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实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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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作业1:模拟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1. 实训目的:培养学生熟练掌握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法理,培养学生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公司的组建是否合法,学会正确设立公司。并会分析公司企业运作过程当中的违反公司法的现象并会正确处理。

2. 实训步骤与方法

(1)6-7人一组,作为股东,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有股东1-50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我们学生在设立时可以模拟加入1-3个法人股东。为自己的公司设计符合《企业名称管理条例》的名称。公司名称当中一定要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

(2)每组同学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出资模拟。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要进行评估作价,并依法模拟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当中应包括下列内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劳动其他事项。章程制定完成后,全体股东要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本班模拟的工商局等国家有权机关不予登记。

(4)模拟选定公司的住所。并准备住所证明的相关文件。如果是公司自有房屋,应有房照。如果是租赁他人的房屋,应有租赁合同。

(5)建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三个: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由全体模拟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专司监督职能。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这里主要考核学生们对公司组织机构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以及熟练运用组织机构进行公司设立的能力。

3、作业完成的形式:

全班根据人数分若干小组,每小组6-7人,小组成员分工合作,以小组为单位,集体完成。.

公司模拟设立登记过程以ppt格式交稿;公司章程以word格式交稿。

4、老师将根据各组完成的具体情况进行点评并组织班级交流。

实训作业2:订立一有名合同

1、课内了解订立合同的程序和要求,课外收集一些合同范本,小组集体学习、消化。

2、以各小组成立的模拟公司名义相互之间签订一有名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大宗商品的运输合同等等),这些合同的订立都要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进行,要通过商务活动的谈判来达成当事人的合意后,签定合同。内容明确,形式规范。

3、各小组以word形式打印提交作业,并准备在课堂上用ppt介绍本小组合同的主要内容。

实训作业3:分组撰写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

1、课内外学习了解民事诉讼法,课外收集一些相关的案例和评析,小组集体学习、交流、讨论、消化。

2、各小组集体分工撰写《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报告分以下部分:

(1)案例介绍

(2)案情分析

(3)民事起诉状

(4)答辩状

(5)一审民事判决书

3、各小组以word形式打印提交作业,并准备在课堂上用ppt介绍本小组合同的主要内容。

要求:(1)格式规范;(2)体现集体学习讨论的轨迹;(3)按时完成;

附:参考案例

案例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商贸发展总公司与广西浦北县物资总公司北海公司等购销钢材纠纷申诉案

1993年4月19日,北海公司与加工厂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加工厂

供给北海公司槽钢4950吨,角钢 4900吨,总金额4014.25万元;同年5月30日前交货;需方预付货款总金额15%的定金。1993年4月30日,北海公司与加工厂又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加工厂供给北海公司槽钢 22000吨,

每吨单价4250元,总金额9350万元;同年6月20日前交货;需方预付货款总金额20%的定金。上述二份合同签订后,北海公司按加工厂的要求分别于1993年4月16日、21日、23日,将 1250万元汇入加工厂在北海中国银行设立的帐户。加工厂收款后于4月26日分两笔将1050万元汇入供销部在深圳中国银行设立的帐户,5月7日,将200万元汇入深圳市东方旅游公司大元商场(以下简称大元商场)的帐户。北海公司还按加工厂的要求分别于1993年4月30日、5月7日、5月8日、5月12日,将1330万元汇入供销部在深圳中国银行设立的帐户。至此,加工厂和北海公司共汇款2380万元到供销部帐户,现已全部流失。1993年5月 15日,北海公司与加工厂进行对帐,加工厂确认已收到北海公司定金2580万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加工厂既未供货,也未退款。北海公司几经追索未果,遂于1995年4月22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定金及利息。本案在二审中,北海公司和加工厂书面表示放弃对大元商场200万元的追究权利。另查明,供销部是发展公司开办的分支机构,并以供销部的营业执照在深圳中国银行开设了前述帐户。

案例二:赵某诉许某离婚案

原告赵某和被告许某从小相识, 1975 年建立恋爱关系, 1978 年 10 月登

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 1980 年 12 月出生,次女 1983 年 5 月出生,幼子 1988 年 1 月出生。结婚后,赵某与许某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好转。 1986 年赵某与他人合伙办起了“聚宝修配厂”,经营机械修理业务,许某一人基本上承担了全部家务及农活,有时也抽空到厂里干活挣钱。 1988 年两人拆了老房修建了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5 万元。 1989 年赵某与他人的合伙关系因故解散,赵某与许某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聚宝机械厂,并贷款添置了设备。 1991 年两人利用现有资金和贷款另建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10 万元,同时还陆续投资扩大再生产。

1993 年赵某在业务往来中认识了个体女业主林某,不久两人即关系密切,许某对此不满,与赵某发生口角,夫妻关系出现裂缝。 1995 年下半年赵某结识了寡妇肖某,两人很快勾当成奸,赵某因此经常深更半夜才回家,许某知道此事后,曾公开责骂赵某与寡妇肖某,赵某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反生与肖某成婚之念,拒绝与许某同居,公开称肖某为其“爱人”。 1998 年 5 月 25 日原告年 1999 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要求离婚。赵某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月 10 日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但是,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分居,原告赵某仍保持与寡妇肖某的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打骂不断,当地乡村领导也多次进行教育,但无济于事。 2001 年 5 月 30 日原告赵某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查明,赵某与许某的财产有: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5 万元;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10 万元;微型汽车一辆,折人民币 10.2 万元;现金 8 万元、彩电、冰箱和其他家具等折人民币 16500 元;债权 10 万元。债务有:银行贷款本息共 40.4 万元。被告许某宣称赵某曾为寡妇肖某置办了 2 万余元的金银首饰,此应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三:设安全装置致人重伤案

杨某携家人准备离家外出时,为防止家里被盗,就在自己的住宅围墙上放置玻璃片,同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自动杀伤机关。2002年8月28日晚,窃贼吴某翻墙入室,身体多处被碎玻璃片扎破流血,而后撬门侵入杨某的住宅后,被自动杀伤机关击成重伤。正巧杨某携家人回家,杨某将受伤的吴某送到当地派出所处理,对杨某私自设置安全装置该如何处理 ?

案例四:共同出资购买彩票中大奖奖金分配案

林某、王某、李某、秦某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 2002 年国庆节四人相约,每人出资 2000 元外出旅游。旅游归来仅剩 8 元,恰好附近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 2 元。秦某建议,这 8 元钱已不值得一分,干脆买 4 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 4 张体育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后来,此期体彩揭晓, 4 人发现林某分得的彩券中了 15 万元的大奖,其余 3 人的彩券均未中奖。于是,王某等人要求与林某平分这 15 万元奖金。林某认为,体育彩券已分给个人,谁中奖就归谁所有。 4 人为此争执起来,王某等 3 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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