西或从山西入伍 , 或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所在部队驻地在山西,生活基础(自有住房、子女户口,下同在山西。

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晋民字[2007]26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晋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中型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严格规范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国发[2002]22号)等一系列指示精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5]25号)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有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结合我省退伍安置工作改革实际,应各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单位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并借鉴其他省、自治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征管办法》,下同),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改革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的更好落实,优化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环境,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征管办法》的各项具体工作;要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要服从于国家根本利益的需要,克服困难,顾全大局,确保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及时准确到位落实。

2003年以来未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单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5]25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征管办法》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8•【字号】晋政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晋办发[2006]25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大型企业:2006年是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最后一年,中央分配我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名额为1797名,安置任务十分艰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4]7号),确保我省2006年军转干部安置任务的完成,特作如下通知。

一、2006年我省军转干部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

分配去向重点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工商、税务、审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交通、环保、国土、城管监察等部门。

对上述部门(系统)一次性下达专项分配指标(附后)。

二、2006年以及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我省组建执法专项队伍时,各部门新增的专项编制,可按适当比例拿出部分名额接收军转干部。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监狱管理、国家安全等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部门,继续实行先按分配计划接收军转干部、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的办法,所需编制在中央下达的专项编制中调整。

三、全省按照党政机关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总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总额。

有空编的党政群机关要拿出空编的1/3以上名额用于接收军转干部。

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接收军转干部的事业单位,暂按实际接收人数增加编制。

以上增编单位均不含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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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主要领导要求未妥善安置的军转志愿兵月底前上交
诉求
时间:2016年11月23日上午11:30地点:山西省委信访接待处217会议室接访人员:山西省委副秘书长兼省委信访局长李体柱、山西省民政厅副厅长尹也刚、民政厅安置处陈处长、山西省信访局一处段处长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志愿兵代表:太原:王前伟、梁志坚、李悦刚、马希超,以及大同、临汾、运城、吕梁、忻州、晋城、长治、晋中等13人记录人:马希超内容:一、首先由梁志坚代表阐述我们共同的诉求内容、安置现状及之前各级接访部门的态度,并递交了诉求书和太原市军转志愿兵诉求人员名单(部分);接访领导进行了记录和询问。

具体阐述如下:(一)志愿兵的含义:职业军人,志愿兵安置有指标、有身份、享受军转干部待遇。

(二)安置现状:1、档案在安置办人员;安置后一天班没有上的;2、被虚假安置;3、下岗应包括:A、单位通知下岗;B、虽说在岗但每月只给几百元无法保证生活无奈下岗;4、被强制买断;5、被拖欠工资。

部分正常反应诉求志愿兵成为驻地维稳对象,受到无辜的监视、骚扰、打压等行为。

(三)诉求内容:1、比照军转干部相关政策并严格落实,真正稳妥安置各种类型的军转志愿兵,解决军转志愿兵的工作、生活、及政治待遇;2、补缴所欠的五险一金,
按2015年度社平工资足额补齐大家待岗、下岗、失业等期间的工资;3、要求政府依照国办发[2000]62文件精神,每人解决经济适用房一套或发给房改补贴;4、按极特殊工种对待,提前十年退休;5、要求成立省级军转志愿兵落实政策督导小组,志愿兵代表参与其中,监督落实,同时强烈要求彻查军转志愿兵安置指标和优抚款的去向,并追究直接导致军转志愿兵因失去应有待遇数年维权的当事领导及相关
人员的责任,还大家以公道,稳定社会治安,巩固我国防;
二、强烈要求撤销对反映诉求志愿兵的监控、打压等违法行为并追究违反法律法规实施打压人员的责任;三、各地市、县、区代表就共性问题及个性问题进行了补充。

李体柱副秘书长答复如下:1、大家的诉求已经听明白,并做了详细记录,看大家能否在办自己事的同时也通知一下周围未妥善安置的战友,并将问题逐条成文,于月底前送交,让相关部门一一罗列,根据国家政策,责成各级部门进行落实;2、可以成立专门处理军转志愿兵落实政策安置小组,志愿兵代表可以参与工作,由民政厅牵头组织实施,信访一处协助,与志愿兵代表对接,要求每周与志愿兵代表沟通此项工作进展情况;3、最迟12月上旬答复;4、另外提几点要求,大家的信访渠道随时畅通,欢迎大家反映问题,可以多种渠道反映,如:电话、信件、网络等,不要聚众上访,切勿有过激及违法行为,合法维权、正当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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