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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新旧对照、解读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新旧对照、解读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新旧对照、解读《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是我国税务系统对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进行规范的法规文件。

下面对《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新旧对照进行解读。

新规中对于税务稽查案件的报案程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旧规中只要求税务机关在发现涉嫌税务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报请上级税务机关核实,但新规则对报案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定,要求详细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核查证据的途径和方法等。

这一修改可以更好地保证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方便后续办案活动。

在案件立案程序方面,旧规中只要求案件被报请上级税务机关核实后便可以立案处理,而新规则增加了一项条件:核实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上级税务机关未作出立案决定的,案件可以由下级机关自行立案。

这一修改使得案件立案时间更加明确,避免了案件无进展的情况。

对于案件处理程序,新规对提请立案的时限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旧规中并未明确时限,只要求税务机关在立案时认真审查案件材料,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而新规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案件材料完备的情况下、自收到案件后的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出通知书。

这一修改规定了明确的时限,提高了办案效率。

在案件审查程序上,新规规定了审查范围和审查程序。

旧规中只要求审查人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而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审查人员应当审查的内容和程序。

这一修改使得审查过程更加规范和有序。

综上所述,新版《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对税务稽查案件的办理程序进行了更加完善和细致的规范,增加了对报案、立案、处理和审查等程序的具体规定,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保障案件依法办理。

新版《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在对税务稽查案件报案程序、立案程序、处理程序和审查程序进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程序的细节和操作要求,以提高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首先,在案件报案程序方面,新规定要求税务机关在收到案件后的三日内进行案件登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案件进行初步核实。

稽查协查案件管理制度范文

稽查协查案件管理制度范文

稽查协查案件管理制度范文稽查协查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稽查协查案件的办理程序,提高稽查协查工作的效率,保障涉案方及其他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案件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稽查协查案件,是指涉及对某一单位或个人进行稽查协查的案件。

第三条稽查协查案件主办单位为稽查机关,协办单位为有关部门。

第四条管理制度的遵守是稽查机关和相关部门办理稽查协查案件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办案程序第五条稽查协查案件的立案程序为:案件立案申请、案件审查、案件立案。

第六条稽查协查案件的审理程序为:案件审查、案件正式立案、案件调查、案件审理、案件办结。

第七条稽查协查案件的办理程序为:案件移交、调查取证、涉案方陈述申辩、案件调查终结、案件处罚或结案。

第八条稽查协查案件的实施程序为:案件交办、案件调查、案件核实、案件处理。

第三章稽查协查案件的职责第九条稽查机关负责对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稽查调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十条稽查机关负责对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责处理。

第十一条协办单位负责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提供协办服务,配合稽查机关进行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稽查机关和协办单位应当保证案件的独立、公正、透明,并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稽查协查案件的办理第十三条稽查机关在办理稽查协查案件中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理。

第十四条稽查机关在办理稽查协查案件中,有权对涉案方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或调查,要求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涉案方应当对稽查机关的询问提供真实、详尽的答复,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稽查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律师等人员进行鉴定、评估或提供专业意见。

第五章稽查协查案件管理第十七条稽查机关和协办单位应当建立稽查协查案件的档案,做好案件信息的记录和管理。

第十八条稽查机关和协办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严守工作纪律和法律法规,保证案件的办理质量。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的管理工作,提高税务稽查效率,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对案源的发现、登记、评估、分配和跟踪管理。

3. 原则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案源的发现与登记1. 案源发现税务机关应通过日常税收管理、税务审计、举报、自动申报系统异常、第三方信息等多种途径发现潜在的税务稽查案源。

2. 案源登记对于发现的案源,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登记,包括案源的基本信息、发现途径、初步判断等。

3. 信息保密税务机关在案源登记过程中应保护纳税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案源的评估与分类1. 案源评估对登记的案源进行初步评估,包括案源的严重性、可查性、风险等级等。

2. 案源分类根据评估结果,将案源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个等级,以便进行后续的资源分配和处理。

第四章案源的分配与处理1. 案源分配根据案源的风险等级和税务机关的资源情况,合理分配给相应的稽查团队。

2. 处理程序稽查团队应按照法定程序对分配的案源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

3. 时效性税务机关应确保案源处理的时效性,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第五章跟踪管理与反馈1. 跟踪管理税务机关应建立案源跟踪管理制度,定期对案源处理进度和结果进行跟踪。

2. 信息反馈稽查团队应及时向案源管理部门反馈案源处理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 绩效评价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源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价,包括发现率、处理效率、纳税人满意度等。

第六章附则1. 办法的修订本办法由税务机关负责解释,并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稽查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适时修订。

2.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其他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包含具体的操作流程、表格格式、法律责任等。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管理试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管理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案件协查工作管理【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2000﹞81号【发文日期】2000-03-08【实施时间】2000-03-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使我市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协查工作有效、有序地开展,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三月八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地区间的协作和配合,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案件协查工作,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案件协查,是指一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受另一个地区税务机关的委托或按上级税务机关的布置,对涉嫌偷税、虚开发票等不法行为进行查证和处理。

第二条 协查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同级税务机关之间进行。

各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局长批准,就案件查处过程中需异地协查的问题,向相关地区的同级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函中必须详细列明协查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征收分局负责受理案件协查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本单位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由征管科组织进行。

稽查分局收到的案件协查函件,应及时转送市局,由市局交主管征收分局查办。

重大案件的协查,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局须将发出的案件协查信函和受理的协查案件登记造册。

稽查分局发出的协查函件由综合业务科负责登记管理。

第五条 征收分局直接受理的异地同级税务机关协查案件,须报主管局长签批,转交承办部门实施协查。

受理的协查工作当在32日内完成,协查后,填制《案件协查回复函》向对方回复协查结果,并按对方的协查要求寄送相关资料。

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工作的,填制《案件协查逾期情况报告书》,报市局批准后,通知对方税务机关,并做出具体联系记录。

征收分局受理市局交办的协查案件,由市局稽查局(处)填制《案件协查交办单》,交分局签收,主管局长批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税总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税务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协查管理办法

税务协查管理办法税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第四章纳税申报第五章税款征收第六章税务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税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种的税务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种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司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种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公司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办税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不得行贿,应及时掌握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正确计算并及时交纳税款。

第七条公司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八条本公司应根据各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公司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税务局和税务局的稽查局都有权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保密的规定为由对抗税务机关的执法。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为同一代码,信息共享,微机管理代码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税务稽查案件法律规则(3篇)

税务稽查案件法律规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收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税务稽查案件法律规则是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对于保障税收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税务稽查案件法律规则进行阐述。

二、税务稽查案件的范围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款缴纳等税务事项的;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的税务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避税收的;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或者账簿设置不符合规定的;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税务核算的;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申报的;6.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税款缴纳的;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税收减免的;8.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税收优惠的;9.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税务检查的;10.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罚的;11. 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税务稽查案件的管辖1.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违法行为进行稽查,应当由其所属税务机关管辖;2. 税务机关对跨地区、跨省市的税务违法行为进行稽查,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税务机关指定管辖;3. 税务机关对重大税务违法行为进行稽查,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管辖。

四、税务稽查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7. 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五、税务稽查案件的程序1. 税务机关对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调查,应当依法进行;2. 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资料;(3)依法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财产;(4)依法进行税务鉴定;(5)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3. 税务机关对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 税务机关对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调查,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5. 税务机关对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调查,应当依法进行税务处理;6. 税务机关对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调查,应当依法进行税务处罚。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第七条委托方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确定协查对象,需要发起委托协查的,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作案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的发票协查应当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协查函中予以说明,注明督办函号。

第九条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

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协查函的,委托方应当在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及相关证据资料。

税务稽查案件情况通报

税务稽查案件情况通报
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案件,委托方应在通过网络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寄送纸质《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
(七)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回函后,应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包括协查系统内的数据统计分析和受托方寄来的《协查案卷》的整理和分析;
(八)协查回函作为税务处理依据,委托方进一步组织查处,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做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依据纳税人和协查函号录入所协查的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
六、加强日常执法检查,有错必究。
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开展的核心手段是有错必究,目的是不断提高税收执法质量。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具体体现。我局注重日常执法检查,特别是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走、访、查、看,对暴露出的问题从严处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及时纠正、及时整改,决不姑息迁就,力争把事态扼制在萌芽状态之中。2013年度,我县在执法责任制、
三是近年来税务人员接受系统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管理知识的学习培训力度不够,或多或少地影响了税收执法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
八、下一年的工作打算
一是服务于组织收入这个中心,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坚持依法行政,做好执法监督,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服从上级的领导与安排,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履行部门职能,服务于组织收入这个工作中心,为创造和谐的税收法治环境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五、认真做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根据《**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我局成立税收执法督察小组对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情况、纳税评估、资本交易税收管理、特别纳税调整管理、税务师事务所税务管理、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管理、电信业税收管理和金融保险业税收管理等九个方面进行督察。同时结合案件评查工作,对稽查局2010年至2012年税务稽查案件发案情况和规费征收管理情况等进行了督察,均未发现原则性违规问题。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4日以国税发[2009]157号下发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几易其稿的新《规程》共八章八十条。

与原《规程》相比较,新《规程》对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主要职责、原则要求、工作步骤、工作纪律等方面规定的更加明确、具体、科学。

任务明确职责扩大新《规程》第二条规定:“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新《规程》对税务稽查局的职责增加了对“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同时税务稽查局除“检查处理”外,还要求“围绕检查处理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税务稽查的职权有所扩大,对稽查工作的要求有所提高。

原则要求更加规范新《规程》延续了“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分工制约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回避原则”、“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原则”等一些基本原则外,第三条、第六条还分别增加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密原则”,同时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 新《规程》还明确了上下级稽查局之间、国地税稽查局之间的关系。

强调回避强化纪律一方面新《规程》将稽查人员的回避制度放在“总则”中,体现了“回避”制度贯穿于稽查工作的始终,。

新《规程》第七条规定:“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另一方面,新《规程》增加了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工作纪律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4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是指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四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使用、动态维护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标 签】税务稽查案卷管理,立案查处,异地协助【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4﹞127号【发文日期】2014-10-23【实施时间】201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加强执法控制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案卷是指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责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以及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过程记录。

案卷类别划分为: (一)税务稽查立案查处类(以下简称立案查处类); (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类(以下简称重案督办类);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

第三条 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做好税务稽查案卷立卷、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规范,方便利用,防止损毁、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 立卷及文件材料收集 第五条 对确定税务稽查的对象和事项,稽查局应当建立税务稽查案卷,将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相关工作情况记录纳入案卷管理。

税务稽查事项办理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证据材料、相关文书、文件以及其他记录等材料(以下简称文件材料),应当装入临时税务稽查案卷,填写文件材料交接清单。

文件材料交接清单应当编写目录,注明序号。

稽查协查案件管理制度

稽查协查案件管理制度

稽查协查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进行的稽查和协查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稽查和协查案件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被稽查和协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稽查案件管理第四条稽查案件指对内部机构、人员的工作状况、经济管理、资产管理等进行查核和审计的活动。

有关稽查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稽查、经济稽查、技术稽查等。

第五条稽查委托单位应当向稽查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和工作情况。

第六条稽查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使稽查权,保障稽查活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七条稽查机关应当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向委托单位汇报稽查进度和结果。

第八条稽查机关对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稽查结果的异议,应当进行合理解释,并提出稽查报告。

第九条稽查机关应当建立稽查档案,保管稽查材料和证据,并做好稽查报告的保存工作。

第十条稽查机关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稽查人员的培训制度,提高稽查人员的法律水平和工作技能。

第三章协查案件管理第十一条协查案件指不同单位、部门或地区之间相互协作,共同开展相关调查、审计、稽查等工作的案件。

第十二条协查委托单位应当向协查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和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协查机关应当协助委托单位完成相关调查、审计、稽查等工作,依法保障协查活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四条协查机关应当协助委托单位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向委托单位汇报协查进度和结果。

第十五条协查机关对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协查结果的异议,应当进行合理解释,并提出协查报告。

第十六条协查机关应当建立协查档案,保管协查材料和证据,并做好协查报告的保存工作。

第十七条协查机关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协查人员的培训制度,提高协查人员的法律水平和工作技能。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稽查、协查职责的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范本

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范本

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活动,加强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是指税务局对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检查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

第三条税务稽查的目的是发现和纠正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保护税收利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税收秩序。

第四条税务稽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阳光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税务稽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涉嫌违法违规的纳税人;(二)高风险行业的纳税人;(三)大额涉税案件的当事人;(四)税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稽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章稽查权限第六条税务稽查工作由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稽查人员享有以下权限:(一)进入纳税人的场所、收集必要的相关证据;(二)查询、复制、印制、提取、冻结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信息;(三)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资料和解释问题;(四)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纳税人进行询问;(五)其他必要的稽查措施。

第七条稽查人员在履行稽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如遇突发情况需要收集证据的,应当向纳税人说明情况并留下书面证明。

第三章稽查程序第八条税务稽查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稽查计划的制定:税务局应当根据情况制定年度稽查计划,并及时向纳税人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稽查通知的发出:稽查人员应当提前向纳税人发出稽查通知,明确稽查事由、时间和地点。

(三)稽查调查的开展:稽查人员对纳税人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如有需要,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

(四)稽查报告的编制:稽查人员根据调查取证情况,编制稽查报告,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及处理意见。

(五)稽查结果的告知:稽查人员应当向纳税人告知稽查结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

第九条稽查人员在履行稽查任务中,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处理结果第十条稽查结果的处理包括以下情况:(一)发现纳税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缴相关税款;(二)发现纳税人存在误缴税款的,应当及时予以退还;(三)对于涉及犯罪嫌疑的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对于其他情况,税务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新发布的《税务稽查办理程序规定》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发布的《税务稽查办理程序规定》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发布的《税务稽查办理程序规定》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于7月12日发布,本规定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通过对比《规程》和《规定》,可以发现《规定》对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合法权益作出的不少修改,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宗旨。

在第一条增加“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将注重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贯穿于稽查案件办理全过程。

二、增加对行政相对人个人信息的保护。

在第九条明确“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防止稽查执法中泄露当事人个人信息,进一步提高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同时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三、细化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

在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明确实施检查和进行询问时对当事人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在第四十条增加“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的规定,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四、增加暂缓或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

新增第五十一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做到税务稽查执法即有力度又有温度,推动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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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协查是指查办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发送给有管辖权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按期回复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效率的原则,遵循受托地就是案发地的宗旨。

第四条稽查局负责协查工作,涉及稽查局及其他部门的协查由稽查局牵头办理。

第五条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保证协查信息安全,在协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将逐步推进协查工作网络化进程,提高协查软件应用水平,将协查工作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管理第七条委托方在税务稽查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发起委托协查。

第八条委托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网络协查、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三种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

网络协查是指通过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应配合寄送纸质资料。

总局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委托方应采取网络协查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不得发送纸质协查。

纸质协查是指总局未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

纸质协查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同级稽查局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稽查局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协查是指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由委托方必要时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方式。

第九条委托协查的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

涉税资料应完整、准确,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加盖公章。

《协查要求》应依据案情需要,具有针对性,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点或线索、初步查明的作案手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受托方应配合调查的内容、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等。

第十条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案件,委托方须出具并寄送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

《通知单》应按照受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单,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协查,应由总局稽查局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稽查局组织查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协查,应由省级稽查局组织。

除另有规定外,协查发票票面金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的,由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省级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简称市级)稽查局组织协查。

票面合计金额未达到上级组织协查标准的,经上级稽查局同意,委托方可提请上级组织协查。

第十二条委托方收到回函结果后,需再次发出委托协查,应详细说明再次发函的原因和目的。

第十三条网络协查应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一)委托协查录入的发票信息应与纸质票面信息一致。

采用电子信息导入方式的应对缺项的信息予以补录。

如无纸质发票,应录入委托方被查对象信息和发票的电子信息,同时说明无法补齐资料的原因;(二)委托方应按照委托方企业或受托方企业做到一户一函,协查函名称统一为“××案件协查-××纳税人”;(三)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应录入督办案件编号;(四)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属于涉密案件的网络协查,经总局稽查局批准后,委托方可在协查系统内采取加密法生成委托协查函。

(五)委托方负责人应对协查进行审批;(六)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案件,委托方应在通过网络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寄送纸质《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七)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回函后,应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包括协查系统内的数据统计分析和受托方寄来的《协查案卷》的整理和分析;(八)协查回函作为税务处理依据,委托方进一步组织查处,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做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依据纳税人和协查函号录入所协查的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九)委托方应依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协查系统内录入被查对象移送司法机关情况。

第十四条纸质协查须参照网络协查的要求和程序开展,纸质协查函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发出。

第十五条派人协查的派出人员应携带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和相对应的工作证件、《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必要时可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

第三章受托协查管理第十六条受托方应依据委托方的《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函。

第十七条受托方发现纸质协查函的涉案企业不属本单位管辖的,应在收到纸质协查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委托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方在受托协查时,立即按照《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一)委托方开具《通知单》的;(二)委托方提供了明确的涉税信息,说明受托方涉案企业有税收违法嫌疑的;(三)上级稽查局要求立案检查的;(四)其他需要立案检查的情形的。

符合上述情形,但本地涉案企业无法查找或因注销、走逃、破产等原因,账务资料、涉案人员无法查找,可以不予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未立案检查的协查,受托方应向被协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开展调查取证,取得相关证据资料。

调查取证过程中如发现被协查对象存在涉税违法嫌疑的,再按照《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对于立案检查的受托协查,在规定的回函期限前不能明确定性或不能做出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的,应在回函期限内回复初步协查结果并详细说明本方所发现的问题和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结案后,须再以纸质形式回复委托方最终协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网络协查的受托方应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开展工作:(一)及时登记协查系统的协查函;(二)稽查局负责人对接收后待检查和检查后待回复的信息进行审批;(三)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四)依据检查情况,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协查结果代码定义》逐项选择协查结果代码,填写《增值税扣税凭证调查结果清单》(以下简称《结果清单》)并附加说明,撰写《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以下简称《协查报告》);(五)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做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依据纳税人和协查函号录入所检查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六)依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协查系统内录入被查对象移送司法机关情况;(七)在协查系统内回复协查结果信息,并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寄送纸质证明资料。

第二十二条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的受托方应参照网络协查的要求和程序开展协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受托方在检查工作中,需要取得涉案对象的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失控或查无企业、纳税申报、抵扣税款、免税、出口退税等征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受托方应依据调查取证所掌握情况及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做出协查结论,出具《协查报告》。

《协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协查来源,委托方名称、协查函名称、函号或文号;(二)涉案企业的基本情况;(三)对应《协查要求》的内容逐项展开说明;(四)做出协查结论或对协查结果进行说明;(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受托方应出具《税务稽查案件协查回复函》,参照本办法所附《协查案卷目录》组成协查案卷。

第二十六条受托方应按期回函。

网络协查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在收到协查函后30日内回函。

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以《协查要求》为准。

第二十七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协查,受托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任务的,应在到期5日前,由受托方填写《税务稽查案件协查延期申请》(以下简称《协查延期申请》),逐级上报至总局稽查局。

经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回复协查函。

网络协查的《协查延期申请》在协查系统内填写和审批。

第四章监控管理第二十八条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共同做好信息交换工作,对于上级督办的案件,要及时汇报协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市级以上稽查局应全面掌握本地区协查情况,及时督办指导下级协查工作。

网络协查应通过协查系统监控协查动态。

第三十条稽查局应建立协查工作台帐,分别本级委托发出和受托检查的协查信息,连续记载协查工作开展情况。

台帐内容包括:(一)函件发出或收到日期,派人协查日期;(二)函件名称、编号或文号;(三)涉及企业名称、资料种类、数量;(四)是否立案;(五)负责检查的人员;(六)协查回函日期;(七)案卷号和归档地;(八)其他。

第三十一条网络协查信息由协查系统自动传输。

协查系统不能实现自动分捡的,应在收到协查函5日内按照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地址等依次进行人工分捡。

第三十二条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作为考核指标,须达到100%,经总局稽查局同意延期的,按延长后的期限进行考核。

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逾期发票份数)×100%。

第三十三条网络协查将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选票准确率作为监控指标。

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项目/当期发起委托协查发票数量×全部考核项目×100%。

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项目/当期回复受托协查发票数量×全部考核项目×100%。

必填考核项目在协查系统中自动设置。

选票准确率=协查结果有问题发票份数/收到协查结果发票份数×100%。

第三十四条总局及省级稽查局按期对《协查动态分析报告》和协查系统运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协查系统管理第三十五条协查系统的使用权在稽查局。

稽查局需变更协查授权的,应逐级上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以下简称《变更申请》)。

市级以下稽查局协查系统的用户授权变更由省级稽查局审批,报总局稽查局备案。

省级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同级信息中心处理。

省级稽查局协查系统的用户授权变更由总局稽查局审批,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总局呼叫中心处理。

《变更申请》内容包括:用户授权变更的原因,新旧用户授权名称、代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用户授权变更的日期。

报总局稽查局备案的资料包括市级以下稽查局的《变更申请》和省级稽查局的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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