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正式施行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3.30•【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5年3月30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但彦铮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2014年11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于2014年12月19日、24日,分别在荣昌县和彭水自治县召开了渝西和渝东南片区座谈会,征求17个区县(自治县)及其相关部门的意见。
2015年2月5日,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前往渝中区,实地调研了重庆市青年助学志愿者协会和上清寺街道嘉陵西村社区,与志愿者进行了交流。
随后,常委会法工委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收集到的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共200余条,逐条梳理研究,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多次书面或者召开会议,征求市人大内司委、市文明委、团市委和市民政局的意见。
经2015年3月16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志愿服务组织是否应当依法登记及登记条件关于志愿服务组织是否应当依法登记,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目前绝大多数志愿服务组织没有登记,条例应当从实际出发,以扶持培育为主,可以不要求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另一种意见认为,草案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义务,对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管理较多,未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不受约束,是不对等的,应当要求志愿服务组织一律依法登记。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大学生到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大学生到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09.02•【字号】渝委组[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扶贫办、团重庆市委、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学生到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委组[2008]85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公安局、民政局、人事局、农业局(农办)、扶贫办,共青团、妇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在渝普通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重庆市大学生到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扶贫办共青团重庆市委重庆市妇女联合会二○○八年九月二日重庆市大学生到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组织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和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的通知》(渝委办发[2008]17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到村工作大学生的管理,激励大学生在农村建功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派大学生到村工作两年期间的培训、管理、培养、考核、录用。
第三条到村工作大学生的选派工作严格执行渝委办发[2008]17号文件有关规定。
区县(自治县)原则上不得调整选派去向。
第四条建立市、区县(自治县)大学生到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部门牵头,公安、民政、人事、农业、扶贫、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加,定期研究、共同做好到村工作大学生管理工作。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渝民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已经2019年第45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12月11日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渝委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效能,结合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职责划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社会组织、慈善事业、殡葬管理、养老服务、志愿服务、社会救助、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界线管理、福利彩票等领域民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之间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限的合理划分。
第三条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坚持严格依法、边界明确、权责一致、权限下移、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民政局负责市级民政行政执法,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区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局所属行政处罚机构负责市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关工作,所属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各自领域内市级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行政监管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划分内部管理权限。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一节社会组织第六条法律依据:(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基金会管理条例》;(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五)《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4•【字号】渝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渝民〔2017〕35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文明办,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为贯彻《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发展,进一步提高志愿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规范使用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对象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重庆站(即“志愿重庆”信息系统)注册的志愿团体。
二、系统访问环境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网址:/“志愿重庆”信息系统网址:/市、区县民政部门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从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登录;全市注册志愿团体、注册志愿者从以上两个系统均可登录,进入系统操作页面。
三、规范内容(一)名称规范。
根据团体职能不同,分为枢纽型团体和非枢纽型团体。
1. 枢纽型团体。
包括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和社区/村级等4类注册志愿团体,对本区域内的注册志愿团体具有相应的系统管理权限。
枢纽型团体名称按行政区划层级进行规范。
市级枢纽型团体名称为“重庆市志愿服务联合会”,责任单位为市文明办;区/县级枢纽型团体名称为“**区/县志愿者协会”或“**区/县志愿服务联合会”,责任单位为区县文明办;镇/乡/街道级枢纽型团体名称为“**镇/乡/街道志愿服务总队”,责任单位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级枢纽型团体名称为“**社区/村志愿服务大队”,责任单位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法人)在注册志愿团体时,名称与登记名称一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06•【字号】渝办发[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我市团市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农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了《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重庆计划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重庆计划工作(以下统称: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一)组织开展大学生志愿服务是一项长期的、十分重要的工作。
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利于引导大学生到艰苦地方去、到基层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有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促进重庆贫困地区教育、卫生、扶贫、法律援助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培养造就一批既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验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优秀青年人才;有利于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组织开展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是加快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及城镇化进程,推进富民兴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效载体,也是形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举措,是完善重庆市人才培育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有效途径。
各有关方面要通过这项工作的实施,探索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工作的方法和经验,力争每年遴选一批优秀的志愿者充实到这项工作中来,努力形成重庆市青年人才选拔、使用、培养的长效机制。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5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54号《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004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
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作者:邓青波来源:《公民导刊》2022年第09期法律是国家之重器。
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立法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
行使好立法权,是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必然,是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应然,是针对问题立法和立法解决问题的实然,意义十分重大。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
可见,人大主导立法是制定良法的必由之路。
基于此,本文通过总结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立法实践经验,进行分析,从进一步提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的角度提出建议。
协同“四个方面” 实现全过程主导近年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围绕全市中心工作,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精准发力,服务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例如,在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国家战略时,及时将《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调整为立法审议项目,明确了与四川省协同推进毗邻地区合作、政务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纠纷解决、执法联动、司法协作等方面工作。
落实法律,彰显特色。
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将上位法最新精神落实在重庆大地上,同时又在法律框架内体现一定的地方特色。
例如,《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等情形,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贯彻了上位法关于授权地方针对小作坊和摊贩制定法规的要求,又对地方美食传承等作了规定,富有特色。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创业导师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创业导师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6.06•【字号】渝文备〔2018〕737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创业导师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鼓励创业带动就业”重要精神,进一步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创业导师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要求,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创业导师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2018年6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业导师的申请和聘任第三章创业导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创业导师服务周期和补助第五章创业导师的管理第六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重庆市创业导师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创业导师服务质量和水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导师是指经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聘任,持有《重庆市创业导师志愿服务证书》,志愿为本市重点产业和新兴行业等的创业者提供公共创业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导师统筹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创业导师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负责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创业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创业导师公共创业服务范围和补助标准。
重庆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文明办、团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各志愿服务组织:为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重庆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2017年8月23日重庆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团体(开展志愿服务的组织或单位)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重庆站(/)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
第三条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第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和拥有志愿者队伍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均可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重庆站注册成为志愿团体。
注册成为志愿团体应当遵照《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渝民〔2017〕35号)相关要求执行。
志愿团体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志愿服务记录的确认、录入、更新和保护,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联络团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志愿团体应当鼓励和指导志愿者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名注册。
第六条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等。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稿)》征求意见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稿)》征求意见《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将于9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草案稿文本全文发布,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9月5日前书面寄至重庆市人大内司委办公室王扬(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邮编:401147),或发送邮件至:****************。
我们将认真研究所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附《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稿)》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增强公民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起或者开展的志愿服务。
第三条【相关概念】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取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参加志愿服务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基本原则】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六条【协调管理机构】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志愿服务联合组织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
市志愿服务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承担实施市级大型社会活动的志愿服务重点工作项目,开展志愿服务宣传、交流和培训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渝府办发[2013]235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0日重庆市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市应急志愿服务活动,打造一支“训练有素、服务专业、经验丰富、反应迅速、覆盖全市”的应急志愿者队伍,提升全市应急管理社会动员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0〕4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志愿者为符合规定程序、条件,在依法成立的应急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有能力参加应急服务活动的自然人。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条在应急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由同级团组织牵头制订应急志愿服务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应急志愿者队伍培训、演练、参与应急救援等活动。
第四条重庆市应急志愿者队伍由市、区县两级构成。
市应急志愿者总队挂牌在团市委,主体由应急抢险救援、应急医疗卫生、应急心理疏导、应急无线通讯、应急机动救援、应急后勤保障等六个直属分队构成,负责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和演练,同时负责指导区县级应急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服务行动。
第三章注册招募第五条注册条件(一)年龄在18―50周岁的重庆市常住人员(每年在重庆居住时间9个月以上),因特殊应急事项需招募专业志愿者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居住条件。
(二)遵纪守法,热爱志愿服务事业,认同志愿服务理念,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志愿服务条例》全文,赶紧学起来!
引言概述:《志愿服务条例》是国家对志愿服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条例的颁布旨在促进志愿服务的发展,提倡公民自愿参与志愿服务,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志愿服务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分为五个大点进行阐述。
第一大点:条例的基本原则1. 明确的法律地位:《志愿服务条例》将志愿服务确定为一项公民自愿参与的社会活动,并给予法律地位的保障。
2. 自愿参与:志愿服务的参与者应出于自愿,不受强制约束,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3. 个人尊严和利益:志愿服务活动应尊重参与者的个人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4. 组织自律: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健全自律规范,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志愿服务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5. 社会关爱和支持:社会各界应关心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
第二大点:志愿服务的范围和对象1. 范围广泛:《志愿服务条例》将志愿服务的范围扩大到公共服务领域、社会福利领域、环境保护领域等多个领域。
2. 服务对象:志愿服务的对象包括弱势群体、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需要特殊关怀和帮助的群体。
第三大点:志愿服务组织的法律责任和管理1. 法人资格:志愿服务组织应取得法人资格,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2. 诚信经营:志愿服务组织应诚信经营,确保志愿服务活动的公正、透明、规范进行。
3. 保障参与者权益:志愿服务组织应保障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其进行歧视或虐待。
4. 安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应加强对志愿服务活动场所、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安全。
第四大点:志愿服务的奖励和保障1. 奖励机制:鼓励和表彰在志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并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
2. 经济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可得到政府和社会的经济支持和资助。
第五大点:志愿服务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设立志愿服务组织的监管机构,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其合法运作。
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
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作者:暂无来源:《公民导刊》 2019年第1期入选理由委托开展执法检查,是加强和改进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推动法规实施、提高立法质量的一项创新举措,弥补了上级人大力量和条件所限等方面的不足,搭建了发挥下级人大积极性的平台,为富有成效地开展人大工作注入活力。
2018年11月30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委托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总结会,通报了渝中、九龙坡、璧山、丰都、石柱等5个受委托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
此次执法检查始于2018年4月16日。
其中,璧山区负责《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九龙坡区负责《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负责《重庆市旅游条例》,渝中区负责《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丰都县负责《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
相关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接受任务后,高度重视工作的开展,积极抽调相关委室、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熟悉法律实务、业务能力强的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律师等组成检查组。
同时,市人大法制委第一时间向市教委、市民政局、市旅游发展委等多个市级部门及相关区县(自治县)发函,协调执法检查相关事宜。
相关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也积极加强与其他区县(自治县)和市级部门的联系配合,主动沟通相关情况。
比如,九龙坡区人大常委会邀请市国土房管局的专家解读《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市国土房管局也多次派人到该区参与调研工作。
在执法检查中,相关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还十分注重创新检查方式,通过实地调研、案卷评查、抽样调查、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数据和资料,并对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公众接受程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开展定性、定量分析。
比如,璧山区人大常委会在《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的执法检查中,对3个区的23家企业、4家检验机构、2家专业市场开展实地走访,召开各层次座谈会7次,收回调查问卷1756份,评查质量案卷30份。
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2014年11月24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李元鹤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现就《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志愿服务是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对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新形势下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推动学雷锋活动、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常态化”。
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发〔2013〕24号),将志愿服务活动作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之一。
2008、2014年,中央文明委分别出台《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文明委〔2008〕6号)、《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3号),将志愿服务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加强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
我市志愿服务事业开始于90年代初,经过20余年的发展,形成了以市文明委负责,民政、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老龄办分别开展各自工作领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的良好局面。
截至2014年11月,我市志愿服务组织有267个,建立志愿服务站点2200余个,志愿者250余万名,注册志愿者100万名。
随着我市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志愿服务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志愿服务工作滞后于大多数省区市;二是组织协调体制机制尚不完善;三是民间志愿组织发展不力;四是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率低;五是志愿服务行为缺乏有效引导和规范;六是志愿服务主体权利与义务的不明确、志愿者权益保障与法律责任缺失等问题十分突出,这些问题均已无法在道德层面予以解决,迫切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志愿服务行为,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5.25•【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5年5月25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但彦铮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2015年3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更加科学、完善、好操作。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委托市社科院对该法规草案的主要制度规范和重要配套制度的合法性、针对性和可行性,以及法规实施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和问题等进行了评估。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二次审议稿在市人大网站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就重要制度和修改内容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
随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收集到的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经2015年5月20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一、关于志愿服务组织二次审议中,绝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从事志愿服务的组织应当依法登记;少数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赞成二次审议稿的表述,认为不依法登记的和依法登记的应当同样受本条例的调整,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法制委员会经过进一步调研认为,本条例作为专门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法规,应当对诸如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等概念作出明确界定。
其中志愿服务组织是关键,它是具体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发动者、管理者,处于核心地位。
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2005年修订)
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0.08•【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3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30号)《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修订)》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0月8日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公民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抢险、救灾、救人,表观突出的行为。
第四条对公民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政、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鼓励和保护公民见义勇为的职责。
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带头见义勇为。
第七条对见义勇为公民,可根据其事迹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一)嘉奖;(二)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三)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公民给予奖励、表彰。
第八条有关单位、组织或公民,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请对见义勇为公民给予表彰。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类全市性社会团体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类全市性社会团体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社团管理【发文字号】渝市政委[2014]13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1.26【实施日期】2014.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类全市性社会团体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市政委〔2014〕130号)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市政类全市性协会:《市政类全市性社会团体服务指导意见》已经委党组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市政类全市性社会团体服务指导意见为了加强市政类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市政类全市性社会团体(简称“市政类社会团体”,下同)是指由市市政委作为业务主管的市政类全市性协会(简称“市政类协会”,下同)和直接登记属市政类业务指导领域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市政类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市政类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政类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民政局是市政类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市市政委是市政类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市政类协会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市市政委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修改章程,应当自市市政委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
第六条市政类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市市政委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正式施行_条例_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正式施行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已于日前正式施行。
该《条例》以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为宗旨,对志愿服务的范围、统筹协调部门、保障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其中有多处亮点:一是明确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厘清管理职责。
针对志愿服务主管部门不明确、服务组织登记率不高的问题,《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是简化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手续,降低登记门槛。
《条例》明确,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固定住所、相应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志愿服务组织,经申请,民政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不得收取费用。
同时,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三是强化保障和激励,为志愿服务注入持久动力。
在志愿服务经费来源方面,除社会捐赠和资助外,《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同时,在政策激励方面,《条例》要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工时可以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在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
四是明确志愿服务法律责任,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
《条例》对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在服务活动中产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的责任承担予以了明确,并规定对志愿服务组织伪造志愿服务记录、提供虚假志愿服务证明等七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责令整改、撤销登记、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处理。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5.28•【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2015年5月28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但彦铮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说明如下:2015年5月2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三次审议稿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内司委、市文明办、市团市委和市民政局,对审议意见逐条进行了梳理,并根据这些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经2015年5月26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本市内发起、市外实施的志愿服务活动。
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将三次审议稿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三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二款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修改为“未成年人”。
法制委员会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因此,本条例不主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表决稿对此未作修改。
关于志愿者的保障和激励制度,三次审议中,均有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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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正式施行
《重庆市志愿服务》(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已于日前正式施行。
该《条例》以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为宗旨,对志愿服务的范围、统筹协调部门、保障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其中有多处亮点:
一是明确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厘清管理职责。
针对志愿服务主管部门不明确、服务组织登记率不高的.问题,《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是简化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手续,降低登记门槛。
《条例》明确,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住所、相应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志愿服务组织,经申请,民政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不得收取费用。
同时,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三是强化保障和激励,为志愿服务注入持久动力。
在志愿服务经费来源方面,除社会捐赠和资助外,《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同时,在政策激励方面,《条例》要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工时可以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在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
四是明确志愿服务法律责任,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
《条例》对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在服务活动中产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的责任承担予以了明确,并规定对志愿服务组织伪造志愿服务记录、提供虚假志愿服务证明等七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责令整改、撤销登记、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