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世纪世俗法律思想
中世纪法律思想孕育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条件
中世纪中期(10世纪—14世纪)
王权与教权既斗争又妥协,但斗争是常态
中期的中世纪,教权与王权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尤其是教权,不仅有广阔肥沃的土地,信 徒还遍布整个欧洲,其甚至还布有专门为其效力的军事组织(圣殿骑士团),王权经过长期 的发展,政权趋于稳定,经济得到了发展,此间不再向起初那般薄弱,此后王权开始逐步向 教皇寻求其自主权。所以到此时期。教权与王权的争执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关于主教续任 权问题,即高级神职人员由谁来任命;二是争夺最高统治权。围绕着这两个问题,双方展开了 长期的争论与斗争
历史条件
1.2要素
1.2.1罗马要素
·西欧处于古罗马帝国版图内
·罗马法对其影响深远 1.2.2日耳曼要素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国家的总称
·日耳曼法入侵后,为巩固政权吸收采纳了一部分罗马法的内容
也是继罗马法后在西欧形成的重要法律体系 1.2.3宗教要素 ·基督教是信仰基督耶稣为救主的一神论宗教
1.2.1罗马要素
令》,禁止英国臣民把司法案件移交到罗马并严惩执行教皇命令者。公元1366
年,教皇催促英国缴纳拖欠已久的贡金。 因教廷控制欲望愈发强烈,且长期对各国的知识文化进行垄断,甚至对法律政 权的干涉引起了群众与当权者的不满,随之而来的便是推翻其控制,加上随之 兴起了的新教(路德新宗)沉痛打击了阿维农教廷,从此教权没落不起,再无 往前风采
督教而言,它的教会法体现在它的经典一《圣经》里面。十字 架是基督教的标志。《圣经》有一百多万字,分为《旧约》和
《新约》两部分。旧约全书是犹太教的经书,新约全书是耶稣
基督以及其使徒的言行和故事的纪录。
基督教教义中的法律思想
基督教教义中的法律思想 (一) 教父学 (二)《圣经》中的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打印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 (1)第一篇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2)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2)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2007的法律思想 2第三节亚里士多德2009的法律思想 (2)第四节伊壁鸠鲁2010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2)第二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波里比阿法律思想 (2)第二节西塞罗2008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塞涅卡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罗马五大法学家与罗马法 (3)第二篇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3)第三章封建社会产生和发展时期的法律思想 (3)第一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3)第二节索尔伯兹里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阿奎那2008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马西利的法律思想 (4)第四章封建社会解体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马基雅弗利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布丹的法律思想 (4)第三篇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4)第五章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5)第六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5)第一节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5)第二节洛克2011的法律思想 (5)第三节弥尔顿的法律思想 (6)第四节哈林顿的法律思想 (6)第七章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6)第一节孟德斯鸠2009、2010的法律思想 (6)第二节卢梭的法律思想 (6)第三节百科全书派的法律思想 (7)第四节摩莱里和马布利的法律思想 (7)第五节罗伯斯比尔的法律思想 (8)第八章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法律思想 (8)第一节华盛顿的法律思想 (8)第二节杰弗逊的法律思想 (8)第三节潘恩的法律 (8)第四节汉密尔顿2007的法律思想 (9)第九章德国统一时期的法律思想 (9)第一节康德2008的法哲学 (9)第二节费希特的法哲学 (10)第三节黑格尔的法哲学 (10)第四篇19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0)第十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1)第一节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11)第二节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11)第三节约翰.密尔的自由主义法学 (11)第四节梅因的历史法学 (12)第十一章德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2)第一节萨维尼2009论的历史法学 (12)第二节耶林2010论、2011论的目的法学12第三节施塔姆勒的新康德主义法学 (12)第十二章法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孔斯坦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13)第二节孔德的社会学法学 (13)第十三章俄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12月党人的法律思想 (13)第二节赫尔岑的法律思想 (13)第三节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法律思想 (14)第五篇20世纪欧美国家的法律思想 (14)第十四章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4)第一节埃利希2009的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 (14)第二节狄骥2007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14)第三节庞德2010的社会学法学 (14)第四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15)第五节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 (15)第十五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5)第一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15)第二节哈特2009的新分析法学 (15)第十六章新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6)第一节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16)第二节富勒2010的新自然法学 (16)第三节罗尔斯2011的新自然法学 (16)第四节德沃金07的新自然法学 (17)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第二编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三、法律的本质与分类
(一)法的性质 “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行动的 行为准则或尺度。” 法律是一种意志,是受理性节制的意志。 “法律的首要的和主要的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 排。”
法律“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 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 责的人予以公布。”
“法律不是别的,而是由一种管理社会的 人所公布的,以共同福利为目的的理性的 命令。”
目录
第三节 马基雅弗利的法律思想
一、简介 1469-1527(pictures),意大利。《君主论》、《李 维史论》、《佛罗伦萨史》、《兵法》 二、君权思想 强调政治权力本身就是目的。探讨军队对国 家统一与强盛的重要作用。以“人性恶”、人的 自私本性为立国的出发点。有人认为,对霍布斯 有深刻影响。 三、共和主义
三、法律的本质与分类
contents 章目录
一、生平和著作
(Thomas Aquinas(pictures),1225-1274) 《论君主政治》、《反异教徒大全》、《亚里士多 德政治学诠释》、《神学大全》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 1963
目录
二、基督教神学化了的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特点:
宗教法、世俗法合一; 民、刑法不分; 实体法、程序法不分。
目录
三、自然法思想
“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 ——神法与实在法的分野 耶稣并没有提出“自然法”概念,而是 用其它术语表述,如“尽心、尽性、尽意、 爱主你的神”,“爱人如己” 。
第四章 欧洲中世纪后叶的世俗政治法律思想
主权学说的特点
主权与主权者是不同的。主权不受限制,而 主权者受到自然法的限制。 企图在市民阶级和君权之间谋求妥协。
需要君权的强大,但有不能专横无度,主 张主权受到自然法治法律思想
第一节 概述
一、历史基础 1、罗马法复兴
2、文艺复兴
3、教会的衰落,君权的兴起
1、罗马法复兴
欧洲11~15世纪主要以意大利为中心而发 生的重新研究、采用罗马法的高潮。始于11 世纪末意大利的波伦亚。当时波伦亚设立了 以教习罗马法为主的法律专科学校。该校在 欧洲广招学生,名噪中古欧洲,直接促成了 全欧研究罗马法的热潮。
阴谋、诡计、谎言、伪善、残酷、吝啬
只要是有利于统治的,不无善恶都是正当的。
三、布丹
(1530-1596)是近代西方最著名的宪政专家, 他的《国家六论》也被誉为西方关于国家主 权学说的最重要论著。布丹出生于法国,年 青时在大学攻读法律,毕业留校任讲师,后 在巴黎任律师,16世纪70年代任王室检察 官,被聘为亨利三世的宫廷法律顾问。 1576年布丹发表了《国家六论》,在西方 政治、法律思想史中,他第一个系统地论述 了国家主权学说。
16世纪的法国,封建的生产关系仍占统治地 位,但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已经开始,新兴 的市民资产阶级已经发展起来。政治上,法 国建立了统一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 但贵族割据势力的存在,仍使民族国家面临 分裂的危机。 新兴的资产阶级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进一 步强化王权,加强专制制度,压制贵族和对 抗教会势力,维护法兰西民族国家的统一。 布丹的主权学说正是这一要求的集中反映。
(一)国家起源
1、家庭是一切国家的真正由来和起源。
家长权——主权
“国家就是由许多家庭及其共同财产所织成 的,具有最高主权的合法政府”。
西方法律思想史3中世纪ppt课件
b.封建制度发展时期(公元11~13世纪,中古 中期)
由于对采邑的领有既包括经济权利的占有也 包括政治统治权的转移,西欧各国形成了以封建 割据为基础的等级君主制,国家虽然没有君主, 但实际上不过是大大小小拥兵割据的领主们名义 上的联合体,生产力开始恢复,商业复苏,自治 城市开始兴起,后来由采邑制逐渐过渡到世袭领 地。
(3)双城论 a.光明的世界是上帝建立的,即“上帝之城”,
黑 暗的世界是由魔鬼建立的,称为“人间之城”, 人是这两个城市的公民 (人的本质的双重性,即精神的和肉体的,人 的利益划分为以肉体为中心的世俗利益和以 灵魂为主的精神利益)
b.人类永远受制于两个世界的竞争,最终上帝之 城取得胜利,人间的城市建立在人的低级本质 的世俗、饮食和占有的冲动之上,是被神放逐 的凡人集合而成的共同体,上帝之城的基础在 于期盼上天的和平和精神上得救,是上帝的千 年王国,高于人间的城市
②人类无法也无力救赎原罪,但上赎罪
(救赎论) 由于人只有作恶的自由而没有向善的
自由,因此人的拯救只能靠上帝,上帝赐 予人信仰的意愿,使人对基督怀着盼望和 爱心,上帝再通过基督赐人以恩典,人也 因此而得救
评价:原罪论和救赎论彻底否定了人生的意义、 价值和主观能动性,其目的在于为教权至 上提供理论依据
c.由于人类的始祖亚当犯下了“原罪”,所有人 都
从亚当那里继承了堕落的本性,因此上帝安排 了了人间的不平等,政府、法律和财产的区 分,基于人类的这种本性,上帝只能在人类中 挑选一部分人,这部分人善良、热爱上帝而轻 视自身,依靠对上帝的信仰而生活,使其灵魂 得救,成为上帝之城的公民,形成和平和“有 秩 序”,就是服从上帝、服从法律、服从命令和 服 从统治 评价:人的生活离不开上帝,离不开教会,教
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第一篇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第二篇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第二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第二篇中世纪的法律思想第三章封建社会生产和发展时期的法律思想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以研究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和流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基础课程。
课程设置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演变过程的了解和掌握,扩大学生的知识视野,并体验法律思想对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
本门课程还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现行西方法律制度的了解,分析西方两大法系所蕴涵的理论特质。
.古希腊罗马阶段。
2.中世纪阶段。
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4.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五)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有主客二分、自然意识、宗教精神、流派纷呈等主要特点。
希腊法律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理论源头,也是西方法律文化最为重要的理论渊薮。
特别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对于西方法学理论而言是不竭的学术遗产。
主要掌握希腊思想家有关正义、理性、法治的主要论述从法律的起源上来说,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定、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巨大的影响。
教会法,即在中世纪长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重大贡献。
首先,在观念层面,基督教在西方人的灵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了人们的精神世界,教会法的效力甚至高于世俗法。
人们普遍信仰上帝,而信仰是一种发自人们心灵深处的神秘的感情,它源于人们对未知世界的渴望与敬畏,不会随着生活状况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具有极大的稳定性。
对上帝、对教会的法律的这种恒稳的信仰,使人们容易以一种宁静而平和的心态去接受神圣的权威,当法律站到这个圣坛上时,法治大厦就有坚实的基础了。
从现代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服饰(假发、法袍)中的强烈的宗教色彩,从西方法官、律师以及诉讼当事人或证人宣誓的那种宗教气息,我们可以宗教的深深印记。
第3讲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
• “因为不屈服于奴役,所以他们选择了流 浪”,摩西带领他的族人在西奈山下祈祷, 请求耶和华为他的族人指一条道路。一只 看不见的手──上帝之手在西奈山的峭壁上 刻出十条戒律。 • 《摩西十诫》体现了平等的“人神契约” 精神:谁要毁约,谁就会受到上帝的惩罚。 同时,人民也有“神不佑我,我即弃之” 的权利。
• (1)自然法的箴规——人们必须遵守的行 为尺度和道德规范 • A 自我保全; • B 固有天性; • C 向善倾向。 • (2)自然法的性质 • A自然法的普遍性与例外性 • B自然法的不变性与可变性
• 3.人法 • 阿奎那认为人法是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 公布的,是对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 排。“人类的推理也必须从自然法的箴规出发, 仿佛从某些普通的、不言自明的原理出发似的, 达到其他比较特殊的安排。这种靠推理的力量得 出的特殊的安排就叫做人法。” • 第一,人法来源于自然法 • 第二,统治者公布 • 第三,实现公共幸福 • 第四,立法者受到理性的约束 • 第五,支配人类行动的法则
• 3.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的关系 • “在现世,这两个城——地上之城和天 上之城是混为一体的;但在来世,被神所 预先选定的得救者同被神厌弃者将被分别 开来。在今世,即便在似乎是我们的敌人 中间,谁将成为选民一事,也是我们无从 知道的。”
(三)“神法”与“人法
• 1.神法 • (1)定义 • 是上帝的法律或永恒法,是一切事物借以处于 完美秩序的法,等同于上帝的意志和智慧。 • (2)特点 • “天主的法律一成不变,不随时间空间而更改, 但随时代地区的不同而形成各时代各地区的风俗 习惯。” • A 普遍性、永恒性 • B 可变性
• (1)教会法与罗马法 • 教会法体系的形成,受到了罗马法复兴的影响。 大约1080年,《查世丁尼国法大全》的手抄本被 发现,在波伦亚大学掀起了学习和研究罗马法的 热潮。 • (2)教会法体系 • A 教会法体系的宪法性基础 • B 教会婚姻法 • C 教会继承法 • D 教会财产法 • E 教会契约法 • F 诉讼程序
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
(4)卡诺莎觐见
国王和教皇在德意志主教任免问题 上发生冲突,亨利四世首先宣称废 黜教皇,教皇针锋相对,宣布剥夺 亨利四世的教籍和帝位,解除臣民 对他的效忠誓约,大贵族乘机制造 事端,以致帝国政局动荡不安。 1077年亨利四世经过艰难行程来到 卡诺莎城堡外请求觐见教皇。亨利 四世赤着脚,披着毡衣,在雪地里 站了三天三夜,才得到教皇的接见。 教皇最终原谅了亨利四世,恢复了 亨利的教籍和王位。
丕平献土、查理加冕——教权与王权相互利用
卡诺莎觐见——王权虚弱,教权极度膨胀
阿维尼翁之囚——王权扩张,教权回归本原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背景下,教权长期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深刻 影响中世纪社会历史和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神学法律思想成为 中世纪法律思想的主流。到中世纪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英法等民族国家的建立、新的市民力量的崛起以及文艺复兴、宗 教改革、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影响,神学法律思想逐渐失势,世俗 法律思想逐渐成为主流。
皈依基督教后,成为基督教早期神学家。著作《忏悔录》和《上帝 之城》被基督教会奉为最重要的经典,他本人也成了教父学的最高权威。 其思想影响了西方基督教教会和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上帝之城》是奥古斯丁晚年耗费14年时间写成的,是神学政治法律思 想的第一部巨著。
该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前10卷,指出罗马的灭亡是咎由自取, 与基督教无关。强调皈依基督才能有美满生活,反驳异教主义。
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提出:“神是最高的主宰”“神是万物之 源”“神是最高的实在,最高的善,最高的爱,最高的美”,“不仅 是真理的体现者,而且是真理本身”。 1、原罪与救赎论 2、国家和法的起源论 3、双城论——“属天之城”“属地之城” 4、神学自然法思想
1、原罪与救赎论——思想理论基础
中世纪法律思想
中世纪法律思想【奥古斯丁】奥古斯丁(354——430)本人并没有生活在中世纪,之所以把奥古斯丁纳入中世纪思想家的范畴,主要是因为他的神学思想属于中世纪。
1.人性原罪论(1)“众人都犯了罪”、“错用良善乃是邪恶”。
(2)上帝的恩典①赎罪:耶稣的牺牲②人类的意志因上帝施予恩典而自由(3)教会:意志自由→正确选择→获得救赎(教会的作用类似于向导)正由于人生来就具有其始祖遗传而来的“原罪”,人的意志因受到罪恶的污染而失去了自由选择的能力,因此人不能不犯罪。
但是,人的心中毕竟还存有善性,追求至善的神是人的本性的需要,是人生最大的幸福,也是人生最终的目的,只有在上帝的恩典下人才能恢复意志的自由。
2.双城论爱上帝、甚至轻视自己者组成上帝之城;爱自己、轻视上帝者组成地上之城。
上帝之城和地上之城指的并不是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处境,而是就他们的结局而言的。
现实世界是上帝之城与地上之城并行的世界,前者指精神世界,后者指物质世界,区分两者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敬爱上帝。
当一个人死去,他的肉体将在原有的物质世界中腐朽,而他的精神将会因为爱上帝而进入真正的上帝之城,或是因为轻视上帝而进入另一个地上之城。
PS:国家的目的是提供健康、安全的环境,维持人类友谊和世界和平。
该和平一是指世俗社会的和平,二是指人与上帝之间的和平。
上帝之城是虔诚的基督徒心目中朝圣的目标,教会是从事圣事(洗礼、圣餐)的场所,两者并不等同。
俗世中的人只有在教会指引下才有希望进入上帝之城。
奴隶制度:奥古斯丁虽然认为奴隶制是不自然的,但并不主张以暴力推翻奴隶制。
他把公正交给上帝,让服从留在人间,提倡的是一种克制、忍让、等待的基督教精神。
3.神学法律观(1)神法与人法:神法乃上帝之法,是永恒的;人法乃原罪之产物,是了制约邪恶的滥用而制定的,是世俗法。
人法应当符合神法、服从神法.(2)守法:人应当服从神法和符合神法的人法。
【教皇革命】双剑论→日月论【阿奎那】1.神学法律观在阿奎那之前,法律主要被分为自然法和人法,或神法和人法两种。
中世纪法律思想
(三)自然法与正义
自然法:自然法是人对上帝的真理或上帝的永 恒法的智性参与。所谓“永恒法”,是 规定着万物秩序的上帝的神圣理性,而 人对永恒法的领悟就是自然法。 正义: 正义是一个永恒的标准,先于国家存 在而存在。正义是心灵的一种倾向,它 给予每个人应有的尊严。正义不是一个 人的正义观,而是某种内在力量给予的 东西。 正义与道德密不可分,正义的主要关 系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神 之间的关系,所以要实现正义,首要的 前提就是爱上帝、侍奉上帝。
据他的自传《忏悔录》记述,某日正当他在住所 花园里为信仰而彷徨之际,耳边响起清脆的童声: “拿起,读吧!拿起,读吧!”他急忙翻开手边的 《圣经》,恰是圣保罗的教诲赫然在目:“不可荒 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荡,不可争竞嫉妒,总要披戴 主耶稣基督,不要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奥 古斯丁年轻时生活放荡,他感到这段话击中要害, “顿觉有一道恬静的光射到中心,驱散了阴霾笼罩 的疑云”。387年复活节,他接受安布罗斯洗礼, 正式加入基督教。最终成为教父思想的集大成者 。
名言
当你不问我“什么是时间”时, 我觉得我知道“什么是时间”。 但是当你问我“什么是时间”时, 我仔细一想,我就糊涂了…… 我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时间
著作
著有《忏悔录》 《论三位一体》 《上帝之城》 《论自由意志》 《论美与适合》等。
忏悔录
法律思想体系
第五,政治上的影响
中世纪的欧洲分崩离析,缺乏统一的世俗 领导。此时,“欧洲好像一块四分五裂的破 毛毯”。历史呼唤一种能够统一欧洲的力量, 唯有基督教堪当此重任,于是,基督教起到 了通过思想的统一维护政治统一的目的。
第六,对社会制度的影响
古希腊与古罗马都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其 思想家无论多么开明,都无法超越历史的局限, 都为奴隶制度唱赞歌,作辩护。在中世纪,基督 教会宣言人类在上帝面前的平等,众生平等,作 为上帝之子的人类在原则上是平等的等观点,当 然,也不是十分彻底的平等观。但这毕竟是伟大 的历史进步。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平等观一个是 凭借了基督教,另一个凭借是古罗马的万民法思 想。梁漱溟先生说,“中古封建的统治,既资藉 于宗教,而宗教自身又复政治化。”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 版,第53页。)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在西欧中世纪,罗马天主教会在政治、经济上占有很大势力,在思想领域中,基督教的神学居于垄断地位。
它将哲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包含在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一个分支。
无论是神学法律思想或教会法学,都为封建统治的法披上了神圣的外衣,并为教会高于世俗统治者的权力进行辩解。
当时的神学家和教会法学家提出了相当系统的神学法律思想。
在这种法律思想中,法的本质最终归结为上帝的意志或理性。
如同恩格斯所说,西欧中世纪“从没落了的古代世界承受下来的唯一事物就是基督教和一些残破不全而且失掉文明的城市……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
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效力。
甚至在法学家已经形成一种阶层的时候,法学还久久处于神学控制之下”。
中世纪西欧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是奥古斯丁(354—430)和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的法律思想。
前者沿用斯多葛派的哲学和基督教的教义,论述国家与法律的性质,藉以提高教会的地位,使之凌驾于世俗国家之上;后者则从基督教教义出发,系统全面地论述了国家与法出于神意,创立了系统的神学法律观。
从中世纪中期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的出现和成长,西欧出现了一种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即从12世纪至16世纪相继出现的意大利前、后期注释法学派和法国的人文主义学派,使罗马法得以在西欧大陆广为传播,为资本主义法的出现和法的统一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其间,研究罗马法的法学家又一次形成了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集团,但他们是代表市民等级的世俗法学家,与僧侣法学家相对立。
这种新伪法学家与近代大学的出现也是不可分的。
意大利前、后期注释法学派以12世纪创立的欧洲第一所大学,即意大利波伦亚大学为中心,该校最初就是从传授罗马法开始的。
下面介绍本历史时期的著名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是欧洲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神学家、经院哲学家和法学家。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指的是自古希腊时期以来,西方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的发展历程。
以下是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的主要阶段:
1. 古希腊时期(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时期,诸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就曾对法律和政治体系发表过深刻的思考。
他们主张通过理性和道德的方式来塑造人类社会,强调法律的正义和公平以及国家的合法性。
2. 古罗马时期(公元前753年至公元476年):罗马法律是古代欧洲法律的基础。
在罗马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公民权和合同法成为重要的法律领域。
罗马法律的特点是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私法的保护性,并且一直被认为是法律思想的典范。
3. 中世纪(公元476年至公元1453年):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基于基督教教义而产生的。
教会法律逐渐成为欧洲法律的一个重要学科,而封建制度则塑造了欧洲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结构。
4. 文艺复兴时期(公元14至16世纪):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开始重视人本主义的价值观,强调个体的尊重和自由。
此时,法学的兴起与人文主义紧密相关。
人们对于理性的追求促进了对法律的重新审视,而国家的统一和中央政府的出现,也对现代法律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 近现代时期(公元17世纪至今):近现代时期,随着工业革命和经济全球化
的发展,人们对法律和政治的认识逐渐变得更加复杂和理性。
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法律思想的进步,改善了人类社会的治理和组织方式。
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是多元化、国际化和普惠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
(一)自然神论
(二)唯物主义、理性主义
三、法的精神
1、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法律是一个国 家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民族传统等多种因素 相互作用的产物,是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历 史积淀而形成的。
2、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3、法律要与国家的自然条件(气候、土地质量、 地理形势、国土面积、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 适应。
(二)关于战争问题的论述
1、首先反对“战争无法律”的论点,主张国与 国之间的战争应该受法律的约束
2、主张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 3、关于中立国的权利义务问题 4、战争法的原则——宣战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5、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三节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一、托马斯•霍布斯生平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年— 1679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上层贵族和资 产阶级保守派的政治法律思想家。 二、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1、人性论:人生而平等——人性恶 2、自然状态——战争状态 3、自然法——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对立 4、社会契约
2、政体的原则 (1)民主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 (2)贵族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加节制 (3)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 (4)专制政体的原则使“恐怖”
五、孟德斯鸠的宪政理论——自由与分权 1、政治自由: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两者的 统一
2、不分权就没有公民的自由,分权是政治自由 的保障
3、三权分立,以权制权 公共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卢梭认为良好的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只不过 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故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
第七节 古典自然法的历史意义
一、人之觉醒与法律思想、制度的现代:正确认识人存 在的双重性,准确对法和国家权力进行定位,提出准确 的法律思想,建构正确可行的法律制度 二、天赋人权的法律逻辑起点、归宿点与制度 三、人权原则与制度 四、人民主权原则与制度 五、共和原则与制度 六、社会契约原则与制度 七、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与制度 八、民主、法治原则与制度 九、有限公共权力原则与制度 十、法律信仰原则与制度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中世纪中期
到了1100年,始于西罗马帝国覆亡许久之后的,在最宽泛的意义上包括维京人和诺曼人探险的日耳曼移民,已经差不多结束了。
移民浪潮波及到海岸的各个角落。
十字军第一次东征以在巴勒斯坦建立法兰克王国宣告结束(1099年)。
稍早以前,以基辅为中心的俄罗斯维京帝国达到了其鼎盛时期;在欧洲的另一端,诺曼人业已征服了英格兰、意大利南部及西西里;此时距离爱尔兰的建立(1166年),以及法兰克对君士坦丁堡和“罗马尼亚”的短暂征服已相去不远(1204年)。
1无论如何,相对“黑暗时代”而言的欧洲稳定即将到来。
欧洲以外的民族的挑战已经被容纳和击退:一度深入到法兰西的阿拉伯人首先被阻截在比利牛斯山口,现在正渐渐向西班牙南部撤退,因为承继了西哥特的基督教的诸王国发动了对半岛的再征服(Reconquista);955年,德意志皇帝奥托一世打败了中亚的马扎尔人,于是战败者就定居在了今日的匈牙利境内。
至于东部的拜占廷王国,它抵挡着伊斯兰土耳其,仍然是防止土耳其向欧洲扩张的主要防线。
从10世纪开始,人口和经济的增长也反映了欧洲的相对稳定。
统计数据,甚或有关的一般性陈述是不存在的;诺曼征服英格兰不久之后编纂的《末日审判书》是一个特例,在当时世界上的其他任何地方都没有这一类的统计,它记载了王国土地的价值和所有权情况,从而使粗略的计算成为可能。
然而,其他类型的证据可以填补空白:日耳曼居民不断向先前将他们与斯拉夫人分隔开来的易北河东部迁移;整个中欧地区为了土地耕作的需要,大规模地砍伐森林、浇灌土地;农业技术的进步使土地的单位产量得以提高。
这一切都反映了伴随人口快速增长而来的养活更多人的需要。
人口的增加也导致了劳动力的富余,这可以解释在十字军东征的第一阶段,大批贫民何以离开欧洲纷涌东征;甚至还可以解释在整个中世纪中期,欧洲各地修道院何以增多,其中西多会(成立于1098年)在倡导利用荒地、改进农副业方面,是欧洲贡献最为卓著的团体。
这一时期的贸易,以及不同文化的民族之间的交流(十字军也促进了文化的交流)也像人口的增长一样迅速繁荣。
中世纪法律思想浅析
中世纪法律思想浅析摘要:罗马的衰落并未导师罗马法的灭失,在中世纪教会势力的干预以及日耳曼人的包容下,罗马法与蛮族法兼容并保存了下来。
本文着重阐述教会势力对罗马法得以沿袭的贡献,并且通过对奥古斯汀与阿奎那神学思想的大致介绍,说明神学思想对法学思想的影响。
关键词:中世纪;罗马法;蛮族法;神学;法学“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学通常会将宗教笼罩下的中世纪描述成血腥的屠杀、黑暗的统治、残忍的迫害、压抑的人性……”这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状,但也抹杀了中世纪欧洲基督教神学对法学思想的形成,甚至是对整个欧洲局势的改变所发挥的不可磨灭的作用。
正如恩格斯所说:“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教会信条自然成了任何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
法学、自然科学、哲学,这一切都由其内容是否符合教会的教义来决定。
”[1]由此,神学法律思想为教权高于王权提供了法律上的论据,也成为西方中世纪法律思想的中心。
一、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地位形成的原因。
1.日耳曼的入侵是神学开始了对文化统治的重要原因。
南下的日耳曼人被成为“蛮族”,因为他们虽然骁勇善战,但却未能拥有像希腊人、罗马人那样惊艳世人的文明。
据有的史料记载,查理曼大帝统治前期,90%以上的老百姓都是文盲,为此,他曾要求教会和修道院办学校,一度创造了“加洛林文艺复兴”[2]。
这足以证明整个时代为基督教文化渗入日耳曼人的统治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形势。
2.教会成为蛮族建立新政权的工具。
古罗马帝国的崩盘并没有使罗马法彻底消失殆尽,不可否认的是,在城市基础上完善起来的罗马法是蛮族法不可逾越的文明,罗马法固然有其可借鉴的优势,但对于遵循习惯法的日耳曼人来说,是很难吸收甚至是很难理解的文明果实。
建立一个帝国式的政治体制所需的经验正是日耳曼人不具备的,这种形势下,一种可以优化蛮族习惯法又使得罗马法得以延续的力量——教会就不可避免的强大起来。
“罗马法理念还是有很多渠道显示其存在。
首先是教会的影响,特别在巴伐利亚法与加洛林王朝国王和皇帝的法典和法令汇编上留下了印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第四章中世纪法哲学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第四章中世纪法哲学思想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第四章中世纪法哲学思想(2007-10-15 11:07:47)转载标签:知识/探索第四章中世纪法哲学思想一、中世纪和基督教二、法律和宗教的一般关系1. 什么是宗教?1) 宗教是对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崇拜2) 是对人类终极本质的信仰与追求,解决的是如何在社会中安身立命3) 是人类的意义系统,解决人生观、价值观的有关问题4) 是一种生活方式、行为方式5) 是一种文化、文化现象、文化形式、文化符号6) 是一种社会控制形式,社会规范形式,是人类用以抗拒无序,逃避无续的方式7) 是人类精神的鸦片,精神避难所8) 是神学知识体系9) 涉及到最为主要的是人的信念、信仰问题2. 法律和宗教的一般关系1) 无论是宗教还是法律,都是人类文明文化发展的产物,都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推动人类文明化进程,都是维系文明的一种机制、手段2) 法律与宗教都是人类社会控制方式两大基本要素,是人类社会权威的体现、权威和权威力量的化身3) 在许多方面,法律与宗教具有相同要素,可以进行比较、分析、研究。
4) 法律与宗教在功能上具有一致性、互补性5) 法律本身有宗教性、神圣性6) 在西方,15、16世纪以后,法律成为社会最主要的控制方式,告诉我们,15、16世纪以后法律成为社会最主要、权威力量,实际上成为人类社会所塑造的新的神,人类社会所需要的社会化之神3. 法律的宗教性1) 宗教为法律提供了内在价值基础,没有宗教提供的终极本质,绝对价值观念体系,法律就缺少神圣性本质、价值基础2) 宗教为法律提供广泛社会土壤和基础3) 宗教在历史上有许多为法律提供了制度性基础,有一些国家社会法律直接来源于宗教制度4) 历史上,宗教曾经是法律观念的深渊基础,基督教给法律提供: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 社会中的公平、公益、正义的观念,基督教给人的观念是在末日来临时,人人平等都会生活在公益社会,不存在差别C. 契约观念a) 契约必须是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之间签订的b) 契约是双方或者多放合意的表达c) 契约所侧重的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一方既拥有权利又拥有义务d) 人一旦做出承诺,就必须履行契约,履行契约是人的义务e) 人一旦违背契约,必然要遭受处罚,付出应有的代价D. 耶稣被钉上十字架三、教会法称为宗教法或者寺院法,信徒、神职人员、教牧人员在信仰教义、信念、伦理以及宗教法律方面应该遵守的规章基督教教会法:广义上,指不同历史时期创造的基督教法律体系。
第四章 中世纪世俗法律思想
(二)人文主义法学思想的发展
(三)中世纪晚期国家主义、君权主义思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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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起-注释法学
1、早期注释法学派:罗马法于11世纪末考古新发 现后,学者们对原典研究,推广传播。 利于王权中央集权制建立,为商品交换产生的法 律关系提供详尽规定,也对罗马法广泛研究,使 法学独立于神学,形成世俗法学家阶层。伊纳留 2、后期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13中-16世纪 ,注释法学派已不仅研究罗马法原典的结构和愿 意,且企图使罗马法与宗教法、城市法与习惯法 的规范相协调。 法学家注释基础上,采评论、评议方式,使之适 合时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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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文主义法学思想的发展
是末期与神学法学相对立的思潮 15-17世界受到古代文学、风俗习惯及各个领 域观念影响的,尤古典文化复兴熏陶的一批法 学家,其强调语言和历史,力求用一种历史的 比较方法,恢复作为一种古代文化的罗马法的 本来面目。 法国形成人文主义法学派。出身,完全是世俗 法学家;目的及方法,主张以纯科学态度,实 借助语言学、历史学方法,称复古派 代表人物:法国阿尔恰托,居雅士等。开拓从 历史角度研究法律精神的道路,成为启蒙思想 家及历史法学的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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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注释法学 • 第三节 人文主义法学 • 第四节 晚期几个代表人物的政治法 律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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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世俗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基础
二、世俗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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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俗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基础
1、罗马法复兴:11-15世纪,以意大利为中心,西欧各国先 后出现的一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热潮。11世纪末,意大利波 利亚设以教习罗马法为主的法律专科学校 2、文艺复兴,即“希腊、罗马古典文化愿意的在生”:14 世纪在意大利各城市兴起,于15世纪在欧盛行的一思想文 化运动。发现人,人要解放,个性应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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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文主义与人文主义法学
(一)人文主义
(二)人文主义法学 (三)法国人文主义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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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文主义
历史领域:用来描述14-16世纪间,较中世纪先 进的思想;
作为文艺复兴和宗教时期核心思想:指一种建立 在人类高贵品性基础上的伦理并转用于研究和行 动; 文艺复兴时期的:表现为肯定人性和人的价值, 要求享受人世的欢乐,要求人的个性解放和自由 平等,推崇人的感性经验和理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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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文主义法学主要代表人物及贡献
意大利洛伦佐· 瓦拉:最早用语言学和历史学对罗马法 评注先驱提出批评的人文主义者; 安杰格· 波利奇亚诺:第一个使《学说汇篡》重见光明 的人; 纪尧姆· 布代:法较早使用法学人文主义方法者; 阿尔恰托:法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创人; 雅克· 居雅士:法人文主义法学运动最杰出一位;法律 史研究的先驱者; 雨果· 道诺:把法律作为一整体系统阐释的先驱者;1 、把查士丁尼提出的法(jus)理解为属个人的主观权 利,将整个法律理解为一权利体系;2、第一位将法律 体系分为实体法和诉讼程序法;3、提出他物权概念 弗朗索· 浩特曼:深入研究查士丁尼法典,反暴君理论 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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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国人文主义法学派
法兰西自15世纪起开始制定本国法,最初主要 是记录习惯法,15世纪中期逐渐成文化。使习 惯法赋予法律效力且使其他未被“认可”的习惯 不得与前者相违背。 1510年编纂出版、1580年修订的《巴黎习惯法 》是最大成果。 法国人文主义法学家基于一种对古罗马法典籍的 直接体验,尤其是对罗马法及其社会背景的一种 更深刻的认识和更精确的理解,他们要求撇开其 意大利老前辈所做的注释和评论而回归罗马法最 初的渊源。
(二)人文主义法学
注意力全部集中于罗马法典籍尤是《国法大全》
不同之处:将罗马法的研究从实用性的目的中解 放出来,探索法律现状与历史传统的联系,注重 以获得罗马法的历史知识来代替对罗马法实用性 的强调。
提出的多种导向:对罗马法律文本进行历史哲学 性的纯净化工作;系统的法律建设的尝试;法学 教育改革;对一种理性主义和系统的自然法的重 新注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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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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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西欧中世纪末人文主义法律思想特点及 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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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晚期几个代表人物的政治 法律思想
一、马西利的政治法律思想
二、马基亚维利的政治法律思想 三、让· 布丹的政治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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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文主义法学思想的发展
是末期与神学法学相对立的思潮 15-17世界受到古代文学、风俗习惯及各个领 域观念影响的,尤古典文化复兴熏陶的一批法 学家,其强调语言和历史,力求用一种历史的 比较方法,恢复作为一种古代文化的罗马法的 本来面目。 法国形成人文主义法学派。出身,完全是世俗 法学家;目的及方法,主张以纯科学态度,实 借助语言学、历史学方法,称复古派 代表人物:法国阿尔恰托,居雅士等。开拓从 历史角度研究法律精神的道路,成为启蒙思想 家及历史法学的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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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释法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概况 二、早期的注释法学
三、晚期的注释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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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释法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概况
其产生标志罗马法的复兴。是社会进步及当时政治、 经济、文化条件发展的产物。 1、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变化的需要; 2、适应了中世纪政治形势发展需要; 3、在注释文献来源和注释方法上,其产生具有深厚的历 史基础; 4、直接原因来自于《国法大全》原稿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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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西利的政治法律思想
马西利(1278-1343):西欧中世纪著名 政治法律思想家,坚决维护君权、反对教 权,是使中世纪法学摆脱神学桎梏的重要 人物之一。代表作:《和平的捍卫者》
(一)法律的定义和分类
(二)立法权和行政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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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定义和分类
《和平的捍卫者》目的:规定或限制宗教利用 自己掌握的权力去统治世俗国家。 法律定义:1、强调命令和制裁;2、注重立法 者的意志及执行这种意志的权力; 法律分类: 1、神法:上帝直接的命令,没有人类考虑的 因素;2、人法:全体市民的命令,或是占优 势的那部分人民的命令,它又是受命立法的人 考虑的结果,或说是关于人们应做或不应做的 行为规范,但只限于现实世界; 重要命题:反对教会法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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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注释法学 • 第三节 人文主义法学 • 第四节 晚期几个代表人物的政治法 律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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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世俗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基础
二、世俗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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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俗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基础
1、罗马法复兴:11-15世纪,以意大利为中心,西欧各国先 后出现的一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热潮。11世纪末,意大利波 利亚设以教习罗马法为主的法律专科学校 2、文艺复兴,即“希腊、罗马古典文化愿意的在生”:14 世纪在意大利各城市兴起,于15世纪在欧盛行的一思想文 化运动。发现人,人要解放,个性应自由等
早期(11-13)以注释和文字解释为主;后期(13-15) 进一步论述罗马法,研究方法主要是评论式,目的是 用罗马法解决当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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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早期的注释法学
(一)早期注释传统形成与该派代表人物
(二)注释法学派的注释方法及其特点 (三)注释法学派学术成就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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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期注释传统形成与该派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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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何勤华:《西方法学史》。
2、[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 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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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试述后期注释法学派的活动特点及对 法学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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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文主义法学
一、人文主义与人文主义法学 二、人文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贡献 三、人文主义法学的影响
第四章 欧洲中世纪后叶世俗政治法 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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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个中世纪,日耳曼民族最初的迁徙入侵, 随之而来的基督教思想的统治,政教之间的 勾结与争端,罗马文化的影响和中世纪末期 市民阶级与王权力量的增长使得这个时期充 满了纷乱与有序,多元与统一。
此时,一切科学都成为神学的婢女, 神
权政治理论主宰着人文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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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文主义法学的影响
其返回原典以独特风格、用人文主义原则以及 严谨的语言学和历史学的知识研究罗马法,首 次指向法的历史源头、法的理性、内部体系、 一般概念等,影响深远: 1、研究方法使法学进一步成为一门科学,并积 累丰富的法律文献; 2、其研究对形成研究风格、法律意识及法国法 学的发展有深刻影响;法律意识、市民阶层; 3、人文主义法学在欧洲其他国家得到传播;荷 兰、德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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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注释法学
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波伦那学派,是1113世纪在意大利波伦纳因恢复对罗马法 的研究而兴起的一个法学流派。 “注释”,就是对书内难懂的字句用解 释性文字在边空上加以说明,后发展为 对整段文字和原则进行解释,以及分析 概念、内容和相互之间的关7 19
(二)晚期注释法学派特点及历史贡献
1、研究方法趋于综合; 将辩证法-逻辑推理方法运用到法律分析中。 2、研究态度趋于现实; 重视面向社会实际,注重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3、研究范围开始扩大; 在实践中开始重视对教会法、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以及 中世纪城市法的注释和研究。 早期注释法学派和晚期注释法学派活动,开始使法学摆脱 神学的束缚,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其思想方法、研究范 围和态度使法学真正成为一门科学。
(二)人文主义法学思想的发展
(三)中世纪晚期国家主义、君权主义思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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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起-注释法学
1、早期注释法学派:罗马法于11世纪末考古新发 现后,学者们对原典研究,推广传播。 利于王权中央集权制建立,为商品交换产生的法 律关系提供详尽规定,也对罗马法广泛研究,使 法学独立于神学,形成世俗法学家阶层。伊纳留 2、后期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13中-16世纪 ,注释法学派已不仅研究罗马法原典的结构和愿 意,且企图使罗马法与宗教法、城市法与习惯法 的规范相协调。 法学家注释基础上,采评论、评议方式,使之适 合时代的需要。
(一)晚期注释法学派形成及代表人物 (二)晚期注释法学派特点及历史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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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期注释法学派形成及代表人物
早期的缺陷:1、后来只注重其老师作品 ,离开罗马法原著;2、以注释书代替罗 马法原著,且忽视当时各国商品经济新发 展,阻碍罗马法复兴。 晚期:不是注释式,是评论式、评议式; 兴起于13世纪后半叶意大利波伦那大学; 兴盛顶点的是巴尔多鲁和其学生巴尔杜斯 ;被称为中世纪著名法学家中的“双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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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世纪晚期国家主义、君权主 义思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