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培训管制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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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培训管理办法1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依据《公司法》、《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和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一)董事长、总经理;

(二)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三)副总经理;

(四)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

(五)董事会秘书;

(六)分支机构负责人;

(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培训,按需施教。根据培训对象职务和工作性质的不

同,分级分类地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培训内容紧扣保险业的特点和发

展的新形势,切实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全面实施,保证质量。培训面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实现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保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中国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培训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并将其作为任职资格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包括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第六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坚持“费用自理,收支平衡”。

第七条培训工作应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培训工作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二章培训内容

第八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接受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保险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国内外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问题与趋势,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法律问题,保险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基本现状及最新政策趋向,资本运作与战略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分析,投资

者关系管理,当今经济金融情况分析,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发展战略,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以及对外担保原则,保险公司财务报表解读知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保险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最新会计准则,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以及独立董事行为规范,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案例分析,薪酬、绩效考核的运作,保险公司监管情况分析,财务报表的解读及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内外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问题与趋势,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法律问题,资本运作与战略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分析,公司战略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等。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与会计政策选择,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法律责任,会计报表粉饰与识别,保险

公司年度报表分析,保险公司的财务技能,公司预算管理的编制与考核,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控设计,保险公司日常运作的重点难点和疑点等。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运

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内部运作规范的合法、合规性分析,合规报告的编制,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规范,合规负责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总精算师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运作法律框架,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保险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保险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保险公司定期报告中涉及的财务、会计、审计的最新规定,财务报表分析技巧等。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险监管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分支机构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培训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培训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指导、协调。

第十九条培训工作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分工合作,分

层次组织实施。

中国保监会负责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培训。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单独组织或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学会及其他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的具体职责为:

(一)指导、协调培训工作;

(二)制定培训实施细则;

(三)负责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审定、补充和修订;

(四)组织培训师资信息库;

(五)确定培训对象的必修课程及考核办法;

(六)建立培训考题库;

(七)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八)建立培训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并

颁发合格证书;

(二)建立和维护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培训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区特殊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每年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培训情况。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遵循“法制、监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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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即将到来,为完成了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公司各项条款,加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车险理赔服务工作,全面提高工作业绩,提升服务质量,现将2018年工作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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