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清华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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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大学生的数量也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为了满足大学生的住房需求,许多高校都提供了公有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大学公有住房的管理不仅关系到学生的基本居住权益,也与学校的安全管理和秩序维护密切相关。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对于高校的发展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有住房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物业类型,大学公有住房主要分为两类:学校自建公寓和与房东签订合同的外租房。

1. 学校自建公寓学校自建公寓是由学校直接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公有住房。

该类公寓通常位于校园内,配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安全设备。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的区域、楼栋或单元,并根据学生的需求进行招租。

2. 外租房由于大学生的规模不断扩大,学校的自建公寓满足不了所有学生的住房需求。

因此,学校常常与房东签订合同,将部分外租房源用于学生住宿。

外租房的管理需要学校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租金管理办法为了建立公正合理的租金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应制定以下租金管理办法:1. 定价原则学校应当根据公寓或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装修状况、交通条件等影响因素,制定相应的租金定价原则。

租金定价应合理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2. 租金调整租金调整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和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不得随意提高租金。

学校应当在租金调整前提前通知住户,并充分听取住户的意见。

3. 缴纳方式和期限学生应按照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期限,按时缴纳租金。

学校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线下支付等多种方式来提供便捷的缴费服务。

4. 租金退还在学生退宿时,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退还住户的押金和未使用的租金。

退还过程应透明、便捷,确保学生的权益不受损害。

四、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公有住房的管理有序、安全和舒适,学校需制定相应的公有住房管理办法:1. 公寓维护学校应定期对公寓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公寓的基本设施和生活环境良好。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学院公有房屋的科学管理,规范我院公有房屋的使用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办公、教学用房,是指房屋产权属学校所有的公有房屋;职工住房是指学校所属国家划拨土地范围内的家属住宅、房屋产权属学校的职工住宅、青年教职工周转住房;经营性用房是指学院各校区内用于经营的公有房屋。

三、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维护和保护学院房屋的义务。

四、学院所有房屋由总务部统一管理。

具体管理分工为:教学用房由教务部负责调配;院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室由院办负责调配;职工住房由院办负责调配;学生公寓用房由总务部负责调配;经营性用房由总务部负责调配;总务部负责房屋的产权管理和统筹院内各类房屋的维修、调配与监管等。

财务部负责有关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房屋使用和管理五、学院公有房屋属固定资产,产权归学院所有。

分配给各部门的公有房屋,各部门只有使用权,并有权在本部门内部调剂使用。

院内不同部门间调剂房屋,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并报总务部备案。

六、各使用部门须将各教学楼、实验楼、后勤服务场所、经营出租场所、临时工暂居场所等所有房间的分配与调整方案报总务部备案。

七、学院公有教职工住宅等学校周转房实行合同制管理。

收取的与住房有关各种费用,由院长办公室按政策规定核定,财务部统一收取(教职工从工资中扣除),设专户管理。

八、学院过渡房屋管理1、学院周转房属学院固定资产,是供教职工短期居住的过渡房屋,由院长办公室按照学院教职工引进(调入)计划和现有房源状况统一分配和调整。

2、在过渡房屋执行分配过程中,申请入住人员必须和学院签订具有“申请住房,仅由个人居住,不得擅自出租或转让”等约束性条款的租住协议。

3、为有效解决过渡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擅自出租、私自转让、排查难度大等问题,对周转房的使用管理将采取学院主导、部门主抓、各单位配合、群众举报、联访调查、齐抓共管的协同管理机制。

大学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合理配置房产资源,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率,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系指房屋产权归属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学生工作的各类办公用房。

学校教室、实验室、图书资料室等教学科研辅助用房、后勤服务用房的管理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学校各类办公用房配置与调整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承担工作职责为基本依据,以节约适用、满足办公需要为基本原则,并基本形成各学院相对独立完整的用房格局。

学校各类办公用房的调整配置优先满足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求,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基地和杰出人才的办公用房需求。

第四条学校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成本核算观念与激励约束机制,推行办公用房实物费用定额制度,教学科研单位办公用房(含研究院、中心,下同)按照“定额免费,超额有偿,逐级累进”原则管理;党政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含教辅单位、直属单位和群众团体等,下同)按照“标准配置,超标收回”原则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体制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国资委)负责全校办公用房的管理和调配,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学校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配备标准;研究制定学校办公用房的整体规划、布局及调整方案;审批校内各使用单位提出的办公用房使用申请;审定各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核算定额;对违规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核定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办公用房的总额;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学校分配的办公用房总量内自主确定各类办公用房的布局和分配使用方案,建立内部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办公用房布局和使用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核定标准第七条各类办公用房总额核定标准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房屋资源实际情况制定。

公用房管理办法

公用房管理办法

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和“双一流”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资产管理,科学配置和高效使用公用房资源,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属于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基础条件用房、其他服务性用房等六个类别。

(一)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设置的各类机构管理人员的办公室及配套服务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二级单位自用的教工和学生活动场所等。

(二)教学用房是指学校公共教室和学校批准设立的教学、创新实验室等实验教学用房。

(三)科研用房是指为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培养研究生服务的用房,包括院系建设的科研实验室、院级公共科研平台及依托学校建设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用房、教师工作室和研究生用房。

(四)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图书馆馆舍、档案馆馆舍、公共会堂(会议室)、学术活动中心、教工活动中心、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学生宿舍(公寓)、教师周转房、学生食堂、学生浴室、医院(医务室)、物业保障等用房,以及产权属于学校的教工住宅。

(五)基础条件用房是指按相关规范标准和强制性要求配套设计的变电所、配电房、水泵房、强弱电间、风机室、消防控制室、卫生间、人防工程用房(地下车库)等专门用房。

(六)其他服务性用房是指按学校规划可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出租出借等业务的用房。

第三条学校公用房的管理原则是“定额配置管理、有偿使用”,通过经济杠杆对公用房资源进行调节,努力提高公用房资源使用效益,促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推动学校公用房资源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学校公用房的管理任务是建立公用房资源动态合理配置机制,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公用房使用指标体系,建立“谁使用、谁付费”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用房机制,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高校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校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校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用房产资源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建设部《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和《高校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面积为房间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三条本细则所涉及各单位在岗人数、人员职称等数据由人事处提供;人员职级情况由组织部提供;研究生(含专业学位)人数以及学科情况由研究生院提供;本科生人数及实验课开设情况由教务处提供;重点研究基地情况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提供;国家重点学科情况由重点处提供。

第四条学校根据定额配置标准下达各单位公用房使用定额,各单位统筹使用并实施管理和维护。

学校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定额标准及计算办法第五条校部机关用房定额标准(一)办公用房根据各部门当年在岗人数、人员职级对校部机关办公用房进行定(二)专项服务用房㎡㎡根据各部门服务的范围、内容等需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校部机关各类专项服务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

(三)校部机关用房定额面积总定额面积=∑(各类人员数×定额面积)+专项服务用房面积第六条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定额计算公式:面积A=∑(在岗人数×定额面积)定额计算公式:面积B=∑(在岗人数×定额面积)(三)研究生用房(不含专业学位研究生)定额计算公式:面积C=硕士人数×4+博士人数×5+博士后人数×10(四)本科实验教学用房根据实验性质,将本科生实验教学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专业实验、毕业论文实验四类。

各类实验教学用房的定额标准如下:1、公共基础实验面积以每学期安排16周、每周安排24生时实验任务为准,生均实验用房定额面积4㎡。

大学教学科研单位公用房配置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教学科研单位公用房配置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教学科研单位公用房配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学校公用房资源配置,提高教学科研公用房(以下简称公用房)使用效益,更好保障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根据《XX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用房配置管理实行两级管理,坚持学校主导,推动管理权责重心向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转移,促进各单位合理、高效使用公用房。

第三条公用房配置管理遵循“基本保障、超额有偿”的原则,基本保障用房免费使用,超出基本保障用房部分按梯度有偿使用。

第二章基本配置第四条各单位基本保障公用房(A)由行政办公用房(Ai)、办公辅助用房(A2)、学生活动用房(A3)、研究生教学保障用房(A4)和基本科研保障用房(A5)组成。

第五条行政办公用房(A1,包括党政领导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教务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等)配置标准为10平米/人(使用面积,下同),按行政办公人员数量计算,包括党政领导、管理岗、思政教师岗、专技岗、工勤岗、博士后和劳务派遣人员(按各单位全职教职员工总数的5%计算,下同)等。

第六条办公辅助用房(A2,包括党建、群团、会议、文献资料、档案、公共文化区等功能用房)按各单位教职员工(含博士后、劳务派遣人员)规模人均1.5平米配置,最高不超过300平米,不足50平米的按50平米配置。

学生试卷及档案资料保存用房按全日制学生规模配置,1000人及以下配置50平米,1001-2000人配置100平米,2000人以上配置150平米。

第七条学生活动用房(A3,包括团委、学生会、社团等组织的学生活动的策划准备用房)按全日制学生规模配置,1000人及以下配置100平米, 1001-2000人配置150平米,2000人以上配置200平米。

设有研究生会的科研机构(学校二级单位建制并独立运行)配置50平米的学生活动用房。

说明:各单位实际用于学生活动用房的面积不得低于以上配置标准。

第八条研究生教学保障用房(A4,研究生教学和学习工位用房),按全日制研究生2.0平米/人、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公费师范生教育硕士)0.2平米/人配置。

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公有用房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优化资源配置,适应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有用房系指产权属于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所有的非住宅类房屋及附属设施,或在学校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非住宅类房屋及附属设施。

学校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公有用房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处置、截留和破坏。

第三条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按需配置、合理使用、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使用性质,学校公有用房分为五类:(一)行政办公用房:经学校正式确认的各类机构办公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收发室及其他机关用房等;(二)教学科研用房: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学生实验实习、体育活动场所、创新实践能力训练基地等用房;(三)公共服务用房: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信息中心、会堂、报告厅、活动室、学生与教工活动中心等用房;(四)后勤保障用房:后勤服务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学生公寓、食堂、浴室、车队、医院等后勤服务用房和变电所、泵站、物资仓库、门卫室等条件保障用房;(五)经营性用房:是指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在校园内开办公共服务设施(如银行、邮局等)所使用的产权属于学校的房屋;或为方便学生生活,由学校出租给商业服务企业所使用的学校用房及专门对外用于商业出租的房屋。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学校法人行使公有用房所有权人职责。

学校院长办公会依据本办法负责审定公有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决定学校各类公有用房总量的调配原则,审批公有用房配置总体方案,监督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对违规使用公有用房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公有用房管理部门系指资产管理处;公有用房使用归口管理部门系指学校办公室及滨湖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基建办)、教务处和科研处、后勤处等;公有用房使用单位(部门)系指学校的各二级单位(部门)。

清华大学学生公寓卫生管理细则-清华大学后勤服务

清华大学学生公寓卫生管理细则-清华大学后勤服务

清华大学学生公寓卫生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生交流思想、实践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培养综合素质的重要场所,宿舍环境对大学生成长成才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大力加强宿舍管理和宿舍文明建设。

第二条清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学生公寓的卫生管理工作。

入住学生有清扫并保持宿舍整洁卫生的义务。

各院系、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物业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要共同配合,齐抓共管,共同营造良好的公寓卫生环境。

第三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北京市大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建议改为:《北京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清华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凡入住清华大学学生公寓的学生要做到“干净、整齐、美观大方”,做到“四勤”“四净”“五齐”。

(1)“四勤”:勤扫(定期清扫地面,宿舍内不存放垃圾)、勤擦(及时擦拭门窗、家具及用品,做到无灰尘污迹)、勤洗(经常洗涤床上用品及个人衣物)、勤通风(及时给房间通风,保持空气清新)。

(2)“四净”,地面、墙面、门窗、家具等整洁干净,做到无污迹、烟头、纸屑、蛛网、杂物等。

(3)“五齐”,床上用品叠放整齐,洗漱用品等摆放整齐,书籍物品等摆放整齐,衣帽鞋袜等用品摆放整齐,大件物品等摆放整齐。

第四条卫生检查包含个人部分和公共区域两个部分。

卫生成绩按照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计算的卫生成绩评分值(所得分与应得分的百分比乘以100)在90分(含)以上者为优秀;在75分(含)以上为良好;在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其中任何检查子项成绩得0分者,总成绩不得评为良好或者优秀。

第五条具体检查项目及分值参见《清华大学学生宿舍卫生标准》。

第三章检查与公布第六条学生公寓卫生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

由学生楼层长及班级生活委员等相关人员定期对公寓内卫生进行评分,每月由公寓辅导员(增加)、楼长、公寓工作助理、院系负责学生宿舍卫生的老师及督导员等对公寓内的卫生进行随机不定期的检查,并给出卫生评定成绩。

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行政办公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益,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根据《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关于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置原则:(一)定额配置。

普通办公用房,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统定额配置,特殊办公用房单独申请。

(二)资源共享。

机关部门能够共用的接待室、会议室、活动室等房屋资源,学校统设置,统调度使用,达到资源共享。

(三)相对集中。

通过调整配置,使各部门、单位办公区域相对集中,以利于提高办公效率。

(四)留有余地。

预留部分房间,以适应学校发展需求。

第三条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一)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的分类:1.普通办公用房。

指学校领导、机关部门、教学单位、直属单位、后勤实体、经营实体、其他服务单位等办公用房。

2.特殊办公用房。

指各部门、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

如机要室、保密室、档案室、资料室、展览室、收发室、机房、试卷库、会议室、职工之家、师生流量大的办公室等办公用房。

(二)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1.普通办公用房。

正校级32㎡,副校级18㎡,处级12㎡,其他工作人员6㎡。

2.特殊办公用房。

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实际需要及办公区域房屋结构配置,原则上每类用房仅限一处。

其中,学院学生工作用房,按全日制学生人数配置,2000人以下的配置30㎡,2000人以上的配置40㎡,招收研究生的学院可增加配置20㎡。

第四条相关规定:(一)因规划设计、房屋结构等原因,房屋面积难以按指标调配落实时,实际分配面积和定额面积差额可以浮动,但上浮不得超过50%。

(二)办公用房不准挪作他用,行政办公用房一律不准挤占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图书室)用房、学生工作用房、特殊人才用房、教学科研及配套服务用房等公用房屋。

(三)腾空的办公用房,由资产管理处统管理,统调配使用。

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提高公用房屋利用率,更好地适应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发展需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及“**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用房屋是指产权归属于**职业技术学院的各类所有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以下五类。

1、办公及其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值班室、档案室、收发室、资料室、保管室(仓库)及老干部活动、职工活动、招生就业服务、大学生活动、财务缴费结算等用房。

2、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用房包括教室(含多媒体教室、学术报告厅)、图书馆、体育场馆、实验实训室(含语音室、演播室、设计室、展室、画室、琴室、形体室、陈列室、微机室、仪器室、药品室、准备室及专业示教室、实训厂房、车间、场馆,等)。

3、后勤保障用房包括基础保障用房和服务保障用房。

基础保障用房含配变电、供排水、网络通讯(不含运营商租用)、车库、公厕等用房;服务保障用房含外聘专家生活用房(外教、引进人才用房)、教工周转房及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浴池、校医院用房。

4、经营用房包括教工公寓和商业租赁房(含校园外门面房、校园内商业网点、银行、邮政用房及网络通讯运营商、宾馆餐饮业承包商租赁用房)。

5、产权(或部分产权)归属学院的教职工住房包括单元楼、平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含储藏室、车库、地下室,等)。

二、公用房屋的配置第三条实行“公用房屋(楼宇)及场外配套交接事项备忘录”制度1、法人单位整合撤并、经清产核资后交接时,公用房屋钥匙、房屋及场外配套资料等移交后勤管理处,签署“公用房屋(楼宇)及场外配套交接事项备忘录”。

2、学院各类新建楼宇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将楼宇全部钥匙、楼宇图纸资料(复印件)、验收合格书(复印件)、楼内外配套设施设备及整改情况等资料移交后勤管理处,签署“公用房屋(楼宇)及场外配套交接事项备忘录”。

清华大学周转房分配方案

清华大学周转房分配方案

清华大学周转房分配方案
清华大学周转房分配方案:
一.双清苑房源约2214套。

其中,一类房源120m三居室约1302套,二类房源105m三居室约156套和100m两居室约372套,三类房源80m两居室约384套。

二.学清苑房源286套。

其中,一类房源120m三居室106套,二类房源100m三居室164套和100m两居室14套,三类房源87m2套。

三.清华大学校本部教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购一套。

其中,双职工(含无房户)只能由一方申购。

离异教职工在腾退离异前后家庭名下所有政策性住房及学校周转房、单位房等房屋后,我校教职工可以申购一套。

四.具有副高级、副处级(含六级职员)高级工人技师及以上职务者或特批入围者。

五.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

六.已购和承租的公房或职工住宅(含平房、筒子楼、经济适用住房等)已拆迁,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或安置住房的则不能享受。

七.拖欠学校水、电、暖、房租等各类费用,拒不补交者不能领取。

八.售房期间因公出国、出境三年(含)以上或逾期不归者、或因私出国、出境未回学校工作者无法领取。

清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清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清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经2004~2005学年度第2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通过,经2005~2006学年度第2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北京市大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清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组织代表组成,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清华大学学生公寓所有权属于清华大学。

学校委派相关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维持学生公寓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公寓的正常使用。

学生应服从管理,配合学校工作。

第二章入住与退宿第四条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清华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资格申请在清华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中心统筹安排.第五条住宿分配本着分区住宿、按院系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第六条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物业管理中心批准不得自行调换。

第七条学生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的,应通过所在院系向物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第八条毕业、住宿协议到期、退学以及自愿申请退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

因休学或出国等原因离校半年以上的,应向物业管理中心申明,并办理退宿手续,返校前一个月向物业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物业管理中心重新安排床位。

第九条住宿学生如自愿申请退宿,须经所在院系批准,并与院系签订相关协议,交学生部或研究生工作部、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已在学生公寓办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若发生问题,其责任自负。

第三章住宿管理第十条住宿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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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院、系、所用房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清华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使用面积”为房间内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及每幢楼房必备的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第三条各单位定额用房面积记为AA(m2)。

其中包括免费办公用房定额面积BA(m2)、免费院、系、所资料室用房定额面积ZA(m2)、免费教学用房定额面积JA(m2)和正常交费科研用房定额面积RA(m2)。

定额用房面积AA(m2)的计算公式为:
AA(m2)=BA(m2)+ZA(m2)+JA(m2)+RA(m2)-----(1)
第四条免费办公用房定额面积BA(m2)的核算模型:
按人事处下达给各单位的党政、教学、教辅等事业编制数JB(个)计算,其中包括系党、政领导及机关办公用房,教研组办公及备课用房和接待室、会议室等。

其定额平均按上述每个事业编制6m2计算,并按规模不同乘以规模系数K1,规模系数见表1。

各单位可根据本系情况留用院、系、所党政领导办公用房、接待室、会议室等面积后,按不同职称、职务自行制定使用方案。

表1. 办公用房规模系数
BA计算公式:BA(m2)=JB(人)×6(m2/人)×K1 ------(2)
第五条免费资料室用房定额面积ZA(m2)的核算模型:
按第四条中JB(个)值分为两档核算,见表2.
表2.院、系、所资料室用房定额
第六条免费教学用房定额面积JA(m2)的核算模型:
JA(m2)包括三项:
1.各类学生教学实验课定额用房JEA(m2);
2.各类学生学位论文(设计)工作定额用房JLA(m2);
3.大型教学实验用仪器,设备及装置等需要特殊补贴的教学实验定额用房JDA(m2).
JA的计算公式为:JA(m2)=JEA(m2)+ JLA(m2)+JDA(m2) -----(3)
第七条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JEA(m2)的核算模型:
按各单位承担的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教学实验任务(实验生时数)计算。

实验生时数=各课(课内实验学时数×选修该实验学生数)的总和。

其定额计算方法为:
每生每3学时为一实验段,每实验段定额用房面积4m2
每4m2实验室全年安排生时数定额为:
3生时/段×每周应排实验段数×全年应排实验周数
根据接纳学生人数的不同分为公共基础课(多于600人)、专业基础课(多于90人)、专业课三种类型。

其生时数定额见表3
表3.每4m2教学实验室全年应排实验生时数定额
如,某单位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实验任务量分别以JE1(生时)、JE2(生时)、JE3(生时)表示,则该单位的教学实验用房面积JEA(m2)的计算公式为:
JEA(m2)=(JE1/480+JE2/288+JE3/144)×4(m2)×K2 -----(4)
式中K2为考虑不同专业类型所需面积不同的专业类型系数,其设置分为
0.6,0.8,1.0,1.2和1.4五档。

学校只根据各系专业类型的平均状况确定一
K2进行核算,各单位可根据本系内不同专业类型,另自行确定使用方案。

第八条各类学生学位论文(设计)用房定额面积JLA(m2)的核算模型:
按各类学生自然规模和实际在实验室停留时间分数计算:
1.五年制和四年制本科生(在校生数B),分别安排1年和半年毕业论文,故其停留时间分数分别为1/5和1/8,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停留时间分数为1/75,每本科生用房定额为4m2;
2.硕士生(在校生数M)在校时间为3年,安排2年论文工作,故其停留时间分数为2/3,每硕士生用房定额为5m2;
3.博士生(在校生数D)在校时间为4年,安排3年论文工作,故其停留时间分数为3/4,每博士生用房定额为6m2;
4.留学生(在校生数F):本、硕、博取平均值按硕士生定额计算;
5.博士后(在校生数PD),全时论文工作,停留时间分数为1,每人定额6m2,学位论文(设计)用房定额面积JLA(m2) 的计算公式为:
JLA(m2)=[B×(1/5+1/75)×4+(M+F)×2/3×5+D×3/4×6+PD×6]×K2----(5) 式中K2为专业类型系数与JEA计算中的K2相同。

第九条大型教学实验用仪器设备和装置及某些需特殊补贴的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JDA(m2)的核算模型:
占地面积大于50m2的大型教学实验用仪器设备和装置及其他特殊的教学用房,需另行由单位申请经学校房地产管理处和设备实验室处共同核定批准,可免费使用部分实验室面积,计为JDA(m2)。

第十条建筑学院因其以设计为主的专业特点,其教学用房面积核算模型分为两部分:
1.学生设计用房JLA。

采用工科毕业论文(设计)定额用房核算模型并取停留时间分数为1。

计算公式为:JLA(m2)=B×4(m2)+(M+F)×5(m2)+(D+PD)×6(m2)
2.大型模型用房JDA可参照工科类的大型教学仪器用房JDA的核算办法。

建筑学院教学用房定额面积计算公式为:JA(m2)=JLA(m2)+JDA(m2)
第十一条人文、经管、外语因其与工科不同的专业特点,其教学用房定额面积JA(m2)的核算以学生资料阅读用房为主,按非毕业班本科生平均每人1m2,毕业班本科生平均每人2m2,硕士、博士生等每人3m2计算。

不再另计资料室用房面积。

计算公式为: JA(M2)=ZA(M2)=JLA(M2)=3/4B×1m2+1/4B×2m2+(M+F+D+PD)×3m2
第十二条正常交费科研用房定额面积RA(m2)的核算模型:
RA(m2)包括两项:
1.国家开放实验室客座人员补助用房定额RGA(m2);
2.专职科研定额用房RZA(m2);
RA(m2)的计算公式为:
RA(m2)=RGA(m2)+RZA(m2) ------(6)
第十三条国家开放实验室客座人员补助用房定额RGA(m2),由校房管处与科技处共同核定。

并且按正常标准交费后,由有关部门根据各实验室工作情况相应给予部分返回。

(返回金额记为YGF元)
第十四条专职科研用房定额面积RZA(m2)的核算模型:
RZA(m2)按学校下达的专职科研编制RB计算,其定额为:每个专职科研编制20m2。

RZA(m2)=RB(人)×20(m2/人)×K2 ---(7)
K2为专业类型系数,与JEA计算中的K2相同。

RZA(m2)中包括基础科研用房RJA(m2),该项由有关部门根据各单位基础科研情况核定。

并从RZA(m2)正常收费中由有关部门根据各单位基础科研工作情况相应给予部分返回。

(返回金额记为YJF元)
第十五条人文、经管、外语、数学等系,每个专职科研编制10m2。

第十六条各单位现时用房面积记为TA(m2),则超额用房面积A(m2)为TA(m2)与定额用房面积AA(m2)之差。

超额用房面积A(m2)的计算公式为:
A(m2)=TA(m2)-AA(m2) ---------(8)
A(m2)分为两部分:
1、小于等于定额20%的超额用房面积记为A1(m2),该项面积为正常收费面积。

2、大于定额20%的超额用房面积记为A2(m2),该项面积为加倍收费面积。

第十七条收费标准:
1.科研用房RA(m2)和小于总定额20%以内的超额用房A1(m2)按正常收费标准:每天0.3元/m2计算。

2.大于总定额20%以外的超额用房A2(m2)的收费标准为正常收费标准的2倍。

第十八条每天交费总金额(元)的计算办法为:科研用房正常交费金额(Y1)、小于定额20%的超额用房正常交费金额(Y2)、大于定额20%超额用房加倍交费金额(Y3)三项之和。

计算公式为:
Y(元)=Y1+Y2+Y3=[RA(m2)+A1(m2)]×0.3元/m2+A2(m2)×0.3元/m2×2
第十九条交费办法:每年由房管处按学年度核定各单位用房情况并与各单位签订用房协议后,向学校提供各单位当年应交的房产资源调节费清单,再由财务处分四次(或一次)向各单位收取。

第二十条有关政策:
1.对自筹资金所建房屋,面积记为JCAm2,自本方案实施开始6年内按其所占总面积比例,从应交房产资源调节费中减免,第7年开始全额交纳。

2.对引进捐资所建房屋,面积记为YZAm2,自本方案实施开始前6年内按其所占总面积比例,从应交房产资源调节费中减免50%,第7年开始全额交纳。

3.对按时交纳房产资源调节费的院、系、所,从按正常标准所交金额中,扣除上述国家开放实验室客座人员补助、基础科研、自筹资金、引进捐资四项优惠后返回50%,由院、系、所用作房屋的维护费补助。

超过定额20%的用房不返回。

对不按时交纳者,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涉及的各项定额及收费标准是根据目前情况确定的,今后将根据国家及学校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与“公用房管理条例”同时生效。

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注:经2004年9月28日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讨论通过,2004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公用房面积按原收费标准收费,2004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的新增公用房面积按新的标准收费,按每天2元/m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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