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委托管理合同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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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委托管理合同
(参考文本)
委托方(甲方):销售**/##石油分公司
公司地址:
邮编:
公司负责人:
签约联系人:
联系:
受托方(乙方):
公司地址:
邮编:
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约联系人:
联系:
合同签订地点:
鉴于:
甲方已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程序,最终确定乙方为中标者。乙方接受甲方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和期限,受托管理等座加油站及
所属便利店(以下简称托管站,具体详见附件)。
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加油站委托管理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并全面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管理的容
1.甲方将下属座加油站委托乙方管理,乙方同意在甲方的统一监管和指导下,负责托管站现场业务操作及管理,实现各项管理目标。
2.在托管站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委托管理的主要容包括:成品油销售、便利店销售、商品管理、站级信息系统管理、资金发票管理、加油卡管理、规化服务管理、站容站貌管理、QHSE管理、设备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部分经营性变动费用(包括水电费、取暖费、小额维修费、通讯费、办公费、等费用)等。托管站管理标准执行股份、销售及所属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具体明细附后。
第二条委托管理期限及交接
委托管理期为年月日(注:托管站设施交接之日或续签委托管理合同之日)至年月日。托管站设施交接之日,双方按照《托管站资产设施清单》进行交接并签字确认。
第三条委托管理指标
1.销量指标:委托期第一年的销售指标,年月日
至年月日成品油销售量为吨(其中:汽油销售量吨,柴油销售量吨),便利店营业额万元(注:营业额不含便利店服务和毛利率低于8%的团购额,下同)。甲方根据销售进度,在当月的月底下达下个月销售配送计划。(注:各省市根据实际,可以增减部分指标)
委托期间后续年份的销量指标由甲乙双方每年另行书面订立,作为本合同补充协议。
2.经营费用指标:(注:可按吨油或按定额计费)
3.管理指标:详见《石油分公司对托管站的管理考核办法》。
第四条加油站委托管理托管费
1.托管费包括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用于经营管理加油站的各项费用(含受托方合理收益),主要用于委托站的用工成本(薪酬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休假疗养补贴和劳动保护费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费和相关税费等。
2.甲方于每月的日之前,完成对乙方的上月销量指标和管理指标考核兑现工作:
①对完成成品油基本零售量、非油品营业额和管理指标考核合格的,甲方按照汽油吨油计费基数元/吨、柴油吨油计费基数元/吨向乙方支付油品托管费;按照非油品销售营业额元/万元、毛利额元/万元向乙方支付委托便利店托管费;甲方按照元/月(或年)向乙方支付相关固定费用(注:指社保、公积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力资源代理费用等不与量挂钩的相关费用)。
②对由于甲方资源配送不足、特殊市场原因及按照甲方书面通知对受托站进行改建、扩建、形象改造等临时性歇业原因,导致乙方完不成基本量(基本量以每期初甲方发送乙方函件为准),由甲方按基本量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兑现托管费;
③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对乙方通过开拓市场、强化管理等自身努力原因产生的成品油零售增量(分汽、柴油),实行分段奖励:超过当期基本量%至%,奖励标准为元/吨;超过当期基本量%至%,奖励标准为元/吨;超过当期基本量%及以上部分,奖励标准为元/吨。
甲方根据乙方便利店营业额计划完成情况,实行分段奖励:超过营业额计划%至%,按毛利额的%奖励;超过营业额计划%至%,按毛利额的%奖励;超过营业额计划%及以上部分,按毛利额的%奖励。
结合市场变化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对受托方按照工作量考核支付的托管费实行按月结算、以丰补歉、年度清算的方式。即对超出基本零售量的考核兑现费用,当月按照不超过本县区(或区域)公司中石化自营自管站员工人均薪酬150%兑现发放,其余增量部分可用于年度受托方未完成考核指标时托管费的支付。
④根据考核办法,如乙方因管理指标考核不合格等扣减托管费情形,由甲方向乙方发出当月核减托管费标准函件,乙方签字确认,甲方据此相应核减。
第五条相关费用结算(注:甲乙双方应对接预算,在甲方认可的费用预算围结算)
1.纳入委托管理的经营变动费用。托管站在核定指标发生的水电费、取暖费、小额维修费、通讯费、办公费等日常性费用由乙方据实支付,凭合法有效的“以甲方为付费单位发票”,经甲方所在地县级(或区域)经理签字确认后,到甲方财务部门报销。年度,对超过核定指标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通过精细管理而节约的费用,由甲方按照节约额的%给予托管费奖励。
2.托管费。实行按月兑现、年度结算的方式,托管站上月汽柴油实际销售量分别乘以吨油计费基数,加上按照便利店营业额、毛利额考核兑现后的总额,以及按月支付的相关固定费用,扣除第四条规定的考核指标扣减项等费用后,即为当月考核支付乙方的托管费。托管费由乙方开具“加油站及便利店销售服务费”或“加油站管理费”发票,甲方按月支付,年末对年度托管费统一进行清算。
3.垫付费用。不在委托管理费用以但确需支出的经营费用,经甲方财务部门事前确认,方可先由乙方垫付资金。在支出发生10日以,由乙方凭合法有效的“以甲方为付费单位”的发票,到甲方财务部门依规报销。
第六条托管站员工
1.用工形式和用工人数。委托初期,乙方应按照甲方员工分流安置相关办法继续使用托管站原有用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乙方具有用工自主权,依法自主用工,用工形式符合《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乙方应按照实际经营需要聘用足够的管理人员和加油站员工满足托管站管理、服务要求,确保托管站安全有效运营。乙